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寒
十余年精心“布局”,上结关系网、下贪集体财。挖空村里两个矿的财富,涉嫌挪用公款4700万元私开公司,侵吞村办企业1490万元股权,案发后烧掉账本潜逃国外。日前,涉案金额达1.5亿元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原党委书记刘大伟贪腐窝案开庭审理。(2月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一个小小的社区书记涉案金额竟然达1.5亿元,听到“风吹草动”后,立马逃亡,在国外依然遥控指挥,终在回国探听“实情”时落入法网。一名村官成为如此“巨贪”,数额之大、贪欲之大、为害之烈令人触目惊心。从法律意义上说,村干部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理者,确实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过,村官们还真别以为党纪国法管不着。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救灾抢险、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7种情形下利用职务不当牟利,即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更何况,国法之外,还有要求更为严格的党规党纪。
权力失去监督和制衡是村官“小官巨贪”的根本原因。由于农村群众法律知识的匮乏,对村官腐败无可奈何。一些基层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的考虑,对村干部贪腐问题往往“民不举,官不问;民不闹,官不究”,甚至“一条船,一条心”。同时也要看到,村官由于缺少监管,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村官难免视法律如同儿戏,拿自己当土皇帝、土地主。
要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官的绝对权力。要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村务公开等制度,让村干部接受监督。可以由镇干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对村干部履职进行指导和督查。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增强村干部法治观念。
莫让“小官巨贪”成为依法治国的拦路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农村,工作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村。治理村官“小官巨贪”,理应上升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早日啃下这个硬骨头,才能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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