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母亲对于跳广场舞甚是热心,原本从来没有学习过舞蹈的她,买了一个视频播放器平常自己在家学习跳舞,每晚七点则准时到村小的操场上和村里的大妈们一起跳广场舞。回家期间,只要母亲去跳广场舞,我都会跟着去玩,去了才发现,村小的操场上每天晚上都非常热闹,妇女们跳舞,而随同前往的男子则在一旁喝茶聊天或是下棋,偶尔还评论一下哪个妇女跳的不错,小孩们则在旁边嬉笑玩耍,场景十分热闹。
在与母亲聊天中得知,村里的广场舞是从2011年左右开始组织起来的,组织者是一位30多岁的妇女,姓廖。她的丈夫一直在外面跑运输,家里经济条件不错,因而她从来没有外出打过工,一直在家里当全职家庭主妇。按照母亲的说法,“她就是一个闲人,整天没啥事情做”。
听母亲说,廖姓妇女自身喜欢跳舞,在与另外几个妇女商量后,决定在村里组织大家跳广场舞。在大力发展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背景下,村干部对于此事自然很支持,因此主动将村小的操场作为跳舞的场地,并将村小里一间废弃的教室用于堆放跳舞设备。设备其实很简单,只有一个用于放歌的录音机,以及几条供人们休憩所用的木凳。此外,跳舞期间所用的电费也是由村里承担。目前经常来参加跳舞的有三十人左右,年龄基本都在40岁以上,40岁以下的只有三四个,其中50岁左右的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左右, 70岁及其以上的有五六个。当然,参与的人数也并非一直固定不变,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参与或退出。
每天晚上七点左右,负责组织的人就会提前去播放音乐,其余村民听到音乐后就会陆续前往。不管是否要跳舞,离得近的村民都想去凑个热闹,每个人的需求不尽相同,但每一个前往的人都能或多或少在其中找寻到一种幸福感。
对于六七十岁的妇女而言,她们不在乎自己跳的好与不好,正如我的奶奶所说,她去跳舞的目的就在于“去动一动可以锻炼身体”。对于四五十岁的妇女而言,她们去跳舞除了想要锻炼身体以外,也将之视为一种打发时间的方式,并且在此过程中逐渐培养起来对于跳舞的爱好。而男子一同前往,大多是为了找个人聊天,小孩们则自然是爱去热闹的地方玩耍。
以我家为例,母亲和奶奶每天晚上都要去跳广场舞,母亲说是为了打发时间、好玩,而奶奶说是为了锻炼身体。此外,父亲只要在家也会跟着前往,他随身带着一个茶杯,和村里几个叔伯坐在一旁,或是聊天,或是看妇女们跳舞。而我的侄女每天晚上也会跟着母亲去跳舞,除了与其他小孩嬉闹以外,她还跟着妇女们一起跳,并且经常一学就会,母亲回家时还经常问她某个动作怎么跳。事实上,农民对于公共文化有着强烈的需求,只是很多时候无人组织。跳舞与否并非最终目的,关键是能够提供一个这样的平台或公共空间,让村民在度过闲暇时间的同时,能够有相互交流的机会。
二
村里的广场舞之所以能够吸引很多人前往,主要在于其有两个特点:第一,包容性与开放性。因而可以接纳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实现自己交往或娱乐的需求。想要参加跳舞的村民,自己按时到场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第二,低成本、门槛低,想要参与的人都有机会加入其中,农民不需要准备任何东西,只需人到场即可。
与城市的广场舞相比,农村的广场舞由于发生于熟人社会内部,因而可以被建构成一个村庄公共空间,每个村民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并且在其中满足自己的交往或娱乐需求,因此,农村的广场舞可以超越跳舞本身的目的。而城市的广场舞相对而言是一种兴趣圈子,有相同兴趣爱好的人聚集在一起,它能够满足参与跳舞者的文化生活需求,但由于城市社区本身的相对陌生性,因而很难实现功能外溢。
实际上,像广场舞这样的村庄公共文化活动就应该保持一种非正规的、日常化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如此才能适应和满足农民对于公共文化生活的需求。如果广场舞一旦正规化,必然会形成对部分村民的排斥,尤其是对老年人的排斥。例如,笔者2014年在关中农村调研时发现,村里每天晚上也有人跳广场舞,但跳舞的人都穿着统一的服装,并且还有统一的道具,每天晚上去看到的都是同一批妇女在跳,旁边有些妇女跃跃一试,但却最终没有加入。当我询问她们为何不加入时,那些妇女略带尴尬和腼腆的表情说,“人家是专业的,我们没有衣服,也跳的不好,不好意思去跳”。
后来进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刚开始时该村的广场舞也是对所有人开放,但后来由于要参与乡镇广场舞比赛,且赛事越来越多,因此村里的广场舞变得越来越专业,她们跳的确实是越来越好了,衣服也越来越统一,但能够参与其中的村民却越来越少了。广场舞变成了部分村民的“专利”,跳舞也不再是为了闲暇或娱乐,而具有一定的表演性质。
事实上,农民对于公共文化生活都有着强烈的需求,因而,政府应该为之提供适度的引导和服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府一定要亲力亲为,实际上,在农村里存在着很多有用的人力资源,例如我们村里组织跳舞的廖姓妇女,她有钱有闲,对于广场舞又有一定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在组织动员时要善于挖掘村庄内部的“闲人”,充分发挥这些“闲人”在村庄公共文化建设上的作用。例如,在建设农村老人协会时,政府也要充分利用村庄内部那些有能力、有时间、又有积极性的老人,充分发挥他们的力量,从而带动其余村民的参与和支持。此外政府还要为农民开展村庄公共文化提供一些必备的物质资源支持,如场地、基本的设备等。
但是,政府也不宜管的太多,管的太严,要防止农村的公共文化活动过早的或过度的正规化。诸如农村广场舞或农村老人协会之类的村庄公共文化活动,都应该保持一种非正规的、开放包容的状态。实际上,政府要大胆相信群众的力量,也要敢于放手发动群众,公共文化活动本来是农民自身的需求,因而政府只需为之提供基本服务即可,其余的就让群众自行组织与发展。只有如此,农村的公共文化生活才会变得更加有活力,更能满足农民对于公共文化生活的需求,农民在其中也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积极性。
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社会报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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