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译与公共性的生成
摘要: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发展。近年来,乡村治理主要存在投入不足,治理方式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集体意识弱化,村民正向参与不足;群众意识决薄,村干部行政化、官僚化现象突出;缺乏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内精英队伍建设滞后,村级治理人力资源水平低下等问题。本文根据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乡村治理路径需要建立在乡村治理中的人类、非人类多元行动者结成行动者网络的基础上,在治理体系、运行体系以及保障体系方面系统考虑。
关键词: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理论;困境;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从近年来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来看,社会治理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乡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国内诸多学者对乡村治理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主要对乡村的运行机制、村“两委”关系、乡(镇)村关系等进行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学者有徐勇、贺雪峰、邓大才等;二是村庄权力结构,主要有以“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一般村民”为层次的村庄内部结构研究和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理论框架的外部结构研究,代表性的研究学者有全志辉、于建跺、吴毅;三是治理模式,目前从“县政绅治”到“政社合一”到“乡政村治”再到“多元共治”的模式基本得到认同,代表性的研究学者主要有王春光、于水、韩小凤等。现有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研究分析方式相对固化,仍习惯于用“强国家弱社会”“全能主义国家模式”等结构性因素,侧重于一对或几对乡村治理过程中社会关系的研究,没有统筹考虑乡村治理中不同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和影响;二是对社会问题分析不够深入,较多的是对宏观社会研究及政治批判,对社会现象和问题的微观研究不足,对事件的过程关注和分析不够,导致研究所提出的改革举措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是对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的研究不足,主要集中于社会结构、体制机制、影响因素等方面,缺乏从社会学角度对治理主体的研究。鉴于此,本文将借助行动者网络理论对乡村治理进行研究。
一、行动者网络:乡村治理研究的理论框架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简称ANT)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卡龙、拉图尔和约翰·劳等人提出,其中拉图尔的著作最多、影响最大。ANT最早是作为分析科学技术与社会如何相互构建的方法论而被提出来的,科学技术是社会性的构建产物,在建构的过程中,所有的社会资源都会被调动起来,包括非人的因素,同样起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认为,ANT发展了一种建构主义路径,它认为对一个社会系统或网络而言,人和非人的行动能力或参与能力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它的这种思维对科学社会学研究起到积极的影响,也逐渐被应用到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ANT的主要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行动者。通常意义上的“行动者”指的是人类,但ANT基于广义对称性的原则,将“行动者”理解为科学实践中的一切因素,可以是人,也可以是非人的存在和力量,没有主动被动、主体客体之分。“行动者”可以分为核心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核心行动者在网络构建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网络。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以同等的身份彼此连接成链条和网眼,结成网络,扩展到所有的角落。这种网络既不同于internet这样的技术网络,也不是非正式联结的结构化网络,即不是network,而是worknet,是一种对连接方法的描述。
第三,转译。转译就是核心行动者不断把其他行动者的问题和兴趣用自己的语言转换出来的过程,是构建行动者网络的关键,因此,行动者网络理论也称为转译社会学。转译通常有四个阶段:问题化,即让所有行动者接受实现各自利益的途径,并提出实现各方利益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就是强制通行点;利益相关化,即核心行动者根据其他行动者的目标赋予其相应的利益;招募,即核心行动者尽可能把其他行动者纳入到相关网络中来;动员,即所有的行动者在即将构建的网络中能发挥自身的作用。
本文之所以选择行动者网络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可以对研究对象予以网络结构的范式分析。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结构与互动,可以全面展现乡村治理中基层党委政府、村委会、一般村民、相关政策法规等多元主体并存的现实,避免以往研究仅仅关注一对或几对社会关系的不足。二是可以更好地嵌入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场域。通过对各异质性行动者的兴趣进行问题化、利益赋予、征召等转译,能够更加生动地呈现出当前乡村治理中的社会生活现实。三是可以更好地关注核心行动者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行为,从而真实的揭示核心行动者开展乡村治理的全过程,以及针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二、近年来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乡村治理伴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发展,它既需要国家的建构和政府的主导,也需要群众的参与和创造。在变迁中,形成了一些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姜玉欣(2016)认为乡村治理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农村发展的定位模糊、乡镇治理能力的弱化、精英治理模式的缺陷和资本外流现象加剧”等方面;郑风田(2015)认为“新型农村社区、‘空心村’‘超级村’‘城中村’是乡村治理的新挑战”;齐卫平(2016)认为“基层党组织能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是乡村治理走出困境的关键”;周庆智(2015)认为“基层政府的一元化治理结构、社会自治不发展是乡村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肖唐镖(2014)认为“集权性的政治管理体制、城乡二元格局、宏观财税体制的缺陷、农村居民政治生活中权力缺位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困境”。然而乡村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如何解决好基层面临的乡村治理问题是实现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鉴于笔者长期在基层工作,通过田野调查,笔者认为当前乡村治理主要存在如下困境:
(一)乡村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方式难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此类问题主要指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村民的诉求不断提高,而对乡村发展的投入相对不足,以至于低成本的治理方式满足不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从改革开发到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的经济活力比较低,发展的机会也比较少,国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对农村的投入较少,包括基础设施、资金、干部待遇等。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开始反哺农村,向农村输入资源,农村的发展水平渐渐提高,发展机会渐渐多了起来,但城乡差距仍然较大。为了缩小差距,近年来国家统筹的力度不断加大,在人财物等方面投入逐年提升,但村级事务性工作也随之增多,客观上对村级治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村级治理水平长期维系在低水平的维度,一方面,村干部自身的工作理念没有转变过来;另一方面,承接上级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而没有精力去做好乡村治理方面的工作,也就很难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以及群众的期望,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就十分突出。
(二)集体意识弱化,村民正向参与不足
此类问题主要指由于传统的权威和规范缺失,导致乡村的公共性缺失。取消农业税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对乡村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比如通过粮食直补、新农合、二孩政策等措施,与村民建立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村干部相比取消农业税前,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削减了许多,不像以前直接“掌握”着村民的命脉,渐渐在村民心中失去了往日的权威。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民不再被土地所束缚,他们大多选择外出务工,一直以来被家族、村集体等笼罩的集体性组织渐渐解体,在市场交换的原则不断渗透到村民生活的过程中,他们无法正确界定自己与他人、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国家的权利界限,一切均以自我为中心,有权利意识而无义务责任,把社会关系量化成金钱的形式,长期以往,很多的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等乡村内生规范的约束力就会越来越弱,大家对传统的道德规范已经不再敬畏,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冷漠。
(三)群众意识淡薄,村干部行政化、官僚化现象突出
此类问题主要指村党支部、村委会在日常工作中脱离村民,缺少民本意识。尊重村民的意见,充分发挥好村民的主体性是实现乡村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取消农业税以后,村干部不再向村民收取各种税费,与村民的联系少了很多,以往为了完成收费任务,村民提出的一些需要,还能尽量满足,现在没有任务了,而且自身的待遇都是由上级政府说了算,很多村干部的“眼睛”是向上的,他们认为只要把上级交代的任务完成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和村民打交道,对自己没多少好处。因此,在落实上级工作任务的时候,缺少与村民的沟通,要么不了解群众的需求,要么不能把群众的想法真正落实到位,只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尽管做了些事,但是村民不叫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缺乏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此类问题主要指乡村治理过程中过度强调自治,缺失监督,管理混乱,纪律不严,还存在不同程度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虽然村干部不算体制内干部,不算什么官,但手中的权力不小,由于监督不力,往往会产生腐败现象,包括集体腐败,有时还会出现“小官大贪”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侵占公共资源、出卖集体利益、与民争利、财经、建设等各项纪律混乱、权力寻租等方面,村干部的这些腐败相比一些贪官而言,只能算“微腐败”,但对村民的伤害却是非常大的,它破坏了干群关系,直接影响到我们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让党和政府的威信大大降低,对乡村治理成效是致命的打击。
(五)体制内精英队伍建设滞后,村级治理人力资源水平低下
此类问题主要指村干部队伍战斗力不强,软弱涣散现象严重,满足不了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需求。由于村干部身份比较尴尬,一直以来都是“似官非官”,基本上摆脱不了农民的身份,而且待遇又不高,导致他们提升自我的动力不强。另外,村级后备干部储备不足,稳定性较差。
三、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的构建
行动者网络理论可以整合时空要素,对网络的社会性再造进行重组,达到既定目标。笔者认为,在乡村治理过程的多元行动者中,人类行动者有村支书、上级政府、村委会、一般村民、体制外精英、村庄外部力量等,非人类行动者有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对于非人类行动者而言,人能够代表它们发言,但反过来它们却无法代表人发言,从而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的强对称性无法实现,应将它们保持一种弱对称性的态度,即不主张将两者的能动性完全等同。因此,下文将不单独考虑村支书对这些非人因素的转译,但会在人类行动者转译的过程中将这些非人因素作为分析的重要支撑。我国的体制决定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在乡村治理的多元行动者中,村支书作为党在基层组织的“代理人”,是理所应当的核心行动者,为了实现善治,他须将党的意志与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行较好融合并实现自身的发展,对其他行动者进行转译,形成共同的行动者,结成稳固的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
(一)面对上级政府的转译
相对乡村而言,上级政府是指县级政府和镇级政府。根据我国的制度,村党总支或支部受乡镇党委领导,这表明村党组织与镇党委之间是一种上下级的权力支配与服从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与乡级政府应是一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而非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实际上,乡镇政权并未退出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仍需从事大量的上级要求的任务,乡级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仍是权力支配关系。因此,村级组织的科层化趋势十分明显,但由于经典科层制管理仅适用于公务员,村干部通常并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用“类科层”来称呼村级组织这种科层化倾向较为合适。这种“类科层”管理不仅存在于镇村之间,也存在于县村之间,主要在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任务分解等方面体现得较为明显。上级政府希望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并且保持社会稳定。在“类科层”的体制下,村支书一方面受到来自上级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传导的压力,另一方面受到自身发展的压力。在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是面对上级政府转译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村支书会通过各种努力,必要时采取一定的策略行为完成上级任务,实现自身发展,达到“公”“共”“私”的平衡。
(二)面对村委会的转译
村委会最关心的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村民自治,带领村民更好地进行生产生活,享受现代发展成果。当前,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有四种不协调的关系:即村党支部强,村委会弱;村党支部弱,村委会强;村党支部强,村委会强,但不协调;村党支部弱,村委会弱。其中“村党支部弱,村委会强”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村委会以自身是村民的当家人自居,以村民自治为由来抵制党的领导。村委会一直以来比较注重村民自治,这与他们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与党的领导相矛盾。村支书作为党在基层党组织的“代理人”,如何在党的领导下让村委会发挥村民自治的主观能动性和内生原动力,达到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统一,是面对村委会转译的关键。在转译的过程中,首先要团结好村委会,通过重塑权威严管村委会班子成员,再造村务流程规范村级组织行为以及制定考核激励办法激发能动性等,与村委会形成合力;其次在团结的基础上,通过让村民全过程参与公共事务的实施,用相关制度约束村民自治以及发挥好村民身边的基层协商民主作用等,让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相统一,从而完成对村委会的转译。
(三)面对一般村民的转译
当代的乡村治理中,村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是乡村治理的价值归宿,或者说既是乡村治理的起点也是终点。从1981年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到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这种变化可以看出,群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亦日益增长。与此同时,村民的“原子化”、农村公共性的消解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才能既让党的方针政策惠及村民,尽量满足新时期村民的需求,又让村民嵌入乡村社会,是面对一般村民转译的关键。在转译的过程中,要分好层次。首先,关于普通的村民,要切实了解他们的基本需求,把党委政府的政策用好用到位,通过创新机制弥补现有政策的不足;其次,关于困难群体,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实施精准扶贫,关键是把这类群体识别好,用好村内村外两个资源,让这类群体感受到党的温暖;最后,关于公共意识薄弱、侵占公共利益的村民,关键是要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形成关联,通过公共活动、公共服务、制度机制等重新构建村庄内生秩序,重塑公共精神,唤起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完成对他们的转译。
(四)面对体制外精英的转译
体制外精英是乡村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体制外精英既包括对乡村治理有正向影响的精英,他们通过对乡村发展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促进乡村良性发展;也包括负向影响的精英,他们主要凭借自身在资金、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支配和破坏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给乡村治理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农村发展机会的不足以及法治力量不足,使得正向精英渐渐逃离,“边缘精英”越来越多,如何让他们有效参与乡村社会建设,避免发生“精英俘获”的现象,是面对体制外精英转译的关键。在转译的过程中,需要分类施策,面对正向影响的精英,应给予尊重,经常沟通、积极回应、加强引导,发挥其正向作用,面对负向影响的精英,需强化正式权力,限制其负向作用,坚决抵制侵害村庄公共利益的行为,使其往体制内外精英强强联合的方向发展。
(五)面对村庄外部力量的转译
乡村治理是一个开放的场域,村庄的外部力量在该场域内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村庄的外部力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比较关注的是在认同村庄的基础上如何实现自身的目标。由于这些村庄的外部力量大部分时间都不在村庄工作和生活,他们一时难以较全面地获取村庄的信息,以致于对村庄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知。村支书作为党在基层组织的“代理人”,在面对这类群体时,主要任务就是从农村外部寻求发展的动力,如何让村庄获取他们的认同是转译的关键。在转译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有关制度满足他们的需求,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彰显特色,引导群众理解、支持村庄外部力量参与乡村建设等,为村庄外部力量与乡村发展有机结合营造良好氛围,促使村庄外部力量更多地为乡村治理献计出力,从而完成对村庄外部力量的转译。
四、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乡村治理路径探析
乡村治理路径需要在“乡村”的场域和“多元共治”的发展阶段内进行研究,因此,场域内各行动者只有在有序的状态下,结成相关利益联盟,才能在特定阶段内形成有效的治理路径,否则,在失序的状态下,治理路径是失效的。在此基础上探索的乡村治理路径更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其路径生成逻辑见图1。具体的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治理体系方面,要体现“四类作用”,即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镇政府的主导作用、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重点是四个方面:一是要发挥好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这种核心作用应该体现在领导方面、利益整合方面以及服务方面。二是要减轻村级负担,明确镇政府与村的权责清单,该减免的事项减免到位,避免村委会“附属行政化”的倾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服务老百姓上。三是引导村民有效参与治理,有序参与乡村公共生活,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使上级政府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弥补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供给不足,更好地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四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通过适当降低门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发展公益类、服务类、救助类、维权类等功能性社会组织。
其次,在运行体系方面,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受。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精准把握群众的需求。要注重拓展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渠道,调动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收集合理有效的需求。二是注重整合资源。具体需要整合三类资源:政府的资源,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其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主导地位;社会组织的资源,用好社会组织资源能够弥补政府纵向治理能力不足、社会横向治理能力缺失的问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精准、不专业、高成本的现状;市场的资源,利用好市场资源能够发挥市场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实现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三是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协调群众利益关系的能力水平,一方面,要强化基层组织的组织力,激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要强化基层组织的担当意识,用好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再次,在保障体系方面,坚持城乡一体化和制度规范化,让乡村治理稳步而有活力地运行。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稳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农村的具体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为农村发展带来现代生产要素、新商业模式和通达的营销网络,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社会事业、产业等方面实现一体化,建立城乡统筹的资源整合机制。二是发挥好内生性制度的作用。重塑内生性制度,从公共规则、公共交往、公共空间、公共服务等方面着手,增强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意识,培育公共责任意识,让国家的意志和民众的思维有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三是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一方面,发挥好群众身边鲜活案例的教育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经常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站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建设力度,推进法律援助、法律顾问进村,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降低群众用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服务功能和保障功能。
五、结语
构建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是加强和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家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乡村治理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意在将乡村打造成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然而,在乡村公共性日益缺失的情况下,公共服务水平、村于部综合素质已经跟不上群众的需求。针对乡村治理目前存在的困境,急需从涉及乡村治理的各行动者方面寻求突破,行动者网络理论能够对有效整合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的行为提供理论分析框架,通过“转译”的方式,促使不同类型的行动者形成乡村治理的共同行动者,最终构建稳固的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笔者在乡村治理行动者网络的基础上,从乡村治理的治理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提出了乡村治理路径方面的相关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治理格局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共建共享”到十九大报告中的“共建共治共享”,虽然多了“共治”二字,但体现了多元主体治理的重要性,这也是行动者网络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如何使多元主体形成共同的行动者更好地发挥各自作用,目前来看,党建引领最具基础性,也最有可行性。因此,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村级党组织对未来乡村治理的成效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怎样高效地把党的意志转译到群众美好生活的需求上来是关键所在,这种“转译”能力就是村级组织工作能力的体现,唯有“转译”成功,才能形成有序的乡村秩序,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才能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谢元,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鸿雁,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学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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