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粮食大省河南为例
一、引言
中国农业问题的核心是粮食,农村问题的重点是粮区,农民问题的难点是粮农,“三粮”(粮食、粮区和粮农)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粮食主产区发展种粮家庭农场,是解决中国“三粮”问题的关键。
中国粮食产区可分为南方水稻产区、华北冬小麦和玉米产区、东北玉米和春小麦产区三大片区,它们分别集中于长江中下游平原、黄淮海平原和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又称华北平原,是中国传统的重要粮食产区,主产冬小麦和玉米。本文选择人多地少,主产冬小麦的华北平原,研究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问题,以期找到土地资源约束下发展种粮家庭农场的对策。
河南省是全国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和农村人口大省,其农业资源禀赋在华北平原具有典型性,社会经济条件在全国具有代表性,以河南省为例研究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和政策价值。
二、文献综述
多数有关家庭农场特征的研究认为家庭农场有四个基本特征,基于原农业部(2013)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本文把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规模化经营,二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三是家庭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种植和养殖)。
关于土地经营规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关经营规模大小的研究,现有文献公认中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太小。二是关于不同经营规模对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及农业技术应用影响的探讨,黄宗智(2014)提出中国农业应选择节约土地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小而精”模式。何秀荣(2016)认为技术进步更适合大农场而非小农户。张志龙(2015)研究发现,经营规模越小,每亩产量和收益越高。但是,土地产出高的小规模经营,其单位面积生产成本高,农民增收难。三是关于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标准的讨论,相关文献的观点可归纳为适度规模的“劳动标准论”和“收入标准论”。劳动标准论的代表是黄宗智(2014),更多的研究者则持“收入标准论”的观点。实际上,适度土地经营规模是一个区间,上限和下限分别由“收入标准”和“劳动标准”决定。
罗丹等(2013)研究表明粮食作物的亩均利润低于经济作物和林果种植业,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调查种粮家庭农场平均每亩年纯收益,低于经济作物或养殖家庭农场。从中美两国对比看,中国粮食生产的土地收益远低于美国。提高种粮收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综上所述,土地规模、农业收入和劳动就业,是家庭农场特征、适度规模经营和种粮收益研究共同关注的三大因素。为此,本文选择家庭农场特征视角研究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
三、基于家庭农场特征的分析框架
在家庭农场的三个基本特征中,规模化经营是家庭农场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条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主体对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现代要素的吸纳和承载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与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构成家庭农场的两个必要条件,这两个条件在扩大规模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即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呈现出此消彼长的趋势,在适度规模区间内,农业经营主体具备家庭农场的特征,规模过小或过大则失去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随着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农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农业劳动投入也增加,当农业劳动投入量超出家庭自有劳动时,就需要雇工劳动,从而降低家庭自有劳动力的比例。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农业经营主体依次发生三个不同性质的角色变化。第一阶段是未达到家庭农场规模下限,经营主体是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第二阶段是规模扩大到家庭农场规模的下限和上限之间,经营主体是专业化的家庭农场;第三阶段是规模超过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经营主体从主要依靠自有劳动力的家庭经营,转变为雇工的公司化经营。
农业收入占比变化决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下限,家庭农业收入占比上升,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下限就会减小,即可以在更小的土地面积上形成家庭农场。家庭自有劳动力占比决定土地经营规模上限,家庭自有劳动力数量越多,可雇工数量越多,土地经营规模上限就越大。总之,家庭农业收入增长越快,农场所需土地面积越小;家庭劳动力越多,所需土地面积越大。因此,在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发展家庭农场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业收入;二是扩大家庭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减少雇工数量。家庭农场所需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主要受农业收入因素的影响。
四、基于调查数据的验证:以河南省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为例
本文用《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6》种粮收益和劳动投入数据,500个种粮农户的随机调查数据和家庭农场典型调查数据,测算和验证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
根据种粮收益和劳动投入计算理论上的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2015年,河南省种粮家庭农场的规模区间是42.6~66.2亩。若规模小于42.6亩,家庭农业收入占比达不到80%以上的标准;若规模大于66.2亩,则需要雇工,雇工经营情况下的规模上限为132.4亩。
考虑地租和雇工因素的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土地经营规模超出家庭承包土地的部分,需要支付土地租金。2015年,河南省粮食生产中的土地成本为每亩583.43元,租地费用拉低了农业收入水平,要达到家庭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标准,就需要进一步扩大土地规模。随着土地面积的扩大,雇工数量增加,雇工劳动的质量和效率低于自有劳动。计入地租和雇工因素,种粮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下限和上限分别是203.8亩和109.2亩。在下限大于上限情形下就没有种粮家庭农场成立的条件了,地租和雇工因素导致难以形成种粮家庭农场的规模困境。随着规模扩大,地租上涨,劳动作业质量和效率下降,土地成本和劳动成本“双升”。
基于种粮农户调查数据实际上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种粮农户调查结果显示,随着种粮规模扩大,农业收入占比显著上升,家庭劳动力占比缓慢下降,达到“农业收入占80%以上”条件要求的规模下限接近300亩,规模下限很大的原因是地租降低了农业收入。因为粮食生产季节性强,很难有常年劳动投入,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粮食生产劳动投入更少,所以,很难出现“以家庭劳动为主”条件决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上限。
基于家庭农场调查数据的土地经营规模。2014年,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对河南省家庭农场进行了典型调查,纯粮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290.87亩。纯粮型家庭农场的规模收益在各类型家庭农场中都是最低的,之所以60%的家庭农场种粮,是因为种粮市场风险较小,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门槛较低。一旦跨越这些门槛,种粮家庭农场就会出现经营非粮化和管理公司化趋势。
五、结论、启示和对策
(一)研究结论和启示
结论:第一,种粮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下限和上限分别由种粮收益和家庭自有劳动决定,主要受种粮收益影响。第二,种粮收益低是种粮家庭农场扩大规模的主要动因,因为单位面积收益低,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提高收入总量。粮食生产季节性强,劳动力利用率低,种粮劳动被机械替代性强,家庭自有劳动数量很难约束种粮家庭农场规模扩张。第三,不断上涨的地租降低了种粮收益,驱动种粮家庭农场扩大规模。农机社会化服务大量替代种粮劳动投入,助推土地经营规模扩张。第四,高地租、低收益,土地集约、劳动节约,不利于种粮家庭农场发展。提高粮食生产单位面积收益水平,实现家庭劳动力在时间上充分就业,是种粮家庭农场发展的两个重要条件。第五,规模过度扩张会降低种粮家庭农场的盈利能力,导致生产非粮化和经营公司化趋向。
启示:第一,在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发展种粮家庭农场两个有效措施,一是提高种粮收益,二是增加农业生产中家庭劳动的投入。第二,降低地租是促进种粮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措施。第三,增加家庭劳动力的农业内就业时间是种粮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发展种粮家庭农场的对策
一是完善农村土地、农业补贴和农业组织等相关政策,为种粮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二是创新生产经营制度,提高农业收益和家庭劳动力利用率。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城乡协调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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