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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家庭经营制是亿万农民历尽艰辛、不屈不挠的选择

[ 作者:李克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11 录入:王惠敏 ]

——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辉煌成就有目共睹。但是,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分化加剧、官场腐败难除、形式主义猖獗、社会道德沦丧等问题,日益受到各方诟病。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尽管千差万别,但似乎可以归结为两大倾向:一是认真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轨道深化改革;二是纠正所谓改革中的失误,重振“公有制”和“革命传统”的雄风。愚以为,类似问题的深入研究,可能需要适当运用某些社会科学理论,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证,但任何理论,都要接受历史和现实的检验;很多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问题,其实是一些简单的常识,只要把历史真相和基层实际搞清楚,结论不言自明。

说起我国家庭经营制度(规范说法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多人认为是从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始实施的。近年来,有些人否定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竟然说小岗村的农民过于自私,所以才选择了“分田单干”;也有人说,“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政策是某某领导人上台后强行推广的。

事实是,家庭经营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亿万农民经过二十多年与极左路线的艰辛曲折、不屈不挠的抗争,才在我党开明领导人的支持下,逐步确立起来的。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民个体经营状态良好,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这个纲领规定,“保护农民私有财产”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在此后三、四年内,虽然一些地方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存在强迫命令的问题,但总体上农民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保持较高的生产积极性。

1949年——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超过了民国最高水平的1936年(总产15000万吨),增幅分别为14.34%、8.05%和12.34%,三年共增长44.8%。

黑龙江地区(当时分为松江、黑龙江两省)早在1930年,粮豆总产就达到760万吨。日伪统治时期,曾一度下降,但除1934年以外,仍保持在600万吨上下,1943年,恢复到660万吨,商品率则一直保持在60%左右。1945年光复后,因时局动荡,粮食产量下降幅度比较大。1946年——1948年三年平均产量只有433.3万吨。1948年土改运动结束后,粮食生产逐年回升,1949年恢复到547万吨,1950年至1952年,三年平均693.3万吨,比前四年平均产量(461.7万吨)高50.2%。1952年达755.5万吨,比1948年增加51.7%,接近22年前的历史最高水平。

当然,按照我党秉持的“消灭私有制”理论和“社会主义理想”来衡量,农业个体经营条件下生产的恢复性发展,并不完美。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改革后实现的“贫富平均”很快被“贫富分化”所代替。1948年底,东北完成土改后仅仅一年,一部分农民便开始发家致富,甚至出现了党员雇工;另有一小部分农民则沦为新贫农,部分互助组出现涣散甚至解体。同样作为老区的山西,情况更是如此(吴帆、吴毅、杨蓓:《意识形态与发展进路:农业合作化运动再反思》《天津社会科学》 2012第1期)。这种所谓“新情况”,无疑是导致我党过早抛弃新民主主义纲领,发动苏式“集体化”运动的重要原因,也是迄今很多人仍在肯定所谓“合作化运动”的理由。问题在于,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存在强弱优劣的差异,个体农民还有勤劳和懒惰的区别。那么,如果允许竞争,允许个人发家致富,“贫富均衡”的理想化状态,必然被打破,必然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连长期主管经济工作的中共元老薄一波也说:“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还是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206页)有学者认为,“现实中一个要人为消灭差别,以公有取代个体对于财富的占有和追求的社会,就只能是一个缺乏发展动力的社会”(吴帆、吴毅、杨蓓:《意识形态与发展进路:农业合作化运动再反思》《天津社会科学》 2012第1期)。

依靠行政力量强行推进的“合作化运动”造成诸多消极后果

1953年以前,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互助组为主。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按照毛泽东主席的要求,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此后,不断反右倾,批“小脚女人”,致使以组建“农业合作社”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化”步伐越来越快。到1956年底,原定15年左右完成的农业“集体化”,只用了3年时间就完成了。

关于“合作化”运动的“文本决议”规定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但实际工作中,始终存在着层层施压、强制推行的问题,多数合作社,是违背农民意愿,一风吹建立起来的。如黑龙江省,从1955年8月——12月,三次修改发展计划,将1957年春建社50%的比例,改为到1956年春耕前全部建成高级社。有的地方八次修改计划,有的地方将全面建社的时间提到春节前。建社过程中,强迫命令、突击摊派现象非常普遍。如克山县和平村从工作组进村到归大堆,只用了三天;海伦县两个区,在五天里就突击建成了63个自报社(《黑龙江农业合作史》,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9月版,156页)。本人在农村历史变迁调查中,访问了近百名老年人,谈到当年入社是否自愿,绝大多数都说,“随大流的多”,“不自愿也得自愿,实际是强制的”。五常市常堡乡老农民邱发(1933年生)回忆说:“周家岗屯宫老五自己积攒钱买了一头牛,不愿入社,晚上被批斗,第二天早晨在西小庙上吊死了。他儿子闹,县里工作队说,‘他是过不了社会主义这个关,死就死了︐。那时,有拴车买马的,就要掐尖,党员干部要在整党中挨整。”

由于缺乏民意基础,尽管各级政府百般呵护,多数“农业合作社”仍存在着管理混乱、生产下降、人心不稳等问题。如:黑龙江省桦川县1951年建起来的全国第一个集体农庄——星火集体农庄,虽基础很好,又有各级政府的扶持,仍然出现了经营管理跟不上、铺张浪费等现象。1952年,70多头牛病死20多头,使全年的副业生产亏损近千元;公共积累和各项费用以及非生产性开支偏大,约占总收入的52.8%。至于后来盲目建起的高级社,干好干坏一个样、铺张浪费、财务混乱等问题更为普遍。克山县古城社只有524户,脱产干部和变相脱产人员达26人,平均每27户就有一人;有的农业社损失粮食相当于产量的16%;勃利、集贤、汤原等8县1190个社,账目比较清楚的仅占20%。明水县的一些社员反映:“合作化后,牲口死的多,粮食打的少,人没吃马没草,老母猪被劁,鸡鸭鹅卖光了”;“合作化后有三光:光脑袋、光脚丫、光背杆”;“高级社不如初级社,初级社不如互助组,互助组不如单干”(《黑龙江农业合作史》,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9月版,266——273页)。

“合作化”运动并没有促进生产发展。以粮食产量为例,新中国成立后政局稳定、没有战乱,化肥施用量增加,新技术得到推广,理应持续增产。但“一五”期间(1953年——1957年),粮食总产增幅分别为1.74%、1.59%、7.84%、4.57%、1.18%。五年平均增幅比“恢复时期”(个体经营)的平均增幅低11.5个百分点。

土地肥沃、地广人稀的黑龙江省,1953年—1957年的粮食总产量,除1956年达762万吨,略高于1952年,与26年前的1930年持平以外,一直低于700万吨,1957年只有640万吨。四年平均(缺1955年数据)684万吨,比前三年平均产量低1.3%。如果按照人均生产量计算,三年恢复时期全省农业人口大约750万,人均产粮924公斤。1953——1957年农业人口大约865万,人均产粮790公斤,比三年恢复时期低14.5%。

社员收入不增反减。黑龙江省1952年(当时是黑龙江、松江两省)农业社(初级社)总人口只有1.6万,社员从社里获得的人均纯收入93.8元。1955年,约一半农民入社,人均纯收入74.6元。1956年,农民全部入社,人均收入降至71.9元,1957年,降至53.9元,只相当于1952年的57.5%。合作化前,农民家庭副业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30%左右,但省委财贸部对9个农业社的调查统计表明:社员个人的副业收入,1955年占总收入的13.7%,1956年下降为6.55%。讷河县向阳乡胜利农合合作社社员入社前,家庭副业收入占总收入的27.41%,入社后1956年,副业收入占总收入下降到14.4%。

社员口粮也有所减少。正常情况下,那年代的农民要吃饱饭,大人小孩平均不能少于600斤皮粮。但从1953年统购统销到1957年,黑龙江省的农民口粮只有1956年达到616斤,其它年份都在500斤以下,1957年只有446斤。

除了收入和口粮减少以外,基层干部的不良作风也让农民难以忍受。有些社干部不但贪污多占,还搞家长式管理,甚至打骂社员。如浙江省仙居县自合作化高潮以来,251个乡干部中,有74个吊打过人,社队干部打人更为严重。河北省秦皇岛市郊两个乡的党员,打骂群众的有15人,占党员总数的7%(罗平汉:《 1956-1957年农民闹社闹粮事件》,《党史文苑》,2014年第23期)。

农民对“合作化”运动的反抗主要是闹退社。1956年夏收前后,江苏省泰县、浙江省仙居县等地部分社员要求退社(高化民:《农业合作化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版,第359页)。到1956年秋,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大规模的退社风潮。1956年12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在对辽宁、安徽、浙江等八省进行调查后向中央报告:退社社员占1%——5%,思想动荡想退社的比例更大一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人民出版社,1957年,528页)。到1957年春夏之交,退社风潮有增无减,有的地方还由退社发展到闹事。如,仙居县全县33个乡镇中竟有29个乡镇先后发生了退社和闹事事件;全县302个合作社中,完全解体的116个,部分垮掉的55个,入社农户由91%降到19%(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692页)江苏泰县有数千人到县里请愿(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342页)。

第一波“包产到户”的尝试自1956年春天开始坚持一年多,在“社会主义大辩论”中被迫终止

除了拉马退社之外,农民对于合作化运动的变相抵制,就是自发地搞“包产到户”。

1956年春天,合作化运动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四川江津、安徽芜湖等地农民自发地搞起“包产到组”和“包产到户”。当年4月,因主张合作社稳步发展被毛泽东主席批为“小脚女人”的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农工部长邓子恢在全国农工部长会议上提出“包工包产”责任制的问题(岳朝娟:《对包产到户的历史思考》,《南都学坛》,2002年9月)。

在浙江永嘉县,“包产包户”则是有组织、有计划推行的。1956年5月,永嘉县县委书记李桂茂冒着政治风险,召开县委常委会讨论是否实行“包产到户”。在5人赞成,4人反对的情况下,果断拍板,决定在一个基层农业社(“燎原社”)进行试验。结果,这个社的社员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耕种面积扩大8%,夏粮增产40%。随后,全县200多个农业社,占农户总数42%的人口实行了“包产到户”。温州地区各县也很快受到“传染”。据统计,1957年春天,全区各县共有1000多个合作社自发、公开地实行“包产到户”,包括17.8万农户,占全地区农户总数15% (陈大斌:《包产到户实践者戴洁天的遭遇》,《炎黄春秋》,2003年第5期)。

本来,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退社属于正常现象;“包产到户”既然有利于生产发展,也应该允许尝试。但是,由于我党最高领导人坚持“要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毛泽东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认定退社的富裕中农是“想走资本主义道路”(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所以,在反右斗争开始后,中共中央于1957年8月,按照毛泽东主席的要求,决定“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

这场运动也叫“社会主义大辩论”,主要围绕“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两大热点问题进行。尽管文件规定“对于群众的误解或错误意见,都必须采取很好的态度加以解释和说服,对于富裕中农的错误言论的态度,也应该这样。”但因为把辩论定性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并要求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反动煽动言论必须及时地有力地给予反击”。所以,实际上的“大辩论”演变成对农民鸣放出来的各种意见进行蛮横压制和批判,并发生了乱打乱斗。如:河北省清苑县打了230多人;陕西省咸阳县斗争了158人,有79人被捆绑吊打;云南省宜良县斗争了643人,其中被打102人,自杀15人。一些地方还随便给所谓“落后”分子扣右派帽子。河北省邢台县的王快村有居民400户,就抓出了右派65户。(罗平汉:《简论1957年农村两条道路的大辩论》,《史学月刊》,2002年第11期)还有一些敢为农民说真话的县级干部遭到错误批判和处理。如黑龙江省就有三位县委书记被撤职,第二年分别被定为右派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分子(《黑龙江农业合作史》)。

这场社会主义大辩论,短期内见到了两大成效:一是刹住了退社风,退社的社员被迫回到了社内;二是促进了粮食征购。但却为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轻率发动扫清了障碍。同时,“包产到户”的尝试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温州地委委员、永嘉县委书记李桂茂被撤职,贬为瑞安县塘下公社管委会副主任;县委副书记李云河被打成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工作组长戴洁天被戴上“右派分子”和“历史反革命分子”两顶帽子,开除公职,判处管制三年。全县因参与包产到户而被判刑劳改的达20多人(陈大斌:《包产到户实践者戴洁天的遭遇》)。其它地方的“包产到户”也被迫终止。

1959年夏天开始的第二波“包产到户”在庐山会议后再次遭到“灭火”

1958年开始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浮夸风”、“干部特殊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等极左风潮(史称“五风”)同时泛滥,使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民生活陷入困境。

为缓解紧张形势,中共中央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到1959年7月庐山会议前期,有限度地采取了一些“纠左”措施。如,1958年12月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了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界限、保持按劳分配原则、社员的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小副业”等原则和政策。

随着中央政策的松动,1959年5月——7月,河南、江苏、湖南、广东、甘肃、陕西等省再次出现“包产到户”。有资料显示,这一轮“包产到户”,虽然主要是农民和基层干部自发搞起来的,但在有些地方,得到地委一级干部的支持。如,河南新乡地委书记耿起昌认为,集体对农民卡得过死,剥夺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由。他提出;包工到户、定产到田、个人负责、超产奖励,把50%以上的生产队分开,按户包给家长。于是,60%的生产队重新丈量土地,出现了夫妻田、父子田、姐妹田。当年,实行包工包产到户的公社175个,占总数的72.9%(胡安全:《当代中国家庭承包的历史逻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洛阳地委第二书记王慧智也主张包产到户。当地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作出制止的决定时,王慧智仍提出留个重点“比比看”(《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页)。

1959年7月的庐山会议,使正在进行的“纠左”逆转为反右。党的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运动在全国展开。

10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了江苏省委《关于立即纠正把全部农活包到户和包产到户的通知》,10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报告称:今年五、七月间,农村曾经出现一股右倾的邪风、歪风,搞什么生产小队基本核算制、包产到户,利用“小私有”“小自由”大搞私人副业,破坏集体经济,以及吹掉部分供给制,吹散公共食堂等等,实际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

这样,地域广泛且得到部分中级干部支持的第二轮“包产到户”的熊熊烈火,只烧了一百来天,便基本熄灭了。

第三波规模更大的“包产到户”风潮从1961年春刮起,持续近两年

庐山会议后,新一轮大跃进和“共产风”造成了农业和轻工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和严重饥荒。

为了生存,广东、浙江、福建,河南、河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东北等地农民冲破极左政策束缚,在基层干部支持和默许下搞起形式多样、名目各异的家庭承包。1961年8月,中央农村工作部编印的《农村简讯》第175号登载的《各地贯彻执行六十条的情况和问题》反映:“在一部分生产力破坏严重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农民对于集体生产丧失信心,以致发展到‘按劳分田’、‘包产到户’、‘分口粮田’等变相恢复单干的现象。”“有些地方在实行田间管理责任制中,把全年一半以上的农活包工到户,结果导致变相的‘包产到户’或‘部分产量包到户’。”杜润生说:1960-1962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不同形式的单干,据统计约占20%,或曰30%左右。”(胡安全:《当代中国家庭承包的历史逻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五风”和大饥荒惨烈的安徽省,“包产到户”一度得到高层许可。1961年2月,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在合肥市郊蜀山公社进行“责任田”试点。后向毛泽东主席汇报,得到可以试验的表态,即在全省试行。1961年底,“全省试行‘责任田’的有261294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90.1%。”当年10月,省里在36个县的72个生产队进行对比调查,结果,“实行责任田的36个队粮食平均亩产比上年增长38.9%,另外36个条件大致相同但未实行责任田的队,平均亩产只比上年增长12%,责任田对粮食增产的效果极为显著。”(同上)

毛泽东主席虽然一度同意安徽省进行“责任田”试验,但不久就改变了态度。1961年11月,党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要求,把“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改正过来。同年12月,他表示,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不能再退了,“责任田”这类办法没有必要在试行下去了。1962年3月,安徽省不得不作出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承认“这个办法是迎合农民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办法”(党史二卷612页)。1962年8月召开的北戴河会议和稍后(9月)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严厉批评黑暗风、翻案风、单干风,其中,单干风主要指“包产到户”。同时,大讲“阶级斗争”,提出“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

到1962年年底,第三轮“包产到户”风潮被压了下去。此后,对包产到户等所谓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批判不断升级,到“文革”期间,把“三自一包”(自负盈亏、自由市场、自留地和包产到户)列为刘少奇搞修正主义的一大罪状。

巨大压力下的“草根”抗争

六十年代初的“包产到户”风潮虽然被平息,但在农民心中点燃的希望之火并没有完全熄灭,很多地方偷偷摸摸地搞不同形式的包产到组、到户甚至变相分田单干。

最早大面积推行包产到户的浙江省永嘉县,自1957年以后一直在抓“纠包”,但尝到甜头的永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抗争。既有“包产到户”组织者的一系列理论抗争,也有在“纠包”过程中部分地方演化形成的暴力抗争,更有“纠包”之后各个地方层出不穷的变相抗争。在1958年到1981年间,包产到户在永嘉县曾有过三次较为普遍的施行。第一次是1958—1962年间的困难时期,据不完全统计,1962年3月,全县共有176个大队在搞包产到户;第二次是1964—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夕;第三次是1974—1975年“文化大革命”的末期,全县6795个生产队统计,集体经济巩固的1137个队,部分分田单干的3116个队,土地基本或全部分田单干的2119个队,二项合计占70%。这三次都在随后由政府组织的“纠包”活动中被扼制或“纠正”,而在此期间各种形式的小规模的包产到户则从未停止。当时被县委派到岩坦区“纠包”的干部黄锡煜说:“在福利村,不管我们怎么说,社员群众就是不同意取消包产到户,双方僵持不下,乡里组织了100多名民兵赶来帮助,民兵都被群众赶走了。后来我们又到表山村,从社到队写了不搞包产到户的保证书,但我们一走,社员问干部怎么办?干部说:‘老办法’。”许多参加“纠包”的干部说:“纠正包产到户如水上按蒲瓜,压下这个浮上那个。”“若要永嘉农民不搞包产到户,除非瓯江水倒流。”从永嘉县委、政府和温州地区农工部频繁发出的“纠包”文件、通报,可以看出永嘉的“包产到户”的势力非常“顽固”。如,1979年6月21日的永嘉县委《汇报资料》中反映:1974年农村资本主义复辟越来越严重,单干风越刮越凶,全县有5432个队分田单干,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80%以上,成了全国单干风最严重的一个县。当时出现了“机关瘫痪、农业单干、工厂停工、黑市猖獗”的混乱局面(车裕斌 :《永嘉包产到户的变相实践》 ,《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1月23日)。

经济调整时期大面积实行“包产到户”的安徽省,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坚决“纠正”责任田。不过,工作并不顺利。“1962年只‘改正’了12%,大部分在1963年完成,1964年搞‘四清’时,还有个别没有‘改正’过来。”宿县、岳西的等地的一些生产队“明改暗不改”,有的基层干部还斗胆上书中央,举荐或力保包产到户(胡安全:《当代中国家庭承包的历史逻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1973年,四川广元县沙河公社桃园大队二四生产队“名为集体经营,暗搞包产到户,又被发现并于当年11月地区在广元召开的农田基本建设会议上,作为‘集体经济内部的资本主义典型’公开批判和禁止。”1974年,河南登封县唐庄公社东坡生产队冒着风险实行“以地定产定工”,结果红薯产量倍增(同上)。

重庆市荣昌县吴家区清升公社1975年出现严重的“右倾单干活动”。1977年,全社53个队,就有32个队下放土地1000余亩,大搞单干活动。九大队一队1976年先后四次私划土地44.06亩,1977年,又不顾上级阻止,将50.7亩田地划给所谓三个工作组。生产队长李万玉说,“我充其量队长不当,党籍开除,就是今后砍脑壳我都要坚持个人收。”结果,他被撤销队长职务并多次遭受大会批判(周青、黄娟:《荣昌,1975年的“单干”》,《中国档案》2008年第10期)。

1978年2月15日,山西省闻喜县裴庄公社南郭大队第三生产队的包产到户和小岗村一样具有悲壮色彩。23岁的生产队长孙炳新把73亩棉田包给了19户社员。社员还签了一份秘密合同:一是谁也不能说出来,杀头也不能让上级知道;二是一定要把承包田搞好,不能让人找出毛病;三是按合同办事,年底一定要兑现。结果,尽管当年遭受了旱灾和虫害,棉花亩产仍由过去的12.5公斤增加到42公斤,比历史最高年份的产量翻了一番。当时的县委书记张世贤,一直暗中支持“联产计酬”。在听说孙炳新的事后,他立即到南郭村,对孙炳新表示支持。到1979年春天,孙炳新干脆把队里的全部土地、牲口都分给了社员。借着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东风,中共闻喜县委批转了这个队的经验,使不少生产队也实行了包产到户。到1980年初,闻喜全县有75%以上的生产队将棉花和秋粮作物联产到劳;有8%的生产队将小宗经济作物和工副业实行了大包干;有8%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南郭村乃至闻喜县的做法令当时的山西省委震怒。几个月后,张世贤被安排去省委党校“学习”。同时,运城地委工作组到闻喜“纠偏”,要求各公社办学习班,批判并纠正南郭三队的做法,轰轰烈烈的改革之火被扑灭。直到1981年,新任省委书记到闻喜考察,肯定了南郭三队的做法,改革春风才重新吹绿了山西大地(张世贤:《承包之花闻喜开》,2008年10月1日《山西新闻网》)。

第四波“家庭承包制”出现后,经过曲折斗争,在邓小平、万里等开明领导人的支持下终成成果

1978年,安徽省一些地方突破生产队经营规模,将地包给农民分组耕种,甚至分户耕种。11月24日,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了“分田到户”(比一般的包产到户进了一步,后来叫大包干)的“生死状”。翌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然而,尽管有省委第一书记万里的支持,“包产到户”这个已经出生的“婴儿”要想落上“户口”,仍然十分艰难。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高扬解放思想的旗帜,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篇章。但是,由于极左的东西根深蒂固,会议上原则上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1979年3月12日,国家农委召开农村工作座谈会,主基调是否定包产到户。三天后,《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发表了署名张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当稳定》的来信和编者按,公开批判分田到组、包产到组等责任制形式。万里虽然知道这代表上层的声音,但为了老百姓吃饱饭,继续旗帜鲜明地支持全省各地搞生产责任制。

1980年1月,国家农委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主管农村工作的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依然在强调集体经济的巨大优越性。安徽省农委的同志介绍了安徽实行联产计酬改革的情况和成效,除了少数省和一些新闻单位、研究部门人员支持安徽的意见外,大部分人都是持反对意见。会后,中央主要领导人强调“责任制和包产到户单干不要混同起来”,实际上也反对安徽的做法。敢于为民担当的万里听到会议精神以后,仍到大包干的诞生地小岗生产队给基层撑腰,他明确表态:“地委批准你们干三年,我批准你们干五年……谁要再说你们开倒车,这场官司由我万里去打。”

1980年2月,万里调离安徽,任国务院副总理。安徽省内对是否允许家庭联产承包出现争论。从4月初到8月,安徽省委连续召开了四次会议,对家庭联产承包制进行批评指责。在安徽东部邻省的边界上,竖起了“坚决抵制安徽的单干风”、“反对复辟、倒退”的大标语。国家农委的机关刊物《农村工作通讯》1980年第二期、第三期连续刊发文章,对安徽的包产到户公开进行批判。

已经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安排人撰写的文章《联系产量责任制好处多》却发不出来。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内部谈话中肯定了安徽的包产到户和大包干责任制,有力地增加了新政策主张者的砝码。但在当时,这个谈话并非一言九鼎,不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争论还在继续。

在当年9月中旬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地方大员仍然持截然相反的两种立场。会议最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80]75号文件”)。文件规定,“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这是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小口子一开,积蓄太久的冲击力一发而不可收拾,很快,家庭承包席卷全国,不仅限于贫困落后地区。

虽然上层的反对意见依然很强烈,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已成大势所趋。

1982年1月,万里主持制定、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著名的中共中央1982年一号文件明确肯定: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至此,家庭承包取得政治上的决定性胜利(赵树凯:《万里与农村改革》,中国经济新闻网 2015年7月23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李克军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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