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
摘要:文章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探讨了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因素,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民对农地调整的偏好较高,有近三成的农民偏好调整;第二,农地就业保障替代程度越高的农民,其对地权稳定的偏好越强:有外出经历的农民更偏好调整,但是有三个月以上非农工作经历的农民更偏好地权稳定;第三,农民个人或家庭成员享受养老保险后,其对农地调整的偏好减弱;第四,土地流转对农地调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转入土地的农民更偏好地权的稳定;第五,研究还发现,性别、干部经历、受教育年限、闲暇状况和年农业劳动时间等个体特征以及粮食收入、人均土地面积大小等家庭特征对地权稳定性偏好也有显著性影响。因此,提高对农地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可以增强农民对地权稳定的偏好。为真正实现地权稳定,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时推动农地的依法有序流转。
关键词:保障功能;地权稳定性;农地调整;养老保障;土地流转
一、引言
地权稳定性是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一个核心问题[1]。所谓稳定不仅仅是作为基本制度形态的家庭承包制的稳定,而且也是土地经营权限和期限的稳定,甚至包括承包特定的地块以及面积的稳定[2]。对农民而言,地权稳定不稳定,与土地承包的预期功能高度相关。诸多强调地权稳定的文献,除了注重地权稳定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之外,大多都将地权稳定归于有利于增加农户的预期,激励农户改善土地的产出效率,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进而获取更高流转租金[3]。但是,在农地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附于所有权的特性使其极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土地产权本身无法阻挡外界的干扰时,农户很容易产生土地经营不稳定的预期,这突出地表现在土地周期性调整的经验事实。
已有研究证实,土地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成为中国农地制度一个突出而又有特色的重要特征[4]。然而,土地的频繁调整带来了地权的不稳定,降低了农户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并带来生产率的损失[5][6],提高了土地细碎化的程度,不利于规模技术的推广和规模经营的形成[7],也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以及向非农产业的转移[4]。为了抑制农地调整的负面效应,中央一方面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确权等级等试图赋予农民更加长久而又稳定的农地产权,另一方面在政策上不断进行渐进式变迁,逐渐减少村集体农地调整的压力[8]。检索农村改革以来政府出台的农地政策,基本线索始终是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策规范也始终是围绕着化解土地经营稳定和调整矛盾展开的[2]。
从中央的努力来看,严格限制农地调整的政策显著地抑制了农地的频繁调整,农地大调整和小调整的频率均呈现出由逐渐上升到显著上升再到迅速下降的变动特性[8]。但是频繁的调整在许多地方仍然比较普遍,丰雷等[4]对17省份的调查发现,二轮承包以来至2008年和2010年,进行过农地调整的村的比例分别为37.5%和40.1%,从农民对在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地”政策的态度来看,2010年“反对”的比例仍有28.6%,相比2005年23.7%的“反对”比例甚至还有所回升。现实的结果表明,农民对于农地调整似乎有着强烈的偏好。
有研究表明,农民之所以偏好农地调整可能是基于对“平等”的考虑,在非农就业不稳定的情况下调整提供了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9][10]。但正如上文所言,农地调整虽然可以实现社区内的分配正义,但是却带来了效率的损失,如何化解地权稳定与调整的矛盾也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重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有效克服地权不稳定的治本之策在于开辟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2],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来避免土地的频繁调整,在代替农地调整所提供保障功能的同时,给农民以长久、稳定和安全的土地所有权。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当农地保障功能被替代后,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是否会增强呢?
本文将利用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分析保障功能替代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本文将具体探讨以下三个问题:一,农地的就业功能被替代后,地权稳定性偏好是否会增强?二,农地的养老功能被替代后,地权稳定性偏好是否会增强?三,农地流转能否发挥替代作用,减弱农民的调整偏好?在文章结构方面,除去引言部分,第二部分梳理相关文献,分析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机理;第三部分将对本文的估计方法,采用的数据和变量的操作处理进行说明;第四部分将通过计量检验土保障功能替代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实际影响;第五部分是结论与讨论。
二、文献回顾
土地的频繁调整及其带来的地权不稳定是中国农地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什么原因导致了地权的不稳定呢,这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大多数研究从经济学或法学的视角切入,将地权不稳定归因于产权的残缺[11][12]、村干部的利益驱动[13]、市场替代等[3],并从集体成员权[14]和风险分担等来佐证农地调整的合理性。此外,一些地区地权稳定性程度千差万别,一些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用多规则博弈[15]、地方性共识[16]、村级调控[17]等来解释。种种解释凸显出农地调整实践的复杂性,也表明了村级土地制度的安排与实施并不是国家政策的制度因素可以单方面决定,可能是政府、地方精英与民众三者的合力使得农地调整得以发生[18]。
在农地调整的影响这一问题上,多数学者认为农地调整带来了地权的不稳定,进而对农业生产的经济绩效产生了负面效应,但也有学者则对负面效应提出质疑。首先,地权稳定与否其实是一种预期,如果农民预期稳定,地权就会稳定,因此调整也不一定会造成农民投资积极性的下降[19][20]。其次,地权稳定性是否影响投资可能与投资的类型有关,调整并不影响那些为了进行出租或服务的投资,地权稳定性可能只是影响少数几种特定类型的投资[1][21]。再次,农户投资主要基于收益——成本分析,相对于地权不稳定的风险,其他因素对投资的决策作用可能更重要[22][23]。仅仅提高地权稳定性,将重点放在“阻碍投资”上,并不能解决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以及农业生产收益少而引发的投资意愿不高的问题。
在农民为什么偏好农地调整一问题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是基于“平等”和保障的考虑[9]。在人均土地资源禀赋极少的小农经济中,农民的理性原则并不是收入最大化,而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位[24],此时,农地向少数人集中的制度无法维持社会稳定。在没有良好运行的农地租赁市场的前提下,农地调整提供了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25],迎合了传统的公平观念[26],某种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10]。当前,虽然农民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在减退,但是即使农民主要的收入并不是来源于土地,由于非农收入的不确定性,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并没有转变。因此,农地调整的逻辑是使拥有较少土地的农民所面临的风险最小的机制,是社区和农民囿于严峻的农业发展环境和社区内部资源约束条件下所作出的理性选择[2][9]。
循着这样的逻辑,多数学者认为农地调整是为了实现村庄正义,是村庄的一种福利和保障措施,因此人口变动或基于人口带动带来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的变化可能是决定农地调整的最主要因素[9][27][28]。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农地调整会导致一定的效率损失,但是这种效率损失是保障平等的必要成本[9]。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均分土地的制度安排提供保障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能与基本社会保障混同,这会回避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29]。此外,用人口变化来分析地权不稳定是受到限制的,即便调整是为了出于公平和保障的考虑,人口变化不一定引起农地调整。实际调查表明,农地调整也不一定严格按照人均的标准来进行[3],即便可以引起也仅仅是引起承包地小调整的主要直接原因,但却不是导致承包地大调整的主要直接原因[27][30]。
虽然农地调整的分配正义性仍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农地确实为村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可能。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地的保障功能逐渐被其它方式岁替代而有所弱化,那么农地对农民的意义也将发生转变。从农地承载的养老功能来看,有研究发现,当农民能够享有医疗和养老风险后,其农地调整的倾向显著降低[31]。从这个角度来讲,养老功能的替代可能会增强农民地权稳定性的偏好。从农地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业功能来看,传统社会农民对农地的依赖较高,但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农业外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多,农地的就业功能逐渐弱化。一般而言,非农产业越发达,农民收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低,农地小调整的需求就越弱,但由于征地或规模经营的可能性变大,大调整反而更容易发生[2][30]。然而,也有可能存在的状况是在农地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非农产业发展引起了部分农户的人地关系的不平衡,小调整因能够满足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需求从而更容易发生,但大调整更多的是一种平均主义利益诉求,交易费用极大,从而使得发生频率较小[27]。
从以上关于中国地权稳定性的研究可以看出,大多都基于一手调查资料的实证分析,但是在研究结论上却有较大的差异,对地权不稳定以及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衡量农户家庭人口特征、土地资源禀赋、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村庄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特征等变量经常进入计量模型,但是在变量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上却得出不一致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对一个地区或少数多个地区典型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难以准确反映我国农地再分配的真实情况。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与同类数据相比样本量比较大,在调查的时间和空间上代表性更足,因而也就更容易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三、估计方法
在国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农民为什么偏好调整?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农民对调整的选择偏好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进行的。在CGSS2006中,农民对地权稳定性偏好有四种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那么,被选选项j对农民的效用可表示如下:
四、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香港科技大学调查研究中心共同主持的“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此项目通过PPS抽样方法对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除去青海、宁夏、西藏)进行了调查,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最终获得样本10151个,其中农村问卷样本4138个。由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没有进行农村样本调查,样本最终只包括24个省(市)。问卷访问的是18~69岁的人口,由于2006年CGSS数据没有直接提供家庭人口这一变量,但是却涉及家人情况的调查,本文以此为基础计算了家庭的人口数量以及与此相关的变量。本文探讨的是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及其影响因素,删去一些主要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2085个样本。样本基本特征如下:
(二)主要变量选取及界定
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基础上,对各种潜变量进行归纳整理,并将其分为农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保障功能替代因素和地区因素四类,分析这些因素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
1.农民个体特征。本文选取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干部经历、闲暇活动状况以及年农业劳动时间7个变量来反映农民的个体特征。选取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干部经历的原因是年龄越大、文化程度越高的女性可能越偏好地权稳定[28],但是也有人发现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是否为干部等对偏好的影响并不显著[32]。选取闲暇活动状况以及年农业劳动时间的原因是这两个变量可以反映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农民个体因素的5个变量在2006年CGSS问卷中都直接涉及,详情的处理见表2,而闲暇活动状况处理如下:选取E38选项中“看电视”“阅读报刊”“读文学、社会科学或科技类的书”“听音乐、歌剧”“健身或参加体育锻炼”“打牌、打麻将”“外出就餐”“做家务”“处理工作上的事”九个指标,主要是因为这九个指标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将九个活动频率从“从不”“一年一次”“一年几次”“一月一次”“一月几次”“一周一次”“一周几次”“差不多每天”依次赋值0-6分,然后得分加总。
2.家庭特征。本文选取家庭种粮收入和人均土地面积大小两个变量来反映家庭特征。家庭种粮收入可以间接反映出非农收入对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现有研究对非农收入因素的具体影响有三种结论:一是非农收入低的偏好地权稳定[28],二是非农收入低的偏好调整[33],三是没有影响[30]。对于人均土地面积大小,多数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人年均土地越大,越倾向于稳定地权,反之则倾向于调整[30]。曹锦清[34]的田野研究发现,在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乡村,各农户承包农业经济的主要目的在于粮食自给,而超过1亩在确保粮食自给的情况下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来增加货币收入。我们将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赋值为1,大于1亩赋值为0;将有转入土地赋值为1。
3.保障功能替代因素。本文选取外出经历、非农活动经历和家中是否有人享受养老保险和是否有土地转入四个变量来反映保障功能替代因素。选取外出经历、非农活动经历的原因是这两个变量可以衡量土地的就业功能的替代因素,一般而言,有过外出经历的,且从事过非农活动的农民,更可能获得农业外的就业机会,可能会对土地的依赖较低,因而更偏好地权稳定。但是非农工作的不稳定也凸显了农地调整对于保障村庄成员生存和发展空间的重要意义,因而有可能会更加偏好调整。选取家中是否有人享受养老保险是为了检验社会保障的替代效应,有研究发现有了社会保障后,农民的调整偏好会降低[31]。
4.土地转入变量。选取是否有土地转入是因为农地使用权市场对农地调整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替代作用,这也正如一些研究发现的,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出现将会显著减小农地调整的发生概率和调整规模,土地租赁市场出现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35]。由于CGSS2006并没有直接的变量来测量土地流转情况,本文的具体操作都是通过计算获得:将D18中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与承包面积相比,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大于承包面积的认为有土地转入行为,反之为没有转入。
5、地区变量。选择地区变量是因为中国中国区域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市场发育越成熟,农民对稳定的地权有较高的认识和切身的需要。地区变量的处理将样本中的24个省市按照东、中、西三大地区来进行处理。
五、结果与分析
(一)保障性功能替代与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样本来看,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偏好1)有696人,占样本的33.4%;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偏好2)有266人,占12.8%;选择“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偏好3)有496人,占23.8%;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偏好4)的有627人,占总体的30.1%。依据保障性功能替代因素来划分样本,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交叉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按照外出经历来划分样本,可以看出,有419名农民有外出经历,占据总体的20.1%,外出人员中有218人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而未外出群体中也有534人选择偏好1,分别在各自群体中占据最大比重。交叉分析表明,有没有外出经历与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在10%统计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从非农活动经历来看,有664名农民从事过三个月以上的非农活动,占据总体的33.85%,但有没有非农活动经历在地权稳定性偏好选择上并没有显著性差异。然而,在控制外出经历后,无论是在外出群体中还是在非外出群体中有没有非农活动经历在地权稳定性偏好选择上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没有外出群体中χ²=8.906,p=0.031,外出群体中χ²=9.073,p=0.028。从养老保险状况来看,有116名享受养老保险,占总体的5.6%,值得提出的是这里的养老保险主要为“老农保”或商业养老保险。交叉分析表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对地权稳定性偏好有显著性影响。从土地转入行为来看,有146个农民家庭有转入土地,占样本总体的7.0%,交叉分析表明是否有土地转入行为,对地权稳定性偏好有显著性影响。
(二)保障性功能替代与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
本文利用Stata12.0进行模型运算,得到的模型回归与检验的估计结果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伪决定系数为0.0226,数值偏小,但一般在样本过大时伪决定系数都偏小,因而可以认定模型拟合良好。
1.保障功能替代因素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分析
(1)外出经历和非农活动经历变量。本文研究发现,相比较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有外出经历的农民选择其他三个选项的概率分别是未外出农民的0.493倍、0.580倍和0.667倍。由于三个回归系数都为负数,表明有过外出务工或经商经历的农民倾向于调整土地,这与张三峰等[31]的研究并不一致。但就非农活动经历变量来看,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和“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的概率相比较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有外出经历的农民分别是未外出农民的1.499和1.437倍。由于回归系数为正值,可以说明有过三个月以上非农活动经历的人更倾向于地权稳定,这与外出经历对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是相反的。本文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对以耕种为生的农民而言,土地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在非农就业不稳定的情况下,农地调整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了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可能,但当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非农工作时,他们的调整偏好就会减弱。外出经历与非农活动经历都是非农就业保障因素的直接体现,而非农活动经历变量的保障程度更高,因为有过外出经历的并不一定有长时间的非农活动经历。基于此,可以认定农地的就业保障替代程度越高,农民越偏好地权稳定,替代程度越低,农民越偏好调整。
(2)养老保险变量。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下,选择“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和“最好把土地分给农民,永不调地”的概率相比较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受访者及家庭成员享有养老保险分别是未享受养老保险的1.821和1.769倍,由于回归系数都为正,可以认定享有养老保险的农民偏好地权稳定。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影响,农民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土地由此成了正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替代品,而调整某种程度可以实现公平和保障,这也说明了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消除农民为了保障生存而产生调整土地的偏好[31]。
2.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分析
(1)性别、年龄和受教育年限变量。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下,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相对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相对风险比,男性是女性的1.233倍,可能是因为男性相比女性更容易意识到地权稳定对农业生产的意义,因而更偏向地权稳定。从年龄来看,对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影响较小,且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这也与Kung[32]的研究一致。受教育年限变量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有显著性差异,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下,随着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相对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改变0.938倍。但由于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影响是负向的,这也与张三峰等[31]的研究一致。
(2)干部经历变量。在本文中,“是否担任过村干部”是本研究非常感兴趣的一个变量,多数研究都假设乡村干部为了政治寻租更偏向于调整土地[13]。本文发现,是否担任过村干部对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有显著影响,选择“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概率相比较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担任过干部的是普通农民的1.481倍。这可能是因为政府一直在强调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特别是规制村级组织对农地调整的压力,这强化了有村干部的经历的农民的地权稳定性意识。本文的这一发现再次表明,“干部寻租”假说在农村农地调整中并不存在。
(3)闲暇状况与农业劳动时间变量。闲暇状况与农业劳动时间两个变量可以反映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从模型来看,两个变量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都有显著性的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农民的闲暇得分每增加1分,选择“在30年承包期限内,最好不要调整土地”概率相比较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改变1.024倍。这可能是因为闲暇活动越多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低,从而减弱了其对调整的功能需求。而农业劳动时间每增加1天,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相对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改变1.002倍。这可能是因为年农业劳动时间越长的农民,其收入更多的依靠土地,相应地其土地投入也较多,而地权稳定可以确保其投入可以收回。
3.家庭特征和地区因素对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分析
(1)粮食收入变量。在其他自变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粮食收入每增加1个单位,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相对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改变0.870倍。但由于回归系数为负值,表明有负面影响。
(2)人均土地面积大小变量。在其他自变量不变的情况下,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相对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人均土地面积大的农民是人均土地面积小的1.510倍。可能是因为人均土地资源越丰富的农民更容易对当前的土地——劳动力感到满意,而地权稳定有助于维持这一局面。
(3)土地转入变量。从土地转入行为来看,有土地转入的农民选择更偏向于地权稳定,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的概率是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的1.610倍。可能的原因是转入土地的农民更希望通过土地来保障生存和获得收入,而稳定的地权有助于顺利实现预期收益,因此土地转入增强了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这在某程度上表明,土地流转对农地调整具有一定的替代功能,中央希冀通过流转来实现农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的战略目标具有现实上的正确性。
(4)地区变量。本文发现,不同地区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有显著性差异。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尽量减少调地次数,尤其是打乱重分的次数”的概率相比较于选择“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中部是西部的0.611倍,但影响是负向的;选择“最好是把土地分给农民,以后永不调地”的概率相对于“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的概率,东部是西部的0.664倍,但也是负向影响。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探讨了农民地权稳定性偏好的影响因素,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民对农地调整的偏好较高,有近三成的农民偏好“土地应该按照需要定期调整”;第二,农地就业保障替代程度越高的农民,其对地权稳定的偏好越强:有外出经历的农民相对未外出的更偏好调整,但是有三个月以上非农工作经历的农民更偏好地权稳定;第三,农民个人或家庭成员享受养老保险后,其对农地调整的偏好减弱;第四,土地流转对农地调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转入土地的农民更偏好地权的稳定;第五,研究还发现,性别、干部经历、受教育年限、闲暇状况和年农业劳动时间等个体特征以及粮食收入、人均土地面积大小等家庭特征对地权稳定性偏好也有显著性影响。
当前,非农就业和非农收入的不平衡使得中国农村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分化,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的前提下,这种分化加大了农民的风险。而对农民而言,他可以忍受无法获得高收入或发展的机会,但是却忍受不了失去非农工作机会时,却无法重新获得经营土地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讲,土地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种保障表现为就业和养老两个方面。而农地调整却提供了确保村庄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是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农民之所以偏好农地调整,可以说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时一种理性的选择。本文的研究发现,当农地的保障功能被替代时,尤其是就业和养老保障功能被替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地权稳定性偏好,而农地的转入由于可以代替农地调整实现公平和效率,也可以减弱减弱农民的再分配偏好。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为促进地权稳定,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提高对农地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使其获得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同时加强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农业外就业能力;第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对农地养老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第三,推动农地依法、有序、自愿流转,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来避免土地的频繁调整。
参考文献:略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地确权、流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编号:16ASH0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中部地区农村社会管理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2012RW003)、“湖北农村社会管理组织体系研究”( 项目编号:2013RW036)。
作者简介:冯华超,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农村改革与区域发展;钟涨宝,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 新疆农垦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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