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位基层民政干部微信留言咨询:
个别村的村委会成员当选后只顾自己赚钱,不关心本村发展建设,不积极参加村委会工作,村民也没有提出督促其改进或罢免的要求。请问这种情况乡里能管吗?能否对这样的村干部提出罢免建议?
答: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以广大村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但是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影响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像这位基层民政干部留言提出的村委会成员履职不积极、村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的问题。
针对类似情况,可参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从各地工作实践情况看,如果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乡镇政府也是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的。
比如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1)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2)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3)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其他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罢免程序方面也有类似规定。
要着重指出的是,村民是村里的主人,罢免权是村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权利,他们有权收回通过选举委托出去的权利。只有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得到多数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而是否罢免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村民会议。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镇论坛微信公众号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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