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乡村的定义是否准确关系着治理的边界是否清晰、治理的目标是否合理、治理的手段是否有效。为此,结合对不同地区乡村状况的考察,结合对不同时代乡村演进的思考,本人选择了“重新定义乡村”这样一个题目,希望为学界同仁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一、为什么要谈重新定义乡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的定义难以满足治理的需要,该法规定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可以说这是一个基于外在表现形式的、具有泛在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基于城市中心主义的、忽略乡村自我演化的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沿海发达省区从乡村到城镇再到城市的实践有所偏离。
从马克思主义运动观来看,伴随着生产力的提升,乡村的内涵是在不断运动和变化着的,当前阶段的乡村不能再用工业时代及其以前的“以从事农业活动的农业人口为主的聚落”来简单定义了,需要面向未来、把握乡村演变的趋势去进行定义,需要立足当前国内乡村规模和形态的巨大差异去进行定义,需要强化美好生活、认清乡村发展的多重约束去进行定义,更关键的是要站在村民视角、体现村里人的主体性去进行定义。
也可以说,我们要基于乡村的内涵、基于村民的视角、基于学术的追求去定义当前阶段和未来一个时期的乡村,并通过这样的定义确定乡村的边界,才能让乡村治理更加有效、让乡村振兴更可持续。
二、能否通过职能或功能定义乡村
对传统的乡村或者说工业时代及其以前的乡村的确可以用“农业为主”这样的职能或功能进行限定。然而,今天的乡村未必如此,有的“一村一品”,有的“电商带动”,有的“文创赋能”,有的“康养休闲”,有的“三产融合”……乡村的多样性或者多元性早已超出了人们的认知,经济越发达地区的乡村,其多样性就越充分,互相之间的互补性或者可合作性越强烈,进而乡村的包容性、可持续性就越有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一个具有自我强化性、自我协调性、自我成长性的,面对所在区域的城市之间具有一定议价能力的社会网络,很难根据其经济性质、产业特色来进行定义,同时由于城乡之间、村村之间的流动性,也很难根据其功能进行定义。
跨出经济发达地区,再从全国范围来看,有的乡村数字化水平很高,有的乡村刚脱离贫困,有的地方老龄化严重,有的乡村仍在孤立发展,有的乡村已经开启了国际化步伐,有的乡村还没有自己的功能定位。可见,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社会发展水平的多元性、人口素质结构的多层性等特征,决定了我们既不能简单通过单项职能或功能、也不能简单的用多重功能综合体来定义乡村。
三、能否通过核心人群来定义乡村
这里涉及到乡村是“谁的乡村”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可以视为“亲者的乡村”,特别是在村社一级的居民上查五代八代可能都具有亲戚关系或者血脉联系,这也是很多村庄用姓氏命名的原因。在“亲者的乡村”基础上,由于历史上各种原因的人口流动,村庄容纳了很多外来居民并常住之,形成了本姓与外姓共同生活的“居者的乡村”。
近年来,一部分发达地区乡村中又多了很多暂住人口,包括创业型人口、康养型人口等,形成了本姓、外姓、暂住多类型人口共生的“共有的乡村”。在这样的乡村演进过程中,核心人群是在发展变化的,这也决定了如果面向未来进行思考,很难用固定的核心人群来定义乡村。
从要素拥有者这个角度看也很难以人群来定义乡村,如资本的乡村还是劳动的乡村涉及到乡村的根本属性问题、数字的乡村还是现实的乡村涉及到乡村的物理体验问题、创新的乡村还是守旧的乡村涉及到乡村的文化传承问题,等等。不同乡村的要素需求是有差异的,如何确保关键要素拥有者在乡村中的行为边界并进而确保乡村是乡民的乡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这也是从人的角度、从要素拥有者的角度来定义乡村的难点所在。
四、如何统筹不同阶段的乡村定义
乡村是一个既有时间特征又有空间特征的概念。必须看到乡村是具有成长性的,以深圳这样伟大的城市在40余年前也是小渔村为例,甚至可以说“乡村是城市之母”。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交通通讯设施的升级和人员流动能力的增强,也有很多偏远村社走向了消亡。在我国广大的地域上,广泛分布着处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信息时代、生态时代等不同发展阶段的村庄,不同发展阶段的村庄与周边城市、乡镇经济体也产生了不同的互动关系,进而导致即使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村庄也走出了不同的发展路径。我们在看到2017年以来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的确改变了一部分村庄的“消亡”趋势的同时,更要看到我们以工业化时代乃至后工业化时代的政策思维很难挽救所有走向“消亡”的村庄。
这也意味着,我们仍要从村庄存在的内涵出发来重新定义乡村,要跨越从农业时代到数字时代所有阶段来重新审视乡村,要摆脱自上而下的思维定式融入村中来重新认识乡村。也许只有围绕“生产力——生产关系”这一本质组合、把握“人——自然”这一特定关系、理清“物质自由——精神自由”这一深层关系,才能找到乡村的本质特征,概括出可以跨越发展阶段的乡村定义。
五、到哪里寻找真正意义上的乡村
现在的乡村调研大多选择的是传统特征较显著的乡村或者实践经验较独特的乡村,但同时大多时候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乡村,或者说是空间意义上的乡村,但是文化意义上的乡村呢?情感意义上的乡村呢?基于人的意义上的乡村呢?一种情况是,有的村庄在空间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上的消亡,不意味着这个村庄不存在于某一类人群的记忆中,也不意味着这个村庄在若干年后就不能复兴。
在我们用行政思维或者法律思维约束乡村时,实际上也忽略了村庄的自然属性和情感属性,甚至可以说是断绝了一部分乡村在凋亡后再次复兴的道路。另一种情况是,现实中在城乡融合区域的乡村识别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建成区的边界附近,有的地方是“乡村的空间、城里的人”,有的地方是“城市的空间、村里的人”,如何划定城乡边界也是与科学治理、精准治理密切相关的事情。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前几年很多地方假借某些特定名义消灭乡村特有标志符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千村一面”现象,这个情况近年来有所改观,但是也让我们这些外来的调研者很难确定何为乡村。也许只有基于乡风、乡音、乡色、乡水、乡林、乡人、乡情,才能定义出哪里才是真乡村。
六、哪个定义更加接近真正的乡村
从前文所叙似乎可见这样几个观点:乡民认同之处所为乡村、直面自然之聚落为乡村、心灵自由之郊野为乡村、乡风乡音乡色乡水乡林乡人乡情融合为乡村等。抑或从其他方面看,如农业为主的地方是乡村、人群密度较小的区域为乡村,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为乡村、保留文化原生态的生活区域为乡村等。可以说这些提法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尽然。
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正处在一个“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新时代,对于个体性的乡村和群体性的乡村的定义亟待厘清和明确;我们正处在一个“数字化+个性化”发展的新时代,对于乡村的定义一定要把握乡村居民及其群体的概念认同和价值认同;我们正处在一个“大变局+大系统”发展的新时代,对于乡村的定义一定要把握未来趋势及其未来功能。
不否定现行法律确定的乡村定义,但从学者的使命看,需要推进乡村定义向前发展,需要推进乡村定义的中国化进程,需要让乡村定义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要及感受相契合。从过去的历史看,乡村已经完成了从自然生长的乡村、附属城镇的乡村、趋于凋敝的乡村到再现复兴的乡村的演进,浙江等发达省区已经开始了面向生态健康的乡村再到未来智能乡村的探索。可以说,我们的实践和马克思所预测的未来社会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一致性,新时代的乡村乃至未来的乡村必将逐步发展成为《共产党宣言》里所描述的“每个人自由发展”与“一切人自由发展”和谐共生的生态空间。
(作者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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