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因为关系到补偿利益,由此产生了宅基地上的纠纷,这里面一大部分涉及到继承问题。因为继承问题让兄弟反目、亲人生怨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免让人心寒。厘清这继承问题对于征收工作的进行和家庭和睦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下面是让在明律师为大家答惑解疑。
谁让你的宅基地发生了继承?
有这么一个拆迁案例:
父母去世,留下0.9亩宅基地。甲、乙、丙三兄妹约定平均分割宅基地,即每人0.3亩共存在一块宅基地上,且甲、乙均已在宅基地上建起了经营性用房。后遇拆迁,政府依照当地一亩地13万的补偿价格补偿甲、乙、丙共120万元。
甲乙丙认为政府补偿偏低提起诉讼,其诉求为:要求补偿甲360万、乙340万,丙260万。理由:建房面积大,且为经营性用房有稳定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的补偿和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差距为何如此之大呢?在明律师说:这是因为政府和当事人在继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政府仅按宅基地原有面积0.9亩进行总的补偿计算。而当事人在认为自己合法占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加上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进行了计算,从而导致了与政府给出价格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两种计算方法谁对谁错呢?这不能一概而论,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宅基地不能继承,协商可提高价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细说这条规定,即: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出让、买卖、继承都由集体说了算,个人不能单方面的按自己的意思进行有关活动。从这个法理上讲,上述案例中政府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是违建也理所当然,给出的补偿价也情有可原。
但政府忽略了现实情况(拆迁中为了达到最低成本的补偿,政府经常性用这招),即因为历史因素的积累,农村宅基地因为父母死亡,自然而然的遗传给子女使用已经是中国农村的常态化现象,也就是中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基本上都是根本性违法,但却有它存在的理由和必然因素。
综合以上,在拆迁征收的补偿中,政府不应该只单单的根据法律来认定宅基地继承的违法与否,这里面必须有可调控的空间。据此,在明律师提醒拆迁户,以此提起诉讼必然是败诉的,但别放弃协商沟通的筹码。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已经和政府达成了协议。
二、房屋可以继承,地随房走保补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继承宅基地违法,但在宅基地上已经建立起了房屋并证件齐全,政府不予补偿是不合法理的。且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表明:房屋属于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并流转的。再根据“地随房走”的原理,房屋补偿是合乎法理的且应该的。
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这在立法上、学术界都还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解决办法。这也给出了拆迁户和政府的谈判空间。
所以,谁让你的宅基地发生了继承呢?别急着给出答案,先去和拆迁政府谈谈吧。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头条号 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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