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机制梳理与政策思考
摘要:我国当前的新型城镇化与非遗保护实践在目标和理念上具有一种内在的契合,由此反思以往城镇化中的文化否定以及非遗保护中的博物馆式保护的局限,能够提供新的思路导向、新的选择。在认识论层面,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留住文化”的理念能够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文化支撑,新型城镇化的理念则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与社会经济的历史趋势相结合的机会,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注入活力。最后,文章从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新型城镇化的统筹和整合角度作了一些具有政策意涵的思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否定;新型城镇化;文化生态保护区
从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来看,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突出表现是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取代以GDP为中心的城市化,国家开始提倡探索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互相支撑、整合统筹的发展模式。
以GDP为中心的经济增长优先的城市化,需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需要标准化,对代表多样性的地方文化持无视的态度或否定的态度,其城市扩张的过程大致就是一个破坏传统文化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趋势造成传统文化大量流失甚至濒临消失的背景下,国家采取主流经济理念之外的特殊政策,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正是因为认识到这种社会主流思潮之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效果的局限,国家又创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希望建立特殊的区域,对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整体保护。但是,如果整个社会仍然是以GDP 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模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民众也是要像一般地区的民众一样要经济效益的,我们就很难让文化生态保护区发挥理想中的功能,因为外部环境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和压力。
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并不单纯追求大城市的经济扩张,还尊重传统社区的文化价值,把社区固有文化视为空间合理改造的保留财富,让居住条件、生活条件的技术提升、舒适度改善,工作便利与社区的延续可以相互兼顾,达到最大限度地整合。非遗在这种发展模式中占据重要地位。显然,这种发展模式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理念上是兼容的,既形成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外部良好条件,也为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市镇建设解放了思想,放开了手脚。新型城镇化是必须尊重居民的活态文化,也就是在根本上与非遗友好的城镇化,在一些非遗项目丰富的地方,新型城镇化甚至可以就是一个小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新型城镇化肯定是非遗保护的机会,也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机会;而非遗是新型城镇化的文化底蕴、文化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能建设成为新型城镇化的理想范本,因为那意味着最有效地传承非遗,最全面地保护自然环境和物质文化传统的“家园”。
一、城镇发展与文化否定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近四十年以GDP的增长为首要目标的经济发展带动了城镇化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公布,到2015年年底,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6.1%,城镇常住人口达到7.7亿。显然,中国已经是一个以城市人口为主的国家。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相当于用三十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近两百年的城市化历程。这种速度带来的成效是惊人的,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也同样是惊人的,其中,“重经济,轻文化”是一个逐渐显现严重后果的问题。大致说来,中国的城镇化构成一种双重的文化否定:一个是对大量城市新人口的文化否定,一个是对城镇自身文化的否定。
流动人口是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人群。城镇化导致了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满足了城市劳动力需求,这些劳动力进入城市以后成为农民工。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面对的是陌生的社会体系和个人价值评价体系,比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衡量标准,他们因此只能在城市中从事以体力为主的低端工作,从而呈现出收入低、稳定性差、居住条件差(城中村、地下室、工棚等)等状况。最为关键的是,他们成为了城市中一群特殊的边缘群体,他们在为城市奉献劳力的同时被城市所鄙夷,他们是脏乱差、没文化、不文明的代表。总之,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难以过上体面的生活,这个在城镇化进程中所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大的特殊群体及其问题是亟需得到关注的。
在农村流动人口被吸引进城市之前,他们所在的乡村社会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中国。中国的农村原先在文化上是非常丰富的,有完整的节日体系、商贸习俗、传统技艺等等。我们所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其具体的项目大多在农村,对项目的修复也基本上要依托农村。另外,原先的农村还是一种具有自我治理能力的社会共同体,有着内在的社会团结力和稳定性。
但是,农民工身上原有的这种文化及其社会治理的功能并没有被城市认可。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在以往的城镇化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改变,反而是愈演愈烈,农民工除了作为劳动力以外,他们身上的其他人性要素都是被城市鄙夷的,是没文化、不文明的标志。事实上,他们当然是有文化的,只是他们身上所传承的文化都被视为城市的反面,城市对于人的价值以及文化的界定依据一套有别于农村的评判体系,这个体系从一开始就是排斥农村和农村文化的,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传承自身文化的机会和空间。此外,城市在其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中也未曾考虑过为这群人吸纳新文化创造条件和机制。
除了大量的人口转移,城镇化还以城乡空间结构为载体来完成城镇空间的建设,速度也是惊人的。大范围地大兴土木,大拆大建,全新的城市建筑景观替代了城镇化所到之处的农村,这种景观以高楼大厦、大广场、大马路、大草坪为特征。基本上,全国的城镇建设都以这种模式在进行,城镇在景观上形成了全国性的千篇一律。这使得每一个城镇毫无个性、毫无地方风格可言,换言之,也就毫无文化和内涵可言。被拆除的农村实际上是一种兼具地域性和地方性的文化空间,如果城镇建设能与之很好地衔接或包容,那是有机会避免以往城镇化在城镇景观上的不足的。
被拆除的地方社会是兼具地方性和区域性的文化空间,比如一个村子里哪里修庙,庙里供奉哪些神,村民房屋应该是什么朝向,每户房屋之间的格局和距离有哪些讲究,房屋上应该放哪些辟邪之物,庭院里应该有哪些必须有的设计用于文化活动,等等,这些都是与当地人在长久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信仰紧密相关的。这种紧密联系构成了地方社会文化空间的整体风格。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依然处在城乡二元对立的结构之中,认为农村的就是不文明、没文化、落后的,城市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文明,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好东西。因此,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原有的文化空间从未得到认可,更没有被很好地吸收进城镇建筑中,而是被作为糟粕一扫而光。文化是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风俗习惯、信仰体系、行为准则、价值以及道德体系等等,它覆盖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城镇化过程中新建的城镇是缺失这样的文化的。在追求广度和速度的前提下,新建城镇丢失了区域性和地方性的特质和特色,反而表现得没文化、没个性、无活力、没内涵。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城镇化的必然联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同于以往的文化遗产保护,由一种新的理念所支持。以前文化保护的对象是被界定为文化的现象,通常会强调对于文化原貌的维护,如对各类建筑遗产以及文物等都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即在保护工作中尽量保持对象的原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此极为不同,追求的并不是对文化原貌的保持,而是对文化的传承。人的文化活动总是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因此,非遗保护必须把文化与传承人(或群体)结合在一起,也必须把文化及其传承人视为活的生命,使之在历史洪流中得到永续,这样才能使其在当下的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创新,才能使其在未来的历程中获得更强的生命力。
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层面,非遗保护依然面临至少两方面的困难:一方面是非遗保护的指导思想深受以往文化保护理念的影响,强调非遗项目的“原汁原味”;另一方面是非遗保护的对象因受历史上文化政策的影响,在现阶段处于濒临消失的境况,与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环境的关系已经疏离。其中,非遗保护对象这种令人担忧的现状进一步强化了博物馆式的保护理念。这种博物馆式的保护理念基于对文化和传统的一种静态认知,在非遗保护中是不可取的。
非遗保护从来就是面对传统社会、社区的现代变迁而提出来的,其中最重要的社会变迁就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我国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由之引发的社会变迁是不可避免的。非遗保护是对这一状况的一种应对性措施,即探讨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保护、拯救和修复传统文化;反过来讲,所有实事求是的非遗保护就是要探索适应城镇化趋势的非遗保护,是一个适应城镇化趋势的社会工程,也就是探讨如何让传统文化在城镇化过程中获得相应的位置,发挥积极作用。非遗保护与城镇化的关系是双向的,既需要非遗适应城镇化,同时也需要城镇化为非遗留下空间,在两者相互配合和欣赏的情况下,城镇才会是一个有文化、有内涵、有区域性、有特色的城镇,非遗才会得到新的发展空间,不再是博物馆遗留物,而是能够进入现代生活并且被大家欣赏之物。
进一步而论,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是针对原先非遗保护工作中的缺陷提出的,是要克服对项目和传承人单独保护的缺陷的。相对于以往文化保护的博物馆式的保护理念和措施,非遗保护认识到文化与人的关系,因此提出在保护项目之外还要保护项目的传承人,非遗项目的保护必须依靠良好的传承机制。但是,这种聚焦非遗本身的认识和做法并不彻底,将非遗从所在的社会现实中抽离了出来,让其脱离了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因此,单纯保护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是不够的,难以达到在现实生活中保证其活态传承的效果。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是提倡一种整体性保护,即以非遗的传承为中心,建设一种现实有效的综合社会体制和机制,保证非遗及与其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的整体传承。从历时的角度而言,非遗在每一个时代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紧密相连的,是现实世界的组成部分,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非遗保护绝不是对项目和传承人的单纯保护。只有让非遗与时俱进,才会让其获得最大的活力;只有建立起非遗与当下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非遗才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已有的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大都涵盖若干县市,所涉及的范围已经是城镇化以各种方式在进行的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从理念到现实,从文化项目到人及其生活的整体发展,都必然、自然地遭遇城镇化,这是我们讨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现实。受我国历史上文化政策的影响,传统文化没有能够以正当的姿态进入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而是被作为糟粕排除在外,只有在现代化速度相对缓慢的农村还可以依稀看到传统文化的身影。我国的非遗项目大部分都在农村地区,非遗的传承人大部分是农民,他们在城镇化过程中必然会变为城市流动人口,必然要面对城镇生活。他们身上所传承的传统文化和非遗项目是否会随着城镇化的趋势而消亡,取决于能否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较为有效地创新非遗保护的理念和机制。
非遗保护始终以文化的承载者为基础,我们不能苛求农民传承人拒绝城镇生活,反而要积极支持传承人顺应城镇发展,要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使其真正地成为城镇化的受益者。非遗保护机制也应适应和进入城镇化的进程,适应城镇化的非遗保护机制必然是要以进入城镇的传承人为基础的,因此,农民传承人能否真正进入到城镇化的进程中,将决定未来非遗保护工作的生命力。只有当农民传承人成为城镇化的受益者、城镇化进程的参与者时,才能说他们真正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才能证明他们拥有未来。只有在这个时候,他们才成为真正面向未来的传承人。
经济发展始终是城镇化追求的一大目标,因此,是否将非遗保护与规划纳入城镇化蓝图,取决于非遗能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一大特点就是非遗项目的聚集,比如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5项,省级87项。这些聚集的项目能够为城镇化建设提供较为充足的传统文化资源,能够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增加城镇的文化内涵和活力。总之,文化生态保护区不是要为非遗项目建立一座桃花源,而是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非遗项目的传承这两个目标同步落实,也就是达到新型城镇化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内容上的包容与在过程上的一体化。
三、城镇化与非遗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契合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必由之路上的一项经济工程,更是社会全面发展的系统工程。以往的城镇化建设因缺少文化视角,光有GDP的增长,所以很难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进入新型城镇化时期。“新型”体现在要调整曾一度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指导方针,开始认识并强调文化的重要性,强调在城镇化过程中“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城镇化”。其中,在本区域内发掘非遗、传承非遗,无疑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的一条有效路径。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理念需要通过有效的机制才能落实到现实层面。作为文化主要范畴的非遗能够成为这一机制的基本要素。非遗是一个群体性名词,人通过非遗或者说文化能够更好地凝结在一起,通过非遗获得群体生活、道德生活、日常生活的秩序和意义,非遗将人与人、人与周围的环境凝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群体生活有张有弛,不断更新,充满活力。进城农民、新旧市民只有在文化中才会真正成为城镇的主人,新型城镇化追求的“人的城镇化”也才是可能实现的。城镇化是要通过经济的发展来为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但人的生存境况除了好的生活条件之外还讲究人自己是否被承认,自己是否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一言以蔽之,以人为本除了给人们提供好的生活条件,还要承认其为文化的持有者,还要为其文化的传承提供更好的条件。
此外,城镇化还是一个空间再造的过程,这个空间再造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就是吸纳农村以扩大城镇空间,其次就是再造社区,即让吸纳进城的乡村和农民真正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以往的城镇化所强调的是经济效益,被吸纳进城镇的乡村和农民是被作为经济载体和劳动力来看待的,进城的农民就如被改造后的新社区一样,成了功能性的存在,他们原先的文化属性被负面看待,甚至被消除掉了。原先的城镇化将空间再造问题理解为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再造,实际上,城镇化是一个文化空间的再造过程。文化空间再造体现的是对人的深层关照,要突破以往关于新建社区的建筑理念,即新建社区并不单单是功能性地给人提供日常居所之物,而是要给人提供一个栖居之所,这才是宜居城镇的核心内涵。宜居概念包含着三层意思:首先是指生活的环境好;其次是指生活在一个和周围的人具有友好关系之环境中;在更深的层次上是指被承认的条件,即强调大家生活在这里,是这里的主人,而非被视为需要改造的对象。宜居所关涉到的这三个层面都需要依托于现实中活态传承的非遗。换句话说,只有居民的文化能够在这个空间里被承认,得以顺利传承,那么,这个空间对于居住在其中的人来说,才可能是宜居的。
新型城镇化的空间建设必须依靠非遗才可能实现,这样的空间再造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对已有空间的再造,一个是重新建造空间。前者譬如庙宇、戏台、祠堂等,这些集聚文化内涵的空间原先被视为封建迷信的场所,要经由特定的社会命名机制才能冠冕堂皇地进入城镇,这个重新命名的过程就是对这类空间重新承认和认可的过程。反过来说,只有承认了这类空间,它们顺利地进入城镇才有可能发生。此外的空间是需要新建的,比如社区、广场等。在建筑这类空间时需要注重这类空间的文化内涵,比如广场的修建并不光是为了展示社区的现代性,还要使广场具备将居民吸引来的能力。只有居民被吸引到广场上,才有可能实现社区内居民的社会团结,而广场能够吸引居民的一个内在动力是基于居民群体自身的文化。因此,新型城镇化的城镇空间建设一方面要以区域内的非遗为基础,一方面也要配合非遗保护建立起有效的非遗传承机制,这样才可能使得城镇的空间成为文化空间,才可能使得城镇成为宜居之所。
新型城镇化要以文化作为基本手段弥补以往城镇化只重经济的缺陷,以此来调整城镇化建设的方针策略。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区域概念为依托弥补以往非遗保护只重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保护的缺陷,以期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纳入区域社会进行整体性保护。毫无疑问,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城镇化必然交融在一起,非遗及其保护就是新型城镇化所需的,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和指导思想就是非遗保护进入区域社会的必然路径。
四、政策思考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具有多方面的创新价值,是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不过,在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上,我们遇到各种困难,关键是缺少容易使力的抓手。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提出,既为全国的发展模式转型提出了实践性强的指南,也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切实推进提供了具有现实性的路径。要达到利用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新型城镇化的统筹与整合来传承非遗的目标,我们可以作如下方面的努力。
(一)两种规划互留接口。城镇化由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依赖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规划,两种规划同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但是两个规划的实施是否能够同步且互为助益,是潜在的问题。从非遗保护的角度来讲,保护工作单靠文化部门是不够的,还需要当地的城建、环保等部门的配合,比如在扩建城市的过程中,要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规划相协调,将非遗项目考虑在城市发展规划之中。
比如大理剑川县内的火把节在县城扩建之后依然很兴盛,其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县城的城建部门和消防部门对火把节的支持。剑川火把节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届时,村里的大火把要竖立在一个公共的空地上,村里人要聚集在这个大火把之下做一些仪式,到晚上看孩子们和年轻人玩火把。剑川在县城扩建以及道路硬化时尽量保留每个社区每年竖火把的地方,并且在空地上留出一块活动的地砖,火把节期间,人们可以挪开这块砖头,在下面挖一个小坑用来竖火把。这种城建规划与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项目规划的匹配显然对于各规划目标的实现都是重要的。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利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城镇化建设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物化的过程,包括农村人口及其经济活动向城镇集中的过程,农村景观转变为城镇景观的过程;一个是精神上的城镇化过程,即居民的文化与生活方式和新的居住空间形成和谐的关系。在这两个方面,城镇化都理所当然地要充分利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
例如,与其清除村落建新城,不如依托村落建设宜居家园。对村落的改造,尤其是对传统村落的改造,要遵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要尊重这个空间的文化传统,从规划阶段就进行非遗的普查,建立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历史文化名录;最后在建成空间和活态传承的机制之中,要保留新条件下的文化空间,让代表性传承人继续活跃在社区生活中。对于属于国家级和省市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城镇化发展中理所当然要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在通过城镇化建设为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的同时,也为非遗项目创造更便利、更好的传承条件。
(三)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各个部门与文化部门之间的关系。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不仅涉及文化领域,不单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从文化生态的视角看,与非遗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和自然遗产都应该属于文化生态保护的范围。由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也不只是涉及文化部门,也需要与之相关的城建部门、国土部门、水利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等多个行政主体的参与。城镇化建设也需要这些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推动多部门的配合只靠文化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地方政府应该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在城镇化建设中也完成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如大理剑川的城建部门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不为当地留下火把节需要的适当的空地,不允许当地人在火把节期间在地上挖洞竖火把,那么,火把节就没法过。
(四)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非遗生产性保护对于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许多传统技艺、工艺极具实用、艺术价值,在非遗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适宜纳入生产性保护的对象。这种生产性保护对于新型城镇化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不仅能够扩大劳动力就业,还能打造区域经济、文化的品牌。这里以晋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酒、醋酿制技艺的生产性保护为例。晋中文化有着鲜明的“农工并举”的特征,晋中民众在长期的农耕生产、生活中,依托晋中独特的水源、气候、土壤条件和农产品原料,形成了诸多极富特色的传统手工技艺,其中酒、醋酿制成为其典型的代表,汾酒、老陈醋已经成为晋中民众生活的必需品,并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因此,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在保护区内设立酒、醋酿制技艺的生产性保护基地,为这些项目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声望创造了条件。
(五)将综合性传习中心建设成为城镇的有机部分,或者它干脆就是城镇化的支撑条件。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中设计的综合性传习中心,要将其建设成为发展中的城镇的有机部分。这种中心有规模,聚集着遗产项目和人才,是地方特色文化的大汇聚,完全可以通过博物馆、展示馆、传习馆的建设,发展成为地方文化的展示中心、学习中心、交易中心。综合性传习中心的建设,就是本地特色文化中心的建设,建成之后,它就是城镇的文脉所在。
作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重要组成部分的江西婺源的大畈村,就是一种综合性的传习中心。其独特的歙砚制作已经发展出“大畈砚台街”,并带动了砚盒加工、油漆加工、绵盒加工、镇纸加工等配套行业的发展。大畈村共有2300人,80%的人从事砚台、砚盒等砚产业加工制作。“大畈砚台街”共有370多家砚店,年产全国80%的歙砚、60%的镇纸。①集雕刻、书法、绘画、辞赋、赏石于一身的歙砚制作和雕刻工艺吸引了外地的游客,又推动了当地的文化旅游经济。较好的歙砚市场和经营模式使得大畈村由农业村成功转变为城镇,使农民转变为手工业者。在非遗保护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背景下,大畈村一些匠人被界定为非遗传承人、歙砚雕刻大师,这些人在“大畈砚台街”的歙砚制作、销售活动以及当地的公共生活中起到核心的作用。
(六)让“非遗进校园”落在实处,建立非遗项目与青年一代的密切联系。与传统时代相比,尤其是在城镇化加速的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空间必须纳入各级各类的学校。非遗的危机是传承的危机,而传承危机的实质是项目与现代教育体制的脱节。非遗进校园,就是非遗进现代教育体制,只有利用学校,才能够培养更多的传承主体,同时可以建立起学生对于本地区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非遗进校园”体现在学校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活动等环节。各地选择富有当地特色的、适于中小学教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入教材,入学校手工实践、体育和文艺特长课程。更有一些项目直接进入专科学校,成为当地特色产业的支柱项目。
“非遗进校园”实际上包含走进去与走出来的双向努力,既要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积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传承人合作,将课堂教育和课外实践结合,让学生通过参与而直观地认知、理解并乐于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组织学生以个人或者小组的形式开展民俗采风活动,以调查报告、摄影、录像等方式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民俗空间与城市广场文化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市广场文化的结合对于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积极效果。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种自发的结合已经广泛存在,并得到市民广泛的认可。如陕西榆林市区的大小广场上在傍晚聚满了跳伞头秧歌的市民,并且成立了数支秧歌队,相互之间比赛、联谊。广西刘三姐的故乡宜州市的广场上设立大舞台,各乡镇以及城区的彩调队每晚都在舞台上表演彩调,对山歌;在节假日,城市里的广场就会成为市民对歌的歌圩。
我国近年来快速兴起的广场舞体现了人们对于文娱生活的渴望以及争取娱乐空间的努力,同时也反映出我们长期对于文化广场的忽略。一些合适的非遗项目与广场活动的结合将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首先,让非遗进入广场,比如传统舞蹈、传统戏曲等,可以将稳定的广场人群发展成为鲜活的非遗传承人群。其次,基于非遗对于城市文化的意义,非遗与广场的结合能够促进社区文化、城市公共文化的形成。
一个地方成为人们有共同的文化参与、有共享的文化认同的社区,必须沿袭传统的民俗活动(尤其是集体户外活动),那么根据本地历史传统和地方人文特色保留、改造、增建容纳这些民俗活动的空间就至关重要。民俗空间,可能是传统节庆活动如元宵节舞龙、龙舟竞渡的场所,地方庙会的广场,对歌的歌堂或山坡,也可以是现代设计的公园或广场。
作者简介: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红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人类学博士,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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