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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发挥问题的认识

[ 作者:王学书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08 录入:吴玲香 ]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以下简称《规划》)中进一步指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断壮大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项目,提供区域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与当地农户形成互惠共赢的产业共同体。加快建立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规模”,明确了今后五年的发展方向、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准确认识和把握不同主体的作用,对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发挥其无可替代的基础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按照这一要求,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既具有十分重要的针对性和紧迫性,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打基础、利长远意义。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主要特点,一是产权明晰、内部管理简单。二是以家庭关系为纽带,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劳动,责任心强、主动性高。三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最终收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三是与种养业生产劳动对象是活生物体的属性具有天然的适应性,管理监督成本低。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下列数据来源相同),全国家庭农场数量超过87.7万户,其中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达到44.5万户。可以说,家庭农场根植于农村,深植于农业,扎根于农民,从千家万户的农户中涌现和成长起来,是最先看到农业发展的广阔前景并亲力亲为实践的一批人,是最早掌握先进农业科技并不遗余力推广到田园的一批人,是最爱农业机械并竭尽全力使用的一批人,是脱颖而出的农村先进生产力代表。正是有了家庭农场,不断催生和推进了农民的职业化、生产的专业化、农产品的特色化和经营的规模化。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其主要特点:一是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008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11.1万个,2012年增加到68.9万个,4年间增加57.8万个,增长5.2倍,年均增长57.8%,到2016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79.4万个,比2012年增长160.4%,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十分重要的主导力量。农民合作社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组织千家万户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所以,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突出抓好这两类经营主体发展所蕴含的深意,就在于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和千家万户的农民有着割不断的天然联系,充分体现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是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基础,赋予了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是最需要优先加强和巩固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没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成熟,产业兴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尤其在现阶段,必须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只有真正把这个基础夯实了、筑牢了,才能把实现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这个基础筑牢靠,筑厚实。

二、着力做大做强,发挥好龙头企业在产业振兴中引领带动作用。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这是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文件明确了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战略地位,指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同时明确了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机制的保障措施,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确定了具体标准,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市场竞争力、企业管理、设备技术力量等重要内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产业化龙头企业自2000年的6.7万个,增加到2012年的12万个,2016年达到13万个,增长8.6%。我所认识和了解的陕西海升集团,称得上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的成功范例。2002年被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2012年起,海升集团大举进军中国高端果蔬种植领域,以全面打造全产业链融合的发展模式。在生产环节,将国外优秀水果品种、种植技术引进国内,并立足于带动中国现代化农业转型发展,在全国范围大力推广“企业+产业园区+合作社+农户”的“海升模式”,通过高端农业项目的示范引领,充分发挥现代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等优势,进一步放大绿色生态农业效应,带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区域内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多方共赢。6年间,已在全国水果优生区投产了68个现代农业果园,全部依托欧盟种植技术兴建,总种植面积突破8万亩。在品牌打造和流通服务方面,大力发展果蔬鲜销和消费饮品业务,创建“清谷田园”“枝纯”“吮指甜心”等果蔬和饮品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八大销售区域,涵盖西北、西南、华北、华南、华中、华东等地,并积极拓展大型商超、连锁、电子商务等渠道,建立产品渠道优势,致力于打造为中国高端果蔬第一品牌。可以预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深入实施,像陕西海升这样的一大批龙头企业必将继续发挥非常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其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凸显。我以为,龙头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人才、资本、管理、市场、规模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发挥它们在方向引领带动和要素高效整合优势上的作用。方向引领带动,主要体现在适应市场需求、引领科技进步、创新组织方式、构建新型业态、示范推广带动等方面。要素高效整合,主要是准确把握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市场发展规律,按照全产业链和产销一体化的理念,科学建立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将各种生产要素高效聚集起来,以实现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和利益链的统一。

三、完善覆盖,重视发挥好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保障作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在农业社会化生产过程中,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按照新的原则、规范而形成的区别于以往农村组织的新型团体。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公益性服务主体与经营性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特征,有利于弥补农业服务供给政府缺失和市场失灵并存的问题。新型农业社会化组织是农业生产的可靠保障,是农业社会化、现代化的基础性组织。2016年,我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规划》明确要求,“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加快发展‘一站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应当成为今后发展的重点。尤其要紧紧面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各种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它们克服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努力实现政府公益性服务下沉、社会经营性服务跟进、龙头企业融合性服务到位上实现网络化、全覆盖。

四、积极推动,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融合作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其主要特征是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发挥它们各自在整个产业链条中的优势,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渗透,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由此推动全产业链增值增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任何一个经营主体靠一己之力都难以成就,也是难以做大做强的。产业融合,不仅仅是一二三产业以及产业链条各环节之间的融合,更重要的是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融合;产业振兴,不仅仅是产业本身,也是承载产业重任的各个经营主体的共同振兴,这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随着实践的不断纵深推进,这种融合的趋势肯定会越来越紧密,越来越重要。《规划》要求,“始终坚持把农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作为基本出发点,着力增强农民参与融合能力,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应该说,这也是应当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在今后的具体实践中必须着力改进和完善的重点。

五、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划》指出:“加快建立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规模”。值得肯定的是,这些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觉得,下一步应重点在财政、信贷和保险政策方面着力完善。总体来看,我认为关键要按照农业的自然特点和自身规律,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补贴方面,2016年实施的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实现了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大转变,取得显著成效,值得认真总结。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应把更多注意力放在绩效评价上,坚决杜绝以新型经营主体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财政资金低效或无效的现象发生。信贷、保险政策的完善,应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流通等不同特点,深入分类研究,完善具体政策。比如,同样属于养殖业的养猪和养牛,生产周期就有很大的不同,相比来说,养牛的投入大,养殖周期长,资金周转回收期更长,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就更多。所以,贷款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受自然影响大、周期长、风险大,同时处于整个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实际,积极顺应和适应,以此作为政策选择方向,以政策性贷款为主基调,确定长周期、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来保障,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积极推动实现乡村振兴。

(作者系甘肃省粮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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