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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思平:审视村约离不开程序维度

[ 作者:段思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05 录入:王惠敏 ]

村规民约是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很多人都明白一个道理,凡是老百姓自己能管好的事,公权力最好不要插手;如果村规民约制定得好,对实现农村社会管理意义重大。从记者采访了解的情况看,凰凤村村约的实际效果还不错,能发挥正面积极作用。

从程序维度审视凰凤村的村规民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村的村规民约经过了镇政府的修改把关,也得到了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村约的程序应无疑义。而村约的具体内容,如村委会无权进行行政罚款和是否涉及侵犯隐私,这些则需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审查。

但是,农村的问题也有其复杂性,比如不涉及处罚措施,村约就很难有约束力。对于村约中有争议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健全监督审查机制。当地镇政府应委托法学专家、律师或第三方机构对村约进行审查,如果在检查中,罚款条款被认定不合适,规定就应得到及时修订。同时要对村约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村民会议清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款,坚决制止那些不合法的“土规定”及其对村民权益造成的侵害。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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