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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琛:对涉农扶贫领域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及几点建议

[ 作者:陶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录入:吴玲香 ]

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战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打响,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在各地有效实施,扶贫领域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然而,面对国家各项扶贫资金,一部分人动了歪脑筋,在贪欲的驱使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挪用扶贫资金,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降低了群众的获得感。2017年以来,我院共办理该类案件七件,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涉农扶贫领域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近年来,扶贫、涉农领域犯罪案件在逐年递增,给扶贫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加剧了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从犯罪主体看,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员主要集中在基层单位与组织。一类是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如农业、林业、财政、扶贫等领域的干部;另一类是乡级、村级等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村委会和社区的主任、支书及其组成人员等。这些人虽然没有较高的工作职位,所拥有的权力也较小,但是扶贫项目的落实、检查与扶贫资金的发放、管理都需要这些工作人员来执行,直接影响扶贫工作的开展。

(二)涉嫌罪名集中。常见的罪名有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玩忽职守等,扶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扶贫物资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责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

(三)犯罪手段相似。涉农扶贫领域犯罪手段通常是虚报、冒领或私自截留等手段将国家财政划拨的扶贫资金非法占有。个别乡镇干部对上积极申请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惠农项目,对下则欺瞒群众,利用群众不熟悉政策,暗箱操作,套取、挪用大量扶贫资金。面上手续齐全、到户到人,实际“张冠李戴、大有文章”,更有甚者堂而皇之将扶贫资金直接装入自己腰包。

(四)窝串案多,共同犯罪案件占较大的比例。目前,扶贫工作涉及到较多的部门、单位与扶贫工作人员,扶贫政策的落实与扶贫措施的实施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与相互监督。在扶贫资金的调查、审核、分配、发放等多个环节面临着巨大的金钱诱惑,个别干部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对扶贫资金进行贪污、侵占、挪用等,在这些环节中,扶贫工作人员单独一个人是不太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上下部门或单位之间、扶贫工作人员之间、扶贫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串通,为实施共同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并对不法行为进行隐瞒与保护,扶贫工作的监督部门无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制止,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利益。

(五)涉农案件侵害面广,社会影响大。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的广泛性特点,在查办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涉及的受害群众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

二、扶贫领域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全面开展,中央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涉农扶贫领域犯罪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扶贫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的扶贫资金项目多达几十种,由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来参与管理,不同的部门、单位有不同的扶贫政策,对于扶贫资金也有不同的管理办法与资金申报流程,在扶贫实践过程中,扶贫政策的不统一与扶贫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不利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扶贫信息透明度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在发放扶贫资金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等手段搞权钱交易。

(二)法制观念淡薄

有的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或者虽然知道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总是存在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走上了腐败的道路。不少的基层领导干部和村干部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思想,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对上级部署要求置若罔闻,对纪律规定熟视无睹,随意贪占扶贫资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监督落实制度缺位

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深入,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监督不到位,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对扶贫资金进行虚报冒领、侵吞挪用,导致国家的扶贫政策与扶贫措施得不到切实的落实,无法达到政府部门所期望的效果。

三、检察机关应对扶贫领域犯罪的对策建议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不仅需要上下齐心、精准发力,同时需要检察机关保驾护航,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用在刀刃上。

(一)夯实责任,做到履职尽责。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依法惩治扶贫领域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开展依法惩治扶贫领域工作的具体方案,做到责任清楚,分工合理。

(二)加强法制教育宣传。一是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干警去社区、村组向群众发放宣传页,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对扶贫办、乡镇扶贫点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如开展法律讲座、组织领导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规范权力运行,着力发挥治本功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格局。

(三)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对涉农扶贫领域犯罪案件快速办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快速办结,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四)堵塞漏洞,及时发送检察建议。针对涉农扶贫领域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堵塞扶贫项目资金发放、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漏洞,确保扶贫资金依法、合规、正确使用。

(作者单位: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陕西法制网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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