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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印双:县级农业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的理解

[ 作者:赵印双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1-19 录入:朱烨 ]

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工作”职权,现结合宅基地执法工作实际,就县级农业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进行如下简要解释和分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由此得出结论: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授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工作”的农村,在河北省是指村庄和集镇。

关于农村村民问题,主要是指村庄和集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农村村民并不是泛指正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成员,而应该是农村村民略大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

关于未经批准问题,主要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关于一户一宅问题,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设立的,并不泛指因房屋继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

因此,《土地管理法》对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的管理职责是明确的,新《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七十八条是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执法重要依据,对农村村民破坏种植条件、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查处不能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更不能超越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授权 “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工作”职权范围 。

 

【作者单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1年2期(此为原稿,与书刊有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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