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部门把一些职责范围内风险大的、棘手的工作,打着下放权力的旗号,趁机下放到基层,美其名曰实行“属地管理”,实际上是把“属地管理”当作一个筐。造成的结果是涉事者无论事发何地,户籍所在地都难“幸免”。(12月10日,法制日报)
总所周知,属地管理具有贴近群众、掌握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偏好、了解充分信息等治理优势。近年来,为进一步满足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需求,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管理实践中备受推崇,如安全生产、环保、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都强调和重视属地管理,强化属地作用。可以说,属地管理原则的引入和实施,明晰了条块责任,调动了属地的积极性,提高了治理效能。但随着该原则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属地管理原则也存在使用过多、过滥现象,值得警惕。
不难发现,在实践中,“属地管理”已扩大了原来的范畴,上级部门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完成工作部署,轻而易举已地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转嫁,事后只要监督、检查即可。其实,基层政府作为最基层单元,面对的不是几个,而是数十个上级职能部门。如果上级部门按“属地管理”全部把工作推给基层政府,效果可想而知。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领导和部门图方便,遇到问题不具体分析情况,而是简单地把事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推给街道,并限定期限完成,不然便以“问责”为后盾。更有甚者,有些职能部门动辄对街道提“属地管理”,却把“谁主管、谁负责”弃之脑后。比如环保、市场管理、安监等部门,从“主管”自我进化成了“督导”,把问题推到街道就算完事了,听汇报、要材料成常态。出了问题百般推卸,以属地管理为借口,把责任如同烫手山芋一样到处扔。
笔者以为,“属地管理”作为推进工作的有效措施,应该站在是否有利于促进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的角度出发,宜属地管理则属地管理,不宜属地管理则暂不属地管理。简而言之,“属地管理”切忌“一刀切”。只是简单的把责任“甩锅”给基层,不但增加基层工作负担,也会伤害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更会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因此,“属地管理”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作为上级部门还是要把自己摆进去,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转变作风,用“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态度交出实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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