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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权证的户主变更问题

[ 作者:王明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9-19 录入:吴玲香 ]

近日,有同行来电探讨,林权证上的户主死了,新户主要求变更换证,该如何处置。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得了解农户山林的来源。

农户的山林,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划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依据农户的人口数,以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名义划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营使用,至今已三十多年了。当时县级政府给农户的自留山发放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农户责任山则是以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2006年,浙江省开展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给集体所有的林地所有权证书(《山林所有权证》)全部换发成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给农户的自留山使用证也换成林权证;对责任山,则签订延长承包期合同,不管原合同是否到期,承包期一律延长到2055年12月31日,同时对责任山也根据新的合同颁发林权证。台州市统一的做法是一户一证,把一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填写在同一本林权证中,林权证页数不够的,插入活页固定。

可以看出,农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是以户为单位划分发证的,可能与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农户宅基地一样,都是以户为单位确权(使用证)发证;政府只确权到户,不确权到人(除非这个户只有一人)。这是与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根本不同。

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户是相对稳定的,但户主则常有变化,最常见的是原户主年老谢世。2006年在换发林权证时,仙居县统一规定,对户主变化了的农户,填写新户主发证。如果不是政府统一换发证件(比如不动产证),就农户的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变化,无需变更发证。

比如,我们是否可以把家庭看成是一个“组织”,把户主看成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一个组织多年前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尚在有效期的合同,几年后负责人变了,这合同需要重签吗?当然不需要重签。

因此,笔者认为,农户的林权证以户为单位颁发,户不变,户主变,证不变。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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