编者按:传统村落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历史建筑物质性老化和功能性衰败,村落的“空心化”、“空巢化”,以及传统村落保护与现代化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怎样才能既有效地保护传统村落,又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立法保护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是,编者以为最大的保护就是要挖掘其价值并充分利用起来,使其在发展中重获新生,实现活态传承。但开发中,必须要尊重和发扬村落文化,而不能破坏当地原有的文化生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在农业比较收益下降及现代化建设需求的带动下,中国社会涌现出一批新型劳动人员——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往往为求生计背井离乡,流散于全国各地从事非农业工作。但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农民工市民化已经成为目前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推力,甚至促成新一轮的移民浪潮。但我们仍需注意,与此相反的是,仍有大规模的农民工难以承受身份转化的成本,成为流动于乡村与城市间的巢居者。但对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唐模村的大部分农民工来说,流浪者才是对其身份及生活状态最真实的写照。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可知,“历史文化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因此,这类村落也因其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存成为重要的旅游开发资源。加之随着近年国家对于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视,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温床与载体,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也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历史悠久,疆域广袤,散布于全国各地的传统村落基数大,受损害程度严重,保护工作成为一项巨大而复杂的工程。因此,旅游开发成为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现行的主要借力方式之一。理论上,合理的旅游开发既能集聚资本因而有效地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又能带活地方经济,改善当地民众的物质生活状况。而在实际工作中,旅游开发对于古村落的保护、民众经济条件改善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开发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往往成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导向,古村落的开发成为社会资本、政治力量的逐利场,而古村落及其原住民却成为这场经济逐利战的直接受害者。
一、唐模村的开发状况
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的唐模村,始建于唐,兴于明、清,距今已有千余年的发展历史。村中因有檀干溪穿村而过,两岸村民绕水而居,且建有水口,配以亭台楼阁、古树石桥,成为皖南地区具有典型水口园林风格的古村落。此外,该村目前尚保存有清代民居100多幢,省文物保护单位4处,清代祠堂4处,其中包括较为知名的“唐模水街”、“檀干园”、“同胞翰林坊”、“沙堤亭”、“高阳桥、“许承尧先生墓”等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因此,唐模村因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历史底蕴深厚的人文景观成为安徽省旅游开发较早的古村落,1998年已正式对游客开放。
目前,唐模村的旅游业由安徽省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浪漫红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旅游经营管理,主要对村中檀干溪两岸的民居进行了修缮改造,形成“水街”一景,又开发了“檀干园”、“同胞翰林坊”、八角亭等。期间,徽州区政府为了响应省政府对旅游开发的号召,投入开发资金近2000万元,对村中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分别在村东、村西建成两处大型停车场、旅游综合接待中心,并修复了尚义堂、许氏宗祠,水街美人靠长廊,还对水街沿岸的民居进行了全面的改徽。
但是,唐模村古建筑众多,除了分布于水街两岸的部分古民居以外,还有不少民居分散于村中的各个巷子中。根据笔者的实际调研情况可知,村中的100多幢老建筑中,除了位于水街沿岸的“檀干园”、“同胞翰林坊”等一级文物,许氏宗祠、许承尧故居等二类文物得到过较好的修缮,并被作为旅游开发的景点外,位于巷子中的古民居建筑的修缮工作则欠缺很多。如随便走入水街两旁的小弄子,即可看见不少贴有“危房,请勿靠近”标志的老房子。其中,部分老建筑墙体倾斜,甚至开裂。部分老建筑外观看似完好,而内部梁柱腐朽倾斜,窗橼门楣破损掉落。但是,受损如此严重的老房子不仅未得到修缮,而且尚有人居住其中。
对此,当地村民表示,政府所做的修缮工作,只限于核心景区沿线的建筑和“关系户”。据介绍,村中破损十分严重被空置的老建筑有近10%,破坏十分严重但仍有人被迫居住其中的也有10%。当地村民表示,个别家庭与政府或旅游公司有关系的人,则会通过关系运作将房子卖给政府或者旅游公司,房主便可利用这笔资金去外地买房。但被政府及旅游公司买下来的房子也无法得到及时的修缮保护。前两年村中有一幢老建筑被政府收购,收购后政府曾投资几百万做修缮,但修缮工作只做到一半时,因城建部门的领导换届,修缮工作停止,至今尚未继续修缮。
二、居民生活状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加之审美观念的改变,使得当代人对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及便利条件有了较高的追求。但受到建筑材料和建造房屋工艺水平的限制,传统建筑的陈旧格局及落后的配套设施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对居住条件的需求。因此,传统村落居民对于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与传统村落保护之间的矛盾是相关保护工作一直以来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对于唐模村的村民而言,对居住环境的需求远不比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场所来的实在。
“棚户区”是笔者在唐模的采访过程中当地村民用的最多的字眼儿。据当地村民介绍,唐模村的老建筑自然损害极为严重,除了已经修缮的部分建筑外,多数老建筑皆存在严重的损坏问题,迫切需要修复。但是很多老建筑自发现损坏至今已有近10年时间,由于村民无法承担巨额的维修费,只能任其衰败。后来部分村民知道国家有保护政策可以申请维修,但申请报告呈交上去以后往往杳无音讯。因此,原本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老建筑逐渐成为无法居住的“棚户区”。
其中一位叶大爷愤怒的表示“这里就是棚户区,甚至连棚户区还不如!”据他和另外一位村民介绍,他们两家曾共同居住在一幢有400余年历史的老宅里,7、8年前,老房子开始出现严重的漏雨、梁柱朽损的状况,但老房子维修费用高,两家经济条件不好,便在家门口的空地上平地起屋,盖了几间简易的平房,从此以后两家人只能生活在简易房里。但由于房间数量有限,叶大爷和其九十多岁的老母亲只能住在已成危房的老房子中,每天出门要从天井穿过,而四周的房梁、破损的门窗随时会掉落下来,十分危险。
针对这种情况,两家人曾向政府打报告申请修缮,但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报告仍然未得到批复,老房子的部分结构已经开始出现坍塌。此外,由于村里后来修建的新公路路面高于老路的地面,每逢下雨,新路的积水便会排到老路上,造成老路积水,积水多的时候老房子也会受牵连,屋里的积水可达5、6厘米高,生活极其不便。前几年曾经向政府打报告申请维修,但是因为跟政府没有“关系”,房屋修缮一事未能审批下来。后来房子破损的实在是太严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政府干脆派人来给村中的这类房子挂上危房的标志牌。叶大爷认为,挂牌是政府推卸、躲避责任的表现。
相对而言,村中还有不少居民的情况要更为糟糕。据悉,部分村民的房屋已经无法居住,近两年政府又严格控制村民对老房子的改造或者是影响老房子和村容的行为,因此难以再搭建简易平房。与此同时,近年政府又将他们的部分田地以低价收购作安置无房居住村民的宅基地,这一方面于无形中减少了村民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这些宅基地数量也十分有限,且价格较高,一块地基大约需要20万左右,再加上盖房、装修也需要巨额费用。大部分村民不仅对此难以负担,也无力在其他地方买房。因此,村里至少有10%的村民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只能常年在外飘零,男青年更是难以娶妻生子。
三、原因分析
1.保护与发展观念错位
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对于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开发利用的方向与程度,以致古建筑原貌的保存与传统文化的延续都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目前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认识与观念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和错位,经济利益成为主导因素,从而将保护与发展工作本末倒置。
2.缺乏专门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古城古镇古村保护法”,未能使古城古镇古村的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目前相关保护工作所参考的 《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对古村落造成保护性破坏。如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维修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所以,除了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以外,传统村落的居民无权对自家的古建筑擅自维修,若走维修审批程序,不仅周期长,而且其因缺乏监督机制,审批程序并不透明。因此,这类古建筑日益严重的损坏就成了必然。
3.监督与评估机制匮乏
目前,我国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虽然已经建立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并且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及时遏制和整改了部分历史文化名城违法建设、违规开发的现象,但是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可知,目前这类督察工作并未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关于古建筑的保护发展规划的开展与落实状况、专项资金的下拨状况尚未形成专门、长效的监督机制,关于古建筑的使用、开发利用程度、遗产价值破坏程度也缺少专门的评估机制。
4.资金缺口大
资金缺口是我国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过程中一直以来面临的困境。我国古建筑基数大,破坏严重,修缮成本高。除了被列入各级文保单位的古建筑外,其它历史建筑只能依靠相关保护项目的专项经费,但专项经费数额又少。如被评选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子,政府每年会下拨300万元经费专门用为古建筑的维护与修缮,但相对于一幢古建筑修缮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花费,政府每年下拨的资金可谓杯水车薪。因此,多数地方政府选择将这笔专项资金用于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而非古建筑的修缮。当然政府对专项资金的支配使用难免有做面子工程之嫌,但资金缺口大的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
四、对策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及旅游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对于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开发利用的方向与程度,以及遗产原有文化的保存与延续都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这些决策者、管理者尤其应强化对于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转变思想,自觉树立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一体化的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规范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开阔视野,科学决策,推动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
(二)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明细文化遗产开发责任,明确政府部门的权责,规范开发商的开发行为,将遗产保护及开发利用法制化。
(三)建立评估标准与评估机制,对已经经过旅游开发的遗产保护利用程度、产生问题严重程度、遗产价值破坏程度等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需进行改进及保护措施的继续跟进,严重者可以除名。同时,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监督管理机制要对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扶持资金的下发状况、保护措施改进的跟进状况等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此外,建议成立区、镇、村三级古村落保护委员会,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村落的保护工作。
(四)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保护资金,提高保护经费在旅游收入中的比例,建立古村落保护专项基金。对经济困难的保护建筑的产权所有者采取赠款、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措施,给予产权所有者古建筑保护方面的支持。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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