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过去的“需求侧”管理,从“消费、投资、出口”方面刺激性拉动经济增长,并不是“凯恩斯主义”的简单刺激,而中国当前的“供给侧”改革,依靠“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与创新”的要素转型配置实现经济平稳增长,也不是“新供给主义”的减税增资。从马克思主义社会总生产“供需平衡”或“供需共振”视阈来看,社会生产领域,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作用,需在“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引导之间寻求平衡,且“需求侧”引导≠“需求侧”管理。“供需共振”畛域下,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可优化人才使用机制,培育市场“需求侧”的“有效需求”,改善产业转型布局,推动市场“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并以电子政务创新作为“两端”之间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供需端”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供需共振;地方政府;“供给侧”改革;“需求侧”引导;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既面临着人口红利、出口红利、炒楼红利、造城红利等消退的经济问题,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部分产业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庞大、金融资产泡沫、就业环境困局、全要素生产率负增长等社会风险。问题倒逼改革,文章合为时而著,“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是因应中国经济增长的实际问题而著写的“大文章”。中国城镇化建设尚未结束,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也就不会结束,中国经济增长也并没有达到自己的“增长极限”。中国当前的产能过剩,只是部分行业的局部过剩、相对过剩,只有依靠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去库存去产能”、“挖掘新的内需”,才能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社会总生产“供需平衡”或“供需共振”。而地方政府则在中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供需共振”视阈下,研究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政策创新问题,对于避免“地方发展短板”效应、从整体上推动中国城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供给侧”改革、“需求侧”引导与新型城镇化
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主义“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生产“市场供给”与社会消费“市场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从供需共振的视角,来研究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问题,有必要先厘清“供给侧”改革、“需求侧”引导与“新型城镇化”这三个概念,在中国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的语义。具体简论如下:
(一)“供给侧”改革
自2015年下半年,“十三五”规划提出政府“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战略以来,“供给侧”改革成为学界“热词”。“供给侧”改革(Reform of the supply side),是指政府运用政策创新,包括税费调整、行政许可、规划引导等多种方式,针对市场供给侧的企业生产端入手,整合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和创新等要素配置,扩大“市场需求”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得生产“供给结构”对市场“多元需求”变化更有灵敏性和适应性。“供给侧”改革的提出,主要基于四方面的问题:(1)中国市场供需“不平衡”的问题。过去十多年,中国依靠“刺激需求侧”,不断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增加出口的方式来发展经济,造成市场“供给”和“需求”之间出现了结构性错位或不平衡,典型的表现就是“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2)中国消化“过剩产能”减弱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钢铁、水泥、煤炭、石油、石化、玻璃、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几大行业的净利润下降幅度最大,产能过剩相当严重,有的亏损面已经达到80%,而截至2015年12月,中国钢铁、煤炭、水泥等几大行业的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状态,对整个中国的工业PPI下降的贡献占了70%~80%[1],这表明中国消化“过剩产能”正在减弱,已凸显了产业发展的传统行业与科技行业结构性失衡问题;(3)中国产业“技术创新”增速的问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支持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巨大引擎。而中国产业的“技术创新”增速,客观上要求中国推进“供给侧”改革,完善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城镇区域布局、整合要素投入结构、规约企业排放结构、改善经济增长动力结构、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从而提高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全要素生产率”;(4)中国“服务业空间”拓展的问题。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迅速,迫切需要“服务业空间”的拓展,而第二产业中的部分“低效要素配置”的工业,在“供给侧”改革的“产业剥离”与“产业再生”中可以给中国服务业提供发展空间。
(二)“需求侧”引导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2]。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总是以人们的“消费需求”,与人们所从事生产活动产生的使用价值“生产供给”相关,通过市场交易“无形之手”完成“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交换,调节着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也逃脱不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的“价值规律”作用之手,而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特点,又使得政府行政干预具有了存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政府可以推进“供给侧”改革,优化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也可以通过培育公民的消费方式和提高公民的消费支付能力,来强化对人们的“需求侧”管理。但是,学界和实践层面所讲的“需求侧”管理,不能代替“需求侧”引导。“需求侧”管理≠“需求侧”引导,“需求侧”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靠的是“有形之手”的经济手段、法律规约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需求侧”引导的主体却是市场,靠的是“无形之手”价格、竞争、需求变化引起的“市场调节”[3]。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所指出的“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要起决定性作用”,由过去政策性提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表明政府意识到遵循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是“最优的选择”。作为市场调节的“需求侧引导”,从人们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侧,引导着社会生产领域的资本、技术、土地、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的要素集聚、要素升级和要素分流,实现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着人们的生产性消费需求和生活性消费需求的总供给平衡。因此,在政府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切莫悖离需求侧引导,不论是补经济短板、产业转型升级,还是去产能问题、产业结构调整等,其最终指向还是因为市场上人们的消费需求“饱和”或“转变”,才使得“需求侧引导”倒逼“供给侧改革”。
(三)新型城镇化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认为,“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但“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4]“亨廷顿悖论”也适用于“城镇化”和“城镇性”之间的关系,“城镇性”是一种城市建设达到的理性状态,具有较强的社会稳定性和现代性,而“城镇化”过程中则可能因为不合理的“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具有社会不稳定性和现代化特性。中国在近十年的城镇化过程中,既取得了城市高楼大厦和园区产业布局的“政绩”工程,也存在过快城镇化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征地拆迁冲突、失地农民转型的“政疾”问题[5]。科学布局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会使更多农民通过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转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使城镇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潜力不断释放。”而“十三五”规划则指出,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为选择、互为服务,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6]。从“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引导的“双轨振动”作用来看,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1)城市人口比重提升,培育人们消费结构转型。新型城镇化,化的不仅是农村的“土地”,更是化的农村的“农民”,实现农民市民化身份转型,一方面,“农民”变“市民”增加了城市人口的比重,另一方面政府也在渐进式培育“失地农民”的“消费结构”转型;(2)农村向城市转型,非农产业城镇集聚。新型城镇化,可以通过“供给侧”改革,提供“互联网+”的经济转型发展空间,引导农村向城市变迁,通过“需求侧”引导,调配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创新等生产要素向城镇集聚,从而也吸引非农产业向城市集聚,实现城乡经济共享发展;(3)“优质”投资需求促产业结构转型,“优质”消费需求引导企业创新。新型城镇化中的产业结构转型,需要“供给侧”改革,让投资者不再“作死”于“僵尸企业”,顺应“需求侧”引导,“市场性的选择”能够带给投资者较高“投入—回报”收益率的“优质”投资需求,进行精准投资,同时,“优质”消费需求,即能给消费者带来较高的边际效用的消费需求,也会变成具有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的有效“市场需求”,产生“需求侧”引导企业创新的作用。
二、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政策权责与“供需平衡”
面对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社会全要素生产率下降,人力资本结构性改善变慢,过度投资造成的产能过剩严重,低级生产要素向高级生产要素升级,技术创新突破有待增速等问题,不仅中央层面的政府组织及干部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的公共职责,地方政府也应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理清自己的政策权责,实现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社会供给创新,达到社会需求的“供需平衡”。
(一)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政策权责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任何政府的运作均是汲取财政收入与规划财政支出的活动综合,其规划财政支出的导向即是履行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策权责的体现,比如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引导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等。政府的政策权责指向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理性的选择”,而不是排他性、私人性的“市场理性的选择”,它一方面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来权威性的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也必须保证社会资源分配的“社会公正”或“成果共享”。新型城镇化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一次社会经济领域的重大变迁,既涉及农村和城市资源的“权威分配”,也涉及城镇生产要素的集聚分流和生产要素的转型升级“增值发展”。中国政府是新型城镇化这场“发展大戏”的导演,而理清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政策权责问题,无疑对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政策创新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研究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政策权责,需了解三点:(1)地方政府的级别。目前,中国政府的级别构成,主要“自上而下”形成“权力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即中央人民政府→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地级市(自治州)政府→县区级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其中,对于新型城镇化有着至关重要建设作用的“地方政府”是地级市政府。(2)地级市政府的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政府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而地级市实际上不具备“经济调节”职能,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及部门才能制定类似于利率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等对经济进行调节,地级市政府可以配合中央政府执行“市场监管”职能[8]。地级市政府的职能,可依据《宪法》(2004)第107条和《地方组织法》(2004)第59条规定,概括为两点,一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发展各项行政工作,二是管理本级政府系统内部各项工作。(3)地方政府的权限。新型城镇化中,地方政府的权限,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规划好市政建设,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好社会治安,净化好文化氛围,保护好生态环境,执行好“自上而下”上级政府的“决策意志”,满足好“自下而上”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
(二)地方政府实现新型城镇化公共服务“供需平衡”
习近平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9]“十三五”规划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指出政府应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狭义上,“公共服务”是指直接让公民受益或享受,满足公民在生活、生存与发展中某种直接需求的政府服务,如政府财政支出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等;广义上,“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一切运作活动,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因其政府最终职责均是“为人民服务”的性质。这里及本文采用广义上的“公共服务”语境。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理应供给人民需求的优质“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供需平衡”,既防止“过分”依赖“凯恩斯主义”的“需求侧强刺激”带来的“产能过剩”问题,又能运用“供给侧改革”淘汰低附加值产业、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提高社会全要素生产率[10]。经济发展中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只会在两方面出问题,一方面是处在“需求侧”的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出口,另一方面是处在“供给侧”的产业发展的“四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创新。新型城镇化就是一把激活社会总生产中“总供给”和“总需求”动态平衡的“安全匙”,主要表现为:(1)新型城镇化有效嫁接“供给侧”投资需求和“需求侧”消费需求。新型城镇化过程,会有两个“大创造”,一是,从需求侧来看,城镇化过程创造了巨大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二是,从供给侧来看,城镇化要实现农民的市民化转型、培育了现代产业工人、倒逼了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等,从而创造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条件和环境,使得资本、技术、劳动力、土地等要素在“需求侧”引导下,实现市场化的动态流动与动态平衡,提高社会“全要素生产率”。(2)新型城镇化实现经济发展所需“公共服务”的“供需平衡”。发展经济的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直接民生需求公共服务的基础。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通过公共服务供给创新,给企业自由竞争发展创造一个商品和要素平等交换的环境,也就同时拉动了人的就业,获取收入又会提高人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即培育了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满足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要素配置“供需平衡”。
三、“供需共振”对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的启示
新型城镇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运作离不开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供给侧”改革更好的去“过剩”库存、丢“僵尸”企业、补“经济”短板、促“智能”制造,实现低端生产要素向高级生产要素转换,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布局科学化;另一方面,通过“需求侧”引导更好的让“优质市场投资”嫁接到“优质市场需求”,让市场通过价格、竞争、交换等方式实现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生产要素的集聚与分流,更好的生产出人们需要的“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资料或使用价值。“供需共振”或“供需平衡”,主要是“供给侧”和“需求侧”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实现动态的生产要素配置及要素升级,让“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围绕着商品价格波动“共振”起来。“供需共振”对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的启示,即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创新,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既当好市场的“守夜人”角色,通过法治建设让企业自由、平等、负责的竞争,又当好社会的“服务者”角色,通过政策创新让公民在新型城镇化中“创造价值、共享价值”。“供需共振”视阈下,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创新,具体可从如下几点入手:
(一)优化新型城镇化的人才使用机制,培育市场“需求侧”的“有效需求”
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首先在于发展“以人为核心”,必须遵循马克思所指的“生产实践第一性”,即调动人才的生产积极性。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其中,按劳动、管理、技术、土地、资金等要素分配社会财富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造成了中国当前社会阶层的分化与固化,特别是社会阶层固化呈现出碎片化、断裂化、层理化的特征[11]。按照人们所从事的行业来看,中国社会阶层大致上可划分为基层——农民阶层、中层——工人阶层、上层——知创阶层。从“供需共振”视角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要通过政策创新解决这“三个阶层的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激发他们的“工匠精神”和“创新活力”,培育“需求侧”的消费需求、提升“需求侧”的消费能力。具体而言:(1)农民阶层问题。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需要通过公共服务创新和公共服务增量,解决好农民“进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配套问题,理顺好农民“转型”职业身份“受尊重”的经济问题,维护好农民“子女”城市发展“可持续”的机会问题[12],促进改革开放成果由“农民参与共享”。(2)工人阶层问题。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要通过政策创新与执行着手解决工人阶层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人工资增长问题,实现由“最低工资”熔断机制到“更高工资”稳增机制转变;二是工人社保必缴问题,实现由“漏缴社保”属企业“耍无赖”行为到“覆盖社保”属企业“守法治”行为的转变;三是工人安全生产问题,实现由企业“安全检测”虚置到企业“安全监测”必检转变,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大爆炸”事件,即为企业平常“安全监测”虚置的典型,其堆积的过量易燃易爆品严重超过国家安检标准,系引发火灾及“大爆炸”重要原因之一。(3)知创阶层问题。“知创”并非中国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客”,“知创”作为特定的社会阶层,主要是指掌握着知识、用知识创造属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环境的特定人群,它包括知识分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的大学生、企业里的技术骨干与管理人员等。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创新,给社会知创阶层提供更宽松的环境、更可靠的保障、更优秀的平台,促进其合理发展。
(二)改善新型城镇化的产业转型布局,推动市场“供给侧”的“结构改革”
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需要改善新型城镇化的产业转型布局,推动市场“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在全球生产率普降的背景下,中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种解放社会生产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有效方式。推进制度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生产要素升级是提高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的“三大发动机”,而改善新型城镇化的产业转型布局,推动市场“供给侧”的“结构改革”,恰好有效链接和启动了这三大发动机。地方政府在城镇化产业发展模式与产业转型布局中,走过了“人造式”城镇化、“自生式”城镇化、“规划式”城镇化三个阶段,逐步科学布局城市发达产业中心、城市服务集聚中心、城市生活商业中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引导社会人才、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创新等生产要素的集聚、升级、分流,形成了城镇化产业布局的一般范式[13]。“供需共振”视阈下,改善新型城镇化的产业转型布局,推动市场“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实现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着眼:(1)产业规划布局应防止产业创值“空心化”。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从“政府端”供给的“城市规划”政策来看,应不搞拿来主义,产业布局要精准调研,不搞照搬其他城市的发展模式,不搞盲目招商,产业投资须精准,实现剥离僵尸企业、去无效产能,并通过降低市场壁垒,助力企业创新,实现产业供给侧改革。如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布局创新、无锡市新吴区新兴产业建设、苏州市工业园区等,均是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独特发展典型。(2)产业规划布局应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从市场“供给侧”的结构改革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应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实现企业品牌发展的主导效应、示范效应,协调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的三大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关联效应、扩散效应,并“推进”企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实现经济低碳发展的生态效应、综治效应。(3)产业规划布局应实现产业用地“集约化”。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中的产业规划布局中,应科学布局城市开发区的产、商、居,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度,实行产业用地“负面清单制”,提高城市用地的集约效应,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有效防治乱征地的“城市病”。
(三)整合新型城镇化的电子服务资源,实现市场“供需端”的“动态平衡”
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需要整合新型城镇化的电子服务资源,实现市场“供需端”的“动态平衡”。“互联网+”是大数据时代政府给企业发展、众创众筹搭建的一个分享信息、交互使用、增强效率的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或“+互联网”正开启中国“人人乐于分享、人人参与分享”的“分享经济”时代到来,包括劳务分享、房屋出租分享、汽车拼车分享、技能分享、知识分享、经验分享等。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提供电子政务、政务APP、政府上网等电子服务资源,其最大的效用在于链接了市场的“供需端”,减少了“供给侧”——“需求侧”之间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顺利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从商品到货币过程”的“惊险一跃”,促成了供需实现动态平衡的物联网、互联网、触联网模式。具体而言,供需共振畛域下,整合新型城镇化的电子服务资源,实现市场“供需端”的动态平衡,推动地方政府新型城镇化政策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从政府政策供给端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一方面,应精简政府机构及无效功能、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更高效且更公平地配置资源,与“互联网思维”高度契合促进行政权力法治化;另一方面,应有效利用公共服务电子化,防止权力寻租、营造便利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14]。(2)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中,应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让公民均可进入网上城市服务平台查询,同时,应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府App、政府平台推进“政务公开”,缩小“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的差距,让信息共享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乘数效应”[15]。(3)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政府公职人员是联系公民的主力军,而热心服务群众就是落实群众路线最有力的武器。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应该用“法治思维”和“网络思维”,提高服务公民的“服务行动”能力,以优质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公民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公共服务和政策创新的“供需”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略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回流农民工的社会作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16ASH006)。
【作者简介】王华华,男,湖北襄阳市人,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党校讲师、副主任,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现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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