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新余交警城南大队为两位民警颁发委屈奖,表扬他们在执勤中蒙冤受辱但仍强忍委屈规范执法行为。据悉,两位民警在路面执勤时遭到一女子的无理打骂及诬陷,但民警始终克制不还手不还口,最终以理服人。(江南都市报 5月22日)
执法交警出于责任担当,规范执法,在与群众发生冲突时,能够保持理性执法,不惜让自己遭遇委屈,此举值得肯定。而相关部门对民警克制不还手不还口的行为予于表彰颁发“委屈奖”,也显得合情合理。
然而,从表面上看“委屈奖”似乎能缓解执法上的冲突,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冷静,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消除受委屈着的负面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但很多时候,却是在损害执法人员的尊严、剥夺公职人员的正当诉求,特别是有些单位在为无故遭受谩骂殴打的执法者发放“委屈奖”后,便放弃了对施暴者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由此可见“委屈奖”不仅遮蔽了受伤者的人格尊严、职业尊严乃至生命尊严,同时也遮蔽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的维权责任,让施暴者逍遥法外,造成对暴力和违法行为的纵容,导致一些人无视法纪,为所欲为。这往往成了相关单位在为社会上少数人的违法、不文明行为买单,导致法治精神的缺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说白了,“委屈奖”看似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实际上却让人们混淆了是非对错的判断,执法者也是人,也有合法的权益,并不能因为其“为民服务”的身份而过分牺牲其维护自己人身、人格的权利。何况利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一时的社会和谐必将不长久,也不牢固。
由此可见,帮助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讨回公道,扞卫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引导群众自觉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这才是治本之策。说白了,扞卫执法者合法权益,比起“委屈奖”来显得更为重要。
作者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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