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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梓苑:大力扶持家庭牧场发展的建议

[ 作者:袁梓苑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11 录入:王惠敏 ]

家庭牧场作为一种新型的牧业经营主体,自从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建设标准》以来,在全区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推广,并且在促进农牧业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生态家庭牧场的重点是天然草牧场围封改造、人工种植饲草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基点是实现草畜平衡,从而使发展畜牧业与生态保护由相互制约变为相互拉动、相互促进,从根本上解决了草畜之间的矛盾。

基本情况

我市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建设模式。当地市旗两级整合资金,每个示范户投资50万元,其中利用国家及自治区项目资金6万元,市旗两级补贴建设资金32万元,项目户自筹资金12万元。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特别是生产设施建设。通过牧民转移和草牧场、水浇地的有效流转,在沙区培育户均经营300亩水地、5000亩以上草场;软梁区200亩水地、7000亩以上草场;硬梁区100亩水地、1万亩以上草场的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目前,已建成1170户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示范户机械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人均纯收入比建设初期增加1.25万元以上。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

目前各级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家庭牧场的具体扶持措施。已注册登记的家庭牧场无法享受到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政策扶持,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扩大市场份额,影响其快速稳定发展。在家庭牧场的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方面,国家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致使许多专业大户已经具备了家庭牧场的条件却因认定标准不明确无法登记注册,而有的已注册登记的家庭牧场实则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和条件。生态家庭牧场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草牧场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可以抵押的资产很少,靠少量贷款解决不了问题。虽然政府在金融信贷有一些惠民政策,但有一定难度。目前,各级财政项目资金和地方财政扶持资金数量有限,大部分局限在典型示范社建设方面,合作社整体发展缺乏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扶持。

(二)家庭牧场经营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一是家庭牧场经营人员受其教育程度的限制,专业技能匮乏,尤其财务管理方面知之甚少,大部分家庭牧场没有一套系统清晰的财务制度,在财务上往往是随意而为。然而申请贷款时,银行往往看重的正是家庭牧场的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银行机构可以得到家庭牧场固定资本、流动资金和收益方面的信息,从而决定是否放款。二是经营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大部分牧民多年从事畜牧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受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难以有效承担现代畜牧业发展重任,有组织经营能力经营者还比较缺乏,需要提高经营素质。

(三)草牧场流转方式较单一

牧户间转包和出租的多,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形式少,收益普遍偏低。许多牧民不愿长期出租草牧场,致使生态家庭牧场经营者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草牧场经营规模,专心经营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在短期承租的草牧场进行长期投资,草牧场流转仍处于较低层次,流转范围较窄,流转规模较小,不利于畜牧业生产。

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家庭牧场作为一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还未得到农牧区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对此,政府一方面要扶持家庭牧场,规范其运作,明确家庭牧场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严格执行家庭牧场注册登记流程。另一方面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加强管理”的要求,大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的发展,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家庭农牧场可参照享受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农业用地用电、农机购置、税收减免、农业保险、金融信贷等各项惠农措施。

(二)加强对家庭牧场管理者的培训

对家庭农牧场经营从业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牧民学历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理清财务报表,增强信息透明度。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家庭牧场的贷前审后监管。鼓励农牧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组织、物流企业、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金融保险机构等参与经营性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扩大连锁经营服务覆盖面,为家庭农牧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切实提高家庭农牧场经营从业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规范土地草牧场流转

规范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引导土地草牧场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专业大户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牧业生产的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健全仲裁委员会,为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资信审查、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为土地草牧场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对那些没有经营能力,或者承包后不保护、不建设、不尽责的草场承包者要重新调整。

(四)创新农牧区抵押担保方式

针对目前特殊的土地制度,可以创新农牧区抵押担保方式,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推进农牧区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构建规范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确保流转过程的顺畅,减少土地流转纠纷。推广以农牧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委农工部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鄂尔多斯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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