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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营:派系竞争:嵌入乡村治理的重要变量

[ 作者:卢福营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13 录入:王惠敏 ]

——基于浙江省四个村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村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派系和派系竞争日益成为嵌入乡村治理的重要变量,构成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隐秘机制。派系是农村社会成员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派系具有派系利益的表达与保护、公共参与的动员与组织、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重要功能。派系和派系竞争促使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建构起一种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紧密程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村庄公共权力基于派系关系进行配置,村民自治的运作发生了多方面的形变。

关键词:派系竞争;乡村治理;村民自治

不必讳言,农村社会成员派系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派系和派系竞争正深刻地影响着当下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嵌入乡村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构成为中国乡村治理的隐秘机制,并导致了村民自治的形变。本文根据笔者在浙江省永康市的古村和花村、嵊州莲村、浦江郑村等四个村庄的调查,对此做些初步的分析。

一、 农村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派系与派系竞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群体和组织建立起来的。在西方工业社会个人是通过参加一个团体或组织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在传统中国个人是通过家庭与他人发生关系,家庭是社会结构的核心,家庭关系向外延伸就成为社会关系。”费孝通先生早年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把传统中国农村社会这种以“己”、“我”为中心,家庭为核心,按亲疏关系由近及远向外推的社会关系模式定义为“差序格局”。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格局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浙江省这样民营经济、非农经济发达,人口流动活跃,社会交往频繁的农村,已经打破了过去那种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网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格局。尤其是经过经济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改制等“去集体化”改革和政治上推行村民自治,确立了农村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地位,扩大了自主发展的空间,个人的自我发展意识大为增强。因此农村社会成员受利益驱动,在原有的家庭、家族关系基础上,发展起多种社会联系。比如:以职业的雇佣、同行的交流、产业的联系、产品的交易等为主要形式结成的业缘联系;以共同的志趣、类似的爱好、相近的生活方式等为基础而结成的趣缘联系;以同学、同门、战友、同龄、同伴、同组等为纽带而结成的类缘(指以相同类型为联结纽带)联系,等等。较之于家庭、家族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对农村社会成员在其工作、生活中获得各种利益和个人发展的机会日益显得重要。如此,在农村社会结构转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多元性的社会关系网络。

为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农村社会成员基于诸种社会关系,以利益为纽带联结成了一个个派系。这里所说的派系是指农村社会成员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根据调查,在现阶段农村社会里,影响派系联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血缘等传统性因素、业缘等现代性因素,甚至于兴趣和爱好等个体人格性因素。各种因素在派系形成、发展和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种种差异,但利益是派系的最终诉求和终极定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成员利益来源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的显性化,农村社会派系化现象逐渐趋向普遍化。访谈中,古村书记阿济毫不隐讳地说:“村里有派别,很复杂。”

在我们调查的四个村庄中,均形成了多个派系。古村主要是两派对立:一派以书记阿济和主任阿荣为核心,在村庄中形成了强大势力,几乎可以操控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另一派以村委委员阿威为核心,拥有一批追随者和支持者,但相对于其对立派,其力量明显不敌。此外,还有不少村民游离于上述两派之外,由此形成了一派独大的非均势型派系竞争格局。花村形成了三派:一派以主任阿舒和书记阿平为核心,由于主任、书记是村庄内较大的两位老板,不少村民在他们的企业中工作,平时在村民中具有较强的人格魅力,上任后在较短时间内做出了理想政绩,获得众多村民的广泛认同;一派以老书记阿娟为核心,派系成员以阿娟的亲朋好友和部分具有共同利益的支持者为主;还有一派以原村主任阿青为核心,阿青办有一家小厂,年纪轻,其派系成员主要是阿青要好的一些青年村民及其家属。目前,村庄公共权力主要由第一派主导,但其他派系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莲村则明显存在着四派:一派以书记阿利为核心,书记办有一家水泥预制场,在村庄担任干部十多年,拥有一批较稳定的支持者;一派以建筑工程包工头、现村主任阿祥为核心,主要得到了利益关系户和姻亲势力的支持;一派以私营企业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长阿勇为核心,主要依托家族势力和友缘、业缘关系的支持,据说阿勇有亲戚在市政府部门任要职,由此得到了基层政府的支持,增强了该派系的实力;还有一派以私营企业主(曾任村书记、主任)阿民为核心,其派系成员主要来自朋友、家族成员和企业雇员。自上届村级换届选举竞争失利后,阿民基本在外经营企业很少回村,但该派中的一些骨干在村庄中仍然有较大的影响力。莲村是一个城郊村,规模较大,有两千多人口。四个派系派系力量相对均衡,形成了一种多派制衡的均势型派系竞争格局。郑村主要分两派:一派以私营企业主、书记阿标为核心,派系成员主要是一些亲友、党员和利益相关人员;另一派以私营企业主、村主任阿良为核心,阿良有较广泛的人际关系,其骨干成员主要是阿良的朋友和村委会成员,并得到了地方政府官员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两派实力难分伯仲,呈现为均势型竞争格局。

可见,当下中国农村的派系是一种新型的非正式组织,它与传统的宗族有着极大的不同。派系主要是以利益为基础联结起来的,是一种“非社团性利益集团”。每个派系往往以某个具有较高威望的私营企业主或权势人物为领袖,若干农村精英为骨干。联结派系的具体因素极其复杂,是通过多种社会关系资源结成的“统一战线”。不过,在现阶段,传统的家族关系在派系的形成、发展和运作过程中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农村社会成员派系化,一个村庄内同时存在两派或多派的情况下,派系之间势必围绕公共权利的争夺展开多种形式的竞争,特别是在村庄领袖的选举阶段,派系竞争表现得异常激烈,由此呈现出独特的政治景象。在现阶段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伴随派系应运而生的派系竞争,实质是以派系为组织依托,旨在改变现存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格局的集团性竞争行为。派系竞争总是在特定的村庄环境中展开的,因此势必受村庄环境因素的影响。我们调查的四个村庄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异,由此构成了丰富、复杂的农村基层政治生活场域。故此,四个村庄虽无一例外地存在着派系和派系竞争,但派系竞争的具体表现各不相同。

根据村庄内派系数量的多少、其力量对比、竞争激烈程度及其对整个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影响等方面的差异,派系竞争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均势型竞争和非均势型竞争两类。所谓均势型派系竞争是指一个村庄内同时存在若干派系,角逐的各派系力量势均力敌,它们之间的相互博弈决定村庄的权力分配格局及其运作。郑村、莲村属于这一类。非均势型派系竞争则指一个村庄内同时存在若干派系,其中一派独大,它主导了整个村庄权力分配格局及其运作,其他派系的存在只是表达利益的一种声音,影响较弱。古村和花村大致可以归为这种类型。不同的派系竞争模式在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演绎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对乡村治理也具有不同的效应。

二、当前乡村治理中派系的主要功能

当今农村中的派系是一种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功能组织。各个派系为维护和扩大派系成员的利益,在乡村治理中展开各种形式的竞争,发挥着多重功能。

1.派系利益的表达和保护。表达和保护派系及其成员的利益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乡村治理的运作过程中,各派系总是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维护其派系成员的权利。从调查所获资料分析,主要表现为:

第一,表达派系成员的需求。各个派系时常会通过在村级组织内部的派系成员,在村务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表达本派系成员的意愿;通过派系领袖或派系中的精英人士向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干部表达派系及其成员的需求;号召派系成员配合和支持有利于本派系的村务决策,以积极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认同;组织本派系成员集体抵制有损本派系利益的村务决策,以对抗的形式表达派系要求;等等。比如,莲村地处城郊,在近年的土地征用中村民的利益受到了较大的损害。村干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擅自与地方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出让村庄集体土地。部分干部从相关工程承包中获得了私利,但村集体的利益因此遭受了损失,引发了相当部分村民的不满。村民群众在以老干部阿民为核心的派系骨干的动员和组织下,多次阻拦开发商进场施工,并到市、省集体上访,要求解决该村的土地违法征用事件,处理书记阿利等相关责任人。相反,以阿利为首的一派则与地方政府部门、开发商等联合,设法阻止村民群众的抗争行为,甚至于动员派系成员及周边的一些黑恶势力以暴力制止村民抗争,双方因此发生了暴力冲突,造成了数十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引导和整合派系成员的需求。随着农村社会的分化,村民群众的利益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具有多重利益来源的农村社会成员势必会有多种利益需求,因而需要做出倾向于何种利益的行为抉择。派系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整合其成员的需求,即把派系成员的各种需求汇集起来,整合成派系的综合需求,并以这种综合需求号召其成员,引导派系成员的利益追求和行为取向,从而使派系形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

第三,保护和实现派系成员的利益。派系组织常常通过派系竞争等方式保护或扩大其成员的利益,借助集团力量构建成本疏散机制,通过协调其成员的行动增强利益博弈能力,由此减少利益损失,扩大派系成员的权益。

2.公共参与的动员和组织。民主参与是村民自治的内在本质,根据村民自治的要求,村民有权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有权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有权对村庄公共权力的运行实施民主监督。在派系竞争背景下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派系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动员和组织村民公共参与的重要功能。

第一,派系精英借助多种资源实施参与动员。在乡村治理中,派系精英会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动员村民群众追随其参与村庄公共生活,谋取更多权益。有的派系精英以共同利益要求和共同目标为号召,动员村民群众参与村庄公共生活;有的派系精英以派性为号召,动员和组织村民群众参与村庄公共生活;有的派系精英利用血缘、亲缘、友缘、宗族、业缘等各种关系资源,动员村民群众参与村庄公共生活。

第二,派系参与的示范动员。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广大村民被整合在“政经合一”的公社组织之中,根据组织安排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尽管缺乏行动自由和社会活力,但村民拥有组织归属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尽管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但是未能将广大农民群众重新有效地组织起来,相当部分村民游离在村庄政治生活的边缘,出现了“原子化”现象。而派系参与在有较高政治素质的派系精英的协调组织下进行整合,使“原子化”的农村社会成员聚合为一个整体,凭借自身的组织、资源优势,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能量。如此,派系通过自身的参与行为向村民群众展示了介入基层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和途径,起到了引导群众公共参与的示范作用。

3.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生活中,如多个派系并存于一个村庄中,相对独立的派系之间势必围绕村庄公共权力和利益展开竞争,由此构建了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一,派系的介入使村庄民主选举更具有竞争性。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村级民主选举逐渐形成了类似于多党制下的议会选举和总统竞选的制衡机制。为能让更多本派系支持的人当选,在选举中实现有利于本派系的结果,各派系总是一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在派系精英的动员和领导下,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地争取选票;另一方面,严密监督竞争派系的选举行为,以防范对立派系通过违规行为争取选举中的主动,导致自己的损失。一旦发现对立派系在选举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派系精英就会组织派系成员并动员其他村民群众采取抗议行为,抵制不公正选举。

第二,在村庄公共权力的日常运作中,各派系基于维护本派系利益的目的,必然要求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对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密切关注和监督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和管理施加影响,并及时纠正公共权力运作中的错误行为。同时,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竞争派系总是尽可能地发现和揭露主政派系的不当行为和公共权力运作中的失误,以便为自己在下一轮的选举中取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基于派系关系的村庄公共权力配置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家庭关系是社会结构的核心,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和放大。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投射到地方上而成为乡,实现“家”和“乡”的合一,也就是血缘和地缘的合一。基于这样的社会结构,乡村社会由大小不同的族长或乡绅统治,形成了独特的乡党政治。对由血缘关系确定的至高无上的族长的尊敬,或对出自名门望族、富贵大家、通晓诗书的乡绅的认同,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主导性权威结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四个村庄的经济社会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伴随着农村社会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社会成员的急剧分化,农村中逐步形成了以派系为核心、利益为基础的多元性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格局的根本性改变,打破了传统的按血缘关系的远近排序亲疏贵贱的人伦。村民社会地位的高低,不再完全按血缘关系来划分,而主要根据个人的财富、能力、业绩、社会关系和声望等社会资源的占有量来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也不完全看血缘关系的远近,更主要地看利益关系的大小和关联度。相应地,族长、老人的权力逐渐消减,农村社会的权力重心慢慢转移到了派系领袖和骨干身上,农村的血缘家族权力开始向利益派系权力转型。

改革以来,浙江农村的个私经济活跃。随着非农经济的迅猛发展,那些懂经营、善管理,业绩显著的私营企业主迅速崛起,成为当下农民群众敬慕的农村新兴精英。特别是那些积累了相当财富、创造了非凡业绩、拥有丰富社会资本、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人品的私营企业主,获得了四个村庄村民群众的广泛认同,被村民群众拥戴为维护和扩大自己利益的派系领袖。从前面的介绍中不难发现,四个村庄的派系领袖绝大多数为私营企业主。借助于村民自治所提供的村庄领袖民主选举制度和公平竞争机制,派系特别是优势派系的领袖,或由派系领袖物色的村庄领袖竞争者(一般为派系骨干),在众多派系成员的支持下比较容易当选,成为村庄领袖。唯其如此,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村庄领袖往往由派系领袖或骨干担任。

此外,根据我们的调查,派系的产生和发展正在逐渐地取代家庭成为农村社会关系的核心,家族关系则转变为联结派系的一个因素。借助于派系之间的互动和竞争,农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派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新格局。农村社会成员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基础,以多元的社会联结因素为纽带,由近及远发生社会关系,形成社会关系网络。由此建构起一种以派系为核心,主要按利益关系的大小和紧密程度向外扩展的新型差序格局。基于新的差序格局,村庄公共权力的分配也常常遵循新的利益性差序。在公共权力分配过程中,村庄的主政者,即领导集团的负责人往往会采取多种形式和策略,倾向性地将权力尽可能地分配给本派系或友好派系、合作派系的成员,倾斜给与自己利益更为密切的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此类案例相当普遍。这里选择几例为佐证。

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进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永康市花村党支委第一轮选举,只有阿平一人超过半数当选为支委成员。按有的村民的话说:“考虑到再选麻烦”,没有按选举规定进行第二轮补选。因此,该村目前没有村支委,而由阿平任村支部负责人。据我们调查获悉,之所以不再进行第二轮选举,可能是因为第二轮补选中有可能当选者与阿平“不合”,故阿平提议不再补选,宁可不成立支委。

永康市古村在过去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曾两届只有一人当选,未能组成村委会。而当选者恰巧是书记的对立派系的代表人物,书记只是让他担当村三委一般成员的角色,而不是村主要干部,更非当选者自己所说的“应当是村委负责人”。

浦江郑村的书记阿标和主任阿良分别是两个对立派系的领袖,而且各自把持着村支委和村委会。书记任职多年,亲自发展了不少自己“信得过”的党员,在全村党员中,其派系成员占居多数,书记基本可以操控村党支部。由全村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仅由两人组成,均为村主任—派。调查时,村主任还是一位党外人士。在关于村主任入党问题的访谈中,我们得到了两个耐人寻味的回答,村书记阿标说:“只要我当书记,他别想入党。”村主任阿良则回答说:“只要他当书记,我决不入党。”

在浙江永康,作为常设性的村庄公共组织和领导集团,不是村两委,而是村三委。村党支委和村委会分别实行不同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有明确的职数限定。唯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不需要经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尽管相关的地方法规规定应当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产生办法,也没有明确的人数限制。根据我们的调查,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兼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主任(村民习惯称“社长”)。实践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一般由书记提名,或书记与村委主任(一般在书记与主任比较协调的情况下)商议后提名,经村党支委和村委会共同讨论决定。从而使书记和主任获得了较大的自主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借此他们往往会考虑包括新差序格局在内的各种村治环境因素,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人选做出“合理”安排。如:访谈时,花村支部负责人阿平说道:“阿祖是村里的老书记,村主任阿舒的姨夫。因阿舒经营企业不能抽出大量时间管理村务,因此个人出资雇佣阿祖代理日常村务。由于阿祖是受村主任阿舒个人雇用代理日常村务,乡镇官员认为阿祖不具备参加(村干部)会议的资格,所以把阿祖拉到合作社(管委会),使他有参加会议的资格。”同时,村三委实行统一分工、一体化运作,书记和主任往往会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职数,并规定相应的入选条件。在花村的三委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达到了11人,人数远超过村支委、村委会。在工作分工时,两个村的书记和主任又会根据每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职权。

如此,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派系事实已经成为乡村治理的新的权力主体和隐秘组织,造成乡村组织体系的改变,而派系之间的权力竞争又改变了村庄公共权力的结构。在多派并存与竞争的环境下,各派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常有所不同。如果把派系及其权力竞争引入乡村治理结构分析,那么村庄公共权力分配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派系之间的竞争和妥协过程。“从这一角度讲,村庄治理是若干竞争性的派系治理。多个派系在村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展开多种形式的博弈,由此形成一种多元治理结构。”

四、派系竞争背景下村民自治运作的形变

根据国家制度的安排,当前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然而,派系竞争作为嵌入当下乡村治理的一种隐秘机制和变量因素,不仅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的配置,而且对乡村治理的运作过程造成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影响,由此势必导致乡村治理实践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偏离,出现种种村民自治运行的形变现象。

首先,派系竞争导致村级民主选举的异变。根据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一人一票,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其目的是要借助于民主选举的机制,把村庄内的贤能人士推举到村干部岗位,执掌村庄公共权力。但是,在农村社会成员派系化的背景下,村委会选举必然是派系竞争最激烈的场域。在我们调查的四个村,近年来的村级选举均是在激烈的派系竞争中展开的。各派系充分动员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力量,积极参与竞选活动,特别是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拉票、助选。

在派系竞争的环境下,村委会选举中的选人标准发生了改变。选举投票中派系成员不再以个人素质高低为标准选择村干部,而是以“我”“他”为标准行使选举权。即根据是否是本派系或合作派系成员进行抉择,而不再以是否具有担任村干部的品德和能力为标准做出选择。凡是本派的,或对本派有利的,就支持和赞成;凡是对立派系的,或对本派系不利的,就反对。

与此相应,各竞争派系往往会分别推荐出自己的候选人参与选举中的角逐,并实施“抱团竞争”的策略。一是策划和组织本派系的精英开展组团式竞选活动。在四个村近几届村级选举中,村干部候选人不再是单个人去参与选举中的角逐,而是将本派系中的若干竞选人组织起来,共同开展竞选活动。按村民的话说,就是“打包竞选”。二是组织和协调本派系成员的拉票和投票行为。发动派系成员利用各种资源和关系在村民中开展拉票活动,尽可能多地为本派系候选人争取选票。同时,策略性地协调本派系成员的投票行为,尽力降低对立派系候选人的支持率。三是加强派系间的结盟,与友好派系结成选举联盟,动员本派系成员支持结盟派系的候选人。如:莲村四个派系力量相当,各自拥有一批拥护者。选举过程中时常会采取派系结盟策略,合作竞争村干部岗位的情况。花村的两个小派也往往会在选举中以不同形式结盟和合作。可见,在派系竞争的背景下,村民的选举参与不再是个人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派系行为。

其次,派系竞争导致村务决策管理的派系倾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作为村庄公共权力机关的村三委,承担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多种自治功能。村三委及其干部的决策管理行为要求代表村民群众的公共意志,体现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公益取向。然而“当派系竞争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嵌入村民自治运作过程,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管理者有可能以派系利益的代表者角色,利用手中公共权力为本派系谋利”。一旦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村务决策管理就可能呈现出派系倾向。尽管四个村庄派系竞争的情况有所不同,但由于派系竞争深度介入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村务决策管理均程度不同地出了派系倾向。具体表现在:

第一,村庄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特别是主职村干部会有意识地把派系意愿强加到村务决策管理过程之中,企图让村务决策和管理更有利于保护和扩大本派系的权益。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一旦村庄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管理动机是为了追求个人或派系利益,那么任何授权关系都有可能被非合法使用,导致村庄公共权力按照个人意志和派系意愿运行。

第二,主政派系时常会以其组织优势和制度认知优势,努力削弱民主监督的效能,尽力扩大派系利益,从而助长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派系倾向。尽管村民自治制度推行已有近三十年,但村庄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仍很不完善,还不能有效地制约村庄公共权力运行的偏差和过失。在此背景下,村庄公共权力容易背离其公共取向,成为派系利益的代表者。

在实践中,村务决策管理的派系倾向极为常见。例如:莲村的干部利用自己分管某项村务的职权,将权力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村务工作安排给自己派系的成员承担;在安排村民宅基地时,优先安排给本派系成员。古村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人选的决择中,有意识地扩大名额,以便将大量本派系骨干成员吸纳到村级领导集团里来。郑村书记在处理违章建筑过程中,有意袒护自己派系的成员。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最后,派系竞争建构了独特的制衡机制。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党和政府试图借助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等民主监督机制保证村庄公共权力运行不偏离理想目标。然后,实践证明,在村民群众明显弱势无力与村干部抗衡、农村社会成员派系化的当下农村社会,类似的民主监督机制显然是失效的,以至于不少村干部因滥用权力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引起了村民群众的广泛不满。鉴于这种不可回避的事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陆续地进行了一系列村庄公共权力监督制度的创新尝试。归纳起来,大致建构了两类监督机制:一是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行使村务监督权力,形成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如:浙江武义后陈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二是通过干部签订承诺书、责任协议等制约村庄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行为,形成了以契约制约权力的机制。如:衢州柯城的两监督一赔偿制度、金华的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度。但实证调查表明,在当今中国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里,这些监督机制实际效果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理想。

派系竞争事实建构了一种独特的制衡机制。派系是以利益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同一派系的成员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不同派系成员则往往利益相左甚至于对立。处于竞争地位的派系往往把对立派系视为敌人,特别是在选举中落选失败的派系,时常以“反叛”的角色参与村庄政治生活,介入村庄公共权力运行过程,有力地监督着主政派系的治村活动,努力地去发现和检举在任村干部的违规行为。必要时甚至采取群体上访、暴力抗争等极端行动,迫使政府有关部门过问相关事件,惩罚违规决策管理者。这种派系竞争行为无疑会形成一种特殊的压力机制,迫使村务决策管理者谨言慎行。应当承认,类似的派系竞争行为有可能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控和农村社会的失序,但如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分析,它显然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第6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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