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从党中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决策以来,贪腐行为则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经过各级检察部门的不懈努力与辛苦查处,已有数以千计的大小政府贪腐官员及农村干部被依法查办,广大民众无不为之拍手称快。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乡镇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贪腐问题(事件)处理过程中却阴奉阳违。他们在公开、公共场合高谈阔论腐如何败治理农村腐败问题,但在一些具体贪腐事件中,却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源变相袒护贪腐行为或贪腐人员,甚至纵容某些贪腐行为,并对一些举报贪腐行为的农民进行打击报复,致使一些农民举报的贪腐问题(事件)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畸形的主观意识形态,严重制约着农村的贪腐问题(行为)治理。本文笔者以在H省多地农村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详细解析地方政府因畸形主观意识形态对农村贪腐问题治理的制约。
一、调查结果:当前农村存在的贪腐问题(行为)及治理现况
从2010年至2017年,笔者在H省四个地区先后走访的数十起征地(拆迁)事件及其它涉及农村资金事件(问题),从了解到实际情况发现有些农村干部及乡镇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处理一些农村问题过程中仍存在各种各样的贪腐行为。根据这些贪腐行为的特性,笔者将其归纳为变相型贪腐、隐藏型贪腐、政府型贪腐、等级型贪腐及政府性贪腐。而相关部门在处理这些贪腐问题及贪腐行为的过程中作出的某些行为却令人匪夷所思。
(一)农村贪腐问题类别的分类
1.变相型贪腐行为。此类型的贪腐问题指的是农村干部或乡镇政府某些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掌握的权力资源伪造某些事实,套(骗)取国家惠农政策中下拨给农村的各类补贴(补助)款。从表面看,其行为没有侵害农民的某些利益,但他们却打着农民的幌子侵害了国家下拨给农民的利益。如一些农村干部伪造耕地补贴面积或编造农村贫困农民信息套(骗)取国家的粮食补贴款与农村扶贫款。如J市M区D村村支书与村会计在上报全村耕地面积时多报了300多亩,然后将这多出的粮食补贴款被他们少数几个人瓜分、再如X市Y县Y镇X村的村委主任,利用其亲戚在镇政府民政所担任领导的便利,将自己申报为特困户,每年领取上级下拨的救贫资金(3年)7万多元。
2.隐藏型贪腐行为。此类贪腐行为主要指的是农村干部(主要指的是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主任)在没有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将村集体的或属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涉农资金进行挪用或变相侵吞。如J市M区D村的村支书将属于村集体的300万元的集体资金挪用到某企业里,农民经调查发现其儿媳在该企业里拥有一定的股份;又如X市C县城关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将村民的征地补偿款200多万元挪用到自己开办的企业里。当农民发现后追究时,其解释说是以年息1.5分的利率贷的此款;再如X市G区L庄村委主任在没有召开任何会议的情况下于2010年将350亩集体土地以每亩每年1600元的价格租赁给某公司长达70年。另外,在一些征地(拆迁)事件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同一区域内(同一征地事件。拆迁)中实施不同的补偿标准,如X市C县政府修环城路,征用C村数十亩耕地。被征土地涉及两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其补偿标准路东的是每亩45万元,路西的则是每亩4.5万元。
3.政府型贪腐行为。此类贪腐行为主要指的是有些乡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土地征收或拆迁事件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政府名义”截留、克扣农民应该获得的补偿款,或在其它涉农资金过程中,用掩盖、或隐瞒违法手段为自己(本单位)捞得的“好处费”。因为这种贪腐行为的实施者几乎上都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为此称其为政府性贪腐。如X市F县H镇2011年发生的一起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的行政罚款,其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县国土局对土地违法者作出4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此款上交县财政。后来,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县国土局获取的证据中发现该罚款为70万元,且没有上交县财政。再如X市G区G镇Z村的574万元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问题,镇政府建物流公司征用Z村259亩耕地,市国土局的征地方案中载明:货币安置186人,人均安置补助费为30886元,如此计算,其安置补助费为574万元。但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此款。农民将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诉至法庭。在法院的判决下,无论是镇政府,还是国土资源部门都拒绝答复该费用目前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4.等级型贪腐行为。这种贪腐行为是指当前很多农村贪腐问题中最普遍的现象,一些农民干部在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与乡镇政府某些官员或相关职能部门串通一气搞的“雁过拔毛”的贪腐行为。如L市L区X村2011年发生的征地(900余亩)事件,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征地方案中显示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4.48万元,区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公告中显为每亩4.5万元,乡政府的证据上显示为每亩3万元,被征地农民实得每亩20150元。
(二)变相袒护包庇贪腐行为(人员)现象
1.乡镇领导掩盖农村干部的贪腐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财务应在3至6个月公开一次。当前很多农村都没有依法进行公开。特别是中央相关部门实行“村账乡管”的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后,一些农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村委会产生的一些特殊涉农资金,如村集体的(部分)土地非法对外出让或出售的土地出让金、国家下拨的各类补贴款等等,向乡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公开关于“XXX项目涉农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政府信息。根据“中纪发(2006)24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乡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法、如实给予答复。但,一些乡镇政府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或故意将答复的内容变更为不是农民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有些是在法院的判决下及执行下,他们仍拒绝答复。其目的就是变相拒绝公开。其行为是变相袒护、隐瞒某些贪腐人员的贪腐行为。
2.将刑事司法变成个别地方官员阻拦农民进行举报贪腐的工具。在当前的农村发展建设中,很多村庄都发生了征地(拆迁)事件。一些农民发现自己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障被政府侵吞,为此而进行上访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一些农民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到农村干部,或乡镇政府某些官员,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在办理或处置征地(拆迁)事件中的贪腐证据。于是,一些农民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在大量证据面前,涉事领导担心农民的举报会导致自己被牵涉出来。为此,他们用各种手段阻止农民对贪腐行为的举报。其一:与举报农民私下协商,答应妥善处理举报农民自己的问题,让举报农民不再追究(举报)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其二:一些具有贪腐行为的政府官员起初给举报贪腐农民一定数额“费用”做诱饵,迫使举报农民放弃举报。当举报农民收到相关费用后若干时间,这些企图用钱摆平问题的政府官员到到公安机关举报这些农民“敲诈”,致使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些举报贪腐农民进行依法查办;其三:因一些举报农民的举报方式是上访,一些领导则以“非正常上访”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罪名将举报农民依法法办,甚至给予判刑。这样既能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又达到彻底封堵举报农民的举报行为。
3.公权力机关对某些贪腐行为(人员)的变相袒护或包庇。针对农村存在隐藏型和变相型贪腐行为,农民是无法,也无资格进行界定的,只有在获取相关确凿的证据后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反映。农民获取相关证据的合法途径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此,有些农民向乡镇政府或处理相关问题的职能部门申请公开相关项目的涉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乡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依法、如实给予答复。但有些乡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为了掩盖或隐瞒某些人员的贪腐问题(行为)拒绝答复,或给予不如实的答复。为此,一些农民将政府诉至法庭,想通过司法获取相关政府某些官员贪腐证据。但有些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农民的诉讼或诉求。公权力机关的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在变相袒护某些贪腐人员的贪腐问题。
二、农村贪腐问题治理瓶颈
1、乡镇政府在处理贪腐问题中严重“护短”。从当前一些农村发生的贪腐问题(行为)可见,农村贪腐问题(行为)已不是某一个人所为,而是由一个利益团伙共同实施所为。其贪腐行为有的是下级效仿上级所为,有的是上级与下级共同参与所为。在这些贪腐行为的利益链条中,有些贪腐人员是乡镇政府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员,有的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农村干部。他们在官场或社会上都具有一定的人际关系,若对于这些贪腐问题(行为)进行查办,很可能会出现多米诺效应。为此,当他们获悉农民在对他们的贪腐问题(行为)进行举报时,他们或用用各种方式阻止农民举报,或者在某些问题被查实,他们利用各种关系掩盖他们的贪腐问题(行为),或是在查办贪腐案件过程中用“内部关系”进行袒护。使贪腐人员及贪腐行为尽量被隐瞒,或免于责任追究。
2、农村贪腐问题治理模式的缺失。为了治理贪腐问题,中央相关部门不仅实行了巡视制度,并将纪委与检察院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组建新的监察委员会,并实行了《监察法》。从中央的方针政策分析,此举说明了加大了治理贪腐问题的力度。但一些事实显示,这些政策在乡村贪腐治理过程中却出现一些缺失。其一大量事实证实农民只有反映(举报)权利,但没有了解、获悉处理结果的权利,从而导致农民举报的贪腐问题(行为)呈现龙头蛇尾现象;其二地方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人员都是当地的纪委与检察院的某些原班成员组建而成,没有新的面孔。他们不仅对农民举报的贪腐问题(行为)十分清楚,举报贪腐问题的农民对他们也十分了解。举报贪腐问题的农民称这种情况是“新瓶装旧酒”,被举报的贪腐问题(行为)根本得不到处理;其三中央或省级巡视组下到地方巡视时,举报农民根本见不到相关巡视人员,即便是将相关举报材料邮寄给巡视部门,其结果是相关举报材料“旅游一圈”又回到原来相关人员手中。
3、办案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担当意识。从目前一些农村出现的这些贪腐问题(行为)的特性及查处这些贪腐问题的职能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作出的一些不正当行为分析,农村贪腐问题治理遭遇的瓶颈不是我国相关法规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善引起的,而是乡镇领导或查办案件的相关人员的思想意识形态出现了偏差。他们缺乏对国家、对人民赋予权力的责任意识,没有利用这些权利更好的查处贪腐问题,而是将这些公权力作为自己在处理某些问题过程中进行某些交易的工具。这种公权私用的个人行为严重制约了农村贪腐问题的治理。
三、治理农村贪腐问题被制约原因分析
通过对当前一些农村发生的贪腐问题(行为)及相关部门查处过程中遭遇的瓶颈分析,主要有两方面因素造成的。
1.贪腐问题查处中,人情世故高于党纪国法。大量事实显示,当前一些农村出现的贪腐事件中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农村贪腐问题呈现“连锁性”。农村干部的贪腐问题(行为)与乡镇政府的某些领导或上级相关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些贪腐的农村干部认为贪腐问题(行为)不是自己一人所为,“上面”有人“照着”不会出事的,即便真的发生“意外”,“上面”也会想办法摆平的。否则,“上面”的贪腐行为就有可能被牵连出来。因担心自己的某些贪腐行为被牵连,“上面”的人员就会在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用各种手段“保护”贪腐的农村干部不发生“意外”。由于我国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管理体系的原因,很多部门的相关领导包括纪检检察部门的相关领导都是从本区域内的基层政府选拨的,他们之间或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人脉关系相互熟识。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同在同一区域内任职,抬头不见低头见,谁的面子都不想拨,且今天你给我一个“方便”,日后用得到的时候,我也会给你一个“方便”。这种投桃报李的个人处事方式却超越了党纪国法。这样就给农村贪腐问题正常治理开了“绿灯”。
2.查办贪腐问题案件官员的错误思想观。在农村的贪腐事件中可知,贪腐者都是领导干部,举报者都是普通农民。在我国的贪腐治理程序中,农民只有举报的权力,没有获知查处结果的知情权,更没有参与查处贪腐问题的参与权。这样以来,纪检、检查部门在查处贪腐问题(行为)过程中,因为农民举报的农村贪腐案件不是社会上的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而是一些鸡毛小案。如有人给办案人员“打招呼”,或者被查处人员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话,在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就会“手下留情”,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就不会得罪于某些领导,且为此还会“结识”一些有份量的朋友。如果如实查处某些贪腐案件,举报的农民是不会给其带来任何好处的。为此,他们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宁愿作出一些虚假性结果欺骗举报的农民,也不想过多得罪与贪腐人员。
四、农村贪腐治理的建议
1.加强并改进农村贪腐问题治理有效方式。近年来,为了治理贪腐问题,中央不仅实施了一些新政策,如中央巡视制度,相关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如组建新的监察委员会等,事实证实,这些新规与改革在贪腐治理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农村贪腐问题的治理却有些不尽人意。举报贪腐的农民不仅没有见到巡视领导,反遭到当地政府人员拦截,农民举报的材料最终落到被举报者手中,被举报的贪腐问题没有得到查处,举报者反遭到打击报复。针对这些情况,中央负责贪腐问题查处的部门在制定巡视制度及查处农村贪腐问题过程中对某些方式应该进行必要的改进,做到“三个确定”和“两个保证”。“三个确定”指的是确定巡视人员亲自接待举报农民;确定每一份举报材料都必须做到如实登记、备案;确定对每一位举报农民举报的贪腐问题给予查处复函;“两个保证”指的是被举报的信息内容保证不泄露(否则要追究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保证举报农民不遭受打击报复。这些并非举报农民的过分要求,却是办案人员的职责所在。只有这样,隐藏在农村深处的一些贪腐问题才能被揭开,一些伪装的贪腐人员及贪腐行为才能被监察机关所发现。农村的某些贪腐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强办案人员的思想教育。从目前一些农村贪腐问题及查处情况分析可见,农村贪腐问题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区与盲区。其误区是有些办案人员过度听信某些政府官员的汇报,忽视了某些事实,或不相信农民的举报情况,从而导致某些贪腐问题被政府官员的一些谎言所蒙蔽;其盲区是上级领导重视的是对贪腐问题(行为)的查处,而忽视了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常行为。其结果是办案人员在某些外界因素干扰下,其在查处过程中变相袒护贪腐人员的贪腐行为,或变相打击报复举报者。出现这些误区与盲区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办案人员的“思想观”出现了问题。为此,笔者认为上级相关部门在加大查处贪腐问题(行为)的同时,对基层的办案人员必须加强必要的、严格的的思想教育,使办案人员认识到变相袒护或办人情案的行为与贪腐人员(行为)同罪。只有这样,农村的贪腐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3.农村贪腐问题治理实施异地查处模式。根据我国检察管理体系可知,高层官员贪腐问题的查处工作实行的都是异地办案,而农村贪腐问题则是由贪腐者所在的乡镇党委的纪委部门调查处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有时会出现“灯下黑”或人情案的现象。从当前一些农村贪腐问题在查处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中央纪检与检察部门应该对农村贪腐问题治理进行相应的改革——效仿高层查处贪腐问题的异地办案模式,并让举报者参与某些问题的查处,因为他们对举报的贪腐问题比具体办案人员更清楚其隐蔽性,查处结果应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结束语
当前,有部分人将农村贪腐问题问题归咎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清楚看出农村贪腐问题治理并非如此,关键在于人的思想意识,其次是治理模式与相关制度。如果人的思想意识出现了问题,再好的治理模式与再严格的法律规定都将影响或阻挠农村贪腐问题的有效治理。总之,要想治理好农村贪腐问题,应该从治理者和贪腐者的思想教育下工夫。只有人的思想意识出现了转变,农村贪腐及其它领域的贪腐问题才会发生根本性转变。
(作者系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张八寨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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