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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等:古镇旅游开发几种关系的探讨

[ 作者:李峰 黄彦弘 夏晨晨 郑茜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21 录入:实习编辑 ]

 ——以湘西州凤凰古镇、德夯苗寨、山江苗寨为例  

  编者按:古城古镇古村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永续利用、传之后世,开发的核心在于传承和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并非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文件、媒体报道中古镇保护、旅游、开发等字样相继成为热词,古镇旅游项目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古镇旅游成为我国公民的主要休闲方式之一。不可否认古镇旅游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古镇旅游开发也蕴藏着诸多问题。本文以凤凰古镇、德夯苗寨、山江苗寨为例来探讨以下三种关系。

  一、历史价值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都蕴藏着自身族群的文化密码。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古建筑是古镇旅游开发的物质基础,而地方特色浓厚的风俗习惯则是古镇旅游的灵魂。通过田野调查,笔者一行发觉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半土半洋,参差不齐。现代符号过多,凤凰古镇的古建破坏尤为严重,沱江两边基本全部都是采用现代工艺、材料的仿古建筑,且内部装饰多是现代的娱乐场所,以酒吧、KTV、烧烤摊等为主。2、地方特色缺乏。凤凰古镇和德夯苗寨都是苗族聚集的村寨,凤凰古镇主要是沿江而建,故多为吊脚楼。而位于坡地之上的德夯苗寨也采用吊脚楼,而摒弃原先传统的黄泥屋建筑样式。不论处于经济发达地带的凤凰古镇、还是位于交通闭塞的山江苗寨、德夯苗寨,商店内售卖的物品、博物馆内展演的民俗活动,几乎一模一样。

  因此,在古镇旅游开发中必须平衡好经济效益和历史保护之间的关系。尊重历史传统,保护好古建筑,定期维修,减缓自然风化、老化速度。同时在修建新屋时,要尽可能保护好古镇古建的完整性。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虽然同为苗族,不同的环境、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使得苗寨一些风俗习惯略有差异。因而,要增强文化主体意识,既要坚守自身传统,又要与时俱进。

  二、原住民与外来者的关系

  原住民即指生于特定地方、长于特定地方的人,与此相对的概念则是外来人。本文中二者的关系主要为两方面:1、“大老板”与“小摊贩”。古镇中主要干道沿边、中心位置、黄金地段的商铺、饭店、旅馆、酒吧等等,几乎全部都是来自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外地人。而在简陋街巷、偏远地段移动性摆摊者都是当地人,其售卖物品也主要集中于腊肉、苗服租赁、水果、茶叶等。2、苗寨民俗表演团体人员构成比例中的大多数都不是本地人。如山江苗寨的表演团体中只有两位是当地人,其他均来自周边村寨、乃至贵州、云南等地;德夯苗寨的风情表演团体中,至少有一半来自于周边村寨。

  古镇旅游开发离不开人,离开人的村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古建是苗族文化的直接体现、而苗族居民更是活着的苗族文化的传承者。弘扬村寨传统文化,苗族居民不能缺席。作为具有悠久历史文化村寨的主人,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应当积极保障,理应让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合理、合法的享受古镇旅游开发带来的红利。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旅游开发保护的过程中,维护好少数民族居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古镇旅游开发中,当地政府要通过法律、条例等文件来规定并保证当地居民在旅游开发经济活动中应有的比例,同时因人而异的辅以政策优惠、资金扶持、技术帮扶等,让村寨留得住人。

  三、旅游利益分配中的三方关系(原住民、旅游公司、地方政府)

  在古镇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利益主要来自于门票,“分蛋糕”的合理程度对于古镇的保护与开发至关重要。“分蛋糕”者主要有三方:原住民、旅游公司、当地政府;而现实中分蛋糕的通常是政府与旅游公司,其形式是当地政府把村寨等承包给旅游公司,由其经营管理开发,政府通过税金或其他形式参与分红。如山江苗寨的门票费是160元/张、德夯苗寨的门票费是100元/张,如此高额费用,村民却一分也分不到。为此,村民对政府、旅游公司开发古镇的热情度、支持度大为缩减,甚至形成各自为政、互相对立的不良局面。如边城古镇,由于没有分得旅游红利,村民与政府争夺客源,都会贬低对方。

  一方面,应当在居民利益得到足够保障的前提下,旅游公司与当地政府进行旅游红利分配;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在古镇内进行古城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同时当地政府也应当与居民经常进行沟通交流,以利于古城镇的保护与利益分配的协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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