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格权之宅基地占用人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必要性
目前,农村宅基地资源浪费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包括超占、多占和非资格权人占地都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其次,由于人口变动导致的一户多宅现象也比较普遍。再次,现实中宅基地非法转让现象普遍。非本集体成员占有宅基地,一方面剥夺了村内其他尚未分到宅基地的资格权人实现权利的机会,另一方面,又给集体的公共治安、卫生等管理和公共设施带来新的成本,却不负担任何费用。
现实中,由于集体缺乏经济能力对地上物进行补偿,强制收回宅基地的寥寥无几。在这种背景下,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手段增大其宅基地占有成本。为此,很多地方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不具备宅基地资格权却占用宅基地的情形,要求其缴纳“有偿使用费”。
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理论困境
首先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如果按照土地所有权逻辑,有偿使用费实质是所有权人向用益物权人收取的租金或者权利金,那么这一租金或权利金的数额确定,就只能建立在私人契约的相对性上,此时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了“私权力”性质。当使用权人再次为第三人设定次级用益物权如转让宅基地或出租宅基地时,形成的只是使用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下,“第三人”并没有向集体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义务。但是,从实践角度来说,由于集体承担着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新的第三人虽然是自使用权人手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增加了集体的管理成本和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例如供水、供电、垃圾处理、治安保障等负担。如果不允许集体收取一定费用,显然不利于集体的发展和其管理职能的发挥。
其次,有偿使用费的金额标准也存在不确定性。有偿使用费不同于采取竞价机制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失去了竞价机制的有偿使用费,只能依赖于人为主观规定标准,如果频繁调整收费标准,村集体将不得不和宅基地使用的“第三人”不断地协商、缔约,管理成本将非常高昂,甚至会激化矛盾。
再次,如果是村集体在行使作为私权的土地所有权,其有偿使用费的多少,就应该完全是集体内部的事情,上级政府就不能越俎代庖直接为集体制定收费标准或政策。但在现实中,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至少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名义制定并公布的。这在法理上也是一个悖论。
土地有偿使用费应被规范为土地地价税
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规范为土地地价税,更加符合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的本质。首先,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上是公权力,我国1982年宪法即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抵押,更不得为个人拥有。因此,为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从公共利益出发,公平地配置土地资源,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出让金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应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税收监管。
将有偿使用费转型规范为土地税具有较大制度优势。第一,有利于加强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管。第二,有利于强化征收的权威性,减少征收阻力。第三,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第四,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规范为土地价格税,可以扩大缴纳主体的范围,摆脱对合同的依赖。只要是超占或非资格权人占有宅基地而又无法收回的,无论其是否签订合同,均应依法纳税。第五,有利于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市场的并轨,妥善地解决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问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自然资源报社 头条号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