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杨洋为救落水同伴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一事,前日有了最终的结果。东西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正式回复,杨洋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楚天都市报>>2014-11-1)
一个11岁的花季少年,因为救落水的同伴,献出了最宝贵的生命,当事情发生之后,对于他本人的牺牲以及对他的家人来说,如果既能够获得社会的赞誉,又获得官方的“见义勇为”称号,应该是最好的收官方式。如此,至少他们会觉得这样的牺牲是值得的,他家人的心灵会得到少许的安慰。但是,如今他的家人大失所望,如果他地下有知,恐怕会只有不解----—用生命去救他人,竟然不算见义勇为?这见义勇为促进会到底在促进什么?
当然,东西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的理由又是非常“充分”的:杨洋与三位同伴是同学关系,事发前相约而行,当结伴人发生意外时,其他结伴人进行施救,属于自救互救行为,所以不属于《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中的认定标准,而见义勇为促进会只能“公事公办”,不能“坏了规矩”。
自救当然不能算见义勇为,但赢救同伴,怎么就不能算是见义勇为?据说这是因为同伴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既然这里是在讲条例,但它依据的法律是什么?什么法律规定了同学、同事、同伴、熟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相互救助,应该是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吧?何况,杨洋还只是11岁的孩子,他怎么可能对同伴承担什么救助义务?同时,武汉的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是一种法,而东西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是在执法。但虽然条例是白纸黑字,促进会又强调于条例无据,却都忽视了一点:法最核心的精神是对善与正义的维护与高扬。当一个少年用生命去换回同伴的生命之后,竟然连见义勇为的称号都无法获得时,这是在维护与高扬善,还是反其道而行之?这样的条例是不是应该“寿终正寝”了?见义勇为促进会在执行的时候,如果灵活一点,是不是会导致社会的口诛笔伐,意味着给社会传递了负能量?想当年,少年汪踦为国战死,鲁国人想为他举行成年战士的葬礼,但这是完全不符合当时的规矩的,于是去问孔子,特别看重礼教秩序的孔老夫子的回答是:“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相对于几千年前的孔老夫子,武汉的立法者与执法者不应该深刻反省吗?而且此前,汨罗市川山坪镇湖毕村12岁女孩周婷,也是因为救落水同伴而牺牲,不就先后被汨罗市、岳阳市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两相比照,谁的做法值得肯定?谁传递的才是正能量?
笔者一点也不鼓励未成年人做杨洋、周婷这样的选择,但当杨洋用生命都换不到一个见义勇为的称号时,我们的见义勇为条例以及见义勇为促进会,所促进的,不恰恰是见死不救?
来源:第八届县乡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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