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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的“一”“二”“三”

[ 作者:碎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4 录入:实习编辑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个意见的名字很长可能很多人都弄不明白,这个文件的发布实际上是形成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即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同时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是一项根本的原则制度,而实际情况是在改革开放之前一味的,只坚持这项制度,确是不适应时代要求,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那如何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当时为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极大的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一”到“二”的“两权分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这种“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了。

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权,使得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而导致的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

二是农业的技术创新具有规模效应,创新投入很大而传播相对较容易,因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一般农民很少有积极性进行技术创新。同时,由于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技术革新带来的效用并不是很明显,而学习技术是要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学习积极性很低,从而导致这个农业的技术发展缓慢,平均土地产量难以得到很好的提升。

三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耕地的条块分割不利于经营的规模化。一家一户小规模的生产经营,交易方式落后。由于势单力薄,谈判资本弱,难以保护自身利益。

那这次《意见》提出的“三权分置”即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适应时代需要的。对农民而言,这必将进一步的解放农村的多余劳动力让其更多的参与到其他范围的生产生活中去。而同样对土地经营者而言,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置意味着其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受到法律的保护,促进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能。对国家而言,“三权分置”有利于土地集中管理,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中国经济全面的发展。

从“一”到“二”在到“三”的“三权分置”不仅表现了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对农民民生的关注,也彰显了中国不断创新发展的勇气和决心,在新时代我相信中国也一定会不断破浪前行,抒写属于自己的篇章。

作者地址:经开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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