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城镇化的加剧、保障机制的欠缺等因素影响,传统村落遭遇急剧消失的危险,传统村落保护的任务艰巨,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尝试。为更加有效的保护传统村落必须明确“优先保护、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树立传统与现代并行发展的理念,最终形成村民对传统村落的文化自觉。
关键词: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综合施策
传统村落,也称为古村落。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它的界定是:“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一、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传统村落是中华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也是潜在的、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传统村落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反映着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与此同时,传统村落是汇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一体的特殊文化载体,我国1300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7000多项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都存在于村落之中。可以说,每一座传统村落都是我国农耕文明文化遗产的“活化石”。它们彰显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精髓和独特的空间文化记忆,具有丰富的社会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据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调查,中国具有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村落消失的不仅是民居、桥梁、庙宇、楼塔等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地方戏曲、艺术技艺、医药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村民心底那一缕缕“乡愁”。表面上看,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为了阻止村落的迅速消失。实际上,其真正的价值在于让人们“看得见山、忘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传统村落保护治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传统村落急剧消失倒逼国家对其日益重视与保护,尤其是“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出现,启发了人们关注、保护、传承村落文化的主观认识。武陵山区地方政府在这样的大形势下进行了一些传统村落保护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不少保护上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致使村落“空巢化”。出于直接经济效益的考虑,大量劳动力已经不再留守农村从事农耕牧副,尤其是年轻人纷纷进城务工。劳动力的流失导致村落生产系统濒临瓦解,村落文明也随着主体创造和维护者的消失而逐渐灭失。
(二)传统村落遭遇“建设性破坏”。在城镇化浪潮的“侵袭”下,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政绩工程和经济利益,对传统村落大肆破坏,甚至将传统村落的申报当做谋利的工具,一旦申请下来,便置之不顾。此外,一些地方先拆真文物,再造假文物,或者为了满足大拆大建的需求,打着维修式拆迁’的幌子进行整体‘迁移’,堂而皇之地以文化之名自断文脉。这种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完全违背了传统村落保护的初衷和规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反倒加剧传统村落的消失。传统村落中蕴含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致使承载这些非物质文化的传统村落已经面目全非。再者由于风雨侵蚀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力的破坏,加之一些传统村落建筑多为少数民族特色的土木结构,抗风雨侵袭及抗灾能力差,极易坍塌。此外,原有的里巷、民宅、地貌、水系、植被等因为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其传统文化风貌也渐渐消失。
(四)传统村落保护的保障机制滞后。保障机制的滞后致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具体表现在:一是政策保障的滞后,尽管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积极的立法来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但与此相配套的保护政策并未出台,致使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二是资金保障的滞后,由于经济发展落后,财政资金短缺,用于传统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开发的经费着实有限,一些仍有居民居住在内又亟待保护的建筑物,因没有足够的迁出补偿金支持,工作开展举步维艰;三是机制保障滞后,没有综合协调机构、修缮报审制度和管理监督执法机制,保护工作呈现不成体系,零散无序的状态。
三、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传统村落保护应明确基本原则。单纯强调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在理论上毋庸置疑,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寸步难行,我国长期地通过行政性投入对某些地区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对政府财政无疑是严峻的考验。通观我国其他地区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传统村落的保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用。但是,必须明确“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是我们制定法律保护、保存传统村落的初衷和最基本原则,但并不否认合理的利用对于保护传统村落的积极作用。可以把旅游业的发展与传统村落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带动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的良性循环,打造独具特色的村寨游、文化游、生态游、体验游等旅游项目。
(二)传统村落保护须完善立法设计。尽管一些地方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就全国而言,立法状况亟待完善。传统村落立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整体保护、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护优先”要求政府应当时刻谨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传统村落,而不是攫取私人利益,“保护”是政府传承传统村落文化的重要使命,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合理利用”则表明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不可能完全避免对其资源的利益,但利用须在限度之内,不能出现为了个人利益漫无目的的大肆破坏。“整体保护”要求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传统村落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性。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结为一体的特殊文化遗产载体,立法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而不能像《文物保护法》只保护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参与”说明传统村落的的保护不仅是政府一方的责任,而应当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工程。
(三)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科学规划。我国各地传统村落的资源类型、完整程度、保护进展等各个方面定然存在差异。因而,各地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措施。同时,各地在制定保护规划时,要注意更加多元群体的参与决策,尤其是作为村落文化的缔造者、传承者的当地居民,更加需要他们的主体参与。只有形成高度的文化自觉,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才具有延续性。政府的各部门(城建部门、文化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等)要互通意见、贡献智慧,并给予政策支持。
(四)传统村落保护需健全保障机制。在政策保障方面,地方政府要紧跟立法的步伐,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传统村落保护政策。政策的内容既要能够体现“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整体保护、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又要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地生根”。在资金投入方面,政府要改变单一财政投入的模式,探索多元资金筹措机制。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将对“美丽乡村”试点建设补助资金,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要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探索政府、社会、集体、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的投入机制。在机制保障方面,建议制定《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办法》,规范项目审核、普查登记、修缮保修、消防安全、土地流转、跟踪评价、公众监督等制度安排。
(五)传统村落保护并不是反现代化。保护传统村落并不是固守传统原封不动。身处当代社会的村落,生产、生活不可能停留于传统阶段,村落和居住在村落空间的人们都要经历现代化,村落的现代化发展与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在这方面,希腊、法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在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中所采取的一些方法能给我们积极的启示。比如他们在不改变街区历史格局、尺度和建筑外墙的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改造内部的使用功能,甚至重新调整内部结构,使历史街区内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民居不是文物性古建,保护方式应该不同,需要研究与尝试。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不但不矛盾,反而可以和谐统一,互为动力。其原则是,尊重历史和创造性地发展,缺一不可。
(六)传统村落保护靠主体文化自觉。费孝通先生曾提出“文化自觉”的概念,文化自觉即“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传统村落能否得到传承发展、永续利用,在根本上倚赖村民的文化自觉,它要求村民对村落传统文化予以继承、创新与发展。那么,形成村民文化自觉的动力是什么呢?从经济的角度看,传统村落及其文化资源是村民生存发展的社会资本,只有当村民需求的社会资本得到满足时,他们才会选择继承、发展和创新这些文化。因此,政府的要扮演好村落社会资本的“调度师”的角色,通过各种方式满足村民的社会资本需求,由此形成村民文化自觉的根本动力。也只有让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文化实践,增加村落社会资本的存量,村民才会形成保护村落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朱晓明.试论传统村落的评价标准[J].古建园林技术,2001,(4).
[2]李珊珊,李佳霖.警惕传统村落遭遇的“建设性破坏”[N].中国文化报,2014-3-13,(8).
[3]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J].民间文化论坛,2013,(1).
[4]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作者:重庆市万州行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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