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中,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已初步形成以“一体两翼”为核心内容的理论框架,一体即以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为主体,既是目标,也是结果,两翼即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两翼共同助推实现治理效能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由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乡村治理内容体系、乡村治理运行体系构成,乡村治理能力由组织领导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等构成,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涵盖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等。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要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基础,以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关键,以实现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为主体,共同助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 乡村治理效能 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能力
一、问题提出与综述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又做了系统周密部署安排,明确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我国乡村治理实践已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乡村治理运行体制机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进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既有时代主题转换的时代背景,又有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的现实考量,同时,也有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而引起的社会矛盾的变化调整,由此带来的乡村社会矛盾的凸显,尤其是“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时下研究热点,对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涉及到乡村治理模式、乡村治理主体、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实现路径、体制机制、数字赋能乡村治理等问题。
就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一主题来说,学界主要关注这样几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关于乡村治理模式研究,主要从治理模式类型、治理模式发展和治理创新路径剖析等不同视角出发提出其相应观点。如俞可平(2014)从国家治理角度提出了善治模式;陈文华、李海金(2023)则提出了政党统领社会的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模式。冯石岗等(2014)剖析了我国乡村治理模式变迁发展趋势;陈松友(2020)从自治、法治与德治方面分析了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内在逻辑与实践指向。唐皇凤等(2020)梳理了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生成逻辑与优化路径;韩喜平等(2021)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实现了现代化转型观点。二是关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研究,学界对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做了较多梳理:主要涉及对中央苏区、抗日根据地乡村治理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研究,如许福海(2007)对抗战时期根据地乡村治理做了分析。袁金辉(2016)对中国乡村治理发展做了回顾展望;刘丰华、蒋永穆、吕德文、丁志刚等从不同视角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做了梳理;王晓莉(2021)分析了从“一五”到“十三五”期间乡村治理变迁问题。高其才等(2018)对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做了梳理;赵秀玲(2018)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国乡村治理重要变革;燕连福等(2021)从四个阶段梳理了党的百年乡村治理历程。三是关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主体与影响要素研究,学界从多元治理主体和要素问题等方面做了探讨,如郭正林(2004)认为乡村治理是多元主体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同共治的过程;桂华(2018)提出受国家能力、乡村行政体制和基层治理转型影响观点。邓纯东(2020)认为需关注治理主体思想政治素质及其正确执政理念。学界对多元治理主体认识较一致,但对乡村治理主体发展变迁特色与原因其他影响要素剖析凝炼不够。四是关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研究,学界从国家治理角度、制度创新等不同视角做了探讨:如王浦劬(2022)概括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取向、核心议题;陆益龙、李光达(2023)概括了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出完善乡村自治与公共治理有机融合的现代化路径。何显明(2018)提出多元政府主体协同治理观;孔祥成(2022)等认为“三治结合”将乡村治理推向“中国式现代化”。此外,肖唐镖(2009)提出从民主、科学、法治等推进乡村治理;祝天智(2021)从农地“三权分置”视角分析了乡村治理现代化问题。徐勇(2023)认为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向涵盖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基层社会自我治理的现代化,以及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五是关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经验研究,学界从国家治理角度、阶段性历史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如白启鹏等(2021)从政治、思想建设等方面总结改革开放40年乡村治理现代化经验;李楠(2021)总结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四点经验;刘海军、丁茂战(2022)从制度、体制、运行等方面总结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经验。
综上,可以看出学界关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已从治理模式、治理进程、治理主体、治理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做了回应,但对乡村治理现代化丰富实践的梳理总结和理论概括还不够,目前有学者提出了“体系-能力-效能”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基于此,本文从实践梳理出发,对党领导人民扎实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实践进行初步梳理凝练,概括凝练为“一体两翼”为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新框架,所谓“一体”即实现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为主体,“两翼”即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要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基础,以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关键,以实现乡村治理效能提升为主体,这是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础。这一体系包括现代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现代乡村治理内容体系、现代乡村治理运行体系。其中,乡村治理组织体系是关键,乡村治理内容体系是重点和基础,乡村治理运行体系是载体。
(一)现代乡村治理组织体系
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现代化是关键。从纵向组织体系构成来说,乡村治理组织体系由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面的治理组织构成;从横向组织体系构成来看,则是由每个层面治理组织体系各自职能及其关系构成。
中央层面的治理组织属于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层面,由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处理事关农村改革发展中关系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助于从顶层设计解决乡村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实现更加有效处理乡村治理改革发展问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市自治区在农村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加以肯定、总结和推广,对各省市自治区农村工作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导、校正,客观上,这就大大加强了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地方层面的治理组织构成主要指省市县这一级组织,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根据相关调研统计,党的地方组织在领导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上大致可以概括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在党的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农业农村局。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来说就由农业农村局的正、副主任兼职,负责党的农村工作。第二种模式:在各级党委内部设立农村工作部(农办),具体负责农村基层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三种模式:建立地方党委与政府整合而成的农村工作综合领导部门。党口和政府分别成立相应的农村工作委员会,党委下设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农工委),政府下设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农委),二者一般实行合署办公。由此形成的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其典型特点就是兼有党务和行政两套职能。第四种模式:党的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与政府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合署办公。
基层乡村治理组织一般是指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此有明确界定;此外,《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等对乡村基层治理的主要内容有了进一步的安排,对乡村治理主体,主要涉及乡镇党委、政府与“两委”等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具体运行等做了明确规范和统一要求,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开展农村各项日常事务。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下情上达”的任务使命,对于村民来说,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就是为社区的公共生活提供公共服务与治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二者的关系是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通过强化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
(二)现代乡村治理内容体系
现代乡村治理内容体系涵盖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等内容。一个国家在实践中如何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客观来说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密不可分。
自治是基础。村民自治是现代乡村治理内容体系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是基层群众的首创,也是基层群众参与民主政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共建美好乡村的基本载体。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199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创新制度,在基层治理中扮演者亦官亦民的的两种不同的角色,村民自治制度在发展程序民主方面成效显著,它明确了村民在自治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为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比较浓,村委会的职权比较集中,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又难以有效落实,客观上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村民自治其形式与实质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这种形式性的自治客观上也对村民自治的合法性产生了消解作用。
法治是保障。法治是乡村治理内容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保障。通过乡村治理法治化,使乡村治理呈现出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乡村多元化复杂化态势日益凸显,如何保证乡村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唯有法治才能进一步凝聚乡村治理的共识和力量,唯有法治才能进一步推动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此,就需要坚持法治为本,将乡村治理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一是抓好乡村基层群众最关心最重要的根本利益,当前就是切实做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确保农民利益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保障;二是尽快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素养,对此就要高度关注基层普法力度、成效,通过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手段,推动基层群众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使其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三是推动平安乡村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对农村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采取持续高压政策,确保不让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死灰复燃的机会;四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在网格化管理基础上,用好数字技术,推动乡村基层治理向精细精准化转变。
德治是支撑。乡村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德治的滋润和支撑。德治本质上是一种自治,它是在生活中自发自然演进出现的,不由政府机构强制保证实施。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对规范村民行为,调整农村社会关系,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德治的力量相比法治和自治,其作用的发挥更能体现出文化的穿透力、长久的感染力的特性。德治是从中国历史传统社会管理经验借鉴而来,将家族伦理与国家伦理融合为道德标准,感化教化人们,从而产生社会自律性信仰,规范人们生活行为准则,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资源。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两个结合”的要求。对此,需要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和真谛,站在时代高度,着眼国情变化,把马克思主义与时代变化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基本方针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根本方向,做到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乡村治理内容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涵盖自治、法治和德治内容,其中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三者相辅相成,构成现代乡村治理内容体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只有与法治相互配合,才能更好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究其原因,在于德治自身的天然特性,道德标准具有模糊性,对具体道德的理解就有恣意性、笼统性,而法具有确定性,被滥用和恣意解释的余地较小;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情感力量来实现。从根本上来说,引导人们普遍向上向善最终还要靠一个既合乎人之情理又尊重普遍规范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三)现代乡村治理运行体系
乡村治理体系运行现代化是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乡村治理运行体系是指我国乡镇基层治理主体与治理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有关形式,并对我国乡镇基层治理主体与治理机制到底是如何运行,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给出相应内在规定。
从乡村治理结构及其运行上来看,现代乡村治理运行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运行结构,一种是外部运行结构。
内部运行模式,一般是指按照具体的制度条文规定而形成的村级组织的内部结构,其主要运行机制模式具体如下:在乡村治理运行机制中,核心是村党支部,是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的具体载体和体现;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治组织的载体,是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内部运行的关键,村委会作为村庄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涉及本村的重大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如村内经济发展、乡规民约、补选村委会成员等,均须由村委会成员和广大村民共同讨论决定。
外部运行模式,一般是指当前的农村村级组织机构及其运行实践中,基层政治权力(包括党的权力和政府权力)参与其中并对乡村内部治理产生一定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乡村治理外部结构事实上也是其实际运行模式的一个方面。从乡村现行“两委”关系视角来看,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两委”分立,书记主任分设;另一种模式就是“两委”一体化,书记主任“一肩挑”。“两委”成员分立分设,可以彼此互相监督,从实际运行来看,其优点在于可以较好落实农村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两委之间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两委”一体化,书记主任“一肩挑”,又称为“两推一选”,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精简干部数量,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两委办事效率,缺点在于容易导致权力集中,混淆两委职能,对此要突出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厘清“两委”各自职能并使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键。乡村治理能力从本质上来说是指在运用党和国家制度来管理乡村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党、政府和乡村基层其他各类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各类治理主体的能力能够适应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有助于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就其内容来说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
(一)组织领导能力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基层党组织的坚强领导,而乡村治理的复杂繁琐,则进一步凸显了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新修订后的党章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有相应明确规定,对乡镇党委、政府与“两委”这四个主体间的职责、关系和具体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厘清:基层组织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堡垒和基础,在组织设置上,设立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村支部。
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领导,二是思想领导,三是在重大问题上的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到建党100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并非轻轻松松就能实现,切实加强党的组织领导能力建设是关键,对此,需要予以高度重视:一是贯彻党管农村原则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 践行党管农村原则,首先要管好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确保党支部在农村各项工作中始终居于领导地位;其次,要管好民生,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要围绕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乡村教育、就业、医疗、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等做好文章,让农民感受到改革发展40多年带来的红利,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再就是管好乡土人才,重视乡土人才培养,支持下乡支农、返乡创业,为各类乡土人才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二是坚持基本制度不动摇,推动村民自治持续完善发展,通过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更为科学规范有效的村务公开制度,为乡村基层自治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二)统筹协调能力
随着乡村治理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渐趋复杂,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充分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统筹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各类民间组织以及广大农民都是乡村治理主体,乡村治理主体涵盖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不同角色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各自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对于其他治理主体而言,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虽然存在,但在具体的领导模式上却悄然发生某些变化,许多基层乡镇政权组织与村委会正自觉不自觉地改变着自身的治理方式,共建共治共享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一是乡镇党委和村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十九大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勾勒出乡村治理新图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新格局,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是乡镇政府。乡镇政权有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效果。乡镇政府代表国家主导乡村治理,是国家主导乡村治理最基础最前沿最有力的一级政权,也是联系人民群众最紧密、最直接的基层单位,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在现实乡村社会中,农民对于国家的认知和感受,最主要的就是通过乡镇一级政府来获得,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地也需要通过乡镇政府这一基层组织来落地。
三是广大农民是乡村治理主体。农民是我们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之一,农民人数占优势,农民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农民,并且农民在农业等各领域创造了物质财富,为国家和城市发展提供粮食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了人们能够吃饱饭,解决了生存问题,在这一方面农民的作用和地位是任何其他阶级阶层所无法替代的。
四是村民自治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载体。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农民的伟大创造,在党的支持和引导下,进一步规范发展上升到国家层面,实现村民自治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实现自治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小组等形式来实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正落地。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三个典型特点:一是群众性,二是基层性,三是自治性。彭真委员长对此曾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
五是乡村其他民间组织。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日益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多元化参与式治理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长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尤其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在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六是新乡贤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所谓“乡贤”,一般是指在乡村德治教化、家风村貌等公共事务中的德高望重者。今天来看,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加速,部分乡村精英在改革大潮中随着人口迁移大潮进入城市,在城市中得到发展,成长为远离家乡的外出乡贤。新时代的乡贤从能力、威望等方面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所需之才,其优势在于,既能较好地克服外来人才的陌生与本土人才的视野局限,也兼具外来人才的经验与智慧,并且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执行落实能力
乡村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执行落实能力是关键,体现在对乡村治理所需人财物等诸多方面的保障能力上。事实上,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依赖党组织的强有力领导,依赖于强大的物质财力保障,依赖于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保障。
一是党的领导是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反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各个方面,体现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等各个领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相应制度保障。无论是基层群众自治还是法治的落实都需要依赖具体制度,没有具体制度的支持就没有所谓乡村治理现代化,比如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不断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有效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地落实提供支撑;再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激发起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增强基层集体经济实力,对于乡村治理财力保障提供强大支持;再如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和压力,作为弱质农业显然亟需得到支持和保护,充分利用好国际规则,调整利用“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使用范围,推动我国农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石,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三是法治保障。乡村治理法治化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乡村治理能否平稳运行,制约着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实际运行中,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确立法治思维,加强法治建设,突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着力建构现代乡村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实现社会行为有预期、管理过程可公开、责任界定够明晰,从而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四是物质保障。发展集体经济推动乡村经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乡村社会经济建设主要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相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主要表现为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随着整个农村市场经济的市场化和产权明晰化,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走上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道路,但整体上仍表现为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过于依赖于土地要素,难以适应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的总体效能仍然很低。此外,在农村社会经营自主权的实现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良苗头,受制于政绩考核影响,导致乡镇两委有时会以所谓产业规划或结构调整政策、城镇规划等理由进行干预。
五是人才保障。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大批专门人才支持。目前,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渐凸显,推动乡村振兴中更是急需人才,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把人力资源配置放在首位,创新乡村人才培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下乡,为乡村治理提供可持续的人力资源支撑是当务之急。《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对乡村治理人才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从“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举措。
执行落实能力是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强有力的执行落实能力是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可靠保障。
四、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
治理效能现代化是主体,也是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结果。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最终体现在能否实现治理效能现代化上。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涵盖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以及乡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以满足等方面。
(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乡村治理制度优势能够及时转化为乡村治理效能,这是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体现,也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乡村治理也不例外。
面对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需要发挥我们的制度建设优势,并及时转换为治理效能。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进程中,一是重点加强党的自身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用)》等,再如2015年,中共中央又根据党建形势发展新需要,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了修订,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建设的法治化,也充分展示了党的制度建设成效。二是国家法治建设层面,事关乡村建设与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推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党、依法治村的制度规范体系。三是基层人民民主制度,以村民自治为载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既是我们充分发挥我们制度建设优势的过程,也是我们的制度优势转化治理效能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一是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改革开放之初,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到推广到全国的村民自治,再到设计推出各项强农惠农支农政策,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到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再到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二是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乡村治理事关党在农村的执政之基。各类乡村治理主体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享有的共同体而做到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协同发力,从而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群众自治实现良性互动。三是构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不同,三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三者之间动态互补、彼此包容,实现“三治合一”,共同助推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扎实推进
实践中我们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乡村治理成效如何,其考核标准也不例外。乡村治理效现代化的关键指标就是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要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否得到体现,是否体现全过程人民民民主,要看在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是否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也就是实现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多元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在内,也包括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涵盖各种盈利性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等,共同构成多元共治模式,也就是乡村治理共同体,这是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的标志性指标。
一是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化,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扎实推进。与传统的乡村治理主体相比,现代乡村治理主体的外延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种民间组织,通过搭建各类平台,各类治理主体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治理主体结构不断优化,客观上,也使乡村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便民服务等有了新的载体,多元治理主体参与转型发展的氛围逐步形成,推动了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
二是乡村治理共同体长效机制初步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呈现出“一核多元”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实践证明:农民是乡村治理主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群众直接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经受了历练,各类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特殊作用进一步凸显,有利于拉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充当政府部门的“正衣镜”,实现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夯实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基础。
(三)乡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
衡量治理效能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就是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是否实现,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进程中,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持续不断得到满足,则有力证明治理效能现代化的稳步实现。
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乡村治理现代化归根到底要依靠亿万农民,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发挥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多次在不同场合指出:“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党在农村实行任何一种政策,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当然也有基层领导干部习惯于当主角,每每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之际,不愿意深入农民群众中去了解实际,往往代替农民自作主张,自行拍板,导致干群关系高度紧张。
坚持人民至上,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民生得到改善和保障。乡村治理最终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效果怎样,最终是老百姓说了算。无论是乡村厕所革命还是村规民约协同治理,无论是乡村环境整治还是红白喜事规范管理,乡村的事说到底还是老百姓自己的事,需要的是老百姓广泛参与、共治共建共享,乡村治理现代化才能有效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顺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全国八百三十二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近一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九百六十多万贫困人口实现易地搬迁,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 ,切实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投身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民生实现兜底,不断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体系,切实保障了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全生活底线;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断实现均等化,农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得到基本保障。
五、结论与讨论
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乡村治理是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既是国家建构现代乡村社会的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群众参与和创造的过程,两者是统一的并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乡村治理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做了相应安排,党的十九大则进一步启动实施了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在中央“一号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任务,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践中初步形成以“一体两翼”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其中实现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为主体,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基础,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键,两者合力助推实现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包括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乡村治理内容体系、乡村治理运行体系,乡村治理能力包括组织领导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等;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涵盖制度优势能够及时转化为治理效能,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等。这一理论框架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凸显了党的领导、人民中心、社会主义本质,又契合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物质保障,法治化进程加速提供有力保障,治理主体多元化调动各方积极性等。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在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基础,以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关键,以乡村治理效能现代化为主体,共同助推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来看,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开放的发展的,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实践中就要做到总结历史经验但不否定自己的历史,破除僵化思想但不动摇思想理论的根基,适应时代潮流但不迷失发展方向,借鉴世界各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经验但不照抄照搬,不断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新进展。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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