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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乡村社会治理应从乡村社会重建入手

[ 作者:龚维斌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14 录入:王惠敏 ]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治理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乡村社会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理”源自“社会管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体系中衍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的概念。前者与后者相比,主要表现在主体、手段、阶段不同。社会治理是在党政主导下,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立足公平正义,以实现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协调利益关系,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社会认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乡村社会治理是乡村治理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包括乡村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防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既包括常态社会治理,也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置,这里主要讲常态的社会治理。

二、乡村社会治理的背景

城镇化、信息化、连通化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新历史背景。由于全国地区差异大,这里是指一般意义上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社会治理,有空心化、老龄化、留守化、利益和观念多元化、衰败化的现象,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社会关系、利益分配、基层管理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增多,其本质是生存、发展、观念和秩序的变化所带来的问题。乡村社会治理的国家政策已从城乡分割、农民进城、以城带乡的阶段发展到城乡融合阶段。

三、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和重点

要在城乡互动融合一体化发展和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政治“五位一体”的格局下看待乡村振兴和乡村社会治理的出路。乡村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在城镇化、信息化、连通化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利益格局、思想观念与传统社会都不一样了,乡村社会建设是在变动的格局中重建乡村的个人、家庭、社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三共”格局,培养新型农民、新型乡村干部和新型农村主体,重建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婆媳、隔代、养老和婚姻等家庭关系,重构农村社会风俗、习惯、组织等公共生活,重组农村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农村广场舞、百姓议事团、村民议事会、能人返乡等案例,反映了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支点、载体和力量。

(本文根据作者在“清华三农论坛2018”分论坛二“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上的发言整理,经本人确认并授权。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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