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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英:农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遇拒绝答复瓶颈解析与对策

[ 作者:王建英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30 录入:吴玲香 ]

——对H省32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出现的拒绝答复问题调查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推进,普通民众特别是普通农民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为了解相关情况或相关问题处理结果,农民不再向以前那样通过信访的方式获取,而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结果无论是农民还是政府或相关部门都节省了大量资源。为了能让民众更便捷有效的获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6月7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这说明中央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作出的拒绝答复或变相拒绝答复行为令很多农民到费解和无奈。

本文笔者以近年来在H省多地走访的32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了解到的农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被拒绝答复或变相拒绝答复现象详细解析被申请公开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一、农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申请公开的原由及遭遇拒绝答复现象

通过对这数十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统计、归类,分析,笔者将农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分为三类,八个项目的相关信息,其被答复部门涉及乡镇政府、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卫生及发改委等相关行政部门。

(一)农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从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看,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向乡镇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行政机关下拨的以具体实物方式存在的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等相关信息,如征地(拆迁)补偿款及相关款项的管理信息等,此类信息主要有4种情况。

(1)农民向乡镇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款管理及支付情况,如C县C村农民向乡政府申请公开县政府修环城公路征用C村耕地的补偿标准。县政府修路征收C村两个村民小组100多亩耕地,两个村民小组被征地相距不足800米,但征地补偿款每亩相差10倍(一个组的补偿为每亩4.5万元,另一组的补偿标准为45万元)。为了解该情况,被征地农民向乡政府申请公开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依据。

(2)被征地农民向征地单位或社保机关申请公开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相关情况,如2008年,国家修建石武高铁征收X市G镇6个村150多亩耕地。按照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用地者应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其标准为每亩5500—8800元)。为了解该费用缴纳情况,被征地农民向征地的实施单位乡政府和该费用的管理单位区社保局申请公开。

(3)被征地农民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鼓励被征地(拆迁)农民配合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而公示给的奖励资金管理与支付情况,如L市L区X村农民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区政府搞开发征地(2010年征地面积960亩)时,其自己公布的征地奖励款(每亩2000元)。区政府在下达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上讲该款已落实到位,但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该款。为了解该款的发放情况,被征地农民根据村账乡管的政策向镇政府申请公开该款发放情况。

(4)相关农民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其对土地违法者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的相关管理情况,如F县H镇农民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在处罚村干部非法出让耕地的罚款(47万元)的管理情况。2010年,H镇X村村干部非法将集体土地219亩耕地转让给一公司搞所谓的农林开发(实际上是搞商业建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处罚意见书上讲已处罚(罚款25万元)。为核实处罚情况,该村村民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处罚信息。从其答复信息上发现处罚所用的票据为无效票据,且处罚金额为45万元,但没有缴到指定的银行里。

第二类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其制作或必须保存的文字性信息,如上级行政机关下达(出台)的相关文件或作出的某些批复等,此类信息主要有3种情况。

(1)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使用)的批复文件。J市M区农民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区政府修环城路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经申请获悉,该路修建的征地还没有得到批复)。

(2)向规划、建设、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某些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等材料,L市农民向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区政府建汽车商贸城的相关信息。

(3)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方案或相关土地事宜的后期处理情况,如X市G区农民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石武高铁临时用地复垦的相关信息。

第三类是向一些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其在处理相关事务中对第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公开医师取得医师证资格证书的相关信息。Z市X镇农民在一起医疗事故发现该主治医师涉嫌无证行医。为核实该医师行医的合法性,其向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公开该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程序材料。

(2)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处理相关问题(事件)的处理结果。L市L区X村农民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其批准刻制村委会印章程序材料。因X村村民(原村委主任)发现村委会在一次征地过程中签订的征地协议上加盖的村委会印章有问题,被告知是村干部更换印章所为。为核实相关情况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开更换印章的相关程序材料。

(二)农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原由。

通过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农民走访了解到,他们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农民想了解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在征地或拆迁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它方式获取的信息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乡镇政府或农村干部的侵害,为了解或核准相关情况而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种情况是农民核实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件(问题)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法定义务,如国家修建石武高铁征收X市G镇6个村150多亩耕地。按照省社保部门出台的政策,征地者应该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为了解该费用缴纳情况,X市G镇村民王某向乡政府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该费用缴纳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农民为了解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件(问题)过程中作出的处理结果,如F县H村村干部非法将村民274亩耕地非法出让给一公司搞小产权房建设,F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土地违法事件进行行政处罚,罚金47万元,应上交到国库。经调查发现,县国土资源局只是在自己(指的是单位)获取一定好处费后,根本就没有进行处罚。为了解该罚款管理情况,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罚款的相关信息。

第四种情况是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或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第三人作出的行为与被申请公开机关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作出的具体行为是经被申请公开机关(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许可的。只有核准被申请公开机关对第三人批复或许可是否合法,才能证实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相关农民才向被申请公开机关申请公开其批复或许可信息。如L市农民诉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其批准刻制村委会印章案件。

(三)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现象

根据这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实际情况,笔者将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的现象归纳为三种:

第一种是“无赖”型,该现象就是在相关事实证实相关信息是被申请公开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情况下,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承认相关信息存在,也就是不承认相关信息是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即使在法院的判决甚至执行下,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和执行,仍不给予答复,如J市M区农民向镇政府申请公开村干部非法占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搞小产权房建设的600万元集资款的情况,在法院的两次执行下,镇政府仍拒绝答复(农民查实镇政府是以红头文件的方式上报至上级相关部门的)。

第二种是答非所问型,也就是变相拒绝答复,该现象就是在法院的判决及执行下,被申请公开机关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并非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如X市G区农民王某向乡政府申请公开国家修建石武高铁征收6个村180多亩耕地,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情况。

第三种是“权力”型,该情况就是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签收农民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他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当前,很多农民都是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因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受理过某些农民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且为此而“招惹”一些麻烦。为了避免再次“招惹”不必要麻烦,当某些农民再次用快递的方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政府或相关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农民邮寄的特快专递。这样,他们在法庭上可以用“没有收到农民递交的申请”为由而拒绝答复。

(四)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答复的理由

根据法院审理情况及被申请公开部门在法庭上陈述情况,笔者将其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的理由归纳为两类4种理由。

第一类是所谓的“正当性”理由。这种理由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被申请公开机关为了拒绝答复,有意曲解事实,套用这些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根据被申请公开机关所讲情况,笔者将其归纳为4种情况:1本机关(指的是被申请信息公开部门)不是该信息答复主体;2农民没有资格申请公开(相关)信息;3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后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4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第二类是令人感到诡异的理由。此类理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被申请公开机关完全是凭借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源和其主观意识作出的武断决定。此类理由就是“霸道”理由,也就是没有理由的理由,即被申请公开机关承认相关信息是我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但就是拒绝答复。如X市H区农民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其给某些人员办理的所谓建筑许可证书(因镇政府是无权办理此类证书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在法庭上,镇政府承认该证书是本机关颁发的,且保存的。但对于农民的申请,就是拒绝答复。

二、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变相拒绝)答复分析

从这32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可见,依法或在法院判决及执行下如实给予答复的有8例,其它24起是拒绝答复或变相拒绝答复。从中可见,其依法答复率只占25%。而拒绝答复或变相拒绝答复占75%。这种现象说明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法律认知度很存在严重缺失。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谁制作,谁保存,谁答复。但在具体实践中,很多情况是相关信息的制作、保存及实施情况并非同一部门,而相关问题并非在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程序中发生的,而是基层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如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被截留、克扣等违法行为等。被申请公开机关故意模糊相关概念,应对农民的申请和干扰法官的审理。其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行为拒绝答复。根据实际情况,笔者通过相关案例从两个方面详细解析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的真实原因。

第一个方面是从相关案例证实被申请公开机关如实答复农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所引发的后果及被暴露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公开机关应该依法、如实给予答复。但一些被申请公开机关要么不予如实答复,要么拒绝答复。大量事实证明不答复说明其中存在某些问题,如果如实给予答复,可能引发更大更多问题。如X市G镇农民申请公开石武高铁制梁场临时用地复垦费案件:国家修建石武高铁,施工单位临时占用X市G镇Z村200亩耕地作为制梁场使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文件规定,用地结束后两年内复垦完毕,按照省国土厅下达的文件数据计算获悉其复垦费用为每亩9600元。因没有按时复垦,村民王某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复垦方案。但省国土资源厅拒绝答复,为此,村民王某将省国土资源厅诉至法庭。在法院的判决下,省国土资源厅给予答复,从答复的内容上显示的数据获悉,其复垦费用并非每亩9600元,而是每亩4万元,如此计算,200亩耕地的复垦费就是800多万元。后来,获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临时用地复垦的副局长被查。

类似情况很多,再如H县H镇X村农民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在处理该村村干部非法转让219亩耕地搞商业开发的土地违法处罚情况。根据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显示的信息可知,县国土资源局处罚结果是罚款25万元。而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的相关票据发现,罚款金额为45万元。但有些罚款票据为无效票据,且所罚款项并没有按规定交到指定的银行里,而是交到镇土地所。后来查实,镇土地所所长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亲兄弟。

从这些情况可以清楚看出,这就是被申请公机关依法、如实给予答复引出的“意外”问题,由此可见,这就是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答复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方面是从被申请公开机关自己给出的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理由与其隐形理由进行解析。根据这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了解到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答复的理由有两类,一类是被申请公开机关自己给出的理由,另一类是其拒绝(变相拒绝)答复背后的隐形原因。事实证实无论是其自己给出的理由还是其背后的隐形理由,都证明了他们在相关事件中存在某些问题。

(1)被申请公开机关自己给出的理由。如X市G镇农民诉镇政府答复石武高铁征地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008年11月,国家修建石武高铁X段征收了X市G乡6个行政村130多亩耕地。按规定相关文件规定用地单位应该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其标准是每亩4878元)。因镇政府是征地的具体实施者,2015年1月6日,农民向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答复给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相关情况。但镇政府拒绝答复。为此,该农民其诉至法庭。

2015年4月9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镇政府给予答复。镇政府的答复内容是让农民到社会与保障网上查询。按照镇政府所讲,农民到社保部门咨询。被告知只有出具缴纳的相关票据,才能查询。而缴纳的票据正是农民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为此,该农民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的答复,并重新如实给予答复。2015年9月11日,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镇政府4月17日作出的答复,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10月28日,镇政府给予答复,其答复是要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重新申请。按照镇政府所讲,该再次向镇政府进行申请。2015年11月15日,镇政府给予答复。其答复结果讲:你的申请镇政府已给予答复,你的申请是重复申请,为此不予答复。因不服该答复,农民于2015年12月28日第三次将镇政府诉至法庭。请求法院撤销10月28日的答复,并重新、如实给予答复。2016年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镇政府10月28日的答复,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镇政府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的执行下,镇政府给予答复。其答复结果:镇政府不是该政府信息的制作者和保管者,公开该信息不是本机关的职责范围,为此不予答复。

从此案例可以清楚看出,镇政府自己给出的拒绝答复的理由实际上就是拒绝答复。

(2)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的隐形原因。如X市G镇农民向市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申请公开被征土地的574万元安置补助费的情况:

2010年3月,X市G镇政府征用Z村259亩耕地建物流公司。镇政府与国土资源局宣布征地面积为259亩,补偿标准为每亩5.3万元。以此计算,其征地补偿金额为1372.7万元。后来,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的信息获知补偿标准在其原来的标准上每亩又追加了9000元,其中3000元补给农民,剩余6000元给村委会发展经济。由此可知,被征地农民实得补偿标准是每亩5.6万元。以每亩5.6万元的标准计算,其补偿款金额为1450.4万元。

后来,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市国土资源局获取的土地征收方案获悉,此次征地过程中安置补助费的相关信息:安置农业人口348人,其中货币安置300人(人均安置补助费为30886元),用地单位安置30人,留地安置18人,其中Z村需安置186人,如此计算,安置补助费应该为574万元。为了解此款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村民向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答复这574万元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及支付情况。但拒绝答复。为此,村民将镇政府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判决下,镇政府给予答复。但其答复中没有讲574万元的安置补助费的管理情况,却注明此次征地面积并非259亩,而是219亩,比文件上少了40亩。以此计算,其征地补偿金额发生了相应变化。如果以每亩5.3万元的价格(219亩)计算,其补偿金额为1160.7万元;如以每亩5.6万元(219亩)计算,其补偿金额为1226.4万元。其误差的40亩补偿费下落不明。

由于此答复并非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此,村民再次将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答复这574万元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及支付情况。镇政府的答复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谁制作、谁保存,谁答复的原则,此信息应该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答复。随后,村民向市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答复这574万元安置补助费的管理情况。但市国土资源局没有答复。为此,村民将市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相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答复这574万元安置补助费管理及支付情况。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市国土资源局不答复行为违法,但驳回村民其它诉求。因不服该判决,村民和市局都进行了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市国土资源局告知村民,该信息虽然是市局制作的,但具体问题在镇政府的管理与支付程序上,应该让镇政府答复。按照法院的判决,镇政府没有上诉,这说明镇政府认可了该判决。但其却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于是,村民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在法院的执行下,镇政府给予了答复,其答复内容仍没有讲这574万元安置补助费的相关情况。从这份答复中看出此次征地存在4方面问题:其一是征地面积是259亩还是219亩;其二补偿标准是每亩5.3万元,还是每亩5.6万元;其三是574万元安置补助费;其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的问题(每亩6000元)。

由此可见,镇政府这种答复实际上就是变相拒绝答复,其目的就是不想给予答复。

三、被申请公开机关拒绝(变相拒绝)答复对农村社会治理造成的影响

1、变相袒护违法者,纵容其违法行为。事实显示,农民申请公开这些信息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合法方式获取相关材料来证实某些政府(行政部门)领导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阻拦某些违法行为的蔓延。因这种拒绝(变相拒绝)答复行为实际上等于变相掩盖了某些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违法行为。这样以来,在某些政府领导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一种错误意识:我(指的是被申请公开单位)违法了,法律不仅不能讲我怎样,反而还能“保护”我。从而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得以蔓延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效仿,导致这种违法行为越来越多,给农村治理带来更多麻烦。

2、农民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质疑。事实证实,相关信息是证实某些行政部门或相关领导在处理相关事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唯一、重要标识,而信息公开是农民获悉这些信息材料的合法、便捷、有效途径。而这种拒绝(变相拒绝)答复行为实际上就是变相剥夺了农民对这些信息的知情权,变相封堵了农村获取相关信息的通道。当被申请公开机关故意用各种理由拒绝(变相拒绝)答复时,法律又不能将这些故意违法者绳之以法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这些农民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3、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脱变为“老赖”,农村治理受影响。当前,在中央推行的核心价值观中明确一点就是“诚信”,但从这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判决及执行情况可见,有些乡镇政府或行政部门将法律视为儿戏,将法院的判决文书视为“废纸”。这样,政府就像一些失信的个人一样变成“老赖”,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在民众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行为导致农民对政府失去信任,这样会给农村治理造成某些阻碍。

4、政府或相关部门对问题处理的决策缺乏针对性,使相关问题得不到根本处理。本来,农民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信息来核实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想了解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对相关事项(问题)作出的具体处理情况,或者其行为是否违法等。对于这些问题,农民有其不同的见解与建议,由于农民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者,他们的建议或见解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由于这种拒绝答复行为,等于变相拒绝了农民的建议或见解。因缺乏来源于最基层的见解或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作出的决策缺乏针对性,从而导致某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而影响农村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

5、农民参与农村治理的决策意愿被剥夺。从农村治理的实际情况可见,农民无论是对相关问题提出不同建议,还是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或举报,其行为都是参与农村治理的具体表现。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或影响到农村的稳定。此时,只有通过农民的反映或举报才能传递到上级相关部门,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由于这种拒绝(变相拒绝)答复行为,导致相关农民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更无法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线索。最终导致某些违法行为在农村治理过程继续被“隐藏”。这样,这种行为实际上变相剥夺了某些农民参与农村治理的意愿。

四、治理对策与整改建议

这些拒绝(变相拒绝)答复现象说明有些政府或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其相应的工作中还存在某些问题和缺失,其影响的不仅仅是农民对被申请公开机关的不满与抱怨,更会使农民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质疑,对农村社会治理产生阻碍,甚至会导致农民在处理某些问题上重新回到“信访”的老路。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也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法规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社会治理,根据当前存在的实际情况,笔者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与整改建议。

1、加强被申请公开机关的法律、责任意识教育。通过对这些政府信息拒绝公开案件分析可见,一些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农民申请公开的行为用种种理由给予拒绝,这说明相关机关不想或不愿意让相关信息内容被批露出来。从现实生活方面讲,其行为掩盖了该信息的真实内容,实际上也是变相剥夺了农民对该信息的知情权,也变相隐瞒了某些政府或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特别会造成向上级相关部门传递错误讯息,给相关部门日后此类问题的处理造成误导,给农村社会的治理造成误导。

为此,建议上级相关机关应给本着对政府负责、对农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对被申请公开机关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责任意识。只有当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才会依法、如实给予答复。

2、建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机制,促进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如实给予答复。根据这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看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一些政府(相关行政机关)之所以无视法律作出这种拒绝答复行为,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对这种不作为行为有明确的被追责规定。根据当前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出现的拒绝答复现象,法院与相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动汇报机制,当一些政府(行政部门)因拒绝答复民众政府信息公开而被起诉的和因拒绝履行法院判而被法院执行的,法院应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如实汇报。同时,上级行政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明确的处罚机制,即因拒绝答复而被农民提起诉讼的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罚,因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而被执行的应该当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等。只有让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感到其作出的行为是要付出法律代价时,他们才会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职责,对农民的申请如实给予答复。

3、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杜绝政府信息公开出现法律盲区。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涉及影响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不能被公开。从这些政府信息拒绝答复的案例中看到,有些被申请公开机关认为农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连带责任,为了不给本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某些不便和麻烦,他们故意混淆事实,用这种规定作为拒绝答复理由,并以此来掩盖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由于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对这种“故意”行为作出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在处理相关实践中,针对这种故意行为就出现了“真空”或“盲区”。

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应该将影响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等相关规定更明细化、明晰化,如将个人基本信息与隐私区别开、将影响社会稳定信息与个别领导的违法行为界定清楚,使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能十分明确的判定什么样的情况是法律规定的真实意涵,什么样的情况是被申请公开机为逃避法律处罚给出的所谓噱头。

这样,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区域就不会出现法律盲区,相关法律规定就不会成为了某些领导或某些行政部门违法的“理由”。

结束语

从本文的论述可见,有些政府或行政部门无视或曲解相关法律规定拒绝答复农民的申请公开,此举说明他们不想或者不愿意让农民获悉相关信息的真实内容。其行为不仅等于变相剥夺了农民的相关的信息权,也等于变相袒护或掩盖了相关领导(部门)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本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是为了让其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社会的治理,但某些政府官员却将其变为愚弄农民的“戏法”,给农村治理造成诸多不利。

总之,再好的法规,必须人人遵守,无论他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否则,其就会被走形变样。

(作者系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张八寨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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