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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应守住法律底线

[ 作者:海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21 录入:19 ]

报载:妙峰山镇水峪嘴村将环保写进《村规民约》,促进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笔者不禁为此击节叫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是重要目标之一,《村规民约》是一个很好的载体。水峪嘴村的《村规民约》,助力了美丽乡村建设,弘扬了文明新风,实在是一个值得称道、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举措。

家有家风,校有校训,一个行业有行规,城市有《市民公约》,乡村有《村规民约》。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的乡村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村规民约》,印在纸上,写在墙上,为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促进依法治村、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一种现象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时下在我国不少地方,许多村庄都在醒目位置和临街墙壁上都写有《村规民约》,如“牛啃树杀牛赔”、“让外地车进村,你就是罪人”、“偷鸡一只罚跪半天”、“与人争吵罚款50元”等,这些《村规民约》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实在令人惊讶!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村规民约》,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是村干部“家长习气”严重,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让群众广泛参与讨论,而是几名村干部私下商量制订和修改出台,最后在村民会议上宣读一下了事,有时甚至不宣布,结果使《村规民约》失去了群众自律的基础,成了少数人“约”多数人的手段。其次是“老习惯”太多,比如有的村旧时姑娘招亲得族长同意,现在就制订了“姑娘招婿得村委会批准”,有的村习惯家丑不外扬,便制订“发生刑事案件不可以私自报公安机关”等。此类规定不仅与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极易酿成纠纷。三是重“罚”轻“教”。大多数村的《村规民约》都有罚款的规定,他们认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用经济制裁肯定管用,同时可以增加村里的收入。有的村甚至扣押物品,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规民约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应该守住法律底线,它应该是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有益补充,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违法的规定约束村民,势必造成村民依法行事标准模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

那么,如何制定好《村规民约》呢?笔者以为,首先要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成员,真正把主持公道、能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班子。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观念。其次,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扩大群众参政知情渠道,切实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同时,要注重健全和完善村民议事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等项制度,使之真正成为群众意愿的“代言人”。第三,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指导作用,使村民委员会制定的“规约”符合本村实际。同时,对已制定的“规约”该完善的完善,该纠正的纠正,以弥补制定过程中的不足,让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村规民约》应该是一种文明契约。当下,我们更应要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孝悌和睦家风,倡导厚养薄葬、婚事俭办新风尚,反对盲目攀比,把农民群众的人情负担减下来,推动“美丽乡村,文明家园”民风建设,把农村的新风和正气树起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京西时报 2017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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