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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梦熊:共享村落有助于城乡融合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作者:郑梦熊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09 录入:王惠敏 ]

日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宣布推出第一批“共享村落”,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进行出租。那么此举将会对当地三农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就此专访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委农工办原主任)郑梦熊。

问:“共享村落”的试点对当地的农民和农村发展有什么现实意义?

郑梦熊:我也注意到了相关报道。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这是中央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政策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思想发展到宅基地上,对推动城乡要素相互流动、合理配置、融合发展意义重大。高陵区推出的“共享村落”的体现了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出来,符合中央的政策,也不违法。

据调查统计,全国乡村农房空置率大概在15%左右。农民在城里打工挣了钱,在家乡里建好了房屋,并不居住,相当一部分人为了面子才建房,建好房后又继续外出打工,房子就闲置起来。中央的这一政策正是为了搞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房屋,把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开发出来。

这样既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又满足了市民到乡村休闲居住、参与乡村旅游和其他产业发展的需求,还能带动城市的资金、人才、技术下乡,顺应了城乡之间的融合发展的大趋势,是一件双赢、多赢的好事,值得提倡和推广。

问: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来确保农民的收益?

郑梦熊:一定要坚持村民自愿原则,要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要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当然,也要保护承租者的利益。

问:要求承租期不能超过20年,这是出于什么考量?

郑梦熊:既然是合同,就必须有个期限。具体期限多长,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租期太短,不利于承租人的利益,投资难以获得回报或回报太少;租期太长,农民对今后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前景难以把握。现在规定20年,既不短,又不太长,我认为是合适的。

问: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宅基地和闲置房屋流转,并按1:9比例在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收益分成,您怎么看?

郑梦熊:通过成立合作社,由集体出面来搞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流转,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最大限度保障农户正当的权益,既发挥了集体的长处,又避免一家一户的短处。

关于收益分成比例,农户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集体分成是应该的,是对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回报,加之集体还为农户提供服务,在收益中只拿1成,整体上来说合作社拿的也不多。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实行四十年了。

实践证明,只有一家一户分的积极性还不行,还需要壮大集体经济,把集体统的职能也发挥出来,农村发展才能更快更好。“共享村落”把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房屋与发展集体经济结合起来,方向是对的。

问:据您了解,在这方面,全国其他地方还有什么好的做法?

郑梦熊:有,市民与农民合作建房。由农民提供宅基地,市民进行投资,把原来农民老旧的、不安全的、价值不超过万元房屋拆除重建。新建起来一座三五层的新房,所有权全归农民,这样就使得农民的房屋财产从不到1万块钱的旧房子一下了增值到几十万元。

新房一层的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农民,农民自己住也行,办农家乐也行。新建房的二、三、四层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归市民,二、三十年的都有,市民可以自己住,也可进行其他商业经营。农民还可以给二楼以上的房客搞家政物业服务,不离家就能就业增收。这种做法对帮扶贫困户特别有效。

问:要把这件好事办好,你认为还注意什么问题?

郑梦熊:对市民来说,要“入乡随俗”,尊重当地村民,逐步融入村民生活中去,充分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为乡村振兴献计献策,不能搞成“两张皮”。如果以后取得了村民资格,还要行使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农民来讲,不能排外,不能欺生,人家不是白住的,是给村民“送钱”来的,一定要尊重他们。(记者 刘望)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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