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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指导意见

[ 作者: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31 录入:吴玲香 ]

各相关区县农委(农业局)、保险公司:

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从市场准入、市场行为规范、监督考核等各个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体来看,这些措施对于维护农民利益、规范市场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农业农村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规范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主要问题

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市场竞争主要集中于养殖业,导致种植业保险不充分,没有做到“愿保即保”;市场竞争主要集中于种养大户,忽视了普通农户的保险诉求;部分大户滥用市场选择权,谋求过度赔偿;部分保险业务人员为获得保费收入,存在协议投保、理赔等违规行为。

上述问题的出现不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于保险体系的规范发展、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不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在于部分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也同当前部分区县保险市场分配原则密切相关。

二、主要措施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在严格执行业务规范的基础上,对于区县保险市场布局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强化区县组织管理责任

按照中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的要求,区县作为组织工作的主体,要在已明确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职责的基础上,更多地承担起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在符合全市统一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的组织、推进、管理办法。

2.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市场格局

各区县原则上应以乡镇为单位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以险种或补贴份额为划分标准,补贴份额可以作为辅助管理手段。

市场格局的划定由区县农委(农业局),在充分听取乡镇意见的基础上,依据2011—2013年区域内各公司在该乡镇的人员情况、保费收入情况、保费结构、累计赔款金额、惠及农户数量、乡镇险种产值、乡镇所处地域、农民认可度,并结合各保险公司当前现实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

布局的划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划分结果及详细依据应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场格局划分一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1日前,各区县农委(农业局)应将划分方案及依据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2014年市场格局划分从3月1日开始。

对于区域农业保险市场竞争程度有待提高的区县,可暂不进行市场划分,但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确保不发生违规、违法问题。暂不进行市场划分的区县应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3.建立考核及区域市场退出机制

为避免市场格局确定后保险公司降低服务水平,建立分层级、多因素的考核机制及区域市场退出机制。

每年年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区县农委(农业局)具体实施、乡镇政府参与,以乡镇为单位对保险公司上一年的工作进行考核。

以乡镇为单位的考核,综合考虑市级第三方审计、投诉情况、农户入户调查、乡镇认可度、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分险种保费收入结构等内容。在乡镇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平均的方法获得保险公司在该区县的考核结果。区县考核结果在农委(农业局)、各乡镇以及各家保险公司间予以公布。

考核结果排名后2名的乡镇,或保险公司发生有效投诉2起(含)以上且经查实的乡镇,承保该乡镇的保险公司应当退出该乡镇,由区县农委(农业局)将该乡镇的业务调整给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承保。

行业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乡镇或第三方审计发现问题突出,尤其是不予补贴保费数额占该乡镇农险保费总额比重较大的乡镇,该乡镇的业务应当转交给无违规行为发生且区县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公司承担。

除以上明确规定外,区县调整市场格局,应向相关保险公司说明详细原因,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具体工作安排

1.每年3月1日划定乡镇后,保险期限未结束的保单应当执行完毕。禁止保险公司提前与农户签订跨年度、超长期保单。一经发现,不予保费补贴。

2.划定乡镇、及乡镇调整保险公司后,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承保理赔资料的交接工作,防止漏保,保障农民利益。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乡镇的灾害预防、灾情统计等与保险有关的工作。

3.处于保护期的区域特色险种的业务开展不受市场划分的限定。但有关保险公司只能在其他公司的业务乡镇从事该险种的业务,不得开展统颁条款险种的业务。

4.区县农委(农业局)、各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对农民的解释、宣传工作。

5.市场格局划分限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农家乐等没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涉农保险业务不受市场格局的限定。

6.保险公司应根据划定的市场格局,及时调整、充实基层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业务乡镇的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各险种“愿保即保”,积极挖掘农户保险需求。

各区县、保险公司应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高度重视保险市场无序竞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危害、对保险公司以及农民利益的危害、对财政资金安全的危害,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针对问题实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吾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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