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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瑞: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作者:陈章瑞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31 录入:19 ]

新种子法既是一部种业规范法、一部种业发展促进法,也是一部种业监管法。它严格规范了种质资源使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建立了市场导向下的全程监管原则,顺应了新形势下农业和种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彰显了提高种子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国家意志,必将对我国种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种子是农业最重要的科技载体,农业竞争即为良种竞争。知识产权既是现代种业的核心,也是种子企业的核心权利,是种子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说种子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在于掌握知识产权上,没有持续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就很难在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建立以政策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规范化产权保护体系成为摆在政府和行业之间的关键问题。

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品种真实性检测的能力,只能委托第三方,发现问题难,取证更难,致使维权工作效率低、成本过高。作为行业先锋的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应该具备这种独立检测的能力,降低问题发现的艰难程度,从而提高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一方面通过利用分子手段进行品种遗传背景分析,企业可以及时发现自有知识产权是否被他人侵犯,从而保护无形资产,坚定自己投入科研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分子检测能力建设可提高企业的科研管理水平。从分子层面建立企业资源材料的分子指纹图谱,全面掌握企业的资源材料和成果情况,防止资源流失,保证企业的科研投入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增强企业扩大科研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此外,最基本的分子检测技术在种业行业的应用及普及,为企业进一步开展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生物育种技术提供新手段,为我国种业的科研技术升级及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立夯实基础。

(作者: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民日报》 (2017年01月26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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