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坑污染问题曾引起舆论及公众广泛关注。环保部今天发布的相关意见指出,通过排查整治发现,目前包括渗坑在内的纳污坑塘仍存在问题。环保部要求,严厉打击向坑塘非法排污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深挖污染源头,对纳污坑塘周边涉酸、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企业重点排查,彻底斩断违法犯罪链条;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整治后的纳污坑塘实施生态修复。(新华网 1月24日)
看罢此则消息,“去年4月,环保部部署开展的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发现,纳污坑塘整治仍存在整治目标不明确、缺乏技术指导、验收销号制度不完善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让笔者不免想到“钝刀割肉”一说。
因为,早在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那么,包括渗坑在内的纳污坑塘仍存在问题,对地下水岂能没有污染?
地表水是否受到污染,容易看得见辨得清,容易触动人们的神经,引起人们的重视。地下污染则不同。污染“不见天日”,污染物渗入地下后,没有一定的监测技术,很难及时察觉,问题很容易被掩盖。当然,加上纳污坑塘排污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好处,企业明面上的排污少了,减少了所谓的环保不过关;对于监督部门而言,少了被推向网端纸媒“不必要的麻烦”;企业的排污少,如果GDP也上去了,说不定还有意外的收获。
基于此,就不排除存在不愿意“没事找事”,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台账信息、整治方案、整治进展、销号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者。而严打坑塘排污,假以没有抓好“源头”,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拿着棉花棒打人”也就在所难免。
保护地下水资源,预防比治理更重要。对纳污坑塘,要谴责的不仅仅是排污企业,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执法更应反思。从产生到源头,虽不说“心知肚明”,至少不难查证。排污企业平时看到了“利刃”的存在,又胆敢我行我素。归为一点,一些政府监管部门平时根本就没把“刀”亮出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不够,导致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法律根本在于守法,而守法之要在于执法之严。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得让排污者自我公开环境信息。其次,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排污者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再者,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另外,得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督促排污者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最后,得追究失职、渎职者的责任。多管齐下,或许才能起到“同频共振”的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污染非一蹴而就。企业污染已然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一个挥之不去的“毒瘤”。只要有排污口的存在,监督就不能放松。但相信,只要健全严惩重罚制度,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充实基层执法监管力量,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定能让排污者无所遁形。
(作者单位:四川北川县组织部)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