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百姓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在我们这样一个8亿多农村人口的国家,乡村治理不仅是乡村的自我治理、自我发展问题,更是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问题。乡村治理程度亦决定了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程度,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更决定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乡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乡村是我国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特点决定了乡村治理必须以自治为基础。乡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与关键手段。第一,这是由乡村主体所决定的。乡村治理主体不仅由政府来完成,还应由社会组织、志愿性团体特别是乡村村民都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要切实解决好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空心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发展滞后、村民自治实践不够完善、乡村治理主体的参与度不高、“城归族”作用充分发挥等问题就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第二,乡村自治要发挥乡贤作用。乡贤是乡村人群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交往等方面较为突出的一部分人,他们多以退休教师、退休干部、经济富裕人士、宗教界人士及族姓威望之人组成,是乡村群体中精英人士的代表,在乡村发展中起到领头羊、带头人、中介与桥梁的作用。第三,乡村自治要与国家乡村制度高度耦合。乡村自治不是自由散漫,任意而为,无拘无束,而是要在遵守规则与秩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乡村治理各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开创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乡村法治是乡村治理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第一,乡村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在社会治理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改善乡村法治环境,确保乡村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乡村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乡村治理由于长期受传统管理方式的桎梏和影响,具有治理目标繁杂、治理任务复杂、治理形势迫切的特点,使得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更为艰巨。况且,法治化与乡村人情社会的现状相冲突,极易出现新的治理难题。第三,乡村法治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乡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乡村治理法治化则是全面小康的核心指标。第四,乡村法治化有利于解决乡村治理存在的不足与弊端。基层民主建设滞后等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治渠道与手段。一方面,可以使农民利益受损或是受侵害之时不能通过协商渠道解决之时,可以诉诸于法律渠道,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对农民可能造成的侵犯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乡村德治是乡村治理的升华。“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单纯依靠法治,构建乡村治理的整体性、稳定性、确定性,困难重重。今日之中国,乡村治理决不能忽视德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起到升华的作用。乡村治理不但要依赖于乡村自治这个基础,依赖于法治这个保障,还要将德治作为升华。不但要使德治成为政府工作的好帮手,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更要使之成为和谐乡村的润滑剂。其一,注重个人品德、家庭美德、乡村公德的培养。德性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有着一个长期的过程,并受到环境的影响。不但要加强对个体的教育与培养,更要注重不良道德行为的惩治。其二,注重道德人物的塑造与宣扬。“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对道德人物不但要进行正面的宣传与报道,在不损害其本人的前提下树立道德标尺,还应给予必要的适当的物质奖励。其三,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以规促德,以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方式,引导人们提升道德修养与境界。
乡村治理体系格局的形成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既定的治理目标进行,结合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乡村的具体实际,调动乡村资源,带动乡村地区群众共同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乡村而努力。唯如此,才能真正使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各有所长,各尽其能,既相辅相成,相互衔接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乡村善治格局。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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