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应当理解为一体两翼,自治是主要内容,法治是保障底线,德治是辅助工具。中国农村可以划分为传统农村和城市化了的农村,传统农村与城市化了的农村在建设环境上有所不同,传统农村以人口流出为主,农业占据主导地位,村民收入结构单一,事务复杂性低,面临德治影响广泛,法治薄弱,建设动力不足,建设能力有限的挑战;城市化了的农村以人口流入为主,第二、三产业占据主导地位,村民收入结构多元,事务复杂性高,面临法治影响广泛,德治薄弱,建设难度较大,建设优势未被充分利用的挑战。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正视中国农村具有显著差异的事实,坚守完善自治主轴线,利用法治和德治共同促进自治的原则,区别对待传统农村与城市化了的农村,传统农村应强化法治建设,提高建设热情,增强建设能力,城市化了的农村应强化德治建设,正确认识建设难度,充分利用建设优势。
关键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最早诞生于浙江桐乡,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尝试,受到多方关注,如郁建兴教授认为“三治合一”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哥白尼式”革命。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对桐乡地方政府行为的高度肯定,更是为村民自治发展指明方向。因为“新世纪以来,由于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体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处于发展瓶颈状态,有人直接宣告‘自治已死’”,虽然这种宣告有些武断,但客观上表露出村民自治遭遇严峻困境的事实,村民自治唯有不断地突破、创新、发展,才能永葆活力,从而更好地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需要。正是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时代意蕴、维度关系、现实挑战和实现路径四个方面对“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作出学理性解释,以期对推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有所裨益。
一、“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时代意蕴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具有丰富的时代意蕴,集中体现为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
(一)“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政治的未来发展方向。这里的“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同样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不等于西方化”。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深扎于基层社会,可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最为艰难的部分,迈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风险性的后工业化社会”,乡村事务将更加复杂化,对乡村治理能力的要求更高,因此,只有乡村治理完成了现代化转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才指日可待。俞可平教授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五个基本要素,即制度化、民主化、法治、效率和协调,其中民主和法治最为重要,是现代国家治理最本质的要素。“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主张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要素之间显然具有高度耦合性。究其原因,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成就,而村民自治在本质上便是对民主理念的践行,即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村庄发展,自主管理村庄事务;此外,“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要求融合法治要素,全面推进国家法律在基层社会的落实,形成有法可依的乡村治理秩序。因而,可以说“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
(二)“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中国乡村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乡村发展作出的统筹规划,实施该战略不仅体现出乡村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为乡村发展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如果将实现乡村振兴视为当前发展中国农村的价值取向,那么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便是实现乡村振兴价值取向的方法论。当然实现乡村振兴价值取向存在众多方法论,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仅是众多方法论之一。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乡村治理体系关系着乡村治理主体、方式以及方法等诸多重大问题,为整个乡村治理提供了一套规范化的运作机制。“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在主体上肯定了村民管理自身事务的主人翁地位,要求将自治发扬光大,在方式、方法上要求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能有机统一,不仅迎合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而且尊重了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文化在中国农村治理中延续的历史传统。
二、“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维度关系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维度关系应当理解为“一体两翼”(见图1),并非平行并列关系。
(一)自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乡村治理有着自己的演变逻辑,具有内生复杂性。“皇权不下县”的乡村治理政治文化在中国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政区划设立上打破了传统,划分为省、县、乡三级,但乡镇以下的行政村依然保留了自治惯习,这在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可以得到确认。自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从本质上看,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目标就是完善村民自治,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行为,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治主体智慧,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对自治效果产生影响的落后要素,将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规范引入村民自治,建立符合国情域情、体现时代特征、规范有序、充满生机、调动民情、彰显民意、共享共担的村民自治秩序。治理与管理、统治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因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自治与以往管理、统治视域下的自治也不尽相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自治需要朝着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对象扩大化、治理方式合作化、治理权威约定化、治理利益共享化方向发展,打造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格局,乡贤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处理村庄事务便属于较为典型的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公共事务。
(二)法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保障底线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须以法治为基础,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德治也不能与法治相违背,这是对法治精神的有效践行。因而,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保障底线。这里的法应为良法,只有良法,才能体现人民意志,才值得推崇与敬畏。法治作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保障底线要求任何建设方案都必须于法有据,即在国家法律许可情形下实施,如果国家法律制定落后于实际行动,则须针对实际行动率先出台法律,待法律出台之后,再践行具体行动。具体来看,需要国家法律及时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权限,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边界,使村民及其自治组织了解“何能为”“何不能为”,自觉规范村民及其自治组织的行为,避免出现越权、缺位现象。完善村民自治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村民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等各项自治权利落实到位,以法治方式统筹各种力量、平衡各种利益、调节各类关系、规范各类行为,推进信息、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形成法治基础上的行动逻辑。法治是程序合法和结果合法的统一体,只有实现了程序合法和结果合法的有机统一,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法治。因而,确认结果是否合法的同时,应认真审视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都有法可依,不出现“只重结果而轻程序”现象。
(三)德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辅助工具
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奉行“礼法合治”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智慧的一个宝贵结晶,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辅助工具。究其原因,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意味着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的对象范围上比法律更为宽泛。法律仅仅是立法机关将部分道德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行为准则并以制度化形式呈现出来罢了。有了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法律与道德的最大区别应运而生,由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可认定为他律,而由道德调节的社会关系可认定为自律。但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的准则揭露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没有将所有社会关系均纳入调节对象范畴。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将所有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进行调节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这便为通过道德调节社会关系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此外,儒家思想长期备受古代统治阶级青睐而得以广泛推崇,以德治国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德治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深远影响。将德治纳入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使之与自治和法治齐头并进,以德治完善自治,在自治制度设计和运作过程中彰显道德色彩,以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将软治理与硬治理有效结合,更有助于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
三、“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挑战
中国农村范围广阔,差异性显著,从全口径探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挑战显然不具有科学性,故本文选择从不同农村类型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回应。贺雪峰教授认为中国农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人口流出的农业型的以中西部地区为主的传统农村,一种是人口流入型的已经工业化的以沿海发达地区为主的城市化了的农村,且传统农村占据95%,而城市化的农村只占5%。此划分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因而,本文以此为据对传统农村和城市化了的农村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面临的现实挑战展开探讨。
(一)传统农村“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挑战
传统农村以人口流出为主,农业占据主导地位,村民收入结构单一,事务的复杂性低,“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面临德治影响广泛,法治薄弱,建设动力不足,建设能力有限的挑战。
挑战一:德治影响相对广泛,法治有待于强化。中国农村仍然以传统农村为主,而这些村庄又集中分布于中、西部地区。德治在中国历史悠久,以道德立国,可追溯到武王克商之后周公推行的新政上,统治阶级提倡德治思想,对基层治理形成了重要影响,以致基层治理方式上偏向采取道德教化、以礼为先的准则,将伦理道德放在较为重要的地位。传统农村延续了古代村庄的人文环境,虽然人口流动拉近了城市与农村的距离,促进了传统农村与外界的交流,但长期生活在传统农村中的人并没有发生突变,熟人社会色彩依然较为浓厚。熟人社会以德治为传统,强调血缘和地缘关系,不主张权力机构和公共力量介入,因而,德治影响相对广泛。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这说明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整体情形并不乐观,这里又以传统农村为主,因为传统农村的社会条件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即人口的同质性依然较高。
挑战二:建设动力不足。传统农村农业占据主导地位,常年生活在此的村民以从事农业活动为主,形成了“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这便是不同于国外“村社制”的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家户制”。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创造了灿烂的农业生产文明,但弊端在于家户之间普遍缺乏整体利益关系,每个人都抱着“过好自己生活则万事不管”的态度,即便存在整体性利益关系,集体行动难以有效推行,因而,“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传统农村缺乏建设动力。即便是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发源地浙江桐乡,也存在参与主体“缺位”和参与意识不足现象。此外,传统农村以留守老人和留守小孩为主,年轻人普遍外出务工,多数农村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空心化”问题。林善浪等学者通过对9省区115个地级市农村空心化的实证研究发现多数农村人口净流出率超过50%。这便意味着多数农村地区户籍一半以上的人口都不常住在户籍所在地,而让留守老人将精力投入到“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上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依靠留守小孩则更是天方夜谭。
挑战三:建设能力有限。“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强而有力的建设能力作为保障,而人力资源是确保建设能力的重要条件之一。桐乡实践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中也提及“地方精英扮演关键性角色”,因而,农村人力资源队伍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传统农村以人口流出为主,青壮年长期生活在外地,整个村庄的人力资源队伍在年龄分布、知识构成以及受教育程度方面都存在问题,人力资源质量堪忧。相关研究显示,“中国不具备人力资源质量优势的最重要原因是占全国总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人口能力低”,这足以说明上述问题的普遍性。虽然中国已经出现了一批返乡潮,这里面既有发现乡村机遇的主动选择行为,也有迫于大城市压力的被动选择行为,但总体来说,尚不足以改变传统农村人力资源现状。因为返乡并不意味着回到农村,这里的乡主要指家乡,而家乡的概念显然比农村宽泛很多,故农村人力资源储备不足使得传统农村的建设能力受到很大影响。
(二)城市化了的农村“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挑战
城市化了的农村以人口流入为主,第二、三产业占据主导地位,村民收入结构多元,事务的复杂性高。“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面临法治影响广泛,德治薄弱,建设难度较大,建设优势未被充分利用的挑战。
挑战一:法治影响相对广泛,德治有待于强化。城市化了的农村因为区位优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地方原本多以农业占据主导地位,但顺应城市化扩张需要,村庄土地日渐被征收,失去土地的村民不再从事农业活动,伴随产业结构转型,村民收入方式多样化。这些村庄有的位于城市内部,即城中村,有的位于城市郊区,即城乡结合部,但无论是城中村还是城乡结合部,都具有以人口流入为主的重要特征,很多外地人到此工作、生活,“熟人社会”渐渐地模糊化,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拉远,这便弱化了德治环境。毕竟“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此现象产生主要缘于“他们的活动范围由于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独立的生活圈子”。外来人口剧增显然打破了这种地域上的限制,使得生活圈子复杂化,外来人口与当地人接触有限,不了解当地人的非正式规则,而且即便了解,也不一定会认可和采用,以致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非正式规则功效衰减,人们更多地寻求国家正式规则即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挑战二:建设难度较大。城市化了的农村在治理对象上比传统农村更为复杂,而治理对象的复杂性无疑对完善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难度随之增加。首先,城市化了的农村需要处理更多类型的公共事务。除了传统农村需要处理的国家要求的各类公共事务之外,城市化了的农村将面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价格协商、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农业转移人口房屋的集中安置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养老保障等更多社会问题,这便意味着完善自治需要额外地针对这些社会问题设计相关制度。其次,城市化了的农村处理公共事务的难度系数更高。像上述列举的其他需要由城市化了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处理的众多问题,可以说每项问题的处理都较为棘手。比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则经常出现群体性事件,多地新闻中均针对此类事件有报道,即政府和村民因补偿价格协商不到位以致强拆现象发生,强拆必然造成拆迁机构和村民之间发生群体性事件,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挑战三:建设优势未充分利用。城市化了的农村在处理村庄公共事务时存有路径依赖现象。以村民为主体、以能人为引导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村庄外部人士难以参与到村庄治理中。如上海某村属于典型的人口倒挂村,户籍人口约2400人,外来人口超过1.2万人,社会问题在人口流入之后日渐增多,半个月内则发生了几十起盗窃案件,村内治安条件变差,村民委员会苦于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多次召集村民开会商讨解决之策,但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之策,而只召集村民商讨解决社会问题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区政策设计的创新能力。究其原因,城市化了的农村居住人口数量庞大,外来人口较多,人口由同质性转变为异质性,这里面不乏接受过高等教育、有思想和能力的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完全可以吸纳此类人参与,打破户籍地域限制,尽最大可能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建设目标。此外,城市化了的农村拥有更为丰富的经济资源。由于区位优势好,公共经济较为发达,村庄可供支配的收入相对可观,这也为聘请专家参与基层治理提供了经济支撑,完全可以依靠其他力量。
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实现路径
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正视中国农村具有显著差异的事实,坚守完善自治这条主轴线,利用法治和德治共同促进自治的原则,区别对待传统农村与城市化了的农村。
(一)传统农村“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实现路径
第一,强化法治建设。“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因而,传统农村“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绝对不能忽视法治作用。强化法治建设须培养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村民的法治能力,使村民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法律维权观念,尝试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强化村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自觉,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法治意识是强化法治建设的起点,公共法律服务是强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只有使村民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才有望实现,只有使公共法律服务真正地深入基层,让每位村民触手可及,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才指日可待。增强村民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除了单纯地宣传国家法律重要性之外,还可利用司法下乡方式,将庭审现场设立在乡村,让村民们对整个庭审程序有所了解,不畏法、不惧法。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形成系统而科学的方案,增加财政投入。
第二,提高建设热情。倘要提高村民参与“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热情,则必须让村民意识到“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事关整个村庄发展,而村庄的发展与每位村民的利益又密不可分,村庄发展好,村民可以从中获益。因而,“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将村庄发展与村民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从村民利益处着手展开制度安排。传统农村农业占据主导地位,村民收入结构单一,最为关注经济发展,故应率先完善经济自治制度。根据地区特色,寻找适合地区经济发展之道,最大限度地吸纳村民参与,打造公共经济秩序,将全体村民的经济利益放入同一个篮子,村民主要从公共经济收益中获得分红收入,还可拿出部分公共经济收益作为村庄发展基金用以修建乡村基础设施和改善乡村公共服务,合作社不失为打造公共经济秩序的有效路径之一。此外,政府还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提高村民参与热情,即“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得好的地方,可获得政府的多种奖励。
第三,增强建设能力。增强建设能力应当秉承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的原则,打破人力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不以长期生活在行政村以及户籍归属于行政村作为硬性条件。此举并不违背村民自治精神,究其原因,外来人士提供的建设意见仅仅是一种参考,最终选择何种建设方案依然由村民自身决定,故外来人士在整个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智库作用,智库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不容小觑。增强建设能力依靠的主要力量是乡贤和基层政府,因为这两种力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无偿性的,不会给传统农村带来经济上的负担,乡贤参与秉承志愿精神,基层政府参与是一种职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皇权不下县”便是对这种政治传统的经典诠释。当代乡贤既可以是民间权威,也可以是地方精英,为民间权威和地方精英的集合体,但与古代相比存在“在场”和“不在场”之别。这便需要村民委员会干部与“不在场”的乡贤取得联系,实现信息的沟通、交流,事实证明,依靠乡贤可以促进乡村发展,如户籍在外之“故乡人”在文化扶贫中的反哺实践,则有效地提升了扶贫实效。基层政府对所辖行政村熟悉,可要求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合作建设乡村治理体系,但基层政府仅拥有建议权,不能将行政权力渗透到建设中。
(二)城市化了的农村“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实现路径
第一,强化德治建设。道德力量的独特性是人对自身行为作出的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自觉、自律、自愿的约束,因而,强化德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便是巩固德治的社会环境,即让民众了解道德、认可道德,从而更好地践行道德。了解道德需要政府加强道德教育,让民众对何为道德、道德的内容以及道德的作用存有清晰认识。只有对道德的这些方面认识清晰,遇到具体问题时才能以道德作为判断依据,这是德治的前提。加强道德教育既需要依靠学校,也需要依靠社区。学校主要为正在接受正规教育的学生提供德育,社区主要为离开学校迈入社会的人士提供德育,德育形式应丰富多样,且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应当有所区别。学校教育可在书本知识教授的基础上引入观看宣传片、有奖竞赛、现场模拟等形式,而社区教育则不应采取书本知识教授形式,更多以后面三种形式为主。认可道德建立在了解道德的基础上,认可道德一方面来自于民众自身内心对道德的态度,这与宣传道德相关,另一方面来自于德治的实际功效,即是否形成了德治秩序,这与众人对违背道德行为的态度相关。
第二,正确认识建设难度。虽然城市化了的农村相较于传统农村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难度上偏大,但城市化了的农村比传统农村拥有更为丰富的资源,两者建设乡村治理体系所能依靠的力量并不相同。城市化了的农村经济较为发达,村民的收入结构多元,有些村庄还拥有公共经济,除了传统农村可以依靠的乡贤和基层政府力量之外,完全可以通过募资形式筹集资金或者直接以公共经济收益作为经费聘请专家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吸纳更为广泛的人力资源为其所用。此外,城市化了的农村以人口流入为主,除了当地人之外,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正如前文所述这里面不乏接受过高等教育、有思想和能力的人士,相较于传统农村,外来流动人口也是获得人力资源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因而,政府有必要在城市化了的农村宣传其建设优势,使城市化了的农村正确认识所面临的建设难度,增加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村民的建设信心。宣传形式可以为要求基层政府召开村民委员会干部会议,再由村民委员会干部将会议内容传达给村民。
第三,充分利用建设优势。城市化了的农村吸纳专家学者参与“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应加强村民委员会与高校、党校以及智库等机构的合作,使村民委员会与后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合作形式因地而异,既可在某件棘手的公共事务处理上寻求专家学者的帮助,要求专家学者针对具体公共事务提供建设性意见,也可全流程引入专家学者,由固定的专家学者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全过程,便于对建设整体有着系统性了解,从而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意见。关于合作专家学者的聘请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双方对权利和义务没有异议则签订聘任合同,聘任经费由村民共同承担,如果存有公共经济体,可以直接从公共经济中扣除,如果没有公共经济体,那么依据协商好的集资方式筹集经费。此外,城市化了的农村还应充分调动外来流动人口的积极性,增强外来流动人口的主人翁地位,让外来流动人口意识到“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对村庄当地人和外来流动人口均有所裨益,如村庄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在治理中得以有效提升,外来流动人口也不用担心健康和治安。
小结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立足国情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设计,“作为一项社会行动总有一定的目的性,而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手段和条件,同时所有社会行动都会受到一定的行为规范的制约”。因而,本文率先从时代意蕴和维度关系上对“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进行理论探讨,认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并提出自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法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保障底线,德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辅助工具之主张,继而从传统农村与城市化了的农村出发,针对传统农村和城市化了的农村不同特征提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挑战与实现路径,意在说明中国农村范围广阔,在研究“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具有差异性意识,应当从农村具体情况出发探究“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和解决路径,唯有此,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问题,提升“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水平。
作者简介:何阳,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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