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改革开放是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开始的,农民群众说,“集体经营没饭吃,包产到户有余粮”。这一改革的实质和意义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重塑“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应势而生,农业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从世界农业发展史看,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是不可动摇和替代的;我国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必需坚持和完善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一、“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是农业发展史上的必然
(一)从世界范围看,家庭经营是农业中的主要组织形式
家庭经营是农业的自然要求,家庭农场是世界农业的普遍形式。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利害与共,能够自觉地、尽力地投入家庭农场的劳动,能够适应农业生产复杂多变的情况,而且经过长期实践可以总结出一套优良的耕作方法和管理经验。家庭农场在美国农场历史中占据主要形式,在农业经营主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家庭农场约占全部农场的90%左右。加拿大的农业,也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在日本,农业几乎都是家庭农场模式。长期以来,家庭农场在西欧、北欧国家都被视为社会的稳定器。德国、法国、丹麦、荷兰等国家,都是以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要经营模式。荷兰2007年有7.7万个农场,每个农场平均有2.9个劳动力,大概是2个家庭成员加1个雇工,家庭农场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杜润生先生曾分析指出,家庭经营有五方面的特性和优势。第一,它适应农业生产的特性。农业的生物学性质,使它受气候的制约,务农首先要不误农时,要求农民自觉自愿不误农时进行精耕细作。因此农民与土地关系如何,可以决定生产的好坏。第二,家庭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历史上我国家庭经营大多是小农经济。经过两个世纪的变化过程,发现家庭经营会保留。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出现一二三次产业的分工,专业化服务业不断发展,有利于家庭农场不需雇工就能扩大耕地经营规模。第三,家庭经营拥有自主权。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能自主决策、自由来往,经风险、见世面,学习经营、学习技术,能够激发上进心和竞争性,积极创造生产收益最大化。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依靠土地市场激活土地流动性,实现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化。第五,家庭经营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家庭经营在世界农业发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不是对立物,而是可以很好地相融。
(二)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前,家庭经营曾经历了三起三落
1.第一次起落。早在1954年,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就指出,个体经济不需要生产责任制,但集体经济则非有不可,否则无法办好这种新型经济;并正式提出了农业集体经济应当实行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不少农业社开始建立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对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起了重要作用。到1955年,围绕农业合作化速度发生了大辩论,合作化运动掀起高潮,使责任制的进一步探索受到冲击而暂时中断。1956年6月,邓子恢作为主管农业的副总理,在全国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发言指出,集体经济不同于个体经济,没有相应的责任制,合作社是难办好的;他在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强调,包工包产势在必行。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可以实行包产、包工。刚刚走上合作化的集体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样的生产责任制形式,特别是,一些地方将农户作为包工包产单位。浙江省永嘉县委农业书记李云河,年仅24岁,向温州地委提出“试验包产到户(组)”的要求,地委农工部长考虑再三,最后表示“试验可以,推广不行”。1956年5月,该县燎原社的包产到户试验开始;三个月后,《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对包产到户前后发生的变化进行了比较分析;9月,全县进一步部署了“多点试验包产到户的任务”,形成了“燎原”之势,有200个高级农业社实行包产到户。“包产到户”不胫而走,全温州地区有1000个社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15%。
温州地委担心永嘉及扩展到温州地区的“包产到户”会出乱子,为尽快加以制止,决定对永嘉的包产到户进行公开批判。1956年11月,温州地委机关报《浙南大众》发表了《不能采取倒退做法》的评论员文章。这是全国第一篇公开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浙江省委农业书记林乎加则表态肯定“包产到户”试验,在他的支持下,《浙江日报》发表了李云河写的专题报告,并且加了“编者按”。这是公开见报的全国第一篇正面论述包产到户的文章,也是对责难包产到户的公开答辩。但是,李云河文章发表后仅40天,1957年3月8日,永嘉县委根据省委和地委的指令,作出了《坚决纠正包产到户的决定》,使永嘉包产到户试验顿时受挫,李云河本人也将厄运难逃。7月31日,《浙南大众》报发表了第二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打倒包产到户,保卫合作化》;李云河则被认为是推行包产到户的“罪魁祸首”,成为首当其冲的批判对象。1957年秋冬,中国农村两条道路大辩论中,将包产到户作为重要批判对象之一,同时包工包产责任制也受到严重冲击。
2.第二次起落。通过试行责任制尝到了甜头和获得了实惠的农民,是不会轻易为某些笔杆子的空道理所左右的。此外,中央并没有正式下文严禁包产到户,更没有一概否定包工包产。1959年,实行人民公社的农村又纷纷实行包工包产责任制,一些地方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经济困难局面,又搞起了包产到户。河南、湖北、江苏、湖南、陕西、甘肃等不少省都出现了包产到户,有的地方竟直接把土地包给农户经营。这次包产到户,得到了新乡地委第一书记耿起昌、洛阳地委第二书记王慧智等地区中高级干部的支持,地域范围广,效果反响大。
中共中央包括邓子恢在内,虽提出了人民公社需要责任制,但对包工包产单位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实际是倾向于包到“生产队”一级。正因为有这一界限,“包产到户”并没有得到中央肯定,更不可能在全国普遍推行,这种处境也预示着包产到户会随时遭遇厄运。随着庐山会议风云变幻,在反右倾思想指导下,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没有能够认识到包工包产到户只是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而将其视为农村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重点,进行严厉批判和压制。《人民日报》发表了《揭穿“包产到户”的真面目》的评论员文章,《光明日报》发表了《“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大块文章。中共中央决策层正式表明了坚决否定包产到户的态度,包产到户的做法由此被强令取消。
3.第三次起落。面对“大跃进”导致的食品严重短缺和饥馑,部分干部和农民开始在生产队里推行“大跃进”以前曾经行之有效的以包产到户为特征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1961年至1962年的生产关系调整过程中,一些地区重新恢复了在1957年和1959年尝试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包产到户,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尤以受“大跃进”之害最重的安徽省推行最力。1961年4月,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为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过毛泽东的同意,率先在安徽省推行包产到田的责任制,到1962年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已占总数的90%。据估计,当时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约占总数的20%。包产到户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
这次大规模包产到户从一出现就有争论,并由基层一直争论到中央。刘少奇、邓小平、陈云、邓子恢等都是支持包产到户的。毛泽东在经济严重困难时虽然允许安徽试行“责任田”,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支持,更没有在全国推广之意。当他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认为已经解决了农业生产关系问题后,连允许试验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毛泽东以他特有的政治敏感,认为“包产到户”会瓦解集体经济,导致资本主义。1961年12月,毛泽东对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说:生产恢复了,是否把“责任田”这个办法变过来。1962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决定免去曾希圣的安徽省委第一书记职务;改组后的安徽省委很快对“责任田”做法采取了“急刹车”措施。在1962年8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9月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对包产到户提出批评;会后,包产到户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批判,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被迫取消了。
(三)农村改革开放的实质,是重塑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以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发“包干到户”为代表,安徽省等地出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简称“双包”)生产责任制引起广泛关注,这标志着家庭经营模式在“三起三落”后再度蕴育。“双包”责任制,由于把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与家庭的分户经营结合起来,把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同完成承包农活的成效结合起来,更有力地调动起每个农户的人力和财力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成效更为显著。由于“双包”责任制效果明显,全国许多地方纷纷仿效。在“双包”责任制发展的关键时刻,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发表谈话,讲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关于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担心是不必要的。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支持农村改革实践,对于打破思想僵化,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强调进一步搞好集体经济的同时,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在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迅速由1980年占全国生产队的50%,上升到1982年6月的87%。
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过于单一等缺点。这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之间是发包与承包关系。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还可以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经济,而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重塑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种制度受到农民普遍欢迎,其见效之快,是人们没有预想到的。农村改革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加快农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我国农业“家庭经营”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
1.户均承包土地规模很小。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无论是家庭经营组织模式,还是公司经营等其它组织模式,土地要素都是首当其冲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我国有20亿亩耕地,耕地总量并不算少;但是我国有9亿农业人口,农业劳动力过度富余。“地”与“人”,都是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要素。由于耕地具有自然资源的属性,可利用面积大致是一个常量;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段内农业人口则是一个变量,从新中国成立时的约4亿农业人口发展到了目前的9亿。据统计,2016年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为2.29亿户,共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约19亿亩;户均承包耕地面积,仅有8.3亩左右。可以说,这是超小型的家庭农场。如此小规模的承包土地面积,显然是一个“卡脖子”的制约因素。当然,“8.3亩”是承包户的自有土地面积;在实际生产中,承包经营户有可能流转入一部分土地。从世界各国农业看,既有自有土地型的家庭农场,也有租入土地型的家庭农场,但是自有土地型的家庭农场占据多数;通过租入土地用于家庭农场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必然增加了一部分成本,是家庭农场主必需慎重考量的一个因素。
表面上看,我国承包农户的首要制约因素是土地规模过小,但其实质是我国承包农户数量过多,或者说是农业人口过多。因此,应把“减少承包户数、增加户均面积”作为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目标、长远战略。只有着眼这个目标、坚持这个战略,才有可能逐步改变“农业人口过多、承包面积过小”的困局。但是,一些学者指出,中央政策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政策偏离了正确方向。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一条款是合理的、科学的,此类情况下退出承包地是应当的,有利于逐步减少农业人口、增加户均承包耕地面积。但是,后来的有关文件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文件规定与法律条款不相符合;从政策法规的效果看,不利于“减少承包户数、增加户均面积”这一重要目标的逐步实现。
2.承包经营地块零散细碎。据调查统计,我国承包耕地农户的户均承包地块为6块,处于非常零散细碎的状态。客观上,这是“家庭承包”的必然结果。在一个集体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耕地位置、土壤好坏、水电条件等因素存在差异,分配承包地的时候,一般把土地划分为四五个等次,甚至更多等次,每个等次的土地分别分配到农户。这样的做法,实现了农民群众所希望的平均地权、绝对公平,却造成了一家一户的承包地块分散、零碎的局面。这是按照“土地面积”平均分配的办法,我国农村普遍采用这个方式。也有个别的地方采取了变通的分配办法,按照“土地产出”进行平均分配。大致做法是,根据不同等级土地的亩产水平、生产条件,对土地面积进行折算。比如,以最好的地块作为标准地块,其实际面积即分配面积;相对不好的地块,对实际面积进行打折,例如1.2亩算作一亩。这样,统计出折扣后的可分配土地面积,再平均分配到一家一户。这个做法的结果是,户均承包地1-2块,比较合理地解决了“细碎化”问题。可惜采取这个做法的村组较为少见,大概是因为地类差别较为复杂,确定折扣系数也存在一定难度,实际操作并不容易。
总的看,地类差别是造成承包地细碎化的最主要因素。同时也要看到,地类差别是可以逐步加以改善的。从土地距离村庄、晒场的远近看,由于拖拉机、摩托车等运输工具的逐渐普及,这一因素的影响已经很小;从土壤好坏看,经过农户多年的耕种、治理,以及政府测土配方施肥等有关项目的实施,土壤质量差异也明显好转;从水利、电力、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看,也在逐年改善。据各地调查分析,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较为明显的地类差异问题,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以河南省商丘市为例,过去一般分为四五类地,目前多数已改善为两类地,有些村组的土地基本没有地类差异了。客观条件变了,催生了农民群众重新划分承包地的愿望;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了,商丘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了“互换并地”工作。其主要做法是:着眼于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尽量减少农户的承包地块数;坚持“二轮承包关系不变”,仍保持二轮承包的人数不变,人口增减变化不与“互换并地”挂钩。这样,既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地互换的规定精神,也不会引起新增人口要地的矛盾。到2012年,商丘市已有6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了互换并地,共整合承包土地面积达580万亩,多数农户实现了“两块田”,有的实现了“一块田”,成效比较显著。
3.新增成员承包地难保障。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以“农户”作为承包单位;同时,一家一户的承包耕地面积,都是与户内人口数直接挂钩的。也就是说,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有地的;不同家庭,如果人口数量不同,承包到的耕地面积也就不同。概括地说,是按户内“人口”分配土地面积,按“户”进行承包经营。所以,仅笼统地说“按户承包”是不准确的;全面、准确地说,是“按人分地,按户经营”。“农户”既是承包单位,更是经营单位。初次承包到户后,不久就会面临集体内人口增减的问题。减少了人口的农户,一般不会去反映这个问题;但是增加了人口的农户,就会想找村干部再要土地。农民群众是朴素的,对于平均地权、公平公正的意识也是根深蒂固的。面对人口增减问题,八十年代农民群众的普遍做法是“减人减地、增人增地”,一般是三年左右调整一次。土地调整有利有弊,通过调整解决了人地矛盾,但是不利于承包关系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到了九十年代,中央对土地调整的管制逐步强化,后来把“稳定承包关系”作为一项基本政策。
在“稳定承包关系”的政策框架下,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问题。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角度看,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途径为其提供承包地。作为农村村民、集体成员,应该有一份相应的承包地,使其有获得感、幸福感;如果没有承包土地,农民自身的身份感、存在感,对于集体的参与感、融入感,客观上会存在不足。但是,中央“稳定承包关系”的政策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提出和强化的,有其客观性、必要性。这样,“稳定”与“调整”之间,形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现实矛盾。在政策宣传引导上,主管部门提出是“按户承包”,只要农户有承包地,户内人口人人有份,所以不能说有“无地人口”。但是,对于这个政策解释,农民群众的认可度比较低;能够认可这个说法的,一般是家庭人口有所减少的。一个集体内谁有地谁没地,农民心里是非常清楚的。
4.支持保护政策出现偏差。我国农村有2.29亿户承包农户,承包农户过多,这是基本的国情农情,短期内难以改善。由于小农户的耕地面积非常狭小、经营管理比较传统落后,人们往往把我国现代农业的希望寄托在新型的规模经营主体上。近年来,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的政策措施,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这些规模化经营主体倾斜;而对于普通小农户,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不够。有学者指出,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就是扶持“中农富农”,政策取向是不合理的。这个认识,不无道理。对于普通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应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保护。广大普通农户是我国农业的基础,新型经营主体则是基础之上的亮点,不应偏废“基础”、倚重“亮点”;从长远看,只有家家户户都发展成为生产高效的家庭农场,才是我国农业能够全面振兴的希望所在。
5.社会化服务还不够健全。从发达国家的农业组织型式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比较健全完善。一方面,家庭农场是主要的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组织比较健全发达,构成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各种专业化服务需求。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史表明,服务型合作社占据主要地位;比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几乎全部是服务型合作社。从我国的农业经营体系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小实力弱,受国际农产品价格影响,规模化的租地农场经营比较困难;近年来,对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高度重视,但是总体上专业化服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尤其是,从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来看,受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狭小的国情农情制约,合作社从发展初期就以“带地入社”型为主,主要目标是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也主要是向入社的农户提供内部服务;近年,专门从事专业化服务的合作社才有所发展,占有了一定比例。
三、破解“家庭经营”困境的对策建议
1.实施减少农业人口战略,逐步扩大户均耕地规模。巩固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发挥家庭农场的组织优势,必须努力克服经营规模过于狭小的制约。要把逐步减少农业人口作为根本性的、长远性的发展战略,这是逐步扩大户均经营规模的必由之路。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很小,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英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农业人口所占比重都在5%以下,这表明其一二三次产业的劳动力配置已经达到现代化水平,“地”与“人”两个生产要素的投入已经实现优化配比。我国必须实施减少农业人口战略,要坚持和落实“全家迁入设区的市退出承包地”的法律规定。2017年7月,全国人大农委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原法律条款,提出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等修改意见。这一修改意见,是历史的倒退;原法律条款是正确的,不应修改。进城农民市民化,其实现成本不应由其承包地来买单。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退出其承包地。健康有序的城市化,应依靠城市的“拉力”来实现,而不应依赖农村土地给以“推力”。我国农村有九亿农业人口,农村土地所承载的经济功能,应由农村的农业人口来分享,而不应由“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进城人口来分享,这应是一条基本原则。从长远看,要实现户均承包耕地面积的逐步适度扩大,必须坚持和践行这一基本原则。
2.完善互换并地政策措施,解决承包地零碎化问题。2013年12月,农业部在河南商丘组织召开“互换并地”现场交流会,这是国家层面召开的首次互换并地工作会议,表明我国农村进行“互换并地”已初步具备了客观条件。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涌现出了互换并地的做法,比如安徽蒙城、新疆沙湾、湖北沙洋、广东清远、广西崇左、辽宁彰武等。这些地方开展互换并地的主要做法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规定,在坚持承包人口数不变的原则下,重新划分承包地,一般能够实现户均两块地左右,个别地方达到户均一块地;湖北沙洋则是以农户之间交换经营权,实现“按户连片”耕种模式为主,一般不互换承包权。目前,安徽省蚌埠市在推广怀远县的互换并地经验,湖北省荆门市在推广沙洋县“按户连片”模式。总的看,各地农民群众对于解决承包地细碎化有愿望、有需求,也已经有实践、有经验。今后,应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互换并地”加大宣传和支持力度,尤其是在土地类别差异已经较小的地方,积极支持群众实施互换并地,解决耕地零碎、耕种不便的痼疾。承包期满,在承包地过于细碎、群众愿望强烈的地方,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大调整”的方式,对土地重新划分承包,实现户均“一块田”或“两块田”。
3.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措施,适时落实新增成员权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央逐步强化了对土地调整的管控措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从“提倡”转为“推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允许“小调整”的争论十分激烈。应该说,论争双方各有道理,“允许小调”与“不许小调”也是各有利弊,“稳定”与“调整”是普遍公认的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同时又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也明确指出,在人地矛盾突出等三种特殊情形下允许小调整。这反映了两种不同意见在法律规定中的交织。笔者个人经过多年调查思考,认为承包期内应“提倡稳定、控制调整”,但也没有必要强制实行“固定不变”,在农民群众意见突出的地方,可以允许适当的“小调整”;承包期满,应允许农民集体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决定是否调整承包地,拟进行调整的要严格程序、妥善实施,拟不调整的要认真做好延包衔接工作。2018年3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如何考虑人口增减变化,总的原则还是坚持承包地大稳定、小调整,通过村集体民主协商解决。
4.对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完善支持保护政策措施。现阶段,两亿多普通农户是我国的基本农情。小农户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支持和保护。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看,普通农户、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公司制企业等,都是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产品供给、地力保护都有各自的贡献份额,不应区分“轻重贵贱”,而应一视同仁地对待。国家和各地如果出台扶持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必需同时考虑普通农户的发展需求和经济利益。广大普通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的“根”,应当把“根”逐步培育壮大。尤其是,不应把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对“中农富农”的扶持,应防止扶持政策出现类似偏差,防止人为扩大农民阶层的分化。应加强对全体务农农民的全面培训,普遍提高农技水平和职业素养,激发广大农民投身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
5.健全中国特色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专业服务。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的支撑和保障。比如,美国农业中的服务型合作社、服务型公司、科研推广机构等非常健全,这些服务组织可以为农场提供农资、技术、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类服务,经营主体与服务组织之间合作关系密切,保障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高效率。对于规模较小的农场,因为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做保障,其生产效率和效益也是比较可观的。美国等国家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值得借鉴,即以家庭农场等为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以服务型合作社、服务型公司等为主要的服务组织形式。从我国的国情农情出发,更需要加快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为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完善的服务和发展的助力。要积极发展能够适宜于普通小农户的便捷服务,比如“土地托管”“统防统治”等服务模式,切实解决好小农户“如何种田”的问题,实现广大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作者系农业农村部经管司 处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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