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农民的承包权,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稳定的紧迫需要,是推动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是规范农村经济秩序的关键,是对农村发展起长远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依法依规按政策处理土地延包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是搞好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把握好几个原则
层级服从原则。第一级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土地延包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政策、契约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与之相悖。第二级是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是对宪法精神在专门领域的展开,是土地延包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政策和契约都必须与之相吻合。第三级是政策。各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原则。第四级是契约。目前的地权纠纷集中反映在经营权流转契约方面。只有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原则的契约才是合法有效契约,才能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时效服从原则。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农村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法制也处于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加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难免存在着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尽一致或某些规定的相互冲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应在遵循层级服从原则的基础上,在同一层级内遵循时效服从原则,即当某些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旧的规定要服从新的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与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相悖时,应按照承包法的规定办。
程序服从原则。产生地权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经营权流转契约存在着法律程序漏洞,应遵循程序原则,区别情况加以解决。对因农户之间的“私下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由他们相互协商,或经村组干部调解,签订正式协议;对因村组干部与农户之间的“口头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由村组组织经营方与承包方公平协商,正式签订合理的协议;对因村组甚至乡镇与法人之间的“侵权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不破坏已经形成生产力的前提下,本着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原则解决。
保护和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是第二轮土地延包的主要目的。判断这项工作的成败得失,主要看是否做到了四个有利于
1、有利于对已经形成的先进生产力的保护。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农村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先进生产力,比如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种植板块、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等等。这些先进生产力来之不易,对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必须十分珍惜、倍加爱护。土地延包工作中,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对这些先进生产力都只能保护,不能削弱;对其中的权益纠纷,要在不轻易变动现有经营权格局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调解,适当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修订完善合同。
2、有利于种粮大户积极性的发挥。稳定增产粮食是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硬任务。发挥种粮大户的积极性,对于实现工作目标很重要。我省现有的种粮大户,基本上是通过辛勤劳动和诚信经营形成的,在前些年粮价低迷、农田抛荒、税费难收的情况下,他们为保大局做出了贡献。土地延包工作中,要尊重历史,保护种粮大户的积极性,尽可能维持目前的经营权格局。对其中的权益纠纷,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处理,做好与原承包方的协调工作,切不可再让老实人老是吃亏。
3、有利于耕地这个稀缺资源的保护。依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基本国策。土地延包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国策,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建设,不轻易改变耕地状态。
4、有利于先进生产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先进生产力的基础是适度规模经营,只有适度规模经营才有利于先进生产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土地延包工作中,要通过重申所有权、明确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最终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尤其是实行“两田制”的地方、有机动地的地方,要吸取第一轮承包时分有余、统不足的教训,处理好非承包地,使这部分地的经营权畅流起来。
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是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做到三个统一
第一、承包权、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村集体土地的“三权”中,所有权是核心,承包权、经营权的确立和收益都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将集体所有团体化,以为集体所有就是村委会所有,于是由村支书和村主任说了算;另一种是将集体所有庸俗化,以为集体所有就是人人都有,于是就化整为零。应当明确,村集体土地是本村全体村民———劳动人民的共同资产,在目前法制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由村民大会选出的村委会代理行使所有权。村委会应对村民大会和全体村民负责,使他们作为所有者一分子的意志和利益得以体现。
第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村民承包和经营集体的土地,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村组干部应当自觉地维护村民的权利,并指导和帮助他们行使好权利。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依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当然,对残疾人、特困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在依法尽义务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对极少数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农民,要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第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农村的问题农民最有发言权。具体到一个村、组,如何调解纠纷、确权确地,应当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按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办。要善于发现、总结、推广人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以此来推动面上的工作。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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