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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铁:以新思路寻求土地改革新出路

[ 作者:王思铁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22 录入:王惠敏 ]

原标题:以新思路寻求新出路

现行土地制度不够完善,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非市场配置、价格扭曲造成土地粗放利用;一些地方以“地”谋发展,一定程度造成地方政府债务和潜在金融风险;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积累了社会问题。对此,必须积极有为,以改革方式解决土地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重点和要求,以此为标志拉开了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打破‘二元结构’,实行‘三权分置’,坚守‘三条底线’”的新思路,以此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打破“二元结构”。马克思说:“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在土地、资本、劳动力和科学技术这四大生产要素中,土地无疑是最重要的。没有土地,资本、劳动力和科学技术将失去立足之土地,创造财富也将无从谈起。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核心,无疑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推进农村土地的改革;既要改变人们在占有、使用土地上的关系问题,更要解决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农业发展上怎样配置利用好的问题。推动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有利于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完善我国农村经济经营模式、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释放以往固化在农村土地中的资产价值,弥补以往为发展工业人为造成的工农产品“剪刀差”,增加农民受益;有利于发展农村市场,促进消费,缓解产能过剩,刺激经济增长,替代房地产货币蓄水池功能,防止严重通胀发生。总之,土地改革是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实行“三权分置”。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改革原有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必须牢牢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必须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必须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坚守“三条底线”。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是改革的深水区,既涉及亿万农民的财产权利,也攸关农村集体经济的未来发展。必须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农村土地必须是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它不是共有制经济,集体财产的收益可以量化到成员,但集体的财产不能分割到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地域性、唯一性和排他性,这明显不同于企业组织。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决不能突破。没有土地,哪能产粮!以粮安天下,这是治国理政的朴素道理。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无论农地改革还是农村改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维护农民权益要落实到农地改革、政策制定、征地拆迁、保障房供地、土地整治、矿产开发、地灾防治、执法督察等各个方面,体现在新一轮土地改革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总之,土地改革必须让广大农民在“平权”“共享”中受益。

作者系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四川省扶贫外资中心主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县域经济报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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