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对古村落的保护,只注重对那些连片的、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古村古镇进行保护,而对于那些零散、旅游开发价值较低的则不闻不问,任其衰败,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必须要落实保护的执行主体,加强法律监管,调动广大群众的文化自觉性,实现“官民共护”。
德安里位于广东普宁市洪阳镇南村,是清末广东水师提督、名将方耀与其兄弟共同营建的家族集居寨,是潮汕地区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历史最悠久的巨型府第式建筑组群,也是国内罕见的府第式古村落。德安里的古建筑始建于同治十年(公元1871),光绪十六年建成,距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整个德安里分“老寨”、“中寨”、“新寨”三部分,占地面积6.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寨内有客厅、祠堂、佛堂、书斋、卧室、餐厅、库房、阁楼、门房,还有寨前广场、后花园、莲池、寨门、围墙,围墙外有护寨河,房屋总数773间。整个建筑规模之大,构筑之精,造型之美,堪称建筑艺术一朵奇葩。
德安里的古村落整体上来看是保存比较完整的古村落,但是实际上同是位于南村的其他的村落也有一些零零散散的古建筑,由于政府的不够重视,直接导致这些古建筑被毁坏的现象十分严重。那么政府对于古建筑保护的立法现状究竟如何,其缺陷究竟在哪儿,我们经过实际走访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只有被政府划为保护区的建筑群得到了相对完好地保护,且收取了一定的门票费用。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只有被国家划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才是受国家保护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将散落在这个区域之外的其他的古建筑排除在外。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部门对德安里的建筑保护就属于典型的区别对待:在景区之内的就重点保护,严格遵照《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然而对散落在这个区域之外的包括古建筑等在内的其他文物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们在走访到德安里的邻村新安村的时候,在对当地居民进行关于古建筑保护的调查访谈时,他们不约而同都表示对政府目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很失望。当地居民们表示他们所居住的建筑都拥有几百年的历史,然而到现在许多年轻人都不愿住在里面了,有些甚至就将其拆毁建成了新的楼房,政府部门根本就没有人过来问过他们,更别说对建筑的保护问题了。随着岁月的流逝,古建筑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他们对这个现状也很心痛,然而面对生活的压力,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经过深入的走访研究,我们发现现有的文物保护制度对于散落民间的古建筑等保护力度还相当欠缺,这不光涉及到对保护区内的古建筑的保护,更涉及到对于现存古建筑的发掘问题,如何提振当地政府对于古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根源还是得落实到加强政府行政的意识之上。政府要积极主动的作为,杜绝懒政,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制度。
在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中规定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地方财政总量的限制,并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因此采用划区保护。政府部门将其建设成为一个旅游区,以此作为这些古建筑维护经费的来源。划区保护的旅游区尚且如此,何况散落在区域之外的古建筑?对古建筑保护力度的不足,反映的是当代政府唯GDP论的政绩观,也是一种缺乏责任担当的懒政心态。“为官一任”当“造福一方”,然而就德安里的古建筑保护现状而言,收钱的机构也进行了外包,却没有公开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支出,这些收入去了哪儿,政府层面对当地建筑保护的投入有多少,我们无从得知,政府在行政公开层面上还有较长的路需要走。
回到我国《文物保护法》中的分区管理制度上来,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中的分区域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我国现存文物保护的资金不足所采取的一种对现实的妥协。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市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做法,在事实上直接导致了政府部门对于散落在民间的其他古建筑等文物的忽视,形成了一座座区域的“文化孤岛”,这在相当程度上加速了当地文化的消亡。分区管理制度,看起来似乎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评选,评选上之后就有了对古建筑等文物进行保护的资本和诸多资源,然而对于评选的过程、发掘的主体等具体问题,《文物保护法》尚无明确规定。许多文物未被列入保护区之内尚待发掘,于是这些文物古建筑等在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正加速消亡,留给我们的时间真是不多了。
“衣食足而知荣辱,仓禀实而知礼仪”,只有在解决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问题之后才谈得上对文物的保护。当地居民所居住的都是上百年的古建筑,出现毁损的几率很大,然而依靠农村居民自己投入资金进行保护维修显然不现实。有些村民干脆选择直接将这些古建筑拆除修建成现代的小洋楼,这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和文化的传承实际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当下最应该做的还是应当对目前的《文物保护法》中的划区保护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提振地方政府发掘文物古建筑的动力,在某种程度上说来如何发掘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古建筑有时更甚于目前所采取的保护行动。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