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员工农民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没有收回应收的货款等等,公司也必须照常发放工资?”在由于工资引发的诉讼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释法,往往仍难于置信。事实上,许多农民工也并知道,在诸多情况下,即使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也照样不得克扣工资。
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不得扣工资
【案例】 2016年3月,李婷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婷娟没有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有权按照对应比例扣除李婷娟的工资。可李婷娟虽然通过一个月日以继夜式的苦苦奔波,最终所达到的销售额仍与任务相距甚远。公司实际发给李婷娟的月工资只有300余元,甚至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论员工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未曾收回销售货款,不得扣工资
【案例】 因作为销售员的柳枝萍经手的一笔货款,虽然经过公司半年的一再催要,最终仍未能收回,公司于2016年4月底作出决定:自当月起,每月扣除柳枝萍50%的工资用于清偿,直至款清时止。尽管柳枝萍百般辩解,公司就是我行我素。无奈之下,柳枝萍只好提起了仲裁和诉讼,好在仲裁机构和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应当对柳枝萍的经营行为承担风险。更何况货款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钱款,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力的补偿。两者是完全不同且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的法律关系。
未经同意辞去职务,不得扣工资
【案例】 由于在公司累受排挤,导致难于施展才华,孔如玉经过再三考虑,最终于2016年5月初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明确表明辞去技术员职务且将在30天后离职。可公司鉴于孔如玉人才难得而未予准许。当孔如玉于期满后坚持离职时,公司以给其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为由,扣除了孔如玉三分之二的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在孔如玉已经依据法定的形式、期限辞职的情况下,公司自然无权以任何理由克扣其工资。
因为不可抗力迟到,不得扣工资
【案例】 2016年6月,胡筱凤休完五天公休假,乘晚上客车返回公司途中,因天降暴雨,导致山体滑坡,道路中断。本来完全可以在次日赶上上班她,被迫拖延了两天。而公司在发放该月工资时,恰恰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扣除了两天。“我没有任何过错,安全是因为被逼无奈才迟到,怎么能这样呢?”胡筱凤深感委屈。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洪水、地震;社会异常事件,如骚乱、战争。正因为本案情形符合相关要件,决定了公司必须与其它迟到早退区别对待。
孕期女工前往产检,不得扣工资
【案例】 因为怀孕在身且月份较大,邱婷婷根据医嘱,不时要前往进行产前检查,这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耽误上班。2016年7月5日,邱婷婷发现自己的工资比之前少了一些。经查询方知,公司对其上个月由于产前检查而没有上班的时间相加,扣除了对应的日工资。公司甚至对此振振有词:按劳付酬,不劳自然不付!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则更加明确的指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公司不仅应当为邱婷婷进行产前检查提供便利,而且不能以“按劳付酬”来推卸支付工资的责任。
员工拒绝参加捐赠,不得扣工资
【案例】 因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不幸遭遇车祸,需要大笔费用医治,尤其是费用缺口较大,公司遂以“献出一份关爱”为名,在全体员工中发起了捐赠活动。而郭玉芳基于上有老、下有小,丈夫常年患病,自己的工资尚且难于维持全家生计,一直没有表态参与。岂料,公司却未经其许可,强行从其工资中扣除了200元。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也就是说,公司虽然可以在全体员工中发起了捐赠活动,但员工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捐款、如何捐款、捐多少,其不顾实际情况,不考虑郭玉芳意愿,强行从郭玉芳工资中扣除,无疑属于“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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