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朝廷对乡村社会推行乡约加保甲的治理策略。史料记载表明,清代江西的地方官员切实执行了朝廷的乡村治理方略,在乡村强力推行乡约、保甲与族正制。清代江西的乡绅们积极配合地方官员,在乡村设立族正制,并积极主动将康熙皇帝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皇帝的《圣谕广训》的核心思想,具体化为家训、族规等的具体条规,以约束、化导、塑造族人。
【关键词】清代;乡绅;乡约;保甲;族正;江西
关于清代的乡绅与乡村社会治理,已有些研究。[1]关于清代江西的乡绅与乡村社会治理,也有些个案研究。[2]本文依据政书、方志、族谱、文集等的一些资料,对清代江西的乡绅是如何积极配合朝廷和地方政府,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作些探讨。
一、乡约加保甲:清朝廷治理乡村的策略
清朝廷吸取了以前中国历代统治者(特别是明代统治者)治理乡村社会的经验,大力推行乡约加保甲的办法来治理与控制乡村社会。
乾隆十二年《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考一》记载:“先是顺治九年颁行《六谕碑文》曰: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3]即是说清朝廷在顺治九年(1652)将这六谕颁行给了八旗和各直省,并诏令镌刻于碑。顺治十六年(1659)“令直省举行乡约之法宣讲上谕”。即清朝廷吸取了明代行乡约教化乡民的办法,将顺治皇帝的“六谕”贯彻到乡村;其法是“令五城设立公所讲解开谕以广教化,直省府州县亦皆举行乡约,各地方官责成乡约人等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讲。”[4]并明确规定“:其乡约正副不应以仆隶、奸胥蠹设充数,应会合乡人,公举六十岁以上,业经告给衣领、行履无过、德业素著之生员统摄。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岁以上之平民统摄。每遇朔望,申明诫谕,并旌别善恶实行,登记薄册,使之共相鼓舞。”[5]由此规定始,清朝廷开始了行乡约治理基层社会的历程。
康熙皇帝进一步推进和加深了乡约在基层社会的推行,在康熙九年庚戌十月癸已诏令中说:“朕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厚,刑措不用,比户可封,长治久安,茂登上理,盖法令禁於一时而教化维於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近见风俗日敝,人心不古,嚣凌成习,僭滥多端,狙诈之术日工,狱讼之兴靡已,或豪富凌轹孤寒,或劣绅武断乡曲,或恶衿出入衙署,或蠹棍诈害善良,萑苻之劫掠,时闻仇忿之杀伤……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缓刑,化民成俗,举凡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以上诸条著通过晓谕八旗并直隶各省府州县乡村人等切实遵行。”[6]这也就是康熙著名的《圣谕十六条》。
到雍正二年(1724),雍正帝将康熙上谕十六条“寻绎其义,推衍其文”[7],演绎成了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并在雍正七年(1729)下令:“令各州县於大乡大村人口稠密之处,俱设乡约之所,於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有学行者一人,以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直月,每月朔望,齐集乡之耆老,里长及读书之人,宣读《圣谕广训》,阐明大义,详示开导,务使乡曲愚民咸生孝友敦睦之思。”[8]
从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直到光绪皇帝,都一直坚持着推行乡约加保甲的教化与治理乡村社会的办法。如乾隆元年(1736),乾隆帝刚即位就下诏令:“应严饬各地方官于各乡里居民中,择其素行醇谨通晓文义者,举为约正,不拘名数,令各就所近村镇,恭将《圣谕广训》勤为宣讲,诚心开导,并摘所犯律条,刊布晓谕。”[9]咸丰和同治年间各地还根据朝廷要求建立了乡约局。直到光绪二年(1876),当时的中国已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但光绪皇帝仍然要求各地行乡约之法:“宣讲《圣谕广训》,巨典昭重,自应认真举办,乃近来各地方官往往视为具文,实属不成事体!著顺天府、五城,实力奉行,并著各直省督抚学政,督饬地方暨教职各官,随时宣讲,毋得有名无实。”[10]
清朝廷以政权的力量推行乡约,实际上与明前期太祖朱元璋推行的宣谕一样,其目的就是要将儒家的伦理道德理念贯彻到乡村民众,不过,清代的行乡约不单纯是教化,与保甲结合在一起,承应着官府的稽查奸宄、催征钱粮和调处纠纷等事务,是治理与控制乡村社会的一种办法。
二、清代江西地方官员推行乡约、保甲与族正制
顺治二年(1645)清军进兵江西,至顺治六年(1649)江西境内的大规模战事基本平息,此时的江西满目疮痍,社会经济凋敝,人口锐减,清朝廷任命的江西地方官员着手招徕流民、开垦荒地、恢复社会经济,此时的地方官员还无暇顾及执行朝廷的教化与乡村社会建设政策,忙于招民垦荒。康熙十二年(1673)爆发“三藩之乱”,江西是主战场之一,直到康熙十七年(1678)战乱基本平息,社会经济遭严重破坏。
康熙年间江西的地方官员是如何执行朝廷推行乡约与保甲的治理政策,已难找详细资料。可以确信的是在雍正、乾隆年间,江西的地方官员已进入到了切实致力于乡村社会建设与控制的状态。
从雍、乾年间江西按察使凌燽所辑录其任内草拟的行政文件汇编《西江视臬纪事》[11]中的《棚民编保及禁缉私盐议详》可知,早在雍正三年(1725)南昌府即将棚户[12]编为保甲:“查雍正三年六月内户部议复前督宪安辑棚民一案,疏称:南昌等府,现在棚户照编保甲之例稽查,并令棚户五家互结,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造册具结,汇送该州县据册稽查等语。遵奉在案。”实际上此件本为批准饶州府德兴县令请求编棚民为保甲的要求:“是棚民原应照编保甲。今该州县既称棚民七百余户,散处各都,相隔远近不等,仅一棚长,实难稽查。应令将山场附近棚民无论几户联为一甲,添设甲长,责令稽查举首,仍照保甲之例,编造门牌悬挂,则保伍相联而稽察自易矣。”[13]
从《西江视臬纪事》卷2中的《设牌劝缴罗经详》一文中可知,早在雍正八年江西已在全省推行了乡约,凌燽在雍正十一年担任江西按察使后又大力在全省推行乡约:“至外来异言异服之人,所在多有。设立保甲,本以稽查匪类,相应一并责令保甲严查。凡庵堂、寺院、歇店等处,如有容留来历不明之人,保甲一并惩处。至星象艺卜,律所不禁,苟非行踪诡秘,不得概事混拿,则奸宄可惩,而地方不扰矣。至本地居民作何化导改邪归正之处,查各乡设立约长,值日宣传《圣谕广训》,原以化导愚顽无知,各县视为具文,其实心奉行者究为无几。应饬各州县遵照雍正八年奉行条议实力遵行,勤于宣布,庶几渐仁摩义,不难易俗移风矣。”[14]
从上述这段话我们可知保甲与乡约的区别及在江西的执行情况:保甲主要是稽查匪类,稽查社区内来历不明之人,乡约主要是化导或者说是教化社区内的居民,在雍正八年的时侯江西已推行了乡约,设立了乡约长,值日宣讲《圣谕广训》,但是各县执行不力,效果不好,凌燽要求各州县继续致力切实推行乡约。同样,凌燽还要求州县致力推行保甲,在《议建昌府条陈保甲详》一文中提出了具体办法:
据详建属五邑,每里惟设立乡保一人,另设各项头役,杂办诸务。凡分发滚单,理处词讼,无不责之乡保,牌甲无暇顾问。请佥诚实公正之人,充应保正、甲长;其余地方一切细务,查处查复,具令向设之乡保改为乡长承值等语。查十户为甲,设一甲长,十甲为保,设一保正,原以责成约束稽查奸匪。今建郡各属既止乡保一人,并无所谓保正、甲长,则其编立保甲,亦止户给一牌而已,显属有名无实。至所称各项头役杂办诸差,既非令典,尤为滥设,应行该府严饬各属,编次保甲,务遵定例。每甲每保佥诚实公正之人充应甲长、保正,专司稽查地方逃盗、人命、赌具、私铸、开窑、窝匪等事。此外,一切不得干预。……至该府所称该设乡长审查事件之处,查地方词讼,剖断曲直,责在长吏,批发乡保,原属地方陋习。……但乡长一役,即属耆老,应饬地方官佥择安分醇谨之人照旧设立,专司讲约劝导之事。词讼内果系口角细故,及田债不明细事,发令调处。如有不服处息者,即令乡长唤同原被当堂回缴,地方官立时剖断省释,以免差扰,其余一切,概不得因循陋习,混行批查。如此,则保甲之实效可收,而地方之陋习可除矣。[15]上述这段话表明,清代雍、乾年间江西的地方官员已在强力推行朝廷所设计的乡村社会严密的治理办法:既行保甲制,让甲长、保正严查盗匪等,又行乡约,让乡约长去宣讲《圣谕广训》,化导乡民,调处乡民间的纠纷。尤其着力保甲制的推行,对保甲的内容及对保正、甲长的奖惩,江西地方官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详保甲牌头、责司稽查,请饬各属将逃盗、私铸、邪党、骗拐、赌具、赌博、窝圈、开窑,凡律应连坐牌邻保甲者,俱开列应问罪名及应行奖赏各款,刊印颁挂,俾甲内之人触目提撕等语。查保甲人等,率属乡民。一切事犯,若不将赌隐失察应得罪名,擒拿举首应得奖赏,预行晓告,则劝惩之道,茫乎不知,何以责其实力稽查,急公首报?应如该府所议,通行各属,将保甲牌邻例应稽查各项事件,遵照律例逐一开载,徇隐失察应得何罪,擒拿举首应得何赏,何者应坐邻佑,何者并及保甲,条分缕晰,刊刷小示,颁给保正、甲长,于门首张挂。俾一甲居民咸知警惕,而保甲牌邻晓然,于责守所在,亦将实心承办,自不敢复仍隐蔽之习矣。[16]
然而,清代江西的社会还有其独特之处,这就是清代江西社会已全面宗族化,[17]从聚居形式到基层社会活动都全面宗族化,从而江西地方官采取一种能比较切实控制与治理乡村社会的办法,这就是族正、族约制,这样在雍正四年以后的江西就逐渐形成了对乡村控制、治理、教化的多层次体系,常建华先生曾总结这种状况:“大乡村社会主要的手段是保甲与乡约,而在宗族实行保甲、乡约,遂产生了族正与族约,这就是所谓的特殊性。正是由于在乡村推行保甲、乡约、族正与族约,加上原有的赋役征收组织,导致乡村基层社会组织呈现出这些制度互相交叉融合,形成复杂的乡村社会组织体系,出现了约保、乡保、地保、族保等名称。清廷正是依据这套乡村组织体系,维护社会秩序。”[18]
需要补充的是,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1733-1743)春,任江西按察使的凌燽在江西大力推行保甲、乡约、族正制;在雍、乾年间江西推行族正制的过程中,还有一个起了重要作用的人物,这就是乾隆六至八年任江西巡抚的陈宏谋,他在江西为官期间大力推行族正制,他针对江西地方聚族而居,而且族各有祠,本为尊祖敬宗,但却“日久弊生,户多人杂,或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或自相残贼,同室操戈,凡不公不法之事往往有之。”又针对当时江西通省大半人户皆有祠堂,每族祠堂都有族长、房长管理一族之事,于是陈宏谋干脆利用族长、房长来化导与约束乡民,这就是:
谕令各属,莫若官给牌照,假以事权,专司化导、约束之事,将应管之事一一列入,如族众某房有不孝不弟、习匪打降等事,房长当即化导,化导不遵,告知族长,於祠中当众劝戒,如有逞强不率,许其报官惩处,至於口角争斗、买卖田坟,族长房长秉公处断,即为劝释;如与外姓争斗者,两房族长、房长秉公会议,应劝释者劝释;如经官司,两造族长、房长秉公当堂公言,偏袒者分别罚戒;族内有孝悌节义之善事,亦报官请奖;族长房长事故公举报官承替,如薄恶子弟因公言而欺凌族长房长,寻衅报复者报官加倍治罪,至於地方承辑逃盗拘籋案犯、承应官府,原系乡地保甲之事,概不责之族长,以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之子弟,名分既有一定,休戚原自相联,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於觉察,易於约束……或于族房长之外另选族正,或选族约,如何责成,如何选举,如何赏罚,或官给牌照,务使事权不必过重,约束可无阻难,悉心妥议,酌定条规,并将应管事宜胪列条规,拟定牌式,会详核夺,以便批饬通行遵照。[19]
从上述这段文字可知,作为省级大员的陈宏谋,利用了乡村中乡绅阶层来治理乡村社会,以官方的名誉给予族长、房长管理族人的权利,这就加大了乡绅在地方的权利,同时,通过奖惩制度来约束族、房长,并以官方的名誉保护族、房长,同时还在族、房长之外,又设族正或族约,强化了对乡民的化导与对乡村社会的管理。
从有关资料看,江西的地方官员直到道光年间仍在强力推行族正制,江西省图书馆藏有由佚名编辑的道光三、四、五年的《西江政要》抄本,其中有《摘录律例刊成小本须发各属分给各乡族正与衿耆人等随时讲读》(道光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一文,要求各地族正与耆衿宣讲好所摘录并汇成一册的“民间易犯各条”,“讲解劝导”,以“渐磨消釁”,“有地方广阔,户族殷繁,不敷散给者,许其呈请补给,俾各族正等得以一体劝诫,见法知惧,观律惧刑,自必然默化潜移,共相警省,雍雍穆穆,家庭有和蔼之风,
……里党无乖戾之事,比户可封,跻登仁寿,园扉鞠草,共享升平。”[20]其方法是令族正对族人朝夕讲读,“俾愚民知律例森严,互相告诫,于人心风俗实有裨益”。[21]此则资料说明在道光年间江西的官员仍在着力通过族正化导乡民与控制乡村社会。
实际上,从雍乾直到道光年间,江西地方官员们都在下功夫推行族正制,然而,并非全省所有的地方都持续不断地推行了族正制,所以,从凌燽、陈宏谋到道光年间的江西官员们,都总在下文强调:对于江西这样一个民间多聚族而居的省份,选立族正非常重要。因为族必有祠,祠必有公费,本来主要是用于族中祭祖、修祠、恤孤寡贫困等项之用,有尊祖敬宗之美意,但公费却常常被族人用于诉讼,这就助长了争讼之风。雍乾年间的凌燽曾谈到江西的这种情况:“一切盘费食用,皆取给于公祠,狡黠之徒籍以为利,甚至凭空唆讼,托称打点名色,咨为诓骗,以饱私囊,刁讼之风所由不息也。”[22]而道光年间这种情况依然如故,佚名编道光三、四、五年的《西江政要》中有一篇这样的公文:《详议选立族正,给予委牌,族中大小事治以家法,祠内公项止许祭祀修祠之用,如有盈余,将族中鳏寡孤独残废穷苦之人量为周恤,不准将祠内公项取作讼费章程》,文中谈到:
因习染渐漓,每有族中讼事,均取给于公费,出告者恃有公费可以挥霍,妄兴雀蹋之争,扛帮者恃有公费可以侵渔,故作拖延之计,甚至有恃众械斗以强欺弱,或因公项侵用过多不能销,所告之案屡结屡翻,不顺完结,以致狱讼日多,不特被告之人受其拖累失业废时,即本人族中亦致身受刑责,公费荡然而后已。
对这种社会问题,地方官员们认为还是只有雍乾以来的族正制才能起控制作用,只有族正(也称祠正)[23]才能约束与化导族人,然而,族正制在各地时兴时废,上文就说到:族正本可在耕桑作息之间“责成诲化,其法甚美,迨今(道光三年九月)日久废弛”,所以从雍乾至道光年间,江西地方官总是在要求各地要设立族正制,上文中就要求:“自当仿照遗法,饬令各州县查明境内各祠数目,令各族绅耆人等公同呈报,不论辈分之尊,房分之长,总以平日为人正直端方才优法厚,素为通族敬服之人,由州县查验核实,立为族正,给予委牌。”
三、清代江西的乡绅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行乡约、保甲与族正制
在朝廷和江西地方官员们强力推行乡约、保甲和族正制的过程中,江西的乡绅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参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积极设立族正制
许多宗族都按朝廷和地方官的要求设置了族正,族正与族长等宗族内乡绅处理宗族事务、约束与化导族人。这是清代江西乡绅对地方政权的支持。
以万载县辛氏宗族为例,[24]这是清代江西的一个大宗族,这个宗族的乡绅们曾在康熙四十五年和乾隆三十八年两次恳请万载县衙立石碑,禁止乡民在其位于县衙后面的宗族祖坟附近挖土、取土,在辛氏宗族十修族谱抄录老谱中的《龙山祖茔奉官历禁侵犯案略》中写道:“乾隆三十八年合族公禀族长职监辛金寿、族正生员金紫、房长贡生汝岐等七人,绅士举人廷芝等九人,抱告受华、禁首长冬等六人。”而在康熙四十五年时尚无族正这一设置:“(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合族公呈贡生辛金衍、监生受圻等六人,生员映岳等六十八人,房长联泰等八人,禁首联添等七人为旴恩勒石严禁,以安官舍,以固祖茔。”[25]上述表明,乾隆年间的辛氏宗族内主要人物有族长、族正、房长、绅士、抱告、禁首等,宗族已很组织化。
宜春易氏是宜春大族,据佚名修纂《(宜春赤溪塘)易氏宗谱》记载:“宜邑之有易氏,自汉征南将洸,自武帝命洸领兵宜春,卒遂焉葬,子孙因之。”[26]自汉代传衍到清代,易氏早已是宜春大族,形成一些分支。其中民国《(宜春霖田)易氏宗谱》卷一《原序》中写道:“岁在癸卯,易公阑谷延余主席致礼……阑谷公时为族正,欲以谱系之修承先绪裕后昆而一纾其仁人孝子之心也。”[27]此则“序”乃道光乙已年(1845)宜春乡绅柳成杰所写,说明在道光年间,江西的乡绅们仍积极按地方官员的要求在实行族正制,并且族正作为族中重要人物对族中事务有一定的权力,化导族人。
万载安仁坊《李大祠神主册》(同治十年以后陇西堂木活字本)[28]载,万载安仁坊李氏在同治年仍设有族正,其《通饬文式》中有:“李祠族长、族正同示为严饬祀事。窃惟家庙首重祀典,行礼须尚恪诚,子孙之精神萃而祖考之精神亦萃。”
2.积极主动将康熙皇帝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皇帝的《圣谕广训》的核心思想化为家训、族规等的具体条规,以约束、化导、塑造族人江西宗族修谱始于北宋欧阳修,兴于南宋,到清代已是族必有祠,祠必有谱。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辅德曾“毁祠追谱”,[29]反映了清代江西宗族建祠、修谱之盛。族谱中的族规、家训、家规等的核心思想和具体要求正是以康熙《上谕十六条》、雍正《圣谕广训》为依据。以一些宗族的家规、家训、族规为例:
袁氏是赣中一带的大族。[30]其族源自于唐前期官吉州刺史的袁邯为官留居,到清代时已在江西形成了众多分支。其中丰城县袁氏是丰城一大族。咸丰十年修纂的《(丰城)袁氏重修宗谱》载有“家训八条”:父子之训、兄弟之训、夫妇之训、朋友之训、妯娌之训、安分之训、务本之训、勤俭之训。这八条家训不仅仅将“敦孝悌”、“务本业”具体化,还涵盖了“上谕十六条”的其他一些内容,如“安分之训”除讲到士农工商要各勤乃事之外,还要“和邻睦族,国税早输,无得喜争好讼”;“务本之训”除讲到要耕读传家之外,可以为工为商,“但不得赌博、戏耍败其家业,亦不得为辱身贱行之事,如娼优、隶卒之类。”[31]
宜春赤溪塘易氏是宜春易氏大族的一支,光绪元年《(宜春赤溪)易氏宗谱》卷一载《家规》共15条:孝父母、友兄弟、敬长上、睦乡党、训子弟、重农桑、尚节俭、急赋税、息争讼、崇学校、严赌博、重婚姻、禁溺女、禁悍妬、报生子。基本上是将《上谕十六条》的内容具体化,每一条都有详细地讲解和规定,以急赋税、息争讼、严赌博为例:
急赋税:三征定制自古皆然,正供钱粮宜及时输纳,轮值差徭竭力克当,凡我族人互相劝勉,弗甘惯逋而受追呼,每图小利而愿包揽;卖田即除粮,毋留索诈,买田即收赋,毋减少致衅,自今日用从俭,交际适宜,省一分费,完一分粮,在我既免追呼之扰,於族亦无连累之伤,如或拖欠日甚,束手无策,代承硗荒田为祸更大。
息争讼:人必有切肤之患,非可以理遣情恕,于是呼鸣官求理,此讼之所由来也。今之人每多健讼,逞一时之小忿,辄构於公廷,不惟废时失业,亦且荡产抛家……愿吾族人凡遇口角细故,须平心息气,勿轻争讼,即由田产未明,经族处断,不得擅行控告,以伤大和之气。
严赌博。游惰之民不务生业,往往呼朋引类、斗牌掷骰,小则家倾,大则破产,以致窘迫无倚,放僻邪侈,无所不为;夫膏粱子弟以蹋?为嬉戏,固属可耻,今则博戏驰逐,在在皆然,甚至小小孩童亦有肆行无忌,跌钱赌博;自后族中如有此辈,该值年禁首详查确实,锁赴祠堂究处,倘恃顽不服,送官枷责重究,凡族中子姓各宜自善可也。[32]
乡绅们将《上谕十六条》的要求通过族规、家训,化作了宗族成员们更为具体的行动准则,表现出清代江西的乡绅们的道德自觉、儒学修养的自觉,和对朝廷与地方官的积极响应与配合。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十九《善士》记载都昌县有这样一个乡绅自觉宣传圣谕:“但佑秀,字盛,庠文学,治家严肃,尝约乡里四时宣讲圣谕,其有顽梗违训者呈於官,於是族邻胥化为良善。”[33]这便是一个基层乡绅的道德自觉的典型人物。
从上述清代江西的考察可知,清代的乡绅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起了重要作用,清朝延续了260多年,其中有乡绅的历史功劳。
参考文献:
[1]可参见修月朋、宁波:《清代社会乡绅势力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北方论丛》2003年第1期;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法学家》2010年第12期;钟兴菊:《走向“第三领域”:乡绅阶层之于乡村自治的探讨》,《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白丽萍《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的宗族、乡绅与社仓》,《求索》2011年第3期;等。
[2]可参见衷海燕:《清代江西的乡绅、望族与地方社会——新城县个案研究》,《清史研究》2003年第2期;施由明:《清代江西的乡绅与县域社会建设——以万载县为例》,《宜春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施由明:《明清时期的乡绅、宗族与基层社会——以万载辛氏为例》,《农业考古》2008年第4期。
[3]《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第45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下同)。
[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第451-452页。
[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讲约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31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下同)。
[6]《圣祖仁皇帝圣训》卷6《圣治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第215页。
[7]《世宗宪皇帝圣训》卷9《法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第137页。。
[8]《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26之20《硃批田文镜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4册,第619页。
[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8《礼部·风教·讲约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331页。
[1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8《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340页。
[11]对于此文献中有关江西行乡约、保甲、族正等的材料,常建华先生于2006年已作了详细的研究,见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视臬纪事〉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及其专著《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12]“棚户”指的是明清时期大量闽粤人口迁往江西山区开垦,搭棚而住,被称为“棚户”。
[1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第202页。
[1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第199页。
[1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第200页。
[16]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第200页。
[17]参见施由明:《明代江西宗族的大发展》,《中国农史》2013年第2期;施由明:《论清代江西社会的全面宗族化》,《农业考古》2013年第1期。
[18]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视臬纪事〉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9][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58《礼政·宗法上》,陈宏谋:《寄杨朴园景素书》,《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一编0731号》,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150页。
[20]佚名编辑:《西江政要》(道光三四五),江西省图书馆藏抄本,第16-15页。
[21]佚名编辑:《西江政要》(道光三四五),江西省图书馆藏抄本,第28页。
[2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第208页。
[23]陈宏谋在《寄杨朴园景素书》一文中称“族正”为“祠正”,所以在江西族正也称祠正。
[24]可参见施由明:《明清时期的乡绅、宗族与基层社会——以万载辛氏为例》,《农业考古》2008年第4期。
[25]《万载辛氏族谱》总卷《龙山案略》,1995年岁次乙亥十修,江西省图书馆藏。
[26][清]佚名修纂:《(宜春赤溪塘)易氏宗谱》卷1《原序》,清光绪元年重桂堂木活字本,江西图书馆藏,存1册。
[27][清]易子龙修、萧玉堂、易国祚纂:《(宜春霖田)易氏宗谱》卷1《原序·道光乙巳年仲秋柳成杰撰》,民国九年亲睦堂木活字本,江西省图书馆藏,存8册。
[28]江西省图书馆藏,存一册。
[29]参见钟起煌主编、梁洪生、李平亮著《江西通史·前清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30-236页。
[30]参见施由明:《论河洛移民与赣中著姓望族的历史形成——以赣中袁氏为例》,载第七届河洛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河洛文化与姓氏文化》,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36页。
[31][清]袁孔绿等纂修《(丰城)袁氏重修宗谱》,咸丰十年木活字本,江西省图书馆藏,存一册。
[32][清]佚名修纂《(宜春赤溪塘)易氏宗谱》卷1《家规》,清光绪元年重桂堂木活字本,江西省图书馆藏,存一册。
[33]《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二六七号》,台湾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592页。
[34]修月朋,宁波.清代社会乡绅势力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J].北方论丛,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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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衷海燕.清代江西的乡绅、望族与地方社会——新城县个案研究[J].清史研究,2003,(2).
[38]施由明.清代江西的乡绅与县域社会建设——以万载县为例[J].宜春学院学报,2008,(4).
[39]施由明.明清时期的乡绅、宗族与基层社会——以万载辛氏为例[J].农业考古,2008,(4).
[40]施由明.明代江西宗族的大发展[J].中国农史,2013,(2).
[41]施由明.论清代江西社会的全面宗族化[J].农业考古,2013,(1).
[42]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视臬纪事》为中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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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梁洪生,李平亮.江西通史·前清卷[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
[45]施由明.论河洛移民与赣中著姓望族的历史形成——以赣中袁氏为例[A].第七届河洛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河洛文化与姓氏文化[C].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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