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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圣学: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建议

[ 作者:杨圣学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15 录入:王惠敏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广大的乡村,既有了发展的经验积累与较为扎实的基础,也面临着与经济发展相伴随的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新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重整乡村治理秩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乡村治理,有经验、有典型,有物质基础,更有村民期盼。乡村社会的加快变迁,使原有的乡村管理方式远不适应乡村文明进步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乡村青壮劳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就业,村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乡村养老、文化发展、生态环境、村民民主权利保障、公益事业发展等众多问题,客观要求乡村推进乡村治理、提升乡村文明。从乡村管理的实践看,随着“撤乡并村”的推进,村干部管理范围扩大了,管理内容增加了,“小村总理”烦恼多了,原有的管理方式、管理能力不适应了,“责任大、权力小”,对村民群众的经济与非经济利益纠纷,缺少有效的调节方式。乡镇政府对乡村管理“单一权力中心”和“权力单向度”运行模式,也不适应乡村社会组织多样化发展要求。单纯抓经济增长,用金钱来摆平乡村矛盾纠纷的治理方式,已经无法有效推进乡村文明程度的提高。完全靠农民自主探索乡村治理新机制、新途径,也面临一些体制障碍。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以改革创新举措,着力推进乡村治理的全面提升。钱月宝代表建议:

一是要将乡村文明治理成效,列入县、乡镇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体系。推进乡村治理科学化,是为实现农村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打好坚实的社会基础,是确保农村全面建成并巩固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县、乡镇级政府,要进一步在资源配置、管理规划、干部配备等方面,切实研究并破解乡村治理的新矛盾、新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目标,注重推进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是要在乡村经济资源确权颁证的基础上,深化农村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试点,逐步推进村里的“政经分设”,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职能,要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开,人员不能交叉任职。

三是要整合乡村民主治理的组织资源,吸引并引导“多元主体、同心同向”的乡村民主自治进程。对现在不少村庄试行的“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村委、居委并设”等创新实践形式,要加以总结规范、实践推广。

四是要规范县、乡镇政府对乡村的管理事权与财权,解决乡镇政府对乡村管理的“越位”与“缺位”问题。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要延展到村里,但又要确保“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现。

五是要夯实村民自治的基层体系,扶持网格化治理体系。要推进乡村信息技术装备,建立农户信息档案。要推行村委会下的“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由村民推荐、民主协商、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小组长人选,乡镇政府组织培训,村集体每年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对乡村的各类社会组织,也要建立促进民主治理的责任主体,纳入网络管理体系,发挥其参与乡村治理、促进文明进步的社会功能。

六是要将村“两委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列入乡镇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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