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在21日举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来源:新华网2017年2月22日)
村章乡管,顾名思义就是将村上的公章交由乡政府保管,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一些基层政府发现个别地方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自个儿的腰包,由此产生乱盖章、盖人情章等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出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防止村干部滥用权力的目的,于是把村级公章收到政府集中管理。
这样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却不和情理,更没有法律依据。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乡政府不是村委会的上级,对村委会的工作只能指导,而不能是管理。当发现有个别村干部乱用公章的行为时,应该建章立制,落实群众的监督制度,以此来加强对村干部的权利监督,约束村干部的权利,而不是“村章乡管”,这样的处理方式是矫枉过正的表现。
乡政府不能因个别村干部违规盖章就“村章乡管”,毕竟出现乱盖章行为的是少数,这样搞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不仅简单、粗暴,还不利于团结群众。“村章乡管”是对村干部极大的不信任的表现,尤其是对于按规管理公章的村干部,无形之中就产生了隔阂,村干部是党员干部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如若这个“桥梁”都出现了问题,试问又怎样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再者,“村章乡管”也不利于群众利益,村民办事需要盖章,原本在本村盖的章,现在要跑到乡上去,还的挨个儿办公室去问,这样一来一去原本几分钟就可以搞定的事情现在要几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极大的不方便群众。
“村章乡管”不是解决违规盖章的根本方法,而是应该建立制度并实施,将公章的使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个别村干部以权谋私。
(作者单位:四川省北川县坝底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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