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

[ 作者:陈翰笙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18 录入:王惠敏 ]

“每当权利失去均等,土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的时候,社会与政治,必起绝大的变异,中国历史显示多数朝代的覆亡,皆以此为主因。”意大利特来贡尼(C.T.Dragoni)教授对中国土地问题这样说。他应全国经济委员会之聘,由国联来华专意指导作现代中国农村情况的研究。今年春季,他到湖北兵燹之区,游历一遭,观察所得,曾有郑重的报告说:“倘若新旧地主,依照旧俗,随心所欲的下去,数年之间,必将重蹈覆辙。将来新的情况,将更恶劣,因为一切事态皆利于富人阶级掠夺穷人的土地。我终以为这种情形,必须尽力免除。”

一、贫农需要土地

中国的经济构造,建筑在农民的身上,是人所周知的事实。殊不知农村中不下于65%的农民,都很迫切地需要土地耕种,中国的经济学者以为自耕农是自给自足的,其实这是远于事实的见解,在黄河及白河两流域间,自耕农很占优势,然而大多数和别处的贫农一样,所有土地,不足耕种。

(一)土地分配不均

白河流域的土地,分配的就很不平均。河北省定县,自耕农占70%,佃农仅占5%,然而经过调查的14617农家之中,有70%的农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余不到3%的农家,占有耕地几当全数l/5。

定县的土地分配表(134村,1930—1931年)

耕地量

农家数目

农家百分比

占有地亩

地亩百分比

每家平均数

无地可耕者

1725

11.8

-

-

-

25亩以下者

8721

59.7

95139

29.4

10.9

25--49.9亩者

2684

18.3

87903

27.1

32.8

50—99.9亩者

1152

7.9

79035

24.4

68.6

100--299.9亩者

302

2.1

46357

14.3

153.5

300—300亩以上者

33

0.2

15481

4.8

469.1

总计

14617

100

323915

100

22.2

定县是河北富庶之区,所以以保定为代表,来研究河北省的土地问题,较为合适。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协同合作,在保定作过一次农村调查,调查者计有10村,凡1565家,其中65%的农家,不是无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

保定土地分配表(10个代表村中之地主与农民,1930年)

类别

农家数目

农家百分比

占有地亩

地亩百分比

每家平均地亩

地主

58

3.7

3  392

13.4

58.5

富农

125

8

7042

27.9

56.3

中农

362

23.1

8400

32.8

23.2

贫农与雇农

1020

65.2

6686

25.9

6.6

总计

1565

100

25520

100

16.3

以每个农家占有耕地的平均数而论,定县实较保定为多[1]。定县的多数农民,每家都有25亩以下的土地,即贫农每家也有10亩土地。而保定的贫农与雇农,平均每家不到7亩地。所以65.2%的农家只有耕地的25.9%,反之11.7%的地主与富农,却有土地41.3%。

在保定60%以上的地主,人口占村民2.36%,虽然自家管理产业,但不从事耕种。其中有3%以下的土地,占地10.57%,是雇用无地或土地不足的贫农与雇农[2]来代他们耕作的。

扬子江下游的情形与河北省大不相同,在扬州与杭州之间的地带,地主完全是收租的。自己经营的地主,甚属少见。在杭江平湖,很多大地主,该处土地多为地主所独占的,地主以3%的人口,而占有土地80%。

在平湖,因为尚有4%以下的耕地未曾开垦,所以地主占有耕地的百分数,显见得是耕地分配之十分不均。中小地主占有耕地40.52%,大地主占有39.56%。占有千亩以上的地主,并不是普遍的现象,因为在扬子江流域中,中小地主实占主要地位。

平湖土地分配情形表(1929年)

产业量

农家数目

占有地亩

对全耕地的百分比

小地主(1~99.9亩)

1200

60000

11.63

中地主(100~999.9亩)

380

149000

28.89

大地主

66

204000

39.56

总计

1646

413000

80.08

在江苏无锡,千亩以上的地主仅有耕地8.32%,中小地主却有耕地30.68%。该地9%的土地,属于地方公团、庙宇及各宗族。只有余下的52%的耕地,为600000农民所有。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曾在无锡调查20个代表农村,在1035农家中,其土地分配情形如下表。

无锡土地分配表(1929年20个代表村)

类别

农家数目

农家百分比

占有地亩

地亩百分比

每家平均地亩

地主

59

5.7

3217

47.3

54.5

富农

58

5.6

1206

17.7

20.8

中农

205

19.8

1418

20.8

6.9

贫农与雇农

713

68.9

965

14.2

1.4

总计

1035

100

6806

100

6.6

无锡的地主,仅有5%是自己经营田产,他们在农村户口中只占6%以下,却占有耕地47%,其余69%的人家,都是贫农与雇农,他们占有的田地,仅为14.2%。

在杭州西边的临安土地分配,也很不平均。在1930年全国建设委员会曾派十人赴该地调查,据他们的报告,十亩以下的贫农很多,临安不及无锡富庶,贫农占全人口48%,所有耕地仅13%。

临安士地分配表(1930年)

耕地量

农家数目

农家百分比

占有地亩

土地百分比

1--5.99亩

3113

31.0

16000

7.0

6--10.99亩

1718

17.1

14000

6.1

11--50.99亩

4106

40.8

20000

8.7

51--100.99亩

646

6.4

60000

26.1

101-200.99亩

382

3.8

70000

30.4

201--500.99亩

75

0.7

30000

13.0

501亩以上

17

0.2

20000

8.7

总计

10057

100

230000

100

在淮河流域或扬子江流域之间的山地,土壤的硗瘠,更次于临安。这一带的土地,分配的更不平均。河南南阳县,有65%的人口都是贫农,他们所有的耕地,仅当全农地l/5。该地占有25亩的农家,通常也算作贫农。中农通常有土地50亩至70亩,富农平均享有农田百亩。

南阳土地分配表(1933年)

产业量

农家数目

农家百分比

占有地亩

土地百分比

1—4.99亩

42279

38.9

126800

7.2

5--9.99亩

28625

26.3

229000

13.0

10--49.99亩

33355

30.6

867100

49.3

50—99.99亩

3487

3.2

263300

14.9

100--199.99亩

850

0.8

127900

7.3

200亩以上

244

0.2

146300

8.3

总计

108840

100

1760400

100

关于福建、云南、广东、广西、西南诸省的土地分配情形,现在没有详细报告,(广东省农业调查报告)一书上卷于1925年由广东大学刊行,下卷于1929年由中山大学农院刊行;该书对广东土地分配情形虽略有叙述,惟对于土地占有情形,则毫未说明。两位热心的苏联学者,佛林(M.Volin)氏与约克(E.Yolk)氏,曾于1926年夏季到广东,搜集材料,以便研究农民问题。根据这些材料,匈牙利人马季亚尔(L.Magyar)氏对广东土地分配情形,曾有一种估计。佛约两氏的材料,完全是从当时的农民协会搜集而来,该会为富农及中农所主持,因之马季亚尔氏的估计决不正确。因为材料来源的限制,所以他对于贫农的经济情形,没有充分注意。马氏说广东的贫农之家,平均有田五亩[3],是远于事实的估计。

马季亚尔的文章发表于1927年,至1929年重加订正,并有以下的叙述:“大略计之,西南诸省的地主,占有耕地60—70%,扬子江流域占有50—60%,河南陕西占有50%,山东占有30—40%,湖北占有10—30%,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等省占有50—70%。”因为地主与无土地者同时并存,并且在广东省无土地者尤独多,所以广东省的土地分配情形,我们应重新估计如下:

广东省土地分配表(1933年估计)

类别

农家数额

农家百分比

占有地亩

土地百分比

每家平均地亩

地主

110000

2

22360000

52

203.3

富农

220000

4

5460000

13

24.8

中农

1090000

2

6550000

15

6.0

贫农及雇农

4040000

74

8080000

19

2.0

总计

5460000

100

42450000

100

7.8

74%的贫苦农家,占有耕地不及1/5,同时2%的人家,却占有耕地l/2以上。这是广东省的普遍情形。广西的东部,有七县在1926年经塔汉诺夫(Tahanoff)调查过,当地的2%的人家占有土地71%,25%的人家仅有土地29%,其余70%的人家,则贫无立锥之地。

(二)耕地的分散

少数懒惰的地主,占有大块的土地,集合许多贫苦农夫来耕种。土地分配的不均,在其他各国固然也不是没有,但在印度与中国是更加显著,因为该两国度内的贫农百分数很高,而且耕地太分散了。同时贫农更因为土地的分散,而更加渴望土地。

在德国的巴登,小农田很为普遍,每家农田的平均面积是3.6公顷(Hectare),日本最贫困农民的农田面积是0.49公顷,但在江苏无锡,所调查的700户贫农,他们的农田的平均面积,只有0.29公顷;河北保定的870家贫农之中,每家农田的平均面积有0.53公顷。即以所有农民的农田混合计算,无锡的农家平均只有0.42公顷,保定农家平均不过1.06公顷而已。

每家耕种平均面积表

地方

所调查的农家数目

年份

每家平均占有本地亩数

每家平均折合公顷数

定县

790

1928

25.80

1.59

保定

1565

1930

16.54

1.06

无锡

963

1929

7.50

0.42

在殖民地的印度小农占主要地位,大农田很为少见,大部地主的土地租给贫农耕种。印度的农田都分割成小块,中国也是如此。以无锡的34农家为例,每家耕有农田16亩有余(90公亩),平均每家有地12块,每块平均二亩半,约合14公亩,同时最小地块只有0.35亩,约合二公亩。

李景汉氏在定县调查一大村,200农家之中,共有田亩1552块。这些地块通常距离农村约有一英里远近。200家之中有26家,各占有田地六(为众数)块,最坏的两家,各有田地20段。经调查而知,每块有田4.2亩,或约26公亩。其余1552块的69%,每块只有5亩以下的土地。如印度一样,分散的农田,足以浪费时间、金钱与劳力,耕作者即有改良方法,也无从实行。

无锡34家农田地段表(34村1931年)

耕地面积

农家数目

地亩总数

地段总数

每家占地数

每段平均面积

16--20.99亩

3

57

32

10.67

1.8亩

21--31.99亩

20

535

236

11.80

2.3亩

32亩以上

11

444

143

13.00

3.1亩

总计

34

1036

411

12.09

2.5亩

农家耕地地块的数目和大小,可以反映出社会的与经济的意义,经过社会科学研究所与北平社会调查所在保定的调查而益为明显。在所调查的1390农家地块中,4.84%的地块,每块不到一亩,57.09%的地块,每块有一亩到4.99亩,38.07%的地块,每块有五亩至五亩以上。自己经营土地的地主与富农的耕地地块,大块的占百分数较多,小块的占百分数较少,反之,中农与贫农,尤其是雇农,小块地段占百分数较高,而大块地占百分数较低。由1929至1930年之间,土地的变动很大,如耕地的售卖、押当、与农家的分产,穷苦农家把较大的地块都丧失了,所余者都是较小的地块。因为他们在农户中是占大多数,所以大块地段日益减少,小块地段日益加多。在1930年,1390家中,有4.92%的地块,每块不足一亩,57.44%的地块,每块为4.99亩,37.64%为五亩及五亩以上。

每块耕地的平均面积,一般趋向,也在减少,在雇农之间,尤其显著。

保定耕地地块平均面积减少表(1390家1929—1930年)

年份

经营地主地块平均面积

指数

富农地块平均面积

指数

中农地块平均面积

指数

贫农地块平均面积

指数

雇农地块平均面积

指数

1929

10.63亩

100

8.1亩

100

4.66亩

100

3.22亩

100

1.88亩

100

1936

10.47亩

98.5

7.99亩

98.6

4.61亩

98.9

3.21亩

99.7

1.8亩

95.7

不管农户所耕田亩减少不减少,而农田却在日趋分散。这种趋势是农业生产的障碍,并且使合理化的管理及土壤改良,均无从实现。所以这个趋势是使地质日益硗瘠与枯竭的主要因素。比较起来,每公顷棉花的平均生产量远不如埃及,烟草远不如苏联(U.S.S.R.),玉蜀黍远不如意大利,大豆远不如加拿大,小麦远不如日本。在1928—1930年间,中国白米生产是平均每公顷18.9昆特(Quintal每昆特等于100克),在同时期内,美国每公顷之平均生产量为22.7昆特,日本为35.9昆特,意大利为46.8昆特,西班牙为62.3昆特。

小农田天然排斥大量生产的发展、大量劳力的使用、资本的集中、多数牲畜的饲养与科学的应用。不久以前,由国联来华之意人特来贡尼教授曾对全国经济委员会作报告说:“在欧美各国,在同一区域内往往可以见到大规模的、中等的、小规模的农田企业。大规模与中等的农田,常雇用专家指导农事,以最完全的方法收最大的效果,小农耕法取效,颇称便利,以此之故,专门技术才能继续发展。此等事情,在中国并不难见,因为农家土地狭小,决不允许雇用技术专家”。

在零星片断,连供给一头驴或一只水牛还嫌不够的农田上,而要雇用一位专家,岂不是笑话!外国观察者,很了然于中国之专恃畜力经营农业之不适宜,印度人鲁易(M.N.Roy)曾用德语指出其对于经济的重大影响如下:

“农民之慢性的穷困,与难以相信的低劣的普遍生计,即是其结果。一般所谓中国农业的强度,就是用大量劳动力从极小的土地面积上获取极高度的效果,在如此不利的生产条件之下,全部的社会劳动,大多尽用于农业耕作”。

二、大地主是促成农村崩溃的主要因素

现在中国的贫农,难有增加其土地之望。因为在近代的经济影响之下,私人财产的发展,已有一世纪的行程。国有及公有的土地,为大地主所掠夺,他们非法的然而在事实上垄断了这些土地的地租。

大约在350年以前,中国有耕地701400000亩。9.19%为兵士的屯田,由兵士自己耕作着,27.24%为各种官田,63.57%为庙田、族田及私田。当时的私田仅有全数50%。现在虽未有精确的统计,但私田的百分数一定大有增加。例如无锡的田产,在1931年分配如下:官田占0.48%,庙田占0.22%,族田占7.81%,私田则占91.47%。

中国兵士虽早已不从事农耕,但在本世纪之初,尚有屯田7570000亩。后以承继、转租、典当及种种税务纠纷的关系,这些田地,渐渐转入私人之手。在这种情形之下,省政当局,乃宣布公卖这些田地,如湖北、湖南、浙江三省,曾出售此项田地,定价较低,每亩之价由七元至十元。但中国贫农决无此等购买能力。

另外在11世纪时,中国有学田之设。学田之收入,专为祭祀孔子及补助贫寒学子之用,近则完全移作教育基金。此等田地,存在于中国的多数地方。在江苏的灌云,学田占全耕地1.21%,济南学田占3.78%。云南学田之收入,占全省教育基金55%。近来江苏的学田有秘密出卖的,而四川竟公开出卖。此种情形,如同属于旧满洲兵士的旗田一样,政府也公然出卖。河北省的旗田佃户当不能交偿田租的时候,往往有弃田不耕的事情发生。

公田也在减少了。庙田在扬子江流域各省对土地关系曾有重大作用,现在多被有力僧人秘密的典当或出卖,或被地方军事当局公开拍卖了。在广东、广西、贵州、福建等省,族田很多,大都为少数人所独占,这些人实际已经变成大地主了。最近四川人民呈请省政府,禁止各地驻防军人没收或出卖族田。因为该省军人不但消灭族田,而且把属于行帮的田产都分裂了。

即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移民很有希望的诸省,大部官田也极迅速地变为私产。自1905至1929年,24年之间,黑龙江的95%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这土地有25%以下,都经开垦了。大地主同时多为军政长官。自1906至1910年之间,周孝义(ChowShaoYi)为黑龙江省土地局长,他在松花江以北肇东东南一带,占沃土50方里,据为已有,现在大半都经开发,归周氏享有其利。继而吴俊升为黑龙江省长,自1924至1925年间,吴氏攫得土地,几遍全省,另外在辽北洮南尚有田地2万亩。

绥远省有265所天主教堂占有土地约500万亩。该省的临河县有杨李二家,有地不下7万亩,另外霸占官田40余万亩,“佃户之种公田,地租则入私囊”。(《绥远民国日报》)大地主垄断官田,恫吓贫农及中农,不准染指其间。实则贫农及中农即有机会购买官田,也决无力偿付地价,及其他非法费用。

近年以来,在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及陕西的北部,有成千累万的贫苦难民,受饥馑、战争、苛税、征发及土匪的迫害,向关外等省迁移。这些无衣无食,无居处,而又不名一钱的农民,无地可耕,不能成为独立的农民。多数赋闲,有的变为佃农,其余受雇于富农及经营地主,此等地主有大量土地。据中东路经济局统计员耶希诺夫(E.E.Yashnoff)的统计,1925年,在农业最为发展的52县之中,有佃农30万户,经营地主及自耕农70万户。

70万家的土地分配表(吉林黑龙江,1925年)

类别

农家百分比

土地百分比

经营地主及富农

14.3

52

中农

42.8

39

贫农

42.9

9

总计

100

100

在近代环境之下,饥馑,不可避免的可使土地集中。中国贫农既多,这种趋势更为显然。例如绥远萨拉齐的大塞林村(Ta—Se-Ling),在1929至1930——饥馑之年,多把土地售与绥远省政府官吏。在陕西中部,1928至1930年的灾荒,很悲惨的把土地集中起来,往往以百亩之田,换取全家三日之粮。1931年的长江流域几省大水灾,又使很多土地集中在大地主及富农之手。

连年的天灾人患,使中国陷于水深火热之境,最近的谷价低落,均直接或间接的使地主的收入减少。即以秩序较为平定的江苏而论,多数的佃农皆以无力交付地租,而关在牢狱之中。

地主不但感觉收租的困难,而且感觉田赋的繁重。

无锡每亩的田赋表(1915—1933年)

年代

每亩田赋

指数

年代

每亩田赋

指数

1915

0.627元

100

1924

0.726元

116

1916

0.627元

100

1925

0.648元

103

1917

0.617元

98

1926

0.986元

157

1918

0.628元

100

1927

0.936元

149

1919

0.626元

100

1928

0.962元

153

1920

0.632元

101

1929

0.948元

151

1921

0.626元

100

1930

1.118元

178

1922

0.632元

101

1931

1.036元

165

1923

0.626元

100

1932

0.916元

146




1933

1.182元

189

在最近十年之间,就是在江苏田赋也增加90%。田赋增加的速率远超乎地租的增加速率,尤其当此谷麦跌价的时候,许多地主乐得把他们的田地卖出。

四川许多地主,都放弃田亩,移居成都重庆等城市中,借以逃避交纳田赋。在长江以北,宣汉蓬安灌县以南一带,为川省最富饶之区,而各地驻军预征田赋至20年到40年之久,另外还有附加税及额外征发。兹举例如下(见表)。

四川田赋预征表

地名

预征年数

征收年月

地名

预征年数

征收年月

重庆

5

1931年4月

宣汉

22

1932年3月

璧山

7

1930年1月

潼南

23

1931年9月

合江

8

1930年1月

蓬安

24

1933年2月

邻水

10

1931年6月

隆昌

26

1932年6月

江安

12

1933年1月

成都

28

1933年1月

宣宾

14

1931年11月

温江

30

1931年7月

威远

15

1931年8月

万县

31

1932年12月

荣昌

18

1931年]月

崇宁

38

1933年1月

岳池

19

1931年7月

灌县

41

1933年4月

另外资中的田赋,在三年(1930—1933)之间,预征至14年之多。南充的田赋,在一年半(1931年lO月至1933年3月)之间,预征至11年之多。

其他各省虽偶有预征田赋之事,但决不如四川之甚。就中国各地论,都为繁重的赋税所苦。例如湖南的附加税当征税之四倍。江苏北部的沛县现在每亩征收田赋4.774元。军事的征发常按地亩摊派,实际就是变相的田赋。据报纸所载,1929至1930两年之间,全国所有1914县之中,有823县,皆为此等苛税所苦。至于黄河流域,军事征发更为频繁。

试以山东省五县为例,在1928年田赋正税总数为468789元,而军事征发却达1286395元之多。换言之,军事征发约当田赋之274%。这种百分数在有战事的区域更高,如1929年河北省的南部,与河北省的北部将有军事行动的时候,其数增至432%,可以为例。当1930年4月至10月河南省的东部及中部发生战争的时候,其百分数为4016%,质言之,即军事征发约当田赋40倍之多。1927年11月至1928年5月,山西北部及长城以北等地,有15县的军事征发,约当田赋的225倍。

赋税繁重,并不能使地主制度趋于崩溃,不过驱无力纳税的旧地主速就灭亡,而新的地主予以产生。这些新地主能够负担或者避免那些赋税。中国田赋在名义上是累进的,而实际是反累进的。许多有势力的在外地主,从不纳税,而这种负担大都加在当地的贫农的身上。现在纯粹以地租为活的地主,日渐减少,身为地主而经营商业参加政治的日渐加多。最显著的如陕西中部的土地,经过饥馑之后,多集中在军政官吏、商人及伪慈善家之手,中国的地主,曰趋于活跃,已经跨进新的政治与商业之中,同时随着政治与商业性质的改变。他们自身的性质也在那里改变。

(一)地主与富农做些什么

中国的地主和法国旧时代即大革命前的地主不同,他们大都是四位一体。他们是收租者、商人、盘剥重利者、行政官吏。许多的地主兼高利贷者,可以变为地主兼商人,许多的地主兼商人。又可变为地主商人兼政客。同时许多商人、政客,也可变为地主。地主大半有糟坊(酿造所)油厂及谷仓。另一方面,货栈及杂货店主人,就是土地的受抵押人,实际就是土地的主人。这是著名的事实,地主所有的当铺及商店是和军政官吏的银行相联系的。1930年春,江苏民政厅曾调查该省514个大地主,其中有几个专以放高利贷为业,其余亦莫不与高利贷有关。有些地主是军政官吏,且常是承办税务者。他们的收入,兼有地租与税收。江苏北部,经济较为落后,地主以官吏为职业的更多。江苏南部的地主,多以放高利贷为业,且有从事经营实业者,此在北部则绝无。

江苏374个大地主主要职业表 (每个占有土地千亩以上,1930年)

项别

军政官吏

放高利贷者

商人

经营实业者

江苏南部

家数

百分比

44.00

27.33

69.00

42.86

36.00

22.36

12.00

7.45

江苏北部

家数

百分比

122.00

57.28

60.00

28.17

31.00

14.55

-

-

经过调查的514个大地主,他们每户占有土地千亩至六万亩,其中374个大地主,都有主要职业。其余140个大地主,虽未确知其操何职业,但纯粹收地租者为数很少。在374个地主之中,44.39%为地位不同的军政官吏,34.49%为当铺及钱庄老板或放高利贷者,17.91%为店主及商人,仅有3.21%为工厂股东。中国的地主,类多放高利贷,由地主而变为工厂股东者,很为少见。至于地主官吏以东北西北各省为多,地主商人则以山东、河北、湖北及其他商业较发达之处为多。

中国的农村行政,为地主的广大的势力所渗透。税收、警务、司法、教育,统统建筑在地主权力之上。贫农遇有租税不能交纳时,辄受监禁及严刑拷打。在江苏曾有500余佃农监禁在一地方小监狱之中。陕西南部农村中著名的黑楼就是惩处农民之所。贫农一经监禁在此楼中,饮食便溺皆须纳费。

无锡有518个村长,其中之104个,经调查其经济情形如下:91.3%为地主,7.7%为富农,1%为小商人。此等地主之中,有43.27%为中等地主,56.73%为小地主。有59个村长,所有土地不及百亩,平均每家有地44亩;有45个村长,各有土地百亩以上,平均每家有地224亩。于此,不难窥见地主在农村行政上力量之大。在这一点上,无锡可为全国各地之代表。

由于农田的狭小,贫农皆不能直接得到银行的信用。所以地主在农村之间除了握有政治势力以外,还操纵地方的商业及放债资本。1927年曲直生氏曾调查湖北的棉花交易情形,他发现“大半的棉花栽种者,都是小独立农民,他们毫无资本,全恃举债,以维持耕作,……农民借贷之利率通常为年利36%。当银根吃紧的时候,利率高至年利60%。以六个月为期的贷款,须以不动产为担保品”。在云南贵州两省,贫农以现金偿付贷款,其利率为30%,若以谷物偿还,其利率则为40%。贵阳有时利率为年利72%,昆明大地主之放贷,其利率有高至年利84%者。

地主及富农,利用小农之贫困(由于缺乏土地),而双管齐下的放高利贷与经营商业。他们屯集谷物,居为奇货,提高贷利,鱼肉贫民,积渐而二倍、三倍、无数倍的,增置其地产。江西东北部的玉山,有某地主,以放高利贷起家,30年间,增益其地产由30亩至1000亩,其次浙江中部义乌某地主,屯集谷物,高利盘剥,于十年之间,增益其地产,由750亩至2000亩以上。

中国无处不有典当业,当铺完全是商业性质的重利盘剥机关。商业繁荣之区,当铺的大部分资本多由商人吸收而来;有封建残余的经济势力占优势的地方,其大部分资本则由地主吸收而来。

江苏4县当铺表(1933年4月)

地名

当铺数目

流通资本数目(元)

资本来源

商人供给资本百分比

地主供给资本百分比

如皋

11

340000

20

80

常熟

20

720000

22

78

无锡

34

1210000

75

25

松江

17

510000

65

35

松江、无锡的商业,比如皋、常熟为发达,但以现势而论,大多数商业资本,仍是由地租而来。所以中国的当铺可以证明是高利贷、商业、地主事业,三位一体的组织。

中国的富农如同地主一样,常放高利贷与经商。许多富农出租他们的农具、耕牛及一部分土地,以收租金。所以中国的富农已经变成部分的地主。但是因为土地的分散、赋税的繁重、谷价激落,使他们不能(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趋向于资本主义化。在无锡有58家富农,把他们土地的18.76%出租与贫农。我们可以举以为例:

无锡20代表村富农土地表(1929年)

占有土地面积

家数

土地总亩数

出租亩数

百分比

16亩以下

22

181.0

1.5

0.83

16--31.99亩

29

667.1

80.4

12.05

32亩以上

7

358.2

143.3

40.01

总计

158

1206.3

225.2

18.67

19世纪的末叶,俄国的农业开始资本主义化。俄国当时的情形。恰巧相反,当时的贫民却将大部分土地出租,而富农反租入大部分土地。今日之扬子江流域,大多数贫农都是佃农,多数的富农皆租出土地,以收地租。北方诸省的生产力及地租比较扬子江流区为低,富农往往由贫农之手,租入一些田地。最近的谷价低落,使一些自己经营而相当有利的富农受到严重的打击。在广东与福建两省,富农出租土地之多,和扬子江流域一样。

大体言之,北方的贫农多为雇工,南方的贫农多为佃农。以经济情形而论,后者比前者更为恶劣。有许多地方佃农与地主分担赋税,即应由地主独立负担者,每必设法令佃农担负之。实则佃农所交付之地租中,已不仅为其所得利润之一部分,即其劳力应得的名义工资之一部分亦包括在内。中国地租之高,每当全收获40—60%。

为应付这种严重问题起见,在1926年,中国政府领袖,采取一种减租政策,规定地租之最高限度为37.3%。仅有四省公布减租条例,湖南于1927年7月公布之,湖北于8月公布之,浙江于11月公布之,江苏于12月公布之。但是真实有效的还是以下的经济律:“在地主佃农制度之下,地主有权提高租额是很重要的。”果然于1928年2月,除浙江外,都取消了减租律。

减租政策在浙江实行以后,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地租的扩大和预租的缴付。但是这个规章仅限于谷麦,其余棉花、豆类、桑树,皆未规定。即此已引起下列之情形:(一)浙江地主,增大量器,征收地租,永康县,即有其例。(参阅该省佃业仲裁局第93次会议记录,1932年9月21日)(二)地主力逼农民,将土地以少报多(如绍兴)。(参阅1931年8月28日杭州《民国日报》(三)地主亲自派人,强迫收获谷物(如在萧山)。(1931年11月23日杭州<民国日报))(四)地主当仲裁局调解人未到以前,径行收获谷物(如在象山)。(1930年9月18日上海《时事新报》)(五)地主要求晚稻登场时,增加地租(如在诸暨)。(1932年6月9日,浙江仲裁局第80次会议记录)(六)仲裁局于纠纷未作决定以前,土地往往无人耕种,嘉兴即有其例。(参阅1929年3月16日上海《申报》)地主对不服从其意志之佃农,往往夺还其土地,重新租与驯服之佃农。因此之故,在龙游、诸暨、处州、温州、桐庐、遂昌、乐清、新昌及其他各地,当佃农尚未受到减租之利的时候,已经失去土地耕种了。

(二)农产生产的衰落

中国大土地所有者工作之结果,必然的使农产生产衰落。最近的调查统计很明白的指出耕作田亩之减缩。农田之减缩不仅由于富农之变为部分地主,实由于贫农数目之增多。就北方论,当1928—1930年大饥馑以前,陕西中部,每家平均耕地数为30亩,现在减至不足20亩。在灾情最重之五县至七县,差不多有20%的土地都出卖了。陕西合阳县的灾情虽不甚重,但土地仍在集中的过程中。富农日多,贫农也日益增加,惟中农则减少极快。

陕西合阳农家情形表(1933年3村)

耕地量(亩)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家数

百分比

家数

百分比

家数

百分比

20亩以下者

123

39.81

95

30.84

70

19.23

20—49.99亩

125

40.45

173

56.17

236

64.84

50亩以上者

61

19.74

40

12.99

58

15.93

总计

309

100

308

100

364

100

在河北省的某县近年来虽未遭灾,但每户耕地面积的缩小也很显然。该地经营地主与农民间,每家的平均地亩,在1927年.为17.32亩,1929年为16.88亩,1930年为16.75五亩,贫农之中,土地更为缩小。

 

保定1473农家耕地表(以10村为代表,1927年)

类别

家数

耕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经营地主及富农

156

10088.43

64.67

中农

344

8238.74

23.95

贫农及雇农

973

7180.04

7.38

总计

1473

25  507.21

17.32

保定1527农家耕地表(同前10村,1929年)

类别

家数

耕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经营地主及富农

161

10048.32

62.41

中农

358

8549.57

23.83

贫农及雇农

1008

7174.8

7.12

总计

1527

25772.69

16.88

保定1544农家耕地表(同前l0村,1930年)

类别

家数

耕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经营地主及富农

162

10091.57

62.29

中农

362

8567.62

23.67

贫农及雇农

1020

7197.71

7.06

总计

1544

25856.90

16.75

保定耕地平均面积指数表(以1927年为基数)

年代

经营地主及富农

中农

贫农及雇农

总数

1927

100

100

100

100

1929

96.5

99.7

96.5

97.5

1930

96.3

98.8

95.7

96.7

扬子江流域大的农田,也是日渐减少,小农田逐渐加多。例如湖北省的应城,该处向少兵燹之灾,但一村之中,近年来农家耕地,无20亩以上者。

湖北应城清水湖村农家情形表(1933年)

耕地量

1933年

1923年

农家数目

百分比

农家数目

百分比

5亩以下者

40

48.78

20

31.75

5至19.99亩

42

51.22

25

39.68

20亩以上者



18

28.57

总计

82

100.00

63

100.00

江苏镇江西湖村农家情形(1933年)

耕地量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农家数目

百分比

农家数目

百分比

农家数目

百分比

5亩以下者

15

6.07

6

2.43



5至19.99亩

167

67.61

130

52.63

72

29.15

20至25亩

65

26.32

111

44.94

175

70.85

总计

247

100.00

247

100.00

247

100.00

江苏镇江地方更为平静,但在某一村中,近七八年来,大农田急剧消减,小农田乘时而起。

镇江之东南为工业发达的无锡,该县东部,农村人口以佃农为多,南部农民大多数为小自耕农,每家耕地,鲜有超过二十亩者。在该县之西部及北部,颇有大农田。有三村曾经调查,其结果为近十年(1922—1932)之间,耕有十亩以下之家,增加百分之一二,耕有十亩至二十亩之家减少2%,耕有二十亩以上之家,减少10%。

假使生产工具曰有增加,虽耕地缩小,亦无大碍。但在中国,耕地之缩减,相伴随而来的,即为生产工具之缩减,如耕畜、农具、肥料之缩减是也。陕西合阳,遇灾甚轻,在近十年间,毫无耕畜之农家,自29%增加至47%,有二三头耕畜之农家,则自13%减至8%。

甚至地居长江下游,并沿沪杭铁路的嘉善,近十年来虽无灾荒发生,耕畜之使用情形,其一般趋势略与陕西合阳相同。

无锡133农家耕地情形表(代表村1922年)

耕地量

农家数目

家数百分比

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10亩以下者

51

83.35

301.5

5.9

10—19.99亩

48

36.09

640.6

13.3

20亩以上者

34

25.56

1113.7

32.8

总计

133

100.00

2055.8

15.5

无锡147农家耕地情形表(同前3村,1927年)

耕地量

农家数目

家数百分比

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10亩以下者

61

41.50

340.4

5.6

10—19.99亩

52

35.37

698.9

13.4

20亩以上者

34

23.13

1089.0

32.0

总计

147

100.00

2128.3

14.5

 

无锡167农家耕地情形表(同前3村,1932年)

耕地量

农家数目

家数百分比

地亩数

每家平均地亩数

10亩以下者

84

50.30

448.9

5.3

10—19.99亩

57

34.13

787.7

13.8

20地以上者

26

15.57

787.2

30.3

总计

167

100.00

2023.8

12.1

无锡农家之增减百分数表(以3村为代表,1922—1932年)

年代

10亩以下农家百分数

10—19.99亩农家百分数|

20亩以上农家百分数

总数

1922

38.35

36.09

25.56

100

1927

41.50

35.37

23.13

100

1932

50.30

34.13

15.57

100

陕西合阳3村中耕畜表

农家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家数

百分比

家数

百分比

家数

百分比

无耕畜之家

146

47.25

110

35.7l

105

28.85

3家或2家共有l耕畜

30

9.71

29

9.42

5

1.37

有1耕畜之家

55

17.80

63

20.45

111

30.49

有2耕畜之家

52

16.83

57

18.51

97

26.65

有3耕畜以上之家

26

8.41

49

15.9l

46

12.64

总计

309

100.00

308

100.00

364

100.00

浙江嘉善县顺恳(Shun-Ken)村耕畜表(1933年)

农家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家数

百分比

家数

百分比

家数

百分比

无耕畜之家

33

38.37

20

26.32

15

18.75

3家或2家共有一耕畜

7

8.14

10

13.16

12

15.00

有一耕畜及以上之家

46

53.49

46

60.52

53

66.25

总计

86

100.00

76

100.00

80

100.00

在津浦路沿线的徐州情形并不见好,据1932年之报告,该处农村,通常三家或三家以上,共用一耕畜,五家共用一犁,六家至九家,共用一车。现有的耕畜,亦多老而不适于用。近数年来,仅有少数新车,增加使用。耕畜与农具,皆急剧的减少。无耕畜之农民常以劳力租用。每租用耕畜耕田一亩,农民必为畜主服役三日。租费之高,可以看出耕畜的缺乏。1927年湖北东部贫农租一牛用之费,相当于一亩中等田之地租。所以湖北农村的耕畜也很缺少。应城之清水湖村全无耕畜的农家,在1923年,仅为8%,1928年增至35%,到现在(1933年)大半农家均缺乏耕畜。

近五年来,两广耕畜价值之昂,较以前为二倍或三倍。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键,曾通令禁宰耕牛,其言曰:"湖南牛价日益昂贵,致使三数农家,罄其所有,不能合购一牛,以故田地荒芜。农产减少。

中国耕畜,如马、驴、水牛、黄牛、骡子之类,皆在减少,减少之原因,或为1931年长江大水所湮没,或为瘟疫所病死(如今日之两广及其他各地) ,或为贱价所出卖。贱价出卖之原因,或为无力饲养,或为得钱以维持家庭生活。

最近谷价之惨落,使贫农更为窘困,因之大多数,无力购买普通肥料。以故如皖北一带的肥料市场,益为凋落。窘困减少了生产工具,因之再生产的经济基础更加狭小。

贫农的耕畜、农具、肥料,都被剥夺了,他们只有放弃他们的小块土地--主要的生产工具。保定的农民可以作为标本,以说明中国农民无产化之一般。

保定农民田产表 (以10村为代表。1927年6月-1930年6月)

年代

中农

贫农及雇农

家数

土地亩数

指数

家数

土地亩数

指数

1927

434

8066.84

100

969

6862.89|

100

1929

343

8041.37

99.7

969

6444.50

93.9

1930

343

7995.32

99.1

969

6348.11

92.5

贫农及雇农比中农丧失土地更为迅速。自1927年6月至1930年6月,三年之内,他们因出卖或抵押丧失之土地,约当同期间所得土地之四倍。换言之,押进和买入之土地,仅当卖出及押出土地之24%。1927年6月,贫农及雇农共有土地6862.89亩。到1930年6月,其买入或押进数为1640.29亩,即2.39%。同时其押出或买出之数,则为679.07亩,即9.89%。总计三年中所丧失的土地为514.78亩。前数年谷价较贵,犹且如此,若以最近情势推之,至多40年内,保定之贫农及雇农,将丧失一切土地,变为赤贫了。

最近农产品价格之低落、商业的极度不安、赋税的繁重、高利贷之圧迫,一切的一切,足使资本不能流通,土地价格跌落。因此,不仅中农、贫农及雇农,出卖他的土地,即许多富农与地主,亦无不希望卖去土地,以取得现金,而减轻负担。

中国各地耕地价格差不多都在跌落。以今春(1933年)与1923年相比较,福州地价跌落33%,浙江永康跌落40%,江苏盐城跌落70%,陕西府谷跌落50—81%,察哈尔之阳原跌落60%。近四年中,河北数县之地价跌落至33—75%。

河北数县耕地每亩平均价格表(1929—1933)

地名

每亩平均价格

指数(以1929年为基数)

1929年

1933年

1929年

1933年

赵县

90

60

100

67

行唐

150

100

100

67

南和

100

60

100

60

固安

50

20

100

40

晋县

100

40

100

40

束鹿

100

30

100

30

保定

80

20

100

25

地价虽然日益低廉,但荒地面积日益增加,无地农民,日渐众多。中国有兵200万,大多数是来自无地耕种的贫农。平常每年有15万至18万农民向长城以北及东北各省移殖,但现在为军事所阻断。另外自1929年世界经济恐慌爆发以来,海外侨工已有20万至25万人,被迫回国。现在全国失业人口,至少有6000万,同时土地集中在新的有势力的大地主之手中,只有他们能够占到地价暴落的便宜。在人口稀少,土地未经开发各省份,土地集中之程度,反而更高。这样土地所有与土地使用间的矛盾,正是现代中国土地问题的核心。

[1]定县每家平均较保定多36%。

[2]保定的雇农和普通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劳动者不同,他们自己都占有一些土地。所调查的203个雇农农家.有6%是有一些土地的。

[3]广东的“亩”本比保定为大,南阳的亩本比临安为小。以公亩为单位来计算.则保定亩等于6.40公亩。定县6.15公亩,临安6.144公亩,平湖5.728公亩,无锡则为5.616公亩。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本》第三卷。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