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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翔: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研究

[ 作者:刘宇翔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23 录入:王惠敏 ]
  合作的本质是弱者的联合、是经济弱者的互助性组织,合作社的主体是经济弱势群体。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大都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对于合作社的需求更为强烈,农民合作社发展与扶贫本质上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但这个功能尚未被重视。目前的农民合作社研究大都集中于农业发达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没有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欠发达地区扶贫工作紧密联合起来,忽视了农民合作社的扶贫功能和在欠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协调作用。

  首先,合作社是一种联合组织,合作社内部是不竞争的,强调的是互助、合作、联合。弱势群体经济力量薄弱、人群分散,形不成有影响的经济势力。将欠发达地区农民联合起来,通过特色农业项目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当地农户实现脱贫致富以及实现小康的目标,与国家规划发展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次,弱势群体合作的目的是满足成员经济和生活各方面的需要,比如出售产品、自身消费、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精神娱乐、教育等。合作社既具有企业性质又具有社会团体性质,为了群体利益,与企业一样在外部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内部对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自我发展。第三,规范的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弱势群体面对各种风险、面对严酷竞争的有效手段。合作社需要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民主管理,确立社员至上的制度,确立成员平等关系。建立规范的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要难题,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更是受到了外在环境、内部管理、农民认知等因素的困扰,因此研究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并以此为载体进行扶贫模式开发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本研究将充分发掘农民合作与扶贫的内生原动力和外在能量的祸合关系,建立内外联动的能量传导机制,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与扶贫的协调发展,促进欠发达地区扶贫与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丰富农民合作理论。宏观上有利于整合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与扶贫的相关资源,促进农民合作社与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构建基于扶贫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体系。微观上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扶贫工作,有利于引导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有利于引导外部资源以农民合作社作为载体,进入欠发达地区的扶贫事业。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扶贫模式研究述评

  梳理国内外学者反贫困模式的研究成果,国外主要有罗森斯坦一罗丹的平衡增长模式与机制,罗斯托的经济起飞模式与机制,舒尔茨的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反贫困理论等。国内学者对贫困与反贫困的模式研究也在不断深化,资源、个人能力、人口数量、区位特点、经济结构、文化乃至制度、空间等因素都己进入了贫困研究者的视野,对于扶贫模式的研究也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国家扶贫模式从发展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救济式扶贫模式,财政直接扶贫;(2)开发式扶贫模式,以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为主;(3)参与式扶贫模式,强调扶贫对象主动参与扶贫活动的互动式。从扶贫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角度看,扶贫模式可以概括为11种基本类型:财政扶贫模式、以工代赈扶贫模式、产业开发模式、温饱工程模式、对口帮扶模式、旅游扶贫模式、生态建设模式、移民搬迁模式、小额信贷扶贫模式、人力资源开发模式、科技扶贫模式。

  贫困产生的原因是多元化的,所以欠发达地区扶贫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必须考虑贫困的复合性与层次性,扶贫模式也要不断创新和升级,从单一、散乱的经济扶贫模式转为全面的、综合性的扶贫模式,以满足各种贫困人口的差异需求,发展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能力和生产能力,并最终实现农村扶贫模式的转型,所以对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回顾前人文献,国内外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与扶贫模式社进行了多角度的深入研究,但是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忽视了合作是弱者的联合这一本质问题以及合作社的扶贫功能,对扶贫主体的组织化和能动性的研究还存在不足,现有的文献也是简单分析了农民合作社扶贫的作用,对农民扶贫模式系统构架和发展机理的研究有待深化。

  (二)农民合作社与扶贫研究综述

  梳理前人研究成果,对于农民合作社扶贫的研究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对扶贫的作用。Michael Hals(1980)研究印度乳品合作社发展对当地贫困问题的影响认为,尽管合作社不是唯一的脱贫途径,但印度乳品合作社满足农民需要,能够自我发展并打破农村贫困的循环,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Chik-wendu E. (1997)分析了合作社帮助尼日利亚贫困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经济机会和决策权。Basu P(2008)通过比较印度两个村庄合作社不同程度的成功,强调了奶牛合作社对不同家庭脱贫的影响。Ranis P. (2010)研究了阿根廷工人合作社对减少工人贫困和失业的作用。Richard(2008)认为经济全球化、科技革命使合作社面临的新挑战,扩大合作社组织网络、发展多用途合作社能惠及更多农村贫困人口。苏晓云(2012)从NGO和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出发,认为NGO参与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新模式有利于扶贫问题的解决。游玲玲(2011)研究了都市型现代农业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关系,认为农民合作社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钱微等(2012)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作用。Getnet K(2012)通过对埃塞俄比亚的数据分析,认为农业合作社对支持民生发展和减贫有重要帮助,在农民生产生活中起到了节约成本、提高收入和储蓄的作用。

  第二,农民金融合作社的扶贫功能。朱显岳(2011)研究了浙江省龙泉市2007年开始进行的农村互助基金合作社的试点工作,提出了与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合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扩大资金来源等建议。闰丽娟等(2011)研究了如何改善撒拉族农村金融环境的村庄扶贫互助合作社,分析了该组织建设和运行状况、主要困难,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Sanchis}alacio (2011)发现农业合作信贷成为西班牙农村地区的主要筹资工具,帮助农户解决贫困问题。李明等(2011)分析了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扶贫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模式,认为这种扶贫方式具有覆盖范围广、针对对象精准、成本低等优势,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高杨等}20d 3)对山东省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试点运行状况进行了分析,对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总体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第三,现有扶贫性质的农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韩国民等(2009)分析了我国西部地区参与式扶贫目前面临的困境和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障碍,提出“整村推进+农民合作社”的模式。

  第四,农民合作社对扶贫人力资源发展的促进。Wanyama (2008)认为合作社在非洲的减贫有很大帮助,包括动员和分配财政资金、创造就业和创收机会、增加培训、提高贫困人口社会福利等经济问题。Majee W (2011)认为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参与战略来引导低收入者到社会经济的主流,特别是在资源有限的社区,是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战略。Joannid S V (2012)提出了合作社对消除贫困的特殊贡献如创造就业机会、让社会凝聚力等。Ruben(2012)研究了埃塞俄比亚的咖啡合作社,认为农业合作社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内部凝聚力和外部之间的互动交流。合作社内的社会资本和信任的实证评估表明,市场参与可以加强集体行动,为农民带来更多收益。Gulen Ozdemir(2013)研究了土耳其妇女专业合作社是如何教女}h}参与生产挣钱、社会目标、教育、反贫困、创造就业,并揭示当地的价值观。

  分析文献发现,我国现有的扶贫模式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还需要不断创新以促进欠发达地区扶贫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现有扶贫模式的主要问题有:(1)目苗准性有待提高,扶贫政策没有覆盖非贫困县的贫困人口,或者覆盖了贫困县的非贫困人口。(2)农户参与程度不高,现有扶贫工作中农民依然是被动参与和接受。(3)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提升,扶贫资金的多来源和多头管理问题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加上扶贫资金挪用风险较高,也使扶贫资金效益较差。(4)扶贫政策的时滞性,扶贫政策的出台需要一定周期,而农业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周期和生产周期,周期的不协调会导致扶贫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滞性。(5)资源分散缺乏整合,多头管理的扶贫模式导致扶贫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同时更缺乏对社会扶贫资源的整合,企业、个人、NGO组织对扶贫作用越来越大,但是还缺乏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的整合与协调。(6)扶贫工作的人性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扶贫工作中最关键因素是“人”也就是扶贫对象,现有扶贫工作没有充分重视“人”的本质力量和作用。

  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合作扶贫模式有其独特优势和凝聚力,可以有效促进欠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社对解决贫困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个观点己经受到学术界的认同,但是对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和扶贫的协调发展机理和模式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农民合作社扶贫模式和功能研究不够完善,外部扶贫与农民合作社发展资源的整合和实现途径研究不够,定性分析过多、定量分析不足。体系化的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研究还比较欠缺,前人研究多侧重于某个侧面如环节、作用、功能、问题,研究的点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对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的研究。本文拟系统构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村精英、农村外部人力资源参与农民合作社与扶贫发展的积极性,有助于协调农民合作社内外资源,形成联动的资源传导机制,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以及欠发达地区扶贫工作。

  二、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构建

  (一)合作扶贫模式的机理

  1.合作扶贫的管理美学思考。我国扶贫工作理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参与式扶贫。救济式扶贫即财政扶贫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农户参与程度不高,农民能力提高缓慢。开发式扶贫即在国家支持下,利用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性生产建设,逐步形成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脱贫致富。参与式扶贫是指政府根据村民意愿和实际制定出全村的扶贫开发规划,再交付村民项目小组负责监督实施,通过民主“参与”调动发挥农民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我国扶贫工作理念的变化中可以明显看出,最重要的变化不是资金投入而是对人性的认识。从单纯将扶贫对象视为被动的接收者逐渐变为将扶贫对象视为扶贫工作的主体,这种变化是基于对人性认知的深入化、扶贫中“人”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人是扶贫的主体,也是扶贫的客体,扶贫工作中只有渗透人性的美、形式的美、形象的美,才能真正调动人的本质力量,从而取得最佳的扶贫效果(见图1) 。

 

 

  

刘宇翔: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研究(图1)

  美学与管理学的关系密不可分,扶贫工作最终目的是消除贫困、实现和谐社会,只有将扶贫管理与美学结合才能实现扶贫理念的质的飞跃,充分调动贫困主体的积极性。管理美学介入扶贫工作将有助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揭示人性与扶贫的内在联系,提升人在实践中的审美素质,从而使扶贫工作更加艺术化、人性化。合作式扶贫中正式将“人”或合作社成员视为主体要素,一切围绕主体需求,调动扶贫主体的内在动力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扶贫模式。

  2.合作扶贫的动力机理。合作扶贫的产生基于多个主体的需求。从欠发达地区农户个人视角,摆脱贫困是他们的长期持久的愿望,他们需要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合作扶贫首先满足人性的归属感,并在这个载体上实现个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所以扶贫工作首先要激发“人”的本质力量,提高人的主动性。从合作社视角,合作的本质是弱势群体的联合,合作社本身就是为弱势的人群服务的,所以扶贫与合作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从政府的视角,扶贫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长期任务,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小康社会的实现。从社会的视角,当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公益慈善将会是企业、个人、其他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社会责任感将是公民和企业的共识。所以扶贫合作可以说是有强大的“人”的本质驱动力、合作社内生驱动力和政府主导力、社会的外生助推力,以合作社为载体的扶贫模式将会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见图2) 。

 

 

  

刘宇翔: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研究(图2)

  (二)合作扶贫模式体系构建

  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如图3所示。构建一个由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的合作扶贫体系,自上而下建立起民主管理的合作扶贫模式。扶贫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长期目标,农民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合作扶贫模式将二者有机结合,整合相关资源提高扶贫效率,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本质上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结合,农民合作社具有扶贫的功能,合作扶贫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扶贫模式的不足。合作扶贫模式的主导力是政府,农民合作社是扶贫的载体,通过农民扶贫合作社的载体利用政府资源将扶贫工作市场化、公益化,利用乘数作用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工作。合作扶贫模式为政府的扶贫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途径,将政府扶贫预算的一部分用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并强调这些合作社的扶贫功能。政府支持、培育欠发达地区农民扶贫合作社的发展,并由农民扶贫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民的发展,这个体系中农民是扶贫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随着扶贫合作社的发展装大,成员的收入、合作意识将会提高。

  欠发达地区贫困的成因和类型有所差异,农民扶贫合作社的发展将受到环境、人力技能、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制约。环境因素影响着合作社发展的具体项目,人力技能因素影响成员的参与,制度因素限制合作社的成长。但是从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看,农民合作社的发起往往是在贫困地区,如德国、芬兰、西班牙的农业合作社。这些地区农户自我发展能力较差,他们需要合作发展,具有合作的本能需求,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以及一定时间的培训,让农民认识的自身利益与合作社利益统一,当更多农民能看到加入合作社能够带来收入的提高时,农民就会认可合作社从而实现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所以政府前期对扶贫合作社的支持与补贴非常重要,以政府主导作为主要的推动力,用政府的力量解决初期的启动、项目选择和生存问题,这些公共积累就会让农民看到合作扶贫的希望。

 

 

  

刘宇翔: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研究(图3)

  农民合作扶贫组织的构架主要由一级扶贫合作社、二级扶贫合作社、三级扶贫合作社、全国扶贫合作总社构成。一级扶贫合作社是执行机构和信息中介;二级扶贫合作社是管理核心;三级扶贫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同时具有合作社银行功能,由二级扶贫合作社合并或者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二级扶贫合作社发展;全国扶贫合作总社是指导和咨询机构,为纯公益组织,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和经营收入。扶贫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类丁弘“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农民将是合作社的真正所有者、使用者、受益者,欠发达地区农民通过扶贫合作社的载体,实现与政府、社会扶贫资源的对接,并整合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与扶贫资源,共同纳入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扶贫工作中去。

  一级扶贫合作社是主要的执行机构和传递信息中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通过宣传和引导,加入一级农民扶贫合作社。社长负责基层村落里的合作社日程事务的传达和通知,没有决策权,只是执行二级扶贫合作社的管理决策,并执行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操作流程。合作社管理上,一级合作社只是一个基本的单位,负责联络成员,从合作社子公司的视角上,一级合作社是公司的基本生产车间。普通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一级合作社的社长和管理层,并推选自己的代表进入管理委员会,对二级扶贫合作社进行管理。

  二级扶贫合作社是合作扶贫体系管理的核心,主要是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灌溉合作社、社区合作社、农业保险合作社、农业信息合作社等根据欠发达地区农民需求创立的各种功能的合作社。二级扶贫合作社各自独立,对各自的成员负责,自负盈亏,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加入各种不同的合作社,享受各种服务,并支付会员费和入股金。二级扶贫合作社的概念是某种农产品或者农业服务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合作社。二级扶贫合作社成立合作社的子公司,并占有51%以上的绝对控股权,由子公司进行农业产业的具体运作,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合作社不直接干预公司的运营,但是保持对子公司的绝对控制。

  三级扶贫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它的成员都是各个二级扶贫合作社,没有个体的农户。三级扶贫合作社的主要责任和功能是协调二级扶贫合作社的发展和规划。由二级扶贫合作社选举出来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农民、专家和职业经理人,具有一定能力的职业农民将是三级扶贫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三级扶贫合作社第二个功能是合作社银行的运营,对成员合作社的资金进行保管和服务,为各个合作社提供贷款或存款服务,并管理互助合作资金和农民信用合作资金。每个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银行里都有自己的现金账户。三级扶贫合作社的本质就是合作社银行,为合作社和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并对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下拨的扶贫与合作社发展资源和资金提出建议和方案,并对合作社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管和规范。三级农民扶贫合作社也可以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进行合作,但是农民合作社银行需要封闭运营,仅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全国扶贫合作总社是一个科研和公益机构,由三级扶贫合作社选举或聘任产生,负责对全国扶贫合作社进行指导和建议,同时也是与中央政府沟通的主要渠道和桥梁,向中央和省级政府提供二级和三级扶贫合作社信息,国家的扶贫政策和合作社政策由合作社总社下达给二级扶贫合作社,合作社总社对二级、三级合作社没有管理和决策的权利,经费来源于二级扶贫合作社会费的缴纳、信息杂志的出版收入、社会公益捐款和政府补贴。

  合作扶贫体系由政府主导。在咨询全国合作总社之后,中央扶贫机构下拨合作社发展和扶贫资金,并由省级扶贫机构配套或下拨资金,转到二级扶贫合作社账户中这些账户由三级扶贫合作社管理,即合作社银行管理。这些资金可以下拨到合作社账户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或公共积累,也可以作为股份、债券直接投入合作社子公司推进公司的发展。社会资源中个人、企业、NGO组织也可通过二级扶贫合作社、合作社子公司两种渠道参与到扶贫合作体系中,用社会资源带动扶贫地区合作社发展。社会资源投入到合作社子公司中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份、债券并获得资本市场的合理收益;也可以投入到二级扶贫合作社中作为公益事业捐献,或者作为合作社公共积累,或者根据捐献人的要求在合作社范围内作慈善和公益事业。

  扶贫合作体系资金可以来源政府以及由政府带动的社会投资、社会公益资本等渠道,所以对二级、三级扶贫合作社的监管也是全方位的多渠道的,如政府的审计部门、银监会、工商部门。社会资源的监管可以由投资人、第三方监管机构、公益慈善的NGO、个人等。只要是合作扶贫的出资人都可以按照规定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同时欠发达地区合作社的成员对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也会比较重视,这关系到个人福利、收入和公共积累,所以就会形成合作扶贫体系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三)扶贫合作社的功能

  政府主导建立的农民扶贫合作社主要功能是为贫困农民服务、提高农民收入。农民扶贫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仅仅依靠农民自发是不可行的,其发展需要政府预算支持,购买合作社的扶贫服务,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合作社。贫困人口的成因和现状具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对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需要有不同的合作服务来覆盖。农民扶贫合作社具有以下八种扶贫功能:农业产业扶贫、社区扶贫、信用合作扶贫、农业保险与农业金融产品创新、农业信息化扶贫、文化/教育/培训扶贫、权利扶贫、项目开发扶贫。这些功能可以根据需求构建不同的合作社,也可以一个合作社具备两个以上的功能。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参与多个合作社。比如留守在村里的老弱幼群体可以加入农业产业合作社,将土地入股给合作社经营获得股金收益,具有劳动能力的还可以获得工资性收入;可以参与社区扶贫合作社,获得政府、社会的公益项目和社区扶贫工作的帮助以解决基本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可以参加信用合作社,将政府的生活补助和家庭存款存入扶贫信用合作社,提高资金收益并获得扶贫贷款的机会;可以参加农业保险服务合作社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有劳动能力、缺乏专业知识、资金的农民可以参加多个合作社获得项目开发、培训、创业、就业、贷款、保险等多种合作服务。

  1.农业产业扶贫。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产业特色和自然资源、经济条件选择具有发展空间的农产品作为主导产业,并带动附近连片贫困地区的协调发展。建立区域的主导产业并提供一条龙的产业链服务。农业产业扶贫需要农民、村委会、官员、专家咨询团的协同,以农民需求为核心,制定发展规划,构建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主导产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民致富,统一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销售、采购农用物资等。

  2.社区扶贫。社区扶贫主要是公益和慈善事业,以提高成员的生活质量为主要目标。社区扶贫的主要作用,一是与社会资源对接,开展公益和慈善扶贫事业,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进行生活帮扶,实现社会资源与扶贫事业对接;二是生活资料的统一购买,在欠发达地区村落建立生活资料购销连锁店,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质量。

  3.信用合作扶贫。在有条件的欠发达地区开展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通过合作社的自有资产和国家扶贫资金对成员开展低息贷款,满足成员生产发展需要。也可以通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封闭运营的存款和贷款业务,防止扶贫资金外溢。

  4.农业保险与农业金融产品创新。欠发达地区自然环境相对恶劣,农业生产风险往往导致农民返贫,所以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是保证农民减少返贫的主要工具,扶贫农业保险对减少贫困率有重要帮助。此外,为了避免农产品的生产规模波动,需要在期货市场上创新更多的农产品期货等金融产品,可以由合作社进行期货等农产品金融市场的操作,进一步降低农产品市场和自然风险,同时增加新的农业融资渠道。

  5.农业信息化扶贫。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农业产生巨大冲击,通过扶贫合作社建立B2B,B2C平台,将有利于欠发达地区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农民合作扶贫体系的信息平台,将改变欠发达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用信息改变贫困农民的生活状态。

  6.文化、教育、培训扶贫。扶贫合作社应建立农民职业培训学校,对欠发达地区农民进行培训。首先,通过合作文化培训让农民认识到合作社与自己利益的统一,积极参与农民扶贫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获得工作机会;第二,通过职业农民的认证和培训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贷款额度和发展机会,并有更好的职业发展途径;第三,要对贫困农村的大学生给予生活上和经济上的支持、再就业和创业方面提供援助,并鼓励受支持的大学生回到合作社进行工作,实现人力资源扶贫。

  7.权利扶贫。现有贫困的原因之一是权利贫困,扶贫合作社将尊重农民主动参与扶贫的意愿,帮助农民实现自我发展,给予贫困农民合适工作岗位及工资性收入,鼓励成员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和乡村事务。

  8.项目开发扶贫。欠发达地区的扶贫项目是因地制宜的,通过扶贫合作社确定适合当地资源的项目,用国家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实现社会资源与欠发达地区合作社发展的整合与对接。

  (四)合作扶贫模式的特征

  1.政府主导、多种资源整合。合作扶贫模式主要的初始动力是政府扶贫与合作社资源推动,由财政拨款带动社会资本介入。政府本身需要整合欠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发展资源和扶贫资源,并主动构建扶贫合作社发展体系,利用政府投资的乘数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如果没有政府资金作为启动,很难吸引社会资本到欠发达地区无论是欠发达地区还是农业、合作社本身在资本市场上都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2.民主管理。农民通过合作社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控制农民合作扶贫体系,每个管理层中农民的比例要占到40%以上,以传统合作社管理原则来进行扶贫合作体系的管理。涉及到合作社重大发展事宜,必须通过“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尽管这种管理模式的效率一再受到质疑,但是这种管理方式却真正代表了农民的利益和意愿。合作扶贫模式的管理核心是二级扶贫合作社,农户通过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对二级扶贫合作社进行管理。

  3.职业化管理。合作社子公司的管理方式完全是职业化的,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公司化运作,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子公司的本质就是农民扶贫合作社吸引社会投资的渠道和项目,为合作社扩大资本规模和市场。合作社不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作,如有意见可以通过董事会。对于合作社企业家或富裕的农村精英,可以通过子公司给予合理的回报,鼓励他们发展合作社子公司并带动更多贫困农户发展。

  4.扶贫的精准性和包容性。通过对贫困农民的分类,将不同的农户纳入不同的合作社中,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加入多个合作社,所以扶贫合作社对贫困农民可以全覆盖。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富裕农户也可纳入扶贫合作社中,这些农户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能力,对扶贫合作社与合作社子公司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这些富裕农户可以通过合作社子公司参与合作社发展项目,并带动整个合作社发展。

  5.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和省级的扶贫资金将直接划拨到三级扶贫合作社的合作社银行中封闭使用、专款专用,这样就绕过了资金挪用风险较大的县级、乡级、村级行政机构,减少资金违规使用的风险。此外,合作扶贫资金的预算是二级扶贫合作社提出,并通过三级合作社、合作社总社的修改和完善,由政府批准,农民从项目制定到执行、监管都是全程参与,扶贫合作项目充分表达了成员意愿,并由专家、官员、农民、职业经理人共同制定年度发展规划,整体上提高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的时滞性。

  6.多渠道资源投入和监管。扶贫合作体系的资金以政府为主,带动企业、个人、NGO、农户等社会资源,所以扶贫合作社的监管也是多渠道的,政府监管、农民监管,投资或捐赠的企业与个人也可以对合作社运营进行监管,实现了全方位的监管。

  7.对人的重视。合作扶贫模式的核心是“人”,把扶贫对象作为工作的核心,一切围绕着人开展项目,只有充分调动人性,才能真正做到扶贫的可持续性。扶贫合作社中最重要的资源是成员,也就是扶贫对象,这个模式将成员作为主体,尊重成员的参与性、权利和意愿,以政府资源开发“人”的本质力量,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扶贫模式。

  三、农民合作扶贫模式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扶贫与合作社发展资金的整合与协调

  我国现有的合作社发展资金和扶贫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管理也是多部门的,中央、省级、县级,农业部门、发改委、扶贫部门都有类似的支持计划,这样造成了扶贫与合作社发展资源的分散化,没有形成合力协调发展。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协调发展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与扶贫工作,政府需要整合这些资源,协同推动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合作社发展。通过合作扶贫体系,将这些资源整合到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来,一方面提高扶贫工作整体效应,另一方面推进合作社发展,从而带动欠发达地区农民组织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实现扶贫与合作的协调发展。

  (二)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现有合作社发展政策中,宏观指导的比较多,缺乏可操作的政策,导致现有合作社发展良芳不齐,产生了合作社的“异化”或“虚假”合作,部分合作社股份较为集中而出现了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发展需要不断规范,引导真正民主管理的合作社发展。现有政策对于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帮助更多,对于刚起步的合作社引导和支持不足,合作社发展政策需要做一些转变,对于欠发达地区合作社的发展应有一定的侧重。

  (三)全国扶贫合作总社的指导和帮助

  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全国合作总社并非管理机构而是指导机构,对于有困难、新兴的合作社,总社需要给予管理上、操作上、项目选择上、资金扶持上的具体支持,并不断创新引领合作理论的发展,理论结合实践促进欠发达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农村微、小、新合作社的发展。

  (四)合作社管理层的激励与制约

  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具有合作社精神的企业家,这些人大都是农村的精英,也是较为富裕的农户,欠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发展需要这些精英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要对合作社管理层进行一定制约,防止合作的异化。因此需要给予合作社管理层一些激励,包括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尽管合作社遵循“一人一股,,“一人一票”原则,但是可以成立合作社子公司,从市场化角度鼓励这些合作社企业家的参与并给予职位和经济上的回报。对合作社管理层的激励也会带动更多的社会人力资源加入到欠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发展中,如大学毕业生、外地打工农民、退体干部、高校科研人员、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等。

  (五)对合作扶贫事业的税收激励

  通过合作扶贫体系,可以实现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与欠发达地区扶贫事业的对接,企业、个人、NGO组织可以对扶贫合作社进行捐款和支持。从国际经验来看,较高的税收抵扣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和个人对慈善、扶贫事业的捐助热情。

  (六)对扶贫合作社的合理补贴

  农业是弱势、战略性、基础性产业,对于农业补贴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己经逐渐建立农业发展的支持体系。但农业补贴受到WTO规则的限制,不能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 5 %,未来的补贴方向需要做调整,从“黄箱”调整为“绿箱”。对农民合作社的补贴是国际通用的做法之一,所以未来的农业补贴中可以有一部分对扶贫合作社进行合理补助,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并给贫困地区更多帮助,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福利水平。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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