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好转。(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11月21日)
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这是扶贫工作的一项重大政策,是提高扶贫投入效益的首要问题。扶贫资金是一种“救命钱”,是专门救助贫困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救命钱”,因此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必须瞄准扶持最贫困的乡村和贫困农民。这就是扶贫资金性质的要求,决不能动摇,决不能以任何借口偏离或干扰这个总政策和总原则。
切实做到扶贫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不断创新扶贫工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防止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扶贫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广泛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制;对投资额度较大的扶贫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需要量较大的大宗扶贫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规划,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质量;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监督,提供扶贫资金良性运行的保障性,一是纪检、监察 、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控;扶贫主管部门要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严密监督。二是人大、政协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三是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定期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改革用人制度,在考察任用干部前先行对其进行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即取消其任用资格。五是乡镇要督促、指导贫困村广开民主监督渠道,让老百姓对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严肃惩处,体现扶贫资金法纪规定的严肃性,坚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四不准”规定,严惩违纪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得擅自将扶贫资金调项和提高扶贫资金利率。对违反规定者,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作者单位:绵阳市平武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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