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福建省沙县X村股份林场的案例
如何调动单一农户的投资和经营积极性,一直是中国集体林产权和管理政策实践与研究的优先方向,社区如何形成集体行动来管理森林则很少受到学界的关注。然而,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一些行政村或自然村自发成立了林业股份公司、股份林场、林业合作社等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管理集体林,集体成员按股分红,并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将采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及其团队开发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X村股份林场为例,分析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形成的诱因和主要制度安排,以及其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的自然、社区和规则条件,从而推动学界理解在剧烈的经济社会变迁背景下社区森林管理组织的形成机制,并为探讨发展适合中国林情的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提供启示。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拓展了现有研究:第一,拓展了对中国集体林区的村庄如何形成集体行动来管理森林的认识。占主流的观点是,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监督不到位、利益分配不合理是村集体管理森林中难以克服的问题,分林到户的改革成为必然(张红霄等,2007;朱冬亮、贺东航,2010)。然而,这无法解释林地细碎化且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变革背景下的社区,为何可以因地制宜地形成集体行动来创新社区森林管理模式,取得良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果。第二,将对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研究从耕地向林地延伸,探究社区内部形成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这一集体行动的形成机理。尽管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形成是外部环境因素诱发社区内部集体行动的结果,但仍很少探究社区内部这一集体行动的形成机理,包括各种自然、社区和规则条件。第三,拓展了运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框架和概念对中国社区森林管理的研究。社区内部如何形成集体行动建立自主治理组织来管理森林、其管理效果如何等两个问题是20世纪80 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社区森林管理研究的焦点问题。相比于对南亚、东南亚、拉美、非洲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经验研究,运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框架和概念对中国社区森林管理的研究仍然薄弱(艾米·波蒂特等,2011)。第四,从研究内容和方法上拓展了国内关于林业合作组织如何形成的研究。现有研究重点关注了政府推动和“资本下乡”这两个因素对形成林业合作组织的促进作用,忽视了对社区内部自发形成集体行动从而产生林业合作组织的机制的研究。此外,现有相关文献中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或基于调查的统计分析,基于田野调查的案例分析并不多见。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及其团队开发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重点关注自然、社区、规则变量如何影响公共池塘资源管理的集体行动及其效果,已成为研究公共池塘资源管理的操作指南,被广泛用来解释森林、水资源、草场等领域自主治理组织的制度变迁和效果(Ostrom,2010)。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是经济社会变迁背景下社区内部成功形成集体行动的结果。建立在研究团队运用小组访谈、深度访谈、参与观察、二手资料搜集等方法对X村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重点分析影响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这一集体行动形成的因素:
(一)林地规模和经营单位: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基础。X 村股份林场的林地由以下4部分构成:村集体管理的林地,包括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遗留下的未分配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毛竹山、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分到联户小组的林地、依据“谁造谁有”政策管理的林地。很大程度上,这得益于X村没有像全国其他大部分村庄一样将所有的集体林地都承包到户,而是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由行政村和联户小组管理的林地,奠定了社区内部形成集体行动的公共利益基础。在整合策略上,X村成立股份林场没有对过去形成的利益格局打乱重来,而是在尊重原利益格局的前提下,优先整合村民不直接经营而由行政村、联户小组管理的林地,然后经过较长的改革过程渐近扩大村民的共同利益基础,整合按照“谁造谁有”政策管理的林地。
(二)村庄的经济同质性: X 村 60% 以上的人口外出经营小吃店和务工。社区居民相似的生计方式通过人口外流和收入水平提高从以下三 个方面改变了村民的森林管理目标:一是直接以森林经营谋生对农民的吸引力不断降低。二是分享林地和林木升值收益已成为村民对森林的主要需求。三是森林对村庄公共服务的价值凸显。社区成员生计方式的相似性和森林对于村民生计重要性的日益下降,使公平分享林地和林木升值收益和为村庄公共服务提供收入保障对于村民而言变得更加重要,社区内部森林管理目标逐渐趋同于采用林地规模化经营形式来获益。这降低了村干部协调不同村民利益的难度,使村民对成立股份林场这一集体行动持支持态度。
(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政府规范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中的角色,改革方案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成为决定村集体林产权明晰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关键环节,这为X村股份林场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不断完善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赋予了村民村庄事务决策者的地位,使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面对联户小组经营中的缺陷,可以一次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如何建立股份林场。在村庄大多数劳动力外流的情况下,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庄集体行动达成的博弈舞台,一方面保证了普通村民在村庄重大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决策参与权,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成立股份林场这一集体行动的效率。建立在村民有效参与基础上的赋权,有助于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所预期的效率和公平目标,并为形成因地制宜的森林经营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本文形成了两个结论:第一,由村集体管理的一定规模林地的存在、社区成员生计方式的相似、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形成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这一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面对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产生的林地抛荒、造林和抚育资金筹措困难、村庄人口变化带来集体成员权相关冲突增加、林地和林木升值使收益分配不公凸显等问题,村庄内部可以自发采取集体行动,形成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成立所需要的林权、收益分配和决策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实现森林经营和社区福利的改善。第二,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既不完全同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一般意义上集体成员拥有共同产权、共同合作管理的社区森林管理,也不同于村委会代管模式和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林业股份公司管理模式,而是一种创新的社区森林管理模式。引入股份制后的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具有集体成员按股份分享股权、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股份份额分享收益等特征,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具体安排更类似于股份公司。
本文具有两个启示:第一,考虑到大部分集体林已分林到户,且不同林地经营方式的承包期限长短不一,林地利用方式不尽相同,利益关系错综多样,以及各地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作为林地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方式,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不仅需要因地制宜,还需要不断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如造林和抚育投资压力大、经营方式保守、管理人员激励不足、村民信任容易动摇、从入股到分红的时间间隔长且分红有限等问题。第二,由于森林经营具有整体性、不可分性、外部性,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为社区乃至于全社会共享,有形成集体行动来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性,政府不宜对集体林强制推行单一的承包到户和市场化改革方案,要重视社区内部的集体行动,促进社区森林管理的发展,鼓励采用多样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不同主体对森林资源的多样化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林业局;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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