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笔者在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多年,担任过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和见证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探索和实践,总体觉得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问题和现状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已基本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正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就我县而言,也于2009年11月24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龙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共27条,从内容、程序等方面对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届人大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适时审议,共作出关于边区中心医院项目扩征并调整用地规划、支持县信用联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龙山县乡镇区划调整等决议决定80余项,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已逐步走向规范。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难以界定。虽然宪法和法律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内容范围难以界定的情况。一是宪法第104条、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均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了规定,但都相对笼统和原则。二是各地方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作出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但并无成型或者成熟的做法值得借鉴。三是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上也进行了有益尝试。2009年出台的《龙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第六、第七条共从33个方面规定了应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报告和备案的事项。尽管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但实际操作起来仍然有不少难度。譬如《规定》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财政性举债事项”,第十一款规定“涉及城市规划、功能、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方案”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但何为“重大”,就不好把握。
(三)行权过程有流入形式之倾向。虽然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作了积极努力,但效果不尽人意。一是认识不到位。认为党委作出了决策,政府去执行就可以了,没必要再由人大讨论决定。这种观念不仅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就连一些工作在人大的同志也有同感,甚至担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误认为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得不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二是操作过程中缺乏刚性监督。首先,提请不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主动权不在人大,往往需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决定才能应对上级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就提请,譬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需财政作担保,等等,这类事项就提请得较为主动。其他事项则不够主动,譬如前几年我县在实施岳麓大道入口处土司龙城项目时,就没有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结果违反了县城规划,被上级部门叫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其次,对重大事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不够。往往是决定前热情很高,通过后跟踪监督关注不够,导致决定没有发挥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应该具有的作用。三是人大常委会自身充当“老好人”角色。认为政府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大多已经党委决策讨论过,人大没必要认真,只要走走程序而已。
二、对策与思考
如何切实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对人大工作的感悟和思考,提出如下浅见,与大家商榷。
(一)加强党的领导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做好新形势下包括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的人大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其实,把重大事项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与加强党的领导也并不矛盾。通过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以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和配合,最终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
(二)健全完善制度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建设的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适时出台、修订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定,切实做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工作机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建立和完善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机制,需要从行权过程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决定实施的监督、反馈等环节入手,切实建立起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讨论决定机制,决定实施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等,确保各种机制科学合理,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四)加大监督力度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可以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运用法定监督手段进行督办,保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效实施。当然,对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通过反馈机制,了解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缺乏监督,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会成为一纸空谈。
(作者系龙山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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